税务稽查案例——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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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分析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账簿资料不全、出口产品及原材料数量已无法一一核实的情况,及时调整检查预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经营业务资金流的审核做为查处该案的突破口并采取攻心战术等多种策略,查实涉案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检查中的办案措施和具体做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某市国税局对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口退税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于是暂停对该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供应,并派征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账实不符的问题,于是该市国税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由香港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香港B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13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何某,主要从事淡水珍珠的加工和出口业务。该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2005年属于免税年度。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A公司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6本,出口发票76份。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出口货物1056.2万美元,应免抵税款493.7万元,应退出口退税款588.4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24.6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

(一)检查预案

专案组成立后,检查人员考虑到A公司当时已停工,继续在其内部调查很难再有新突破。于是,专案组重新确定了“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办案思路,对已调查过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海关、民航、货代、报关行等相关单位进行外围取征,待获取足够的证据后,再与企业人员正面接触。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外围调查,疑点明显

按照检查预案,专案组到银行、报关行、机场海关等10余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下述事实:(1)A公司账务中70%的付款金额、付款形式、付款对象、付款单据等方面与银行原始记录不符;(2)企业取得的93份普通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函调证实都为假发票(企业凭这些发票计算抵扣税款,后又自己做进项转出);(3)企业填开的886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共出现了8名出售人的名字,用了16个身份证号码,经到公安机关查证这些号码都是虚假的;(4)银行相关记录中,汇往异地的“货款”中,没有一笔汇往收购发票上出售人住址(浙江诸暨地区);(5)单笔出口货物价值均在3万至53万美元之间,但企业都是选择运费低廉、需绕道第三地飞往香港的航班。而且这样做货物丢失风险较大,但企业并不为这些货物投保也没采取保价措施,运输过程中用普通纸箱包装,胶带封箱。

根据上述事实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没有真实记录资金支付情况,其抵扣税款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身份虚假、“出售人住址”的与企业“货款”实际目的

地不一致,使用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又主动做进项转出,说明其有通过隐瞒其资金真实流向、货物真实来源以掩盖其原料真实价值的意图。托运贵重货物不按常规采取必要安全、保价措施,说明货物价值并非其出口申报的那么昂贵。结合企业加工工艺简单、附加值较低的情况,企业存在利用虚开发票作为进货凭证,以“高报低出”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违法嫌疑。检查人员将情况报告领导后,决定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本案查办。

2.调整重点,查资金流向

前期获得的证据虽能证明A公司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但要作为证明其违法甚至犯罪的证据尚不充分。A公司收购发票所填浙江诸暨8名农民的身份证号码是虚假的,当地也没有这些人,要直接找到其原料真实来源难度较大。因此,要在企业成品已经出口的情况下查清案情,只有资金一条线了。故检查人员将原来“扫清外围,突破中心”的工作思路调整为“以资金真实流向为主线查找证据”。

从账上看,A公司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母公司汇入资本金和出口业务结汇资金两部分。收购资金中,大部分以收购原料名义直接提取现金,小部分转账汇往深圳、汕尾的个人信用卡或企业账户。除汇款外,6000余万现金用于原料采购,约占资金支出总额75%以上。只要查清资金的实际用途,就可以证明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而证明企业是否存在“高报低出”行为。

检查人员分析认为,A公司汇往外地的货款与提现资金的方向很可能是一致的。因此,赴深圳、广州、汕尾等地,对涉案账户和开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但调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检查人员总结认为办案思路没有错,主要是急于求成、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外调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案件侦办工作仍必须从当地金融机构入手,才能查清资金流向。

在调查企业基本账户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得知,A公司涉案人员每次提取现金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有时因数额较大的限制(银行限额提取),会在一天内分两次提款,但间隔时间均是3小时左右。检查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一是如果提现人将现金直接付给所谓“供货农民”,时间上不可能,因为从该市至供货地至少5个小时;二是提现人为了安全,大量的现金不可能长时间随身携带。根据以上分析,检查人员推断其提现后应是将现金存入该市区内的某家金融机构。

据此,检查人员将中行附近的农行、工行、建行营业部确定为重点调查对象,查找A公司提出的现金(收购款)去向。检查人员按A公司在中行提现的日期和金额,从三家银行提供的“大额报备簿”记录中选出同日办理的金额(单笔金额或相连的数笔业务金额合计)接近的付款业务,然后调取相应的凭证进行核实。采取这种方法首先在该市工行发现了A公司60余笔大额现金汇款业务。在部分日期没有找到对应的记录后,检查人员将核查日期向后顺延一至两天后又发现了20余笔汇款记录(后黎某交代这些款没有在当天汇出,而是开设活期存单在银行临时存放一两天,帮银行人员完成月末“存款”指标后,再销户提款将钱汇出)。至此,发现A公司将现金汇往南方个人信用卡账户的90余份汇款单据,金额达4000余万元,占企业实际提取现金的60%以上。

检查人员再次到广东调查收款人情况,经过10余天的调查,发现这些收款账户开户人都是汕尾城区的居民,经调查证实这些人不是实际供货人。检查人员决定回当地抓捕何某,依靠已掌握的证据对其展开正面攻势。

3.攻心询问,查明真相

检查人员综合分析前期获取证据,以企业资金流向为主线,从企业背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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