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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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259号
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建设提供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
(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
(四)设计交易服务费
(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
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
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
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