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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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4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减少,规模提升,开发秩序稳定,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市县的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整合进度较慢,整合任务还较大;一些市县整合工作运作不规范,整合实施方案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整合质量还有差距。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基本完成我省整合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矿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相互争抢资源等违法问题,维护良好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矿山环境改善和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通过资源开发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山装备、技术管理及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各地要充分认识搞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规范动作,积极推进。
二、明确任务,加快进度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今年年底之前要落实各整合矿区整合后矿山的采矿权主体,并完成整合矿山矿区范围的审批工作。
依照上述要求,第一阶段整合的矿区,整合方案已经省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批准的,要加快方案的实施,在11月底前落实整合主体,并申请办理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审批;进一步整合阶段的矿区和第一阶段剩余的个别整合方案尚未完成上报审批的整合矿区,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12月中旬之前落实整合主体,并申请办理整合后矿山矿区范围审批。已落实整合主体,批准矿区范围的,要抓紧组织采矿登记资料,按规定申请采矿登记。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要按照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参与主体、矿区范围、生产系统等严格实施。确有原因需要调整整合内容的,应按照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编制上报“整合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对整合实施方案批准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矿山的主要开拓工程,确保整合后一套系统生产;对沉积变质型小铁矿,因矿体分布和开采现状限制,整合方案批准两套及以上生产系统的,要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一套系统闭坑停产后,另一套系统才能进行生产,同一个矿区范围内,不得有两套及以上的系统同时生产。
严格审查参与整合矿山的资格,防止无证开采的矿山参与整合。对无证开采等违法矿山,要严格处罚到位,取缔到位。其违法占用的资源,如与整合区毗邻,且不宜单独设立矿业权的,可配置给整合后主体统一开采。无证开采行为的企业以及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整合中获取开采权利和其他利益。
四、明确重点,理顺程序
要加强整合后矿山主体的确定和组建工作。按照“平等、互利、协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各参与整合矿山合法利益的基础上,限期确定和组建整合后的矿山主体。对部分消极对待整合,漫天要价,拖延整合工作的矿山,由市县政府组织对其原矿山的设备、设施、已缴纳采矿权价款及采矿权使用
费以及其他前期投入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其适当补偿后,取缔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加快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批及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发证工作。整合区内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可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它整合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市局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仍由市局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省厅办理,且整合后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由省厅办理,其余由市局办理;属于部发证权限的,按规定程序报部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批复的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成立新的采矿主体的,应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矿山企业凭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依法进行储量核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及送审等相关工作。
为提高行政效率,在划定矿区范围后,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颁发有效期限为2年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在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进行采矿生产,不得进行转让、变更”字样。矿山企业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它相关要件,申办其他相关证照。
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结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进行。省政府已经批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可将参与整合煤矿周边不宜设置新的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不再编制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可直接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与参与整合矿山原有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相比,扩大的平面范围较大并增加较大煤炭资源储量的,应按规定编制资源开发整合方案。
五、落实措施,严格奖惩
要落实整合任务,明确整合责任。各市县要按照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分解整合任务,将整合责任落实到人,分片包干负责,确保任务完成。
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和调度。省国土资源厅将在11月中旬组织对整合工作进行一次督导调度,年底之前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对整合工作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加强对整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合工作的扎实开展。
省厅将根据督导检查的情况,组织对整合工作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将在矿业权投放计划上予以倾斜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和整合不到位、整合质量不高、出现假整合的市县将按照国土资发2009年141号文件的规定,暂停新设矿业权以及已有矿业权的扩大范围,直至整改到位。
六、深化整合,健全机制
要研究进一步深化整合工作的制度和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常态化机制。
对零星分散的小铁矿、小金矿等,由于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现状限制或因经济技术不合理,不适合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要核实资源储量、核定服务年限,限期闭坑,逐步减少矿山数量。
对资源开发整合基本完成,矿山布局、资源配置基本趋于合理的矿区,要采取措施促进矿山企业采取企业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促进资源和采矿权向优势企业流转,鼓励优势企业获得或控制多个采矿权的方式,减少采矿权人数量,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对新设探矿权采矿权要按照“集约开发、规模开发”、“一个矿体(矿区、矿带)只设一个矿业权”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从源头上杜绝出现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每年的矿业权投放计划,确保矿业权投放的科学合理。
促进矿业权向优势企业的集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化水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大宗整装资源,按有关规定优先以协议方式出让给骨干优势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加国有大中型企业资源保障程度,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