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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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姓名:杜晓静

专业:国际法学

学号:09122326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勾勒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轮廓,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该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也面临着重重挑战。本文介绍了该原则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它的内涵和合理性,最后结合其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实践,对它的适用前景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国际环境法合理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关于该项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毫无疑问,该原则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勾勒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轮廓。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

最开始,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只是强调“共同责任”。如1959年《南极条约》的序言指出:“……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又如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的序言指出:“……确认为了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1971年《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的序言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1]直到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区分了开来,被认为是该原则的萌芽阶段。它指出:“在发展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它们的请求而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2]文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区别责任”,但提到了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

而1992年里约会议提出了“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而确立了这一原则。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把发达国家置身于承担环境问题责任的前列,强调了这一原则。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中明确提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缔约国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和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这段话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指出了法理基础。

1997年《京都议定书》更是以“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在国际实践中被誉为“共同而有区别原则”的典型代表。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削减义务,发展中国家没有削减的义务。议定书中规定,在2008-2012年间,附件一国家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减少5%,并为这些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附件二国家是附件一国家中的工业化国家,除了承担减排义务外,还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并向这些国家转移用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先进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仅仅承担研究、报告、宣传、培训教育等一般义务,当然也可以自愿减排。[3]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被确立下来,并在国际环境法中被广泛的应用,它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指,各国对保护全球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共同责任指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国不论大小、强弱,都有义务去保护地球环境。这一点很多国际环境条约上都得到了体现,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确认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人类共同的关注事项。具体而言,共同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各国都有义务保护本国的环境。各国有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严格追究国内环境损害责任。

(2)各国有责任对该国管辖内的企业或个人的活动给他国造成环境损害承担

责任。

(3)各国需要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给不属任何国家的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4)各国之间要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环境保护一体化。

区别责任指不同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有差别的责任,包括责任的大小、多少、时限等方面。在国际环境法文件中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有三种。一种为分别规定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的标准,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一种为明确规定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21世纪议程》;一种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如《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修正案)。[4]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性要求各国摒弃狭隘的民族观念,同心协力,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因而共同责任的存在是十分合理的。

第一,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使得一个环境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努力。再加上近年来环境问题愈加严重,从区域扩展到全球,地球越来越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一个国家的一己之力很难解决问题。

第二,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为了保护全球性的环境和资源,仅靠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努力是不奏效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对国际环境保护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世界环境质量的退化,对发展中国家同样有不利的影响,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对它们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对发达国家更为严重。

第三,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因而应对环境问题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

共同责任不等同于“平均主义”,区别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即对共同责任一定意义上的定性、定量、定时。具体来说,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范围、大小、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它的存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一,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的基础之上的,现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产生的。

第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发达国家已经并正在消耗着大部分人类拥有的资源。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占15%的少数富国人口消耗全球59%的资源,而40%的穷国人口只消费全球资源的11%。可见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于发达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当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传统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移和嫁接的结果。发展中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增加了巨额生产成本,而发达国家一方面享用其不可或缺的廉价进口产品,另一方面却指责发展中国家污染环境。

第四,发展中国家经济困难、科技落后、信息不足和人才匮乏等问题使得发展中国家很难真正平等、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这个现实也催生了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原则。[5]

虽然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字面上看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但从本质来看,它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秩序的平等性。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追求国际环境保护秩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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