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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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再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增进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城市更新基于城市发展需要开展、致力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建立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以结构优化、功能提升、利益共享为目标的整体开发模式。

第四条【城市更新对象】城市更新的对象以城市建成区为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可以进行城市更新:(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城市更新方式】城市更新采取综合整治和拆除重建的方式。

鼓励通过综合整治进行城市更新。进行综合整治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适当加建、改建和扩建。

第六条【原则】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贯彻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用地效能、保障发展空间、促进社会发展。

第七条【总体要求】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整合优化产业布局。

城市更新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点风景名胜保护区以及经认定的特色风貌区不得采用拆除重建方式进行城市更新,确有更新需要的,应当通过综合整治方式实施。

城市更新应当保护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

第八条【市、区政府职责】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法治、科学、创新原则,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的规章制度、体制机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

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区政府可以承担城市更新涉及的行政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九条【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

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城市更新政策及技术规范,制订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计划,组织编制或者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工作,管理、运营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市政府部署的城市更新项目,指导各区城市更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条【决策咨询】城市更新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决策咨询。市城市更新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设立城市更新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城市更新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的评估与检讨】城市更新应当注重进行定期评估和检讨,建立系统的城市更新评估制度,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更新定期评估工作,在充分征求市区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系统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协调处理】城市更新应当与土地整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棚户区改造等工作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存量土地的二次开发。

对城市更新中违法建设或者抢建违法建筑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城市更新推进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原权利人及利害相关人的意见。计划管理、规划审批及实施主体确认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期限为5年,明确规划期内全市城市更新的整体目标、总体规模、更新策略和实施时序等,并划定城市更新重点区域,明确重点区域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模式等。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拆除重建类及涉及加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过合法程序予以确定,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平稳有序推进。

建立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常态申报机制,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应当在项目现场、新闻媒体及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报市政府审

批。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城市更新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

城市更新单元是基于城市更新的需要,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建筑物边界等因素,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由权利主体自行申报或者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权利主体存在多个的,应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自行申报或者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第十八条【计划申报意愿要求】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符合权利主体的意愿,意愿的形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前项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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