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复习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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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

1.患者王先生因“阵发性胸闷、憋气2个月,伴心率减慢”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Ⅱ型房室传导阻滞”。由于王先生身体及治疗的需要,医院为其植入了医院刚刚引进的双腔心脏起搏器。一个月后,医院为王先生行“以及起搏器安装术”。手术后,王先生的心率出现失常,窦房出现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动器电极导线于王先生右锁骨部位折断。不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市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原告称该医院引进的心脏起搏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市人民医院作为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由于被告的过错,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另,法院审理查明,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心脏起搏器的生产公司系有正式注册信息的“皮包公司”。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

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医疗无过错责任原则。

(3)此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例中,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并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若追究医院的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案中医疗产品的生产公司有相应的注册信息,医疗在购进心脏起搏器时并没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但由于本案中医院无法指明心脏起搏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医院有无医疗过错都应对王先生的损害负责。

2.2010年1月25日,癌症患者邓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安排她于2月1日做结肠镜检查。做完检查后不久,邓某便感到腹部胀痛,随即被安排住院观察治疗。当天晚上,邓某病情恶化,次日凌晨死亡。事后邓某的家属发现医院对邓某的病历记录进行了多处涂改和添加。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中医院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此案中医院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县人民医院对于邓某的病历进行了多处涂改和添加,破坏了病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对此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此案例中医院涂改病历资料,还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第一、对于医疗机构发生的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设置了警告、行政处分和吊销执业资格三种责任。同时,还规定

了责令限期改正和纪律处分两种形式。

第二、对于该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双罚制,即不仅对违法的医疗机构或者有关机

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而且对于该机构中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只要医疗机构发生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的,

就可以对违法医疗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无须任何前置条件。但对具体违法行为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行政处

罚,则需要行为人违法情节严重这一条件。

3.周女士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在预产期到来之前半个月因上腹部疼痛、呕吐、腹泻来到医院中医科诊治。医生诊断为“胃肠炎”,并为她开具了一些药物。

当天下午,周女士在输液时突发抽搐而昏迷,医院诊断为“子痫持续状态,胎儿窘迫,拟行急诊刮宫产手术”。周女士经过剖宫产下的是一名已经死亡的男婴。周女士认为,医院在医治期间没有告知其妊娠高血压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而且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这才导致胎儿死亡。医院表示,周女士在事发前一天检查时,医院认为胎儿较小建议她住院治疗,但她没同意。产下死婴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所致,该院的检查和治疗过程均符合规定,没有侵权责任。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是否医疗事故?

此案构成医疗事故。

(2)此案医疗事故应定为几级?

应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3)此案例中,医院应当注意那些事项?

此案例中,医院在医治和剖宫产手术期间应告知患者妊娠高血压的风险,并要采取相应措施。

4.王某的丈夫夏某于2010年3月被诊断为早期肝癌。此后,夏某一直在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发现,夏某的病情有恶化的趋势。经医院专家的联合会诊决定对夏某实施新的治疗方案。2010年3月20日,医院对夏某实施了“肝癌综合治疗法”。新的治疗方案实施后,夏某的病情不仅不见好转,反而严重。一周后的一天深夜,夏某出现抽搐、昏厥的症状。次日凌晨,夏某治身亡。夏某去世后,夏某的妻子王某多次找到医院,要求查看自己丈夫的病历资料。但医院以种种理由拒绝王某查看病历资料。无奈之下,王某将市肿瘤医院告上法庭。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此案例中,王某是否可以查看夏某的病历资料?

夏某不治身亡,作为夏某妻子的王某有权查看丈夫的病历资料

(2)王某是否需要对市肿瘤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王某无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3)市肿瘤医院拒不提供夏某的病历资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市肿瘤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

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

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市肿瘤医院拒绝向王某提供其丈夫的相关病历资料,则

会被推定在医疗活动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2003年1月6日,王某某因患精神疾病,被其亲友送至日照市某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某被确诊为妄想型精神病,需要住院进行治疗。王某某入院治疗时,医院与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了一份《住院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我院除了个别危重病人外,一般不留家属陪伴,王某某不需要留人护理,由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护理。1月26日12时,王某某在医院的厕所里上吊自杀,此时,其家人根据协议书规定未在医院护理。王某某自杀所用的工具是该医院医护人员打扫卫生时用的抹布。在发现王某某自杀后,医院对王某某进行过抢救,但抢救无效,王某某最终死亡。王某某家属认为,王某某自然身亡当天的值班护士并无医疗或护理资质,由于医院未能尽到治疗、看护职责,致使王某某上吊自杀,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医院辩称,王某某虽是在医院治疗期间自杀,但其自杀行为属不可预见的偶发事件,与医院无关,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中医院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此案例中,医院应承担责任。医院存在很大的管理不足,违反了自身的义务。病房内放置物品不当,使病房存在危险因素,使病房存在在危险因素,使王某某利用该病房中心的抹布上吊自杀身亡;而且其未能提供当班护士的护理资质证明,故王某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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