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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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政办[2014]81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2014]81号)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8日
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造清洁、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收集、运输、倾倒、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道路等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再生利用实行特许经营。
第四条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是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统一核准。
(二)负责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三)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并对清运车辆实施监管,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四)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运输车辆无覆盖设施、私拉乱运、随意倾倒和污染路面等行为。
(五)负责对各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监督各拆迁或建筑施工单位拉建施工工地围墙,达到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建设标准化车辆冲洗设施。
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依法查处。
市公安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超高超载超速、无覆盖设施上路运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 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加强对房屋拆除单位的管理和考核,拆除单位在拆除废旧构筑物时,要优化拆除方案,防止扬尘污染,提倡分类拆除,要有利于环境保护、减少材料浪费、提高废旧构筑物的再生利用率。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支出由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用途提出使用计划,市财
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等。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实行有偿收费制度。
收费标准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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