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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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字[2013]10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10

【实施日期】2013.04.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政字〔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2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引导、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沧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对沧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有效期四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获奖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个,达不到评审条件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沧州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评委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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