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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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之争看中国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的反思
0812502杨航广播电视新闻学
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

这场短兵相接、火药味十足的商战从爆发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一
个多月,火爆程度有增无减。

对阵双方,一方是以国美电器前任主席黄光裕及其家族为核
心的大股东,另一方则是以国美电器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为代表的管理层。

最新消息说,
双方将在9月2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展开最后决战,一分输赢。

“黄陈之争”中,无疑让中国企业家看到了一个现代企业法人治理下的“妖魔化的董事会”,以及“背信弃义”的一群职业经理人。

如果选择继续“家族式”经营自己的家族企业,必将影响中国企业的
管理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反过来影响中国脆弱的职业经理人阶层。

现代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比较分散,公司的所有者不可能都参与企业经营,所有权和经
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

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需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因为企业对经营者实施相对固定的薪金制。

这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

1976年,詹森
和麦克林发表了一篇《厂商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的重要论文。

认为
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中显性的或者是隐性的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和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前者赋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并根据后者的服务质量提供相应的报酬,
前者称为委托人,后者称为代理人。

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与经营者就存在着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

然而经营者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利益不完全会一致,有时甚至会产生矛盾。

双方利益冲突的最明显
的表现就是管理层收购。

指管理层蓄意压低股价,以自己的名义买进控制企业,导致股东
利益受损,自己从中渔利。

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对管理层收购做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
定义,及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融资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其公司的股权
结构、控制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其公司,获得预期收益目的的一种收购行为。

陈晓为首的管理层在与贝恩进行融资合作后,贝恩资本全部债转股,贝恩资本将占9.78%,加上陈晓所占1.47%,以及原永乐电器高管们所占5%,陈晓方面将达至16%左右。

并以此
向黄光裕这位大股东进行挑战。

成为一个典型的管理层收购的案例。

事件对于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式民营企业来说具有一定代表性。

并引起了舆论界的强烈反思。

《第一财经日报》评论道:“眼前的国美电器,正处于双重敏感时刻:一是处于家族企业与真正市场化企业的改造期;二是控股权持续分散,已为外部力量进一步渗透创造了条件。

”《北京商报》也评论道“刚刚步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国美电器,又被拉回到家族制与职业经理人的交叉口。

黄光裕与陈晓都称是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但是,在试图分出孰胜孰负时,受伤的正是他们扬言要保护的对象——国美电器”。

黄光裕是国美的创始人,从当初留任陈晓做总裁、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等事例中不难看出,黄光裕实际上已经带领国美从家族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迈出了一步。

2009年的股权激励方案,曾被看做
是这家家族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

但是,黄光裕为维护家族利益,提出撤掉陈晓,国美的制度转型可能就此夭折。

黄光裕和陈晓无论谁赢,得到的都将是一个“遍体鳞伤”的国美,与他们的初衷相悖。

黄光裕和陈晓之间的“罗生门”,让人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二人争斗的焦点是什么?黄光裕希望通过罢免陈晓实现黄氏家族重新掌控国美;而陈晓则认为一个公众公司,不能成为大股东的“工具”。

归根结底,国美的斗争是家族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间的较量。

企业制度分歧的深层原因在于,家族代表黄光裕和职业经理人代表陈晓都没有把握好自身在企业发展中的角色。

《经济观察报》对此抛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作为拥有独立人格的国美电器,它的利益又如何保障呢?公司、董事会、股东,他们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作为这个复杂关系中的关键环节,国美电器需要什么样的董事和董事会?公司是完全独立于其所有者的一个实体。

公司为股东所有,但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所有,并非为股东所控制。

黄光裕2008年的案发,印证了这一点。

他的罪嫌并没有导致国美电器的坍塌,是国美电器拥有独立人格的明证。

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黄光裕曾通过国美电器进行利益输送。

“2008年初,为偿还私人贷款,黄光裕及夫人杜鹃策划了国美电器的股份回购,这使得国美电器及其股东损失了约16亿港元。

”——《经济观察报》。

公司的所有者有太多的依据使得公司服从其意志,以至于在很多时候,公司被这些所有者奴役,或者成为股东奴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工具。

对于当下中国而言,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治理的焦点并非是股东无法捍卫其自身利益,而是公司无法捍卫其自身利益。

在国美电器的案例上,我们应赋予对国美电器本身利益的充分尊重和更多保护。

董事会能够阐述一个长远策略,并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大的利益时,股东并非是至上的。

这些董事们在行使权利管理企业时,并非有义务遵循哪怕是多数派股东的意愿;也并无义务在短期内促进某个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股东亦不得利用其“多数决”的权利,迫使董事采取违背其义务的行动。

董事亦有其责任,兼顾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这些在现实中极其难得,在法律程序上也面临重重困难,但这无疑应成为董事局成员们的追求。

诸种言论是要求他们服从某个特定股东的压力,这其实妨害了他们正常担当其责任。

他们如何化解这种压力,并能够遵循董事应担当的真正责任,对于这些人而言是当下及未来最大的挑战。

这显示了构造一个能够独立思考的董事会的难度和重要。

国美正需要这样一个真正独立、公正的董事会。

它不为大股东控制,不为内部人所收买,也不为与公司利益无关的其他价值观所左右。

无论未来的董事会从属于哪个特定利益集团,国美都难免成为工具,除了实际控制人,对于其他各方而言,“工具化国美”将是最差的选项一个能够独立思考的公正的董事会,这是成就一个强大、健康有生命力的企业的必需条件。

而这不仅是国美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也是中国数量众多即将换代的家族式企业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怎样将现代的管理制度嫁接在本土的企业上并克服来自中国企业传统的惯性阻力,是我们长时间内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公司理财》胡玉明
《解析国美背后的谜团》扬帆《市场》2009年3月
《国美大选》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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