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

项目前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充分激励和调动前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项目开发进度,促进前期工作目标和发展战略顺利实现,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管理并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各类项目。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标准

第三条 省公司前期工作管理实行项目目标考核,按前期工作考核目标实现情况给予奖罚。主要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促进前期工作加快进度。

(二)讲究质量,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广度。

(三)按规范、程序办事,确保前期工作有序推进。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

第四条 省公司项目前期工作设立年度绩效考核、项目核准奖励以

及总经理特别奖三项考核奖励。

第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以实现任务分解表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目标为前提,未实现控制目标给予相应标准扣罚。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条件、实际工作难度和对省公司发展贡献,由省公司研究决定。

第六条 项目核准奖励以实现年度(阶段)核准控制目标为前提,实现核准即给予项目单位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来自概算投资节余。

第七条 项目核准奖励标准根据项目规模不同,奖励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火电项目

2×100万千瓦级项目 100万元

2×60万千瓦级项目 50万元

2×30万千瓦级项目 30万元

2×2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 15万元

(二)水电项目

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30万元

10~25万千瓦项目 20万元

5~10万千瓦项目 10万元

5万千瓦以下项目 5万元

(三)风电项目

1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20万元

5~10万千瓦项目 10万元

5万千瓦以下项目 5万元

(四)核电项目

2×100万千瓦以上项目 150万元

2×100万千瓦级项目 100万元

2×100万千瓦级以下项目 50万元

(五)煤炭项目

年产500万吨及以上项目 100万元

年产量90~500万吨 50万元

年产90万吨以下项目 30万元

上述电源项目为单台机组时,可按同等级别两台机组的65%计算。生物质发电等电源项目和多种产业项目可按容量或投资效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项目核准奖励应根据项目有关人员在实现核准目标中承担责任大小和做出贡献多少进行分配,并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总经理特别奖以按时或超前完成以下“四项重大工作目标”的项目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为奖励对象。具体奖励额度根据项目前期工作业绩、实际工作难度和对省公司发展贡献,由省公司研究决定。

(一)报出“路条”。在完成相关论证的基础上,已通过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关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申请并得到受理。

(二)取得“路条”。项目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

(三)报出核准申请。在完成可研等相关论证的基础上,已通过省

级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核准申请并得到受理。

(四)取得核准批复。项目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批复文件。

第十条 在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前期工作开展不力、逾期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或“四项重大工作目标”严重滞后的项目单位,省公司将视情况研究决定处罚意见并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省公司年度考核结果和本单位考核管理办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奖罚,及时兑现并向省公司上报考核结果备案。对具体前期工作人员的奖罚,省公司规划发展部可依据掌握情况提出建议,由项目单位实施并报省公司备案。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十二条 省公司职责

(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考核的审核、决策和监督;

(二)负责审定省公司近、中、远期发展规划目标和项目年度工作目标;

(三)负责研究确定各项目前期工作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研究确定对各项目的考核结果;

(五)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和奖惩结果的落实。

第十三条 省公司规划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项目前期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组织提出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考核的有关办法和标准;

(三)负责对各项目单位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监督;

(四)牵头负责考核办法的实施,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省公司有关部门职责

(一)参与制定考核的有关办法和标准,协助提出考核建议;

(二)落实奖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根据省公司制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并落实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划和措施;

(二)按照前期工作技术规范,有效开展项目前期各项论证工作,保证质量和深度,确保不发生反复;

(三)围绕项目立项和核准开展相关工作,不断取得良好工作成效;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与总结,如实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认真配合省公司检查与考核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项目前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报省公司备案。考核管理办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起到激励作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列入省公司当年核准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负责人应签署前期工作完成目标责任书,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责任制考核。

第十七条 规划发展部依据集团公司、省公司发展战略,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前期工作主要完成目标,经省公司批准后纳入年度目

标责任书考核。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在省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召开后10日内,制定本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表,将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报省公司规划发展部。经省公司研究批准,任务分解表由省公司年度前期工作会议予以发布和确认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和计划。

第十九条 规划发展部不定期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前期项目单位的工作。通过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过程控制,促进年度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切实做好项目选址、初可研、可研以及各项报告与申请的上报审批工作。项目提前实现国家立项或核准等“四项重大工作目标”时,可视具体情况从年度或最终考核目标奖励中预提部分奖金,报省公司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或阶段性目标实现后,省公司依据各前期项目年度以及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由规划发展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对各项目提出奖惩建议,呈报省公司审定。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印发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