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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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金融办[2009]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调整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2009]5号 2009年2月20日)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京发[2008]8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