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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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
止”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庆政发[2006]8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0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规定》的通知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保护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乱收费。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外,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凡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全市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按“阳光政务”的要求进行公示,凡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收费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凡违反以上规定收费的,企业及经营者有权拒交。
二、禁止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和业户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尤其不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统一布置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案件调查需要外,对企业和业户检查必须由同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各类专项检查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制度。检查情况和结果应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