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

止”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庆政发[2006]8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0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规定》的通知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保护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乱收费。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外,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凡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全市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按“阳光政务”的要求进行公示,凡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收费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凡违反以上规定收费的,企业及经营者有权拒交。

二、禁止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和业户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尤其不准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统一布置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案件调查需要外,对企业和业户检查必须由同级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各类专项检查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制度。检查情况和结果应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