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税收强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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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标的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 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同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实施;不得委托实施 特殊之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已查封扣押的可以依法拍卖抵 缴罚款
▪ (二)催告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 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 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 四、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行政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 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 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 施
法律基础知识
大兴国税局稽查局 刘响
说明
一、讲解内容说明 二、讲解方法说明 三、时间安排说明 四、习题问题说明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 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也就是说对相对人的 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法定的行政强制主体为维持 公共秩序,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或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 为。(思考:为什么必须要有行政强制存在?)
▪ 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行政强制具有行政性质(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强制执行特殊性) (二)行政强制具有服从性(行政机关单方行为、过程中的陈述申辩) (三)行政强制具有物理性 (有形的、外化的实力行为,财产关系变化) (四)行政强制具有依附性 (本身不是目的 、为其他行政行为服务)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设定权法定,程序和主体法定) ▪ (二)合理性原则(兜底,设定寻求平衡,实施合理、适当) ▪ (三)权利保障原则(陈述申辩、事后救济—两个方向)
❖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 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请牢记) ▪ (一)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 报告、批准—两名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相关 事项—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签字盖章(不签注明) 特殊情况:拒不到场的—见证;紧急情况—当场实施,24小时报 告,补办手续,认为不当的立即解除;冻结的—报告批准,两名 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 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 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
▪ 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特定 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管理 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 款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已制定法律的领域,行政法规不能设定行 政强制,但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除 外。地方性法规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 事务的,才可以设定查封、扣押措施。(法律—皆可;行政法规 —空白+限项 或者 非空白+授权;地方性法规—空白+限项)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 (二)行政强制执行 ▪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
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 ▪ 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五章 税务行政强制和相关税收保障措施
▪ (三)滞纳金和加处罚款的适用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 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 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注意税款滞纳金的特殊之处) 实施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 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 单。冻结存款、汇款时,必须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 (四)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 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 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 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 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 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 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