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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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

张叶琳法学院20101311班

[摘要] 在现代市场经济形态下,消费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而消费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所以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构建成为历史的必然,而消费者权利生成的基础是消费者弱势地位,此只有深刻认识消费者弱势地位才能理解消费者立法的必然性,才能认识到消费者立法的时代性。

[关键词]消费者弱势地位法律弥补

[正文]在现代市场经济形态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散化,以及产品多样化、复杂化,消费者在享受日益丰富的产品供给时,也遭遇了越来越多的消费问题所带来的困扰和伤害。要解决市场交易过程中形形色色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离不开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认识。

一.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

(一)消费者是购买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非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消费者不受民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条件限制,任何人不论什么条件都可以成为消费者。

(二)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的人

消费者活动的内容包括:为了消费购买商品,为了消费使用商品,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的服务,言下之意就是自然人为了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就成为了消费者;另一层意思是仅仅是在进行消费活动是才是消费者,不在消费活动的范围内,他就不是消费者。

(三)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经营者提供的

理解消费者的含义必须与一定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经营者的含义结合起来,经营者是以营利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人,消费者所消费的产品和服务均来自于经营者,这就将自给自足的人和消费者区别开来。

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

(一)对于弱势地位的界定

在对于弱势地位的认定之前,先来谈一下弱势群体。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没有权威文献,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是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这一定义将弱势群体的特征确定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具有重要意义。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强势群体而言的。一般而言,“弱势” 总是与“强势”相对的。“‘弱势’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与劣势相似,其弱势地位很难或根本无法改变;一类与劣势完全不同,其弱势地位往往具有很大的相对性,当内部或外部条件发生变化时,这种弱势很可能消失,也可能转化为强势。然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当中的弱势地位也就是指消费者在经济方面的弱势,信息方面的弱势,以及消费者群体的分散;这也是为什么说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原因。可以这样说,消费者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中可以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所以法律有必要强化对于消费者领域的立法和完善。

(二)消费者经济方面的弱势

消费者经济方面的弱势也就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经济实力不对称,是指生产者与消费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不均衡。具体地说,就是生产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生产资料,因而在经济力量对比关系中生产经营者占有经济优势,而消费者处于经济劣势的不均衡状态。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生产经营者的垄断状态是导致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经济不对称的根本原因。只有“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生产和消费高度分化,出现了脱离土地、丧失生产

资料,单纯靠工薪为生的雇佣劳动者,也即消费者。”

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才出现了消费问题。由于其掌握了优势资源,即便发生消费争议,他们也可以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笼络优势法律资源从而进一步构建强大的法律信息平台,加剧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消费者作为分散的个体,经济实力较之于生产者经营者几乎不具可比性。而消费者势单力薄,缺乏维权专业知识和能力,往往难以靠自己的力量追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加之诉讼程序冗长、成本高昂,特别是对于小额消费而言,消费者根本上缺乏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内在驱动。诸如发生消费争议后忍气吞声,由此作罢的消费者生活中比比皆是,尤其是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或者学生不乏遇到此类状况,本人就曾亲身经历。

(三)消费者信息方面的弱势

消费信息不对称是指“在消费过程(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状态”。具体地说,就是生产经营者对商品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包括产品的质量、原料构成、性能、制作方法、用途、生产成本,等等。因而形成了卖方占有信息优势,而买方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均衡状态。

“信息是消费者与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信息获取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实现。”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信息获取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基本上都是由生产者和经营者决定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消费者是获取交易信息上的弱者:

首先,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难以完全掌握其所交易商品的全部信息,在信息多元化的今天,要在浩如烟海的消费信息中及时准确的获知完整无误的消费信息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几乎不可能实现;

其次,生产者和经营者掌握的商品信息是全面的,但在向消费者告知相关信息时他们事先对信息进行了筛选,屏蔽对其不利的信息,仅告知对其有利的信息,因此在整个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看似享有无限自由,实质上却被经营者所牵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对消费者的营销传播具有很大的选择和发挥空间,而且在定价上自由度也是比较高的。例如药品医疗行业频频爆出天价药品丑闻,药品几元钱的成本,却卖到上百甚至上千元,然而普通的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是难以识别真假优劣的,只有上当受骗了。现今中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卫生状况令人堪忧,频频曝光的毒奶粉,毒胶囊,皮革酸奶,长虫火腿,山寨手机,拼装电脑等新闻让信息缺失的消费者防不胜防,情何以堪。

(四)消费者分散的弱势地位

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存在集合程度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首先,生产经营者不仅拥有雄厚的人力、财力,而且还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其次,生产经营者往往通过兼并、合并、控股、相互持股等手段,将企业集中起来,形成单一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增加市场竞争力。而消费者却因人人皆为消费者,而且随时皆为各种消费,没有组织,没有群力,正如马克思所说,是“装在一个口袋里各自为政的白薯”。最后,生产经营者在同行业之间还组成行业协会,以维护和平衡该行业的利益。消费者虽然也有消费者协会,但在中国它很难从根本上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一个有维权意识的社会公民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四.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法律弥补

(一)我国现今对于消费者权利的立法现状和缺陷

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侵权行为法》《房地产法》也有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但大多只是零散的规定,不过是蜻蜓点水。最为主要的还是在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争端,保护消费者权利,促进权利维权意识和推动商品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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