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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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刑法课件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之一,而不能是犯其 他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 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 的,可按照《刑法》规定,依照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 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 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 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 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 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 为。”
通说认为,抢劫罪侵害的对象一般为动产和不动产中 的可移动的附着物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所谓动产,是指可 以当场非法获得,可以携带移离犯罪现场的财物。目前不 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以暴力手段强占他人房产是否构成抢劫罪,当然这 种案件实践中很少,但一般认为,不宜将不动产完全排除 在抢劫罪之外。
《抢劫抢夺案件意见》还规定,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 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 数罪并罚。
(三)事后抢劫的认定
1、《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的理解。
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 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也被称为 准抢劫罪,是特定条件下由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转化 为抢劫罪。
第二,以暴力、胁迫手段所处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 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 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 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刑法学第二十五章(ppt文档)

刑法学第二十五章(ppt文档)

3.客观表现:侵占他人财物,拒不交出或者退还 三、认定
1.与盗窃罪的区分
(1)行为方式不同。 (2)行为对象不同。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侵录犯财产罪
第七节 职务侵占罪
一、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观表现: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数额较大的财
4.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侵录犯财产罪
5.抢劫罪与邻近罪的区别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关键在于杀人的目的不同。 (2)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关键在于取得财物的对象不同。 (3)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界限。 关键在于抢劫对象不同。
不同点:(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2)行为方式不同。 (3)故意内容不同。
2、注意挪用单位资金罪向职务侵占罪的转化
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也许开始只是挪用,后来主观上发生变化, 企图侵占单位的财物,则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仅指客观上的不能归还。
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控制了他人 财物的,就是抢劫既遂;否则是抢劫未遂。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目侵录犯财产罪
3.准抢劫犯的问题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

8 抢劫罪

8 抢劫罪
33
1.入户抢劫的
• • • • • • • • 结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普通抢劫罪 加重根据: 1)侵犯居住自由 住宅使用权人:进入许可&生活安宁 2)人身危险升高 “户”=住宅 1)生活功能 2)封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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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剑钢案
• 褚志荣(被害人)自2001年来一直在家中 开设赌场,并因此受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 罚。2001年12月31日晚,汤某等人聚集在 靖江市煤石公司宿舍4号楼301室褚志荣家 中进行赌博。 • 21时许,被告人陆剑钢等人得知此事后, 即结伙侵入褚家中,采用持刀威胁手段, 劫得褚志荣、汤某、苏某等人的现金1千余 元及手机一部。
18
按摩院案
• 2002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柳某等 路过广西柳州市鹅山路一处盲人按摩院时, 商量入按摩院获取购买毒品的钱。 • 柳某扮成客人入内按摩,唐某在外望风。 许某、杨某冒充警察冲入店中,称柳某为 携带枪支的逃犯要予以抓捕。又以需要对 其进行现场讯问,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为由, 将店员赶进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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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因被告人陆剑钢、邵敬琼、黄智伟等共 谋、实施抢劫的对象系参赌人员,且在场 的除参赌人员外,还有其他人员,抢劫的 地点不属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公诉机 关指控被告人陆剑钢、范红进、邵敬琼、 黄智伟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不当……” • 判决诸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处以2年~8年 不等的有期徒刑。
23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洪正国构成抢劫罪(数额为当场取 得之610元),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盗窃罪 (数额为在被害人家中取得值5700元), 数罪并罚。主要根据是‚两个当场‛。
24
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洪正国构成抢劫罪(数额为6310元) 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 理由是:‚洪正国等取得钥匙,逼迫被害 人说出储蓄卡密码及存放位臵,已经实际 控制了被害人住处的财物,洪正国等的入 室取财行为是‘当场劫取财物’行为的延 续。‛

刑法分论第六章.ppt

刑法分论第六章.ppt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二、盗窃罪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 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一)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犯罪对象:
(2)应以是否侵犯了人身权利为标准。
(3)对于一般抢劫行为(以致人轻伤为限),应 以是否抢得了财物作为认定的标准,;但对于抢 劫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特别是造成了重伤、死亡 结果的),不管是否抢得了财物,均属于抢劫罪 的既遂。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2.转化的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 定即系对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
第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 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 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 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 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对其人身进行强制,是抢 劫罪区别于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绑架罪的最根本的标 志。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答案:ABCD
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元)逃跑, 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 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 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 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03年试卷二第32题)

刑法课件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刑法课件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是:(1)侵犯的对象不
同;(2)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 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是:(1)侵犯的对象不同;(2)
实施行为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
• 八、挪用资金罪
•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 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 活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 二、盗窃罪
• (一)盗窃罪的概念、构成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财物,包
括不动产、动产;有体物、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 电话号码);公共财产、个人财产;盗窃本人已被司法机关等依 法扣押的财物、或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的本人财物,均可构成本 罪侵犯的对象。
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 重的行为。
• 其主要特点是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如
砸毁、撕毁、压坏、或使财物灭失等, 数额较大也是构成要件。

•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
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 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 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 要注意划清本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 侵占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表示拒绝退还为标准。
• 七、职务侵占罪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

校园公共安全3防抢劫2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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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
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多
去数额较大公司财务的行为。
抢夺罪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 一般是乘财务所有者或保管者不被的情 况下强夺财务,行为发生的时间短暂,被害 人会立即意识到财产的损失,这是抢夺罪的 重要特点。根据刑法规定,强夺的财务必须 是数额较大, 才构成抢夺罪么数额不大、情 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劫罪与强夺最的主要区别
第一 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 公民人身权,而抢夺罪侵犯的仅是财产所有权。
第二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抢劫罪是对被害人采用 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而抢夺罪始终不使用这些方法。尽管强夺 财务也使用一定暴力,但它只租用于被抢夺的财务,不是作用于被害人 人身,故不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行为人在强夺财务过程中, 因用力过猛,无意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的,因不属于故意使用暴力,仍应 定为抢夺罪,造成伤害罪的情节从重处罚。
遇事不惊,随机应变,保障安全。”
1抢劫罪与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 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这是抢劫罪 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侵犯人身权利罪的 主要标志,也是构成抢劫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二 客观方面,行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者、 保管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对人身事实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产或 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这种当场对被 害人身体事实强制而强行劫取财物的犯罪行 为与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 该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和抢夺罪 的最显著的区别。

第25章之一、抢劫罪

第25章之一、抢劫罪

2.胁迫方法的认定 胁迫方法,通常叫做精神强制, 即以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 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 的意志。胁迫的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持有人,也可能是与上述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 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方法实施抢劫,应当 把握两点:其一, 把握两点:其一,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向被 害人显示或发出恐吓, 害人显示或发出恐吓,如不满足其要求其将 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 要对被害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其二,实 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引起被害人的恐惧, 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以便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认定抢劫罪应当掌握以下特征: 认定抢劫罪应当掌握以下特征:
(一)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公 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私财产权利和他人人身权利。
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 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要 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加以 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加以 判断。 判断。
(三)主体特征 (四)主观特征
二、抢劫罪的司法认定
(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的认定
1.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 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 抢劫转化的前提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 的客观条件。 的客观条件。 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 3.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四)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人户抢劫” 1.“人户抢劫”的认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4.“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 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的认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持枪抢劫” 7.“持枪抢劫”的认定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

抢劫罪

抢劫罪

04
加重犯罪构成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入户抢劫
(1)“户”的范围
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 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
不属于“入户抢劫。”
(3)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属于
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 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不属于(一般情况下) 集体宿舍 旅店宾馆
临时搭建的工棚
【黄卫松抢劫案】 2012年7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卫松来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山亭 街路上,见被害人龚某向其招嫖,遂起意抢劫,黄卫松随龚某来到山亭街羊头 塘里35号二楼,在龚的出租房内与龚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弹簧刀威胁 龚,劫得龚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1元的黄金戒指两枚和现金300余元。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黄卫松遭到龚某、方象初、陈意林等人抓捕时,持刀朝对 方乱挥乱刺,致龚某、方象初、陈意林身体多处受伤,后被群众抓获。现赃物 赃款已追回返还龚某。
【构成要件】 2.主体:一般主体。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客观方面: 方法行为:暴力方法当场夺取财物或使他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实法施行方为
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 定处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 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抢劫罪

抢劫罪


(3)客观条件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实施犯罪的现场 追赶的过程呢? 视为现场的延伸


如果仅有轻微反抗,例如挣脱抓捕、推倒 抓捕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行为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 不能转化为抢劫
4、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种类 A.为了事后图财,先将被害人杀死的 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B.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 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实行数罪并罚




B:“当场” 如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令被害人立即 从家中取来财物 认定为抢劫罪 或者一道前往被害人家中取得财物的 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导致被 害人逃跑时失落财物,行为人在追赶时拾 得该财物的 抢劫未遂与侵占罪 抢劫既遂
3、客体

双重客体 人身 财物
CASE


一天傍晚,犯罪嫌疑人周某看见女青年李 某独自一人在山坡上放羊,周围无他其他 人,遂走上前去,突然脱掉自己的裤子, 露出阴部。李某见状大惊,立即丢下羊群, 惊恐逃离。周某即将李某放牧的5只羊赶回 自己的家中,得人民币1500余元。 问:本案如何处理?


例如,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 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 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 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3、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实施暴力、 胁迫的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 取财物的 成立抢劫罪


例外: 聚众“打砸抢” 289 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不法所有的目 的 对首要分子认定为抢劫罪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从事旅 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 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 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 施的抢劫

抢劫罪

抢劫罪

• 理论分歧:过失论 • 间接故意论 • 直接故意论 • 1、把杀人作为抢劫的手段,致人死亡的,定抢劫罪 • 2、为谋取被继承人的财物,将被继承人杀害,进而占有财物 的,定故意杀人罪 • 3、出于贪财以外的动机杀人后,又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 4、抢劫既遂后,为灭口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 (六)持枪抢劫 • 行为人抢劫过程中持有枪支,无论是否使用,均不影响该法 定情节的适用 • ?:行为人所持枪支是否必须为真 • ?:行为人是否必须向被害人出示枪支
• 一、概念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二、构成 • (一)本罪的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 身权利 • 对象: • 公、私财物——动产。不动产一般不能作为本罪 的对象 • 与公私财物有关的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 看守人) • 一般情况下,抢劫自己的财物不以抢劫罪论。但 是特殊情况例外

•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 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1、方法行为的强制性
• 暴力行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物质上的打击 • 胁迫行为:以对被害人实施打击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心理 恐吓 • 其他行为:使被害人陷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 • 2、目的行为的非法占有性——对公私财物的实际控制或者 占有 • 重点: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当场性” • (三)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 财物的目的
• • • • • • • • • • • • •
三、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前提条件 ?:前提行为是犯罪?还是违法行为? 2、当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行为——关键条件 对象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发现并抓捕者 ?:是否包括公安人员等治安保卫人员? 3、目的是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毁灭罪证如何理解? 四、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一)入户抢劫 “户”:公民特定的私人家庭生活场所 特征:私人专属性;日常生活性 ?:户的范围怎样确定

8.抢劫罪

8.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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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罪而言,可谓以既遂 为模式,但作为其前提犯罪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则不 必然以既遂为模式。再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事后 抢劫罪的目的,这意味着即使前罪没有获得财物,也可能 成立事后抢劫罪。最后,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因 而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要求。据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 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 险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 的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 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诚然,在 我国,盗窃、诈骗、抢夺未遂的,不一定以犯罪论处。但 是 ,这与本文的上述观点并不冲突。对于盗窃、诈骗、 抢夺 未遂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司法实践限制处罚范 围的一种做法,并不意味着盗窃、诈骗、抢夺未遂不属于 《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案例
• 张某对李某实施暴力,迫使李某交付财物,但李某身无分文,张某与 李某一道前往被李某家中取得财物。
• 王某对某女甲爱慕许久,多次表达爱意未果而心生怒火,便想强奸甲。 一天趁甲不备,王某用药物把甲迷昏,却发现甲的皮包内有许多财物, 趁甲昏迷,王某将甲的财物全部取走。
• 两个案例是否应认定抢劫罪?
1/12/2015
8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 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 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另一方 面,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 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客 观上有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 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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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
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 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 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 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 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 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 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7518-75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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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智力发展程度划分为以上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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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 度。
法,

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两个当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突出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当场”,都不能
构成抢劫罪)
8
特点:
①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 ②复杂性(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 ③复行为犯
9
构成
(一)犯罪客体: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
关系
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 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 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 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 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 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 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 抢劫”。

抢劫罪

抢劫罪
பைடு நூலகம்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 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 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 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 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 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 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 不需要实施暴力、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 。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盗窃的故意,在实施盗 窃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暴 力、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 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 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 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 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 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 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 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 的。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 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 伤害,直至杀害。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 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 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 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 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 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夺罪与抢劫罪ppt课件

抢夺罪与抢劫罪ppt课件
有人觉得犯罪离我们很远,其实通过学习,通过收看电 视节目,我们会发现犯罪时有发生。
抢夺罪与抢劫罪仅一字只差,但带来的后果却相隔甚远。 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既能认清犯罪的本来面目,又能 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成为一名普法人。让我们一起敬法、 用法,为法制中国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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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篇 章
课时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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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内容回顾
抢 夺 罪
相关法律条文 异同
案例分析
抢 劫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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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课后作业
认真复习抢夺罪、抢劫罪的法律条文, 区分二者之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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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2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种结果发生。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 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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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主体要件
主观要件
张三趁机夺走李四的手机后占为己有。
客观要件 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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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篇 章
标题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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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定义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基本定义
多次:三次以上 金额较大: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暴力: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其他方法:1、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 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2、将具有反抗意识和能力的人反锁在房 间,将其房间的财物拿走

8抢劫罪

8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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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 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诈 骗、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 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另一方 面,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 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 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客 观上有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 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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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以盗窃等行为 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为前提?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刑法要求盗窃等行为取得数额较大的 财物才 成立犯罪时,只有当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才可能成立事后抢 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等行为,即可进 而构成 事后抢劫罪。
第三种观点是我们的司法解释。(刑法一本通P319)
第四种观点指出:“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不能理解 为是指行为人实际占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的标准,也不能根 本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和可能非法 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据 此,即使盗窃未遂,也可以成立事后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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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老师赞成第四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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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 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 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
• 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
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 物 ,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英直接 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抢劫罪

抢劫罪

(一)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保护法益本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了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占有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行为对人身权利具有高度危险性,这是其与其他财产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是盗窃罪和强制行为的结合犯。

(三)客观构成要件:抢劫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构造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1.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1)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是最狭义的暴力、胁迫概念。

暴力,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其在多数场合下表现为极为危险、凶残的杀伤行为,足以使对方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但有时也不一定要直接针对人体实施,对物使用有形力也是暴力。

换言之,暴力要最终指向人,但是可以不直接针对人,即使是对物施加有形力,如果其能抑制被害者的意思、行动自由,就是抢劫罪中的暴力。

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就是将对物暴力特别规定为抢劫行为。

至于暴力行为的被害者是否有相当的意思能力,在所不问。

本罪的被害人一般而言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所以一般是暴力、胁迫的承受者。

但由于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是为了排除障碍以便于其顺利夺取财物,所以,在财物的交付者和暴力、胁迫的承受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本罪的成立也不受影响。

例如,对商场的保安实施暴力,然后从营业员手中夺取金银首饰的也是抢劫罪。

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实施暴力胁迫也是可以的。

(2)胁迫,是指威胁对方将要当场立即使用暴力对其予以加害,以对其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胁迫的方式,包括语言、动作、手势、邪恶的眼神等,法律未作限制。

对胁迫的内容,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如果是以将来实施暴力、或者是当场实施毁坏名誉等非暴力行为威胁,都不是抢劫。

中学模拟法庭(抢劫罪)PPT课件

中学模拟法庭(抢劫罪)PPT课件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陈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陈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号的抓获经过说明和被告人陈 号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号系西城区中学初中一 年级的在校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张东手上的刀划伤系轻 微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号在西城区 小学旁的一条小巷道内持刀拦截学生抢劫钱财的事实。
陈号:我叫陈号,家住在西城区建设路225号,今
年14岁,是1995年11月25日出生的,汉族人,被 逮捕之前是在西城中学念初中一年级。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陈号: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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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事被拘留、逮 捕的?
陈号:因为我涉嫌抢劫一案于2009年12 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0年1月3日 被逮捕的。
被害人:我们从学校出来后,在小巷子里遇
到他,他就问我们有没有钱。当时他拿着
一把刀要我和赵宏明把钱交出来,还喊道:
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的好处,
但你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
我们两个说没有钱,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
上划了一刀,我和赵宏明害怕了,就把钱
给了他,我有10元,赵宏明有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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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作了交待。
辩护人:为什么要抢学生的钱?
陈号:因为上网玩游戏没有钱了,我住校我妈每星 期给我的生活费只够吃饭,没有多余的钱让我上 网。为了能有钱上网,我就产生了抢小学生钱的 念头。
辩护人:不去上网不行吗?
陈号: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电脑,连 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巷道内,采用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手段,对放学回家的学生张东、 赵宏明二人进行抢劫,抢走张东现金人民币10元,抢走赵宏明现 金人民币5元。在抢劫的过程中用刀将张东的手划伤了,经法医鉴 定为轻微伤。所抢人民币均供陈号上网挥霍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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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
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里态度。
#主要包括:罪过(故意、过失)、犯罪动机以及犯
罪目的等因素。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
财物为目的。
三、抢劫罪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 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 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 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 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 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 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抢劫财物使用暴力或其他强 制方法,包括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和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 2001年5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 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 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 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实施抢 劫行为之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 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具体要 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 1、方法行为 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其他行为---概而言之பைடு நூலகம்是使 对方不敢或不能反抗的行为。 2、目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注意: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当场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
救灾、救济物资
“军用物资”不包括军用的枪支、弹药、爆 炸物。《刑法》中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 物罪。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即将用于 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案例分析
2009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叶李俊、叶日焕、 李锦文三人窜到梧州市长洲区龙新村防洪堤,用事 先准备好的电棍、水果刀、伸缩铁棍、包装绳、封 口胶等作案工具,对一辆日产天籁小轿车内两名被 害人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三被告人电击、殴打、 捆绑两被害人,致一被害人轻伤、另一被害人受伤, 后挟持两被害人,将小车驶离现场,途中两名被害 人跳车逃生。三被告人共抢得东风日产天籁轿车一 辆(价值人民币209907元)、诺基亚手机两部(价 值人民币1305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24 元)、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1929元)、TIMEX 牌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350元)、现金1800元,总 计价值人民币226215元。

抢夺罪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通过, 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 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11月17日通过,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4.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 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 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 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 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 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 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 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 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 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
1.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 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 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 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年11月17日通过,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和公 安民警,不包括一般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7.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 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 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 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 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 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 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 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 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 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 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 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本案中:
客体: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客观方面:用事先准备好的电棍、水果刀、
伸缩铁棍、包装绳、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对 被害人实施电击、殴打、捆绑。 主体:叶李俊、叶日焕、李锦文。 主观方面:故意,且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为目的。 加重情节:数额巨大。
梧州中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行为 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 极实施抢劫,均是主犯。被告人李锦文归案 后能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叶李 俊、叶日焕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予 以从轻处罚。梧州中院依法审理后,以抢劫 罪判处被告人叶李俊有期徒刑十五年、叶日 焕有期徒刑十四年、李锦文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1月6日上午9:40许,南京市 下关区和燕路,程某取款近20万元走出 银行大门,一名犯罪嫌疑人冲来对其头 部开枪,随后捡起装钱的纸袋迅速逃离 现场。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特点:
1、抢劫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使被害人不得反抗; 4、劫取私人财物; 5、持枪抢劫、致人死亡、数额巨大; 6、无期或死刑。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 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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