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建平安和谐文明校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肪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共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良好的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在校学生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除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据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条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执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问题的性质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五)被治安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全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经公安机关或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为具有以上行为的,视情节、数额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其交回赃款或赃物;(二)窝藏赃款、赃物的,协同作案的,知情不举或以各种方式包庇作案行为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打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凡因打架(肇事、打架、参与、策划、提供凶器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的,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六)在人身和财物受到非法侵害时所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根据行为的后果可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住宿生行为管理条例
住宿生行为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生活区管理,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高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苏大学生文明公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生活区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住宿学生。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或生活区管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系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处理、处分决定一律记入学生个人行为档案。
(三)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学生以后如无明显改正错误表现(由发出处分的部门鉴定),毕业时处分决定原则上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四)记过及以上处分决定一律存入学生人事档案。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处分决定由学生生活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公布。
(六)毕业班学生离校前违纪处分决定存入人事档案或寄送用人单位,如因此产生后果一律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条违反生活区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第四条违反生活区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五)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或为首者;(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第五条对在学校(含生活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盐城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为严肃考纪,促进考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以及学校作为考点的全国或省有关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给予警告处分:1.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2.事先在课桌椅、墙壁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3.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未按要求出示有效证件;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直接借用他人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2.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3.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4.他人强拿自己的试(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半年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1.抢夺、巧取他人试(答)卷或强迫他人为其作弊提供方便;2.考试过程中发现电子存储设备(规定可以带入的除外)或手机等通讯工具中有与考试有关的信息;3.未经允许夹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4.在身体及衣服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5.在考试过程中,在考场内外相互交换试卷或答案;6.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注意更改已交试卷答案;7.将试(答)卷带出考场外或丢弃、撕毁试(答)卷等考试材料;8.认定为答卷雷同。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由他人代替考试及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或协同他人作弊;3.在国家级、省级考试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设备作弊;4.盗窃课程考试试卷;5.胁迫监考或评阅老师;6.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风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己下执行处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耐心、热情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界限与幅度第1款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款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印刷、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等文字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3款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介下列处分。
(一)情节和危害较轻,认识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和危害比较严重,认识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认识差、态度恶劣或情节和危害十分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4款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5款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合伙作案的为首者,勾结校外不法分子的作案者,应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确认,行窃而未窃得财物者,应视其情节和未遂原因,参照本款(一)、(四)之规定,予以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教育部令(第36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2014年7月8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六条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加强校风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而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己下执行处分;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耐心、热情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违纪学生认识、改正错误。
第三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界限与幅度第1款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2款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印刷、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等文字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3款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介下列处分。
(一)情节和危害较轻,认识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和危害比较严重,认识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三)认识差、态度恶劣或情节和危害十分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4款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5款偷窃、诈骗财物者,除追缴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和案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拘留者可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手段恶劣,造成很坏影响者,合伙作案的为首者,勾结校外不法分子的作案者,应予从重或加重一级处分。
(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确认,行窃而未窃得财物者,应视其情节和未遂原因,参照本款(一)、(四)之规定,予以处理。
江南大学1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网络教育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是学校维护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鞭策广大学生强化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
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分析,集体讨论的原则。
确定对违纪学生处分的依据主要有三条:一是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二是看其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三是看其平时的一贯表现。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
如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所在学习中心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在网上发表反动言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上述处罚,属过失犯罪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踢坏门窗或损坏桌椅者;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再犯者勒令其退学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开除学籍。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引导学生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在校生。
其它未具有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处分决定。
对学生的处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规范,同时注意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办法第四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够不上处分条件,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对入学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违反处分适用前四种,严重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本条例中“以上”和“以下”均包括该级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受处分后,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撤销处分:(一)受处分者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二)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考察期内未发现其他违纪行为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
(四)在处分期内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考察期为半年;记过处分和留校察看处分者考察期为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自受处分之日起至毕业前结束,毕业生在毕业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解除处分,按时毕业,否则按原处分缓期毕业。
考察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积极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满前两周自己提出申请,辅导员同意后,院(系)、部审核通过,报请原处分审理部门批准后,处分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高中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试行)
1.1.1高中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中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第三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违纪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无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延长处分期;受处分期间又重新犯错者,则加重处分。
第四条:处分期满撤销处分的程序是:1.违纪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班主任签署意见3.上报政教处4.学校行政会讨论审批第五条: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1、校内骑车不听劝阻的2、一周上课迟到累计两次的3、无故旷课两节的4、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的5、故意破坏环境的(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6、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纪律的7、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或者在集合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8、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的9、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的10、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的11、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规定的12、违反规定乱停乱放自行车的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1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0节至15节的(迟到、早退三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14、考试第一次作弊的(该科成绩为零)15、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16、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开学校的17、起哄闹事、打架、作伪证情节轻微的18、偷盗、勒索、诈骗财物,情节轻微的19、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情节轻微的(照价理赔)20、私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21、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的22、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后果的23、作业经常不交且态度恶劣的24、酗酒、吸烟的25、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戏机室、网吧或阅读不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26、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进入校园未造成后果的27、已被处以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已被处以两次警告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28、一学期内无故旷课16节至30节的29、考试作弊达两次的(该科成绩按零分计)30、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31、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32、起哄闹事、打架、作伪证且情节较重的33、偷盗、勒索、诈骗财物,情节较重的(需照价理赔)34、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两次以上且情节较重的(需照价理赔)35、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和住宿制度的36、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37、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38、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须给予警告处分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3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31节至50节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达51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40、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41、起哄闹事、打架、作伪证且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2、偷盗、勒索、诈骗财物、情节恶劣的43、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44、受过记过处分而又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需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45、住校学生未经允许多次在校外过夜,深夜迟归,严重违反作息制度和住宿制度的46、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7、经常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参与赌博、浏览发布不健康信息或阅读不健康书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48、辱骂、殴打教职员工或管理人员的三、其他:49、佩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迅工具,一经发现,予以扣留,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50、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51、借读生违纪够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给予辞退52、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该生学籍档案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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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与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进行。
如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事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的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作案在20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火外,视其情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私通电源,违章使刚各种电器或明火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上述两项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在一学期以内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在校期间未准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处租房居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在校园打麻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非法出版、复制、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侮辱和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身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受处分后重犯者;
(3)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二十二条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其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校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行政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对有第四、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省委教育工作委同意并报省教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允许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或保留不同的意见。
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机关的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起3日内提出。
接到申诉后,学校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系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
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提出评议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
评议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或院校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期间有显著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条勒令退学者,可按规定发给学业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入学前是国家干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一律回原单位或原地安置;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其户口粮油关系一律迁回入学前户粮所在地。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所有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在
籍学生。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备案,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