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
司考民诉案例
司考民诉案例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案例。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甲诉请乙支付房款。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支付房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乙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导致房屋交易未能完成。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一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乙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向法院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未支付房款的事实,以及乙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同时,乙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辩护。
案例二,甲、乙因邻里纠纷一案,甲起诉乙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甲与乙是邻居关系,由于乙的建筑工程噪音扰民,导致甲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甲多次向乙提出协商解决,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邻里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的建筑工程噪音扰民行为构成侵权,甲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并可以请求法院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侵权事实。
案例三,甲、乙因债务纠纷一案,甲起诉乙要求清偿债务。
甲与乙之间存在借款借贷关系,乙未按约定时间清偿债务,导致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这一案例中,债务纠纷属于民事债权关系,乙未按约定时间清偿债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有权要求法院判令乙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应当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乙未清偿债务的事实,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讨论以及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讨论以及答案(4)案例1: 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装修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
然而,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未能按时完成工作,并且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支付的费用。
问题1.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乙方是否应该返还部分费用?答案1. 根据合同法第63条规定,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时完成工作且质量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了损失,因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对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且质量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乙方应当返还部分支付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案例2: 侵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是一家知名公司,拥有某个商标的注册权。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甲方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容易混淆,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问题1. 甲方是否可以主张侵权?2. 乙方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认为的,侵犯了注册商标人的权益。
在本案中,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使用与甲方商标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因此甲方可以主张侵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经许可使用甲方商标,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乙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3: 劳动争议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工作。
然而,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并且未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问题1. 乙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2. 甲方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3)
张某一日经过一家属楼,被从该楼掉下的酒坛砸伤,张某住院治疗共花去1500元。
张某出院后,要求酒坛主人孙某赔偿。
孙某不允,张某遂将之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赔偿张某1500元,孙某不服该判决,在收到判决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第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依此制作了调解书。
在送达调解书时,原告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只好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本案当事人未再提出任何意见。
问题】〖 1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2 假设二审法院组成了包括一名陪审员在内的四人的合议庭,是否合法?为什么? 3 本案是否适用调解?应遵循什么原则?4 本案中二审法院的送达调解书的方式正确吗?为什么? 答案】 1 在本案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要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 不合法。
相关法律根据见《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3 调解是合法的,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4 不正确。
相关法律依据见《民诉意见》第84条的规定。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举证责任倒置、二审合议庭的组成、调解的原则、诉讼文书的送达。
1 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专业学生和从业人员进行能力测试的重要途径之一,案例分析题是考试中常见的一种题型。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考生需要结合法律知识和实际情况,进行推理和判断,以达到检验其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一: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对方公司,要求对方公司支付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判决对方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后来,对方公司未按和解协议支付违约金,该公司应如何执行?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和解协议。
对方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支付违约金,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对方公司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履行和解协议。
案例二:某餐厅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消费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餐厅赔偿消费者损失,并责令餐厅整改食品安全问题。
餐厅未按判决履行,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餐厅履行判决。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监管部门对餐厅进行处罚,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案例三:某公司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判赔偿对方公司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判决生效后,对方公司发现该公司仍在侵权,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对方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要求法院对该公司进行罚款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同时,对方公司还可以向知识产权部门投诉,要求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几个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才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6)为了转变企业长期亏损的局面,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位于和平区)于1997年8月30日,以市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担保人向市河西区城市信用社贷款600万元,合同在河西区签订,后纺织厂用贷款购买了一套法国产的化妆品生产线。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为96‰。
由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的技术力量不够,结果导致该生产线无法正常运转,直到1998年4月仍无法归还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
后信用社多次与沈阳市某化妆品厂交涉未果,信用社得知沈阳市某化妆品厂已将生产线转卖,且资金已用。
于是信用社于1998年4月29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河东区滨河路20号刚刚建成的一座正在出售的价值1亿元的写字楼。
【问题】 1信用社能否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为什么? 2河东区人民法院能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河东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为什么? 3假设河东区法院于1998年4月30日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则信用社起诉有无管辖和期限限制? 4如果河西区信用社于1998年5月8日、5月9日分别向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两个法院分别于当日受理,请问,该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5假设该案经过河东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此案的判决有错误,遂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令河东区人民法院再审。
该案是否存在程序方面的错误? 6再审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时,应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答案】 1信用社可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案信用社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一座,因此申请人应当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不能查封位于河东区滨河路20号的写字楼,因为《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声称被告陈某欠其货款100万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陈某对此予以否认,并声称原告李某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原告李某在诉讼中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系伪造,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被告陈某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对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危害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实现其他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损害司法公正。
虚假诉讼使法院审理的案件失去真实性和公正性,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受害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3. 损害社会诚信。
虚假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导致社会信任度降低。
(二)本案中原告李某的行为分析1. 伪造证据。
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这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2. 多次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变更诉讼请求,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被告陈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判决分析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表明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持零容忍态度,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2011-2012学期民事诉讼法(公选课)试题班级学号姓名1、张三和李四打架斗殴导致张三受伤,张三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张三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王五回避,理由是王五是李四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
经了解,李四曾是某中学的教师,王五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王五进校时,李四已经因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两人并不认识。
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张三的申请。
张三不服,要求复议一次。
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张三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张三。
(25分)问题:(1)本案法院驳回张三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5分)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5分) (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5分)(4)在院长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王五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分) (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王五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5分)2、刘大麻与韩守仁因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韩守仁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大麻赔偿损失2000元。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开庭当日,刘大麻和韩守仁到庭,审判员李永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来。
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额不大,要求李永开庭了结此案。
李永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韩守仁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李永任审判长,张长平和唐德志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王强担任。
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韩守仁500元。
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另据查,书记员王强与韩守仁是小学同学。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更换张长平担任审判长,唐德志任审判员,与陪审员关羽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3)
吴某与程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1998年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吴某的要求,向程某提出调解,程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程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吴某签收了调解书。
程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程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
2个月后 吴某以程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案】 1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
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
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解析】 本题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原则,送达调解书的方式。
1 考察的是法院调解的知识。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法院调解,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调解成功的,调解还是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方式之一。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问题】: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
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
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中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个体商人,住址:某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乙,男,30岁,某公司职员,住址:某市XX区XX路XX号。
2019年3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乙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5月,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内的部分设施进行了改造,包括将阳台改为卧室,增设了一间卫生间。
甲发现后,多次要求乙恢复原状,但乙以方便居住为由拒绝。
2019年12月,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恢复房屋原状。
乙承认拖欠租金,但拒绝恢复房屋原状,认为自己的改造是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
2020年1月,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改造房屋给甲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2. 乙是否应恢复房屋原状?3. 乙是否应赔偿甲的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租赁物的使用并不得损害租赁物的方法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修缮。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修缮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拖欠租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7)
甲某代位行使债权案(代位权诉讼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2000年律考试题) 【问题 1 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 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3 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4 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5 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和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6 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和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7 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 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答案】 1 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2 甲以丙作为被告,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 由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普通的共同原告。
5 法院不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规定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原告必须适格,本案件法院不应受理的理由是甲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想成为合格的原告,其依据应当为乙对丙享有到期的债权,而本案之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和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甲不具有本案代位权诉讼适格原告的身份,所以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裁定不予受理。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土地使用费人民币10万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未履行支付义务。
原告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履行调解协议,支付土地使用费。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虚假证据,证明原告李某曾向其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要求原告李某先行归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遂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二、案件分析1. 虚假诉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提供虚假证据,企图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构成虚假诉讼。
2. 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王某进行了罚款。
3. 虚假诉讼的成因(1)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惜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
(2)证据制度存在漏洞。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证据难以鉴定,导致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
(3)法院审理不严格。
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得以通过。
三、案例启示1. 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 完善证据制度。
建立健全证据鉴定机制,提高证据的证明力,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4. 强化司法监督。
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答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交付,乙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未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权利?(1)要求乙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法律案件例题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李某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
同年6月,王某入住该房屋,但在入住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板翘起等。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复房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至2020年5月,租赁期限届满,王某要求李某退还押金,但李某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还。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押金的退还?2.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7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8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案例分析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押金的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8条的规定,租赁物存在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王某在入住房屋前已经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且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免除押金退还。
因此,李某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2.关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李某作为出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约定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导致王某入住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王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法律打官司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双方原系朋友关系。
2018年5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遂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真实?2. 李某是否构成欺诈行为?3.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1)张某提交的证据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①房屋买卖合同;②首付款支付凭证;③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④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⑤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原件;⑥证人证言。
(2)李某提交的证据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买卖合同;③张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凭证;④证人证言。
(3)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虚假。
2. 庭审阶段(1)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请求法院判决:①李某退还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②李某赔偿张某损失20万元;③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李某的答辩李某承认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但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庭审辩论在庭审辩论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①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真实;②李某是否构成欺诈行为;③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
四、法院判决1. 判决结果(1)李某退还张某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2)李某赔偿张某损失20万元;(3)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判决理由(1)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虚假,其行为构成欺诈。
(2)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已知道房屋产权证存在虚假情况,但仍签订合同,表明张某存在一定过错。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五、(2011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参考答案: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
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
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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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案例分析题五、(2011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
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
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
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
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
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
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
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参考答案: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
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
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
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五(20分)(2010年)案情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
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
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
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
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
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
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五、参考答案: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五、(本题20分)(09年)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 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2.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3.(1)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
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
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
理由有二: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4.(1)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五、(本题22分)(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