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人类社会早已存在的现象
论死刑的执行方式
4 . 。 毒死 毒药致死 , 这种方式也产生世界各 国和各个历史 时期 , 见 在许 多国家绞刑至今 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就死于这种刑罚。 这种致死方式后来 是合法的 , 萨达姆就是被绞死的。 杀也就是勒死 , 扼 与绞刑不 也被人经常使用 , 大多都是 司法外的致死手段 。中国古代 但
腊 、 马 人 的贯 穿 刑用 标 枪 较多 。此 类 贯 穿刑 在 l 世 纪 中期 罗 9
年代 。 扼杀在 中国也长期存 在 , 是死刑的合法手段。 但不 溺刑 就是淹死 , 中海地区很早就采用这种刑罚。古罗马 的溺刑 地 经常在犯人身上绑上重物 , 或将犯人装在袋 子里 , 扔进水 中; 某些欧洲国家直到 2 世纪依然采用溺刑。中国古代的溺刑 O 在南北朝以后就不再采用 。 活埋 , 最常见的就是用土埋掉。 有
说 来 , 界 各 国 的 死 刑 执 行 的 方 式从 残 忍 、 腥 逐 步 迈 向 文 明 、 性 化 。 本 文 通 过 对 死 刑 执 行 方 式进 行 回 顾 , 世 血 人 从
法哲学 和伦理 思想角 度对其 存在进 行 阐述 , 并对 死刑执 行方 式的发 展趋势做 了简要说 明。 关键词 : 死刑 ; 执行方 式
同, 扼杀使用的是外力 , 绞刑使用的是犯人 自身的重力。 在欧
洲 的 某些 国 家 , 杀 发 展 成 绞 杀 , 一 直 存 在 到 2 扼 并 0世 纪 7 0 也 有 使 用 毒药 的 , 没有 成 为正 式 的法 律 。 现代 的注 射 刑就 但
属于此种 , 只是技术更先进 。毒气是现代化学技术提供的杀 人手段 , 当今世界只有美国还使用 。 5 . 贯穿躯体致死。贯穿刑就是用长形利器贯穿人体。希
中 图分 类 号 :941 D2.2
【读书笔记】读《论犯罪与刑罚》的不完全笔记
说明:由于读此书是在断断续续之间,所以这里的笔记主要是我在法院实习期间利用空余的时间写的,一直写到第十七章。
之后因为其他原因只是把这本书看完,没有写笔记。
不过我还是会在后面几天把读后感写出来。
我的版本是由贝卡利亚著,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下面就是笔记的内容,希望在更后面的日子里,我能把笔记补全。
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培根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语。
在培根的这句名言中,他说出了一个很朴素的道理:播种与收获不是同时进行的,播种与收获是有一个过程。
而贝卡利亚将此格言作为卷首引语,我觉得他是认为犯罪与刑法的完善就是一个艰难的事物,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很漫长的。
以我现在的眼光看,这一个过程将伴随人类发展的全过程。
当然,犯罪与刑法的发展是分阶段的。
我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产生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完善阶段。
由于各个国家的民主发展情况不尽相同,每个国家所处的阶段也是不相同的。
就目前世界上的总体情况来看,我觉得现阶段应该是处在成熟阶段。
以培根的此格言作为卷首语,足以说明贝卡利亚的判断力,预测能力是多么的深远。
二、致读者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出版后,教会的教士法基内写了《对题为<论犯罪与刑法>一书的注评》,对贝卡利亚进行攻击。
《对一篇题为<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注评>的文章的回答》也就是本章《致读者》是为反击法基内而写。
该文虽以贝卡利亚的名义发表,实际上却是韦里兄弟执笔写的。
下面的这几句话是我从《致读者》中摘抄下来的,我想谈谈自己的理解。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这句话让我想起了万能的耶稣,世间人行为内在有善恶之分,然而万能的耶稣会宽恕一切行为内在有恶的人。
而神学家作为教会原则的守护者来“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那他们确定了界限就会依照教会法来审判处理那些行为有恶的人。
取消死刑利大还是弊大
1.中国现在的“死刑”制度,就是坚持少杀慎杀、杜绝错杀,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
2.死刑的废除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我们中国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就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治理起来是有一点难度的国人的思想不能接受盲目的废除死刑会有很多的社会问题出现的而且中国的经济也不是很发达只能说部分城市比较好。
3. 死刑其实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法律上不是说人权不可侵犯吗?.生命是人权的重要载体.说了不可以侵犯的东西.为什么倒回来你第一个有资格去剥夺它..死刑不是惩戒犯罪的好方法.至少从另外一个方面看是这样的.虽然说死刑会阻吓人们不去犯罪..但这只是阻吓人不去犯重罪罢了..想想当一个人本来就要判死刑的话.反正都死..那他就有理由纵容自己再去犯罪了.这不是恶性循环吗?.所以我觉得死刑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废止.死刑.他只是在阻吓着犯罪的发生.有人说如果死刑不存在.那么人们就会去犯罪..因为反正不用死.但是如果判你个终身..比死还难..这是我们的社会发展还没有让我们足够去珍惜这个人的自由..如果社会发展到一个足够发达的时候..自由对于我们来说已经成为生命中最为重要的东西之后.那么死刑就可以废除了.到那个时候.还人类一个决定自己生死的唯一..去实现真正的人权不可侵.死刑废止..是发展的趋势来的..只是没到时候.国情不允许..目前我们国家吃不饱的人还大有人在.有谁会注意自由这些精神上的东西.4.在近期我国是不会取消死刑的,而是用了一个更加适合国情的方法,那就是少杀、慎杀。
5.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入园难、入园贵再次成为民众关注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雅士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利钿在2011年3月7日做客新华网访谈时表示: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财政支持,把学前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办更多的公办幼儿园,同时出台扶持政策,支持民办幼儿园,把学费降下来。
6.美国通用汽车公司7日与美国政府达成一项和解协议,认罚约5100万美元以解决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死刑的起源和本质新探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死刑的起源和本质新探文/李振华【摘要】死刑是个历史范畴,因此探讨清楚死刑是应存还是应废十分重要。
要搞清死刑向何处去,就必须明确死刑从何处来,其本质是什么?正是基于此种考虑,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对死刑的起源和本质作一新的探索,为人们研究死刑的存废问题提供新的线索。
【关键词】死刑的起源死刑的本质死刑的存废1.死刑的起源死刑的起源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死刑产生的时间;二是死刑产生的原因。
1.1死刑的产生时间外国学者对于死刑到底产生于何时很少研究,因此他们在这一问题上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学术之争。
但是,在我国,围绕中国法律或刑罚产生于何时所生的争论却涉及到死刑的产生时间的确定。
在我国法制史学界,围绕中国法律或刑罚产生的时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1)刑罚产生于五帝时代的虞舜后期,相应地,死刑也产生于此时。
此种学说的根据是,《商君书?画策》载:“皇帝内行刀锯”;这足以表明五帝时代已存在死刑和肉刑;同样,《尚书?皋陶谟》所载:五帝时代所存在的“有邦”、“兢兢”、“业业”、“一日”、“二日”均系死刑,而同时存在的“聪聪”、“明畏”指肉刑。
(2)法与刑产生于夏朝。
其根据是,夏朝之前的三皇五帝时代,国家尚未形成,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法律尚不存在,自然也不可能存在作为法律制裁手段的刑罚。
夏朝时,中国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业已形成,自然也就出现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作为阶级意志之体现的法律,理所当然地,也才有了阶级统治工具意义上的刑罚。
(3)刑法起源时间折衷说。
按照此说,中国氏族社会的解体和刑法的萌芽发端于尧舜时代,完成于夏朝。
其根据是,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尧舜时代,私有财产和阶级均已出现,在这一过程中,完全可能产生某些刑法性质的强制性规范。
这些强制性规范,在国家形成后,经统治阶级改造与认可,便成为作为维护私有制统治的手段的刑法。
笔者认为由以上三说可以就死刑的产生得出不同结论。
第一种学说完全以史为据,采用历史学的重要研究方法即训诂、考辨法进行论证,得出的结论较为客观而可信。
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的执行方式“如果允许我们发表意见,我们要说这些场面是令人惊恐的巨大痛苦,血从断开的额劲动脉高速射出来,然后逐渐凝结,肌肉先是收缩,随后,这种纤维性颤动便转为僵硬,肠部痉挛,心脏不规则,不完全地跳动,嘴部因痛楚而舟缩起来,在那颗被砍下的头上,双眼不动,瞳孔放大,看不清任何的东西,对眼睛来说,透明属于生命,凝固属于死亡。
所有这一切都要持续几分钟,对于健全的肌体来说甚至几小时。
死亡不是即刻来临的,关键的器官再被砍头之后还活着,医师们全程见证了这个谋杀式的活体解剖,直至那个过程过早来临的埋葬。
”这段话摘至《反思断头台》中来自医学科学院的两位勇敢的医师受邀检查刚被斩断的头和躯体时的总结。
死刑是一种最悠久而又最严厉的刑罚,它在人类历史上是伴随着国家阶级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
在死刑领域中,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
在残酷刑时代,刑罚崇尚报复性、威慑性,这一时期的死刑可怕的往往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到了文明刑时代刑罚崇尚人道、尊重人权,在尚存死刑的前提下,各国力求采用更为文明、更能减轻痛苦的执行方式。
时至今天,死刑执行向着科学简易、痛苦更少且最人道的方向发展,且这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一、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死刑的执行方式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都有过复杂多样的历史,已知执行方式就多达数十种之多,而这些方式的存废变更都或多或少地放映出当时刑罚特征和统治者的刑罚观,因此研究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特征是不无裨益的。
从世界范围看,有学者、专家把刑罚进化阶段划分为报复、威慑、等价、矫正与折中五种进化形态,死刑的执行方式也相应地划分为这五种形态。
有学者、专家把刑罚划分为残酷刑时代(生命刑至二十世纪初叶)和文明刑时代(二十世纪初叶至近现代时期),也有学者、专家按社会形态划分出三类,即:奴隶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封建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资本主义社会的死刑执行方式(包括同时并存的社会主义的死刑方式)。
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完善
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完善摘要本文从死刑的起源、现状、发展趋势等入手,来分析我国死刑制度,认为我国死刑制度只有转变司法理念,严格公开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对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制度加以完善,并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死刑存废限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
死刑的废除与否,人权的保护与否,一切围绕着死刑展开。
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虽然成为当今各国立法的趋势,但也并非一帆风顺。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死刑制度的发展和面临挑战(一)死刑的起源和废除死刑的端倪。
死刑是人类应用最久的刑罚。
这种刑罚方法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者转化的东西,这些现象,便成为死刑的直接渊源。
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有活人祭祀和战争等多种说法。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
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社会的刑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除论。
(二)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
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
死刑存置论代表性人物有黑格尔,康德和加罗法洛。
他们认为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此外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死刑废除论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边沁和菲利。
他们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论死刑的存废
论死刑的存废摘要:死刑也是极刑,是最老的刑罚之一,长期以来为阶级所使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发展,死刑是否应该废除逐渐成为了国内的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
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的现状分析死刑废除的利与弊。
关键词:死刑;存废;建议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古来就有的刑罚之一,是对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的继承或转化,从人性的角度来分析,死刑根源于人的报复本性。
“作为对一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群体或者社会的一种补偿或者心理上的弥补性的满足的复仇可能是一种合法的人类动机”。
事实上,对于一个罪犯,公众更关心的是罪犯是否受到了惩罚,而不是罪犯以后去做什么。
“报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当一个人以某种非正当的手段获得了某种利益,这对那些以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就是一种非正义。
关于死刑的起源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有人认为死刑是神的权力,国家代表神的意志实施死刑。
有人认为“刑起于兵”。
《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从现有的资料看,刑是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
二、死刑的作用“杀人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依然为广大民众认同,与其它的刑罚相比,死刑具有最高的威吓性:首先,人对死亡的恐惧感是无与伦比的。
因为死亡是不可预知的,没有人会知道死亡的感觉,人在感觉死亡的瞬间既已死亡。
人们对黑暗的恐惧也源于黑暗的不可预知。
死刑还有以下功能,其一,死刑具有一般鉴别的功能,死刑的存在可以使一般人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因而自觉的不犯罪:其二,死刑具有安抚功能,即可以使犯罪的受害人于一般人对犯罪人的报复心理得到满足,因而不对犯罪人采取私立报复行动。
死刑具有彻底的“清除”作用。
毫无疑问,死刑是剥夺再犯能力最彻底的方法。
在犯罪人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刑罚之限制或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的存在,是必然的。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作者:刘敏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1期摘要死刑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种,是人类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每个民族和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过。
随着历史的进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限制与废除死刑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的潮流。
然而,从我国的刑事立法来看,死刑制度仍然普遍存在着,从社会原因,物质文化原因等方面分析,在我国,运用死刑惩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严重刑事犯罪,依然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谐社会建立,维护人权不可或缺、十分必要的法制手段。
关键词死刑制度趋势争论现状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一、目前国际上死刑制度存废现状及趋势几百年以来,对于死刑这一专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之刑罚的研究与争鸣,正如其名称那样,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天空中最为耀眼的一颗明星,吸引了无数哲人名家驻足于此。
历经长达两个世纪之争论,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废除死刑的呼声可谓日益高涨。
据有关资料披露,截至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全面废止了死刑,还有15个国家废止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的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83个。
二、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历程及现状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关于死刑的规定仅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如1951年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的《惩治贪污条例》等。
直至1979年制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切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才统一由刑法典加以规范。
1979年刑法典可判处死刑的罪名有27种,在以后的几年里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之前,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可处死刑的罪,总共有71种。
1997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作了更精确的表述,在分责编对可处死刑的罪种数基本上没有大的动作,只是略作调整,略有减少,在某些罪的构成要件上细化一些,限制的严格一些。
注射死刑,什么来头
注射死刑,什么来头原文作者:肖芳20XX年3月1日,制造了震惊世界的“10·5”湄公河惨案的4名罪犯在云南昆明以注射死刑方式伏法。
1997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执行注射死刑。
16年之后,这里再次成为通过注射方式终止大毒枭糯康等人生命的地方。
注射死刑,最人道的方式死刑是人类社会早已存在的现象。
人类自从有了法律、教规和族法,为了对胆敢挑战权力和秩序的人以最严厉的警告,以求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规定了最高的刑罚: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从最初的残忍逐步迈向现今的文明。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注射死刑的国家。
注射死刑是通过向被执行人的静脉血管注射药剂而致死。
目前主要采用“三针法”进行,即依次注入戊硫代巴比妥钠(麻醉剂)、巴夫龙(导致呼吸肌迅速麻痹)及高浓度的氯化钾(导致心脏骤停),从而使被执行人迅速失去知觉,很快死于窒息。
不过,“三针法”在实践中也出过问题:当注射泵不能将前一种药物完全注射干净时,残留的药剂就可能与后一种药物接触、反应,导致注射管线堵塞。
因此,美国有些州将其改为“一针毙命”,即只注射大剂量的戊硫代巴比妥钠,让被执行人死于麻醉过度。
自1982年12月7日美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执行以来,因其相对可靠、快捷、无痛且遗体几乎不变形的优势而迅速推广开来。
目前,全美34个保留了死刑的州都允许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其中的16个州将其作为唯一的执行死刑方式。
注射执行死刑在中国中国是继美国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介绍,新中国成立后,相继颁布的一系列单行刑事法规都规定了死刑,但未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实践中一般采用枪决。
1979年,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中明确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首次把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写入了法律条文。
1997年3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全国运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
论死刑的适用刑法论文(1)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
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
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现行刑法中保留着死刑,同时规定了特殊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和适用死缓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
1、正确评价死刑功能,制定正确的死刑政策如何评价死刑的存在价值?如何评价国家适用死刑同犯罪作斗争的功能?是取决于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础和前提。
18世纪前,没有人对死刑的效用提出过质疑。
随着近代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兴起与普及,人的自身价值的发现与苏醒,产生了抨击死刑的思想与理论。
特别是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者切查列·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不人道性、残酷性与不必要性之后,由此揭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
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水逸的除害效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死刑废除论者则主要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①。
两种思潮截然不同的。
笔者认为,死刑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并盛行数千年历史(至今大多数国家刑法中还保留死刑),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也说明了死刑在惩罚与预防犯罪中具有特殊功能。
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并交付执行之后,犯罪分子有生命的个体便从社会上永远消失,从生死观意义上讲,人都具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本质和求生本能,刑罚的严厉程度,迫使犯罪分子不得不考虑犯罪的代价,一般心理正常的人是不会以生命为赌注而进行犯罪的。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同其他刑种一样,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实现也是建立在死刑的威胁作用基础之上的。
故死刑理应具有最强烈的威胁效果。
恰当评价死刑功能,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关键。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尊重,死刑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
尊重人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废除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 惩罚不当,死刑并不能起到有效的惩罚作用。
犯罪者在被执行死刑前可能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等待,这种等待过程并不能有效地让犯罪者感受到痛苦和后悔,因此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3. 可能的冤假错案,死刑无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历史上已经发生过多起冤案,一旦执行了死刑,就无法挽回错误。
名人名句中,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曾说过,“宁可放过千人,不可冤杀一人。
”这句话强调了对冤案的警惕性。
4. 社会进步,废除死刑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惩罚的理念也在不断变化,逐渐强调改造和教育的作用。
废除死刑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惩罚犯罪,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
某些罪行如恐怖主义、谋杀等严重犯罪,仅依靠监禁等轻刑无法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要求。
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2. 社会安全,死刑可以保障社会的安全。
某些罪犯具有极高的再犯率,如果仅依靠监禁,可能会再次危害社会。
死刑可以确保这些罪犯无法再次伤害无辜的人。
3. 受害者权益,死刑可以为受害者家属提供心理安慰和正义感。
对于那些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死刑可以带来一种复仇的满足感,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其他潜在的罪犯知道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4. 社会价值观,废除死刑可能会对社会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惩罚手段,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经典案例,德国纳粹战犯审判(纳粹战犯审判)是二战结束后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战争罪犯进行的审判。
这个案例中,多名纳粹战犯被判处死刑,这种严厉的惩罚体现了对战争罪行的绝对谴责和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人权尊重、社会进步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需要。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废除死刑?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的执行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在司法系统中,错判和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如果一名无辜者被错误地判处死刑,那么就意味着无法挽回的损失。
就像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所说,“如果我们不能保证没有一个无辜者会被判处死刑,那么我们就不应该执行死刑。
”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死刑不符合人权和公正的原则。
其次,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发生。
许多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
相反,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明显上升。
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犯罪的根源是贫困和无知,而不是死刑的威胁。
”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犯罪的根源,而不是依赖死刑来解决问题。
此外,废除死刑可以彰显一个国家的人道主义和文明程度。
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说,“死刑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是把问题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
”废除死刑可以让一个国家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的价值观,提高国际声誉。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人权和公正原则的,同时也更有利于犯罪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坚定地支持废除死刑的立场。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威慑手段来阻止犯罪的发生。
有研究表明,死刑的存在可以降低某些严重犯罪的发生率。
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说,“死刑可以成为对犯罪的有力威慑,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全。
”因此,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其次,死刑可以作为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仅仅依靠监禁来惩罚他们可能显得过于宽容。
正如尼采所说,“对于严重的罪行,必须有严厉的惩罚。
”死刑可以作为对这些罪犯的应有惩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外,死刑的执行可以为受害者家属带来公正和安慰。
在一些严重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家属往往期待罪犯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废除死刑可能会让这些家属感到失望和不公。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死刑是一种残酷的惩罚,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首先,死刑无法挽回错误,一旦判错就意味着无法弥补。
比如,美国曾经有很多冤案,导致无辜者被判处死刑。
其次,死刑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根据统计数据,死刑并没有降低犯罪率,反而可能激发更多的暴力行为。
此外,死刑也存在阶级歧视和地域歧视的问题,往往是贫困和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死刑的惩罚。
因此,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首先,死刑可以对严重犯罪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带来公平感和安慰,让他们感到社会对于罪犯的制裁。
此外,死刑也是对社会公正的体现,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不应该轻易废除。
名人名句:废除死刑的名人名句,“死刑是最残忍的惩罚,它不能带来正义。
”——阿尔贝·卡缪。
不废除死刑的名人名句,“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某某名人。
经典案例:废除死刑的经典案例,美国曾经发生过多起冤案,导致无辜者被判处死刑,这些案例表明死刑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需要废除。
不废除死刑的经典案例,中国对于贪污犯、杀人犯等严重犯罪分子实行死刑,这些案例表明死刑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应该废除。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而死刑的存在可以起到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应该废除死刑这一辩题,可以看出废除死刑的观点更加合理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处罚方式,违背了人权和尊严。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为死刑不仅不能解决犯罪问题,还容易导致错误判决和冤枉。
例如,美国曾经有很多冤案,导致错误执行死刑的情况。
另外,死刑也无法带来社会的正义和平衡,反而可能引起更多的复仇心理和暴力行为。
正如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暴力只能暂时地杀死暴力,它永远不能创造和平。
”因此,废除死刑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然而,反方认为死刑是对严重罪行的一种应有的惩罚方式。
有些罪犯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例如谋杀、强奸等,如果只是判处有期徒刑,可能无法达到应有的惩罚效果。
而且,死刑也能够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减少犯罪率。
例如,美国的经验表明,实行死刑的州犯罪率普遍较低。
另外,对于某些罪犯来说,死刑也是一种解脱,可以结束他们的痛苦和折磨。
正如尼采所说,“生命是痛苦,死亡是解脱。
”因此,不应该轻易废除死刑,而是要在特定情况下
加以使用。
结论。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发展的趋势的。
死刑不仅不能解决犯罪问题,还可能导致冤案和错误判决。
而且,
死刑也无法带来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因此,应该废除死刑,寻求更
加人道和有效的惩罚方式。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而死刑则剥夺了这一权利。
因此,废除死刑是符合人权精神的。
其次,死刑存在着司法失误的风险。
曾经有很多案例表明,有些被判刑的人后来被证明是冤枉的。
如果这些人被执行了死刑,那就是无法挽回的错误。
因此,为了避免司法失误带来的不可逆后果,应该废除死刑。
此外,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
很多研究表明,死刑并没有减少犯罪率,相反,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暴力行为。
因此,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社会的更加混乱,反而有可能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
最后,废除死刑也是国际社会的趋势。
目前,全球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了死刑,这表明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我们也应该跟上这一趋势,废除死刑。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它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例如,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仅仅用监禁来惩罚他们是远远不够的,而死刑则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其次,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有很多研究表明,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因为它能够让潜在的罪犯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因此,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此外,死刑也是对受害者的一种补偿。
对于那些曾经遭受过严重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死刑可以给他们带来一种心理上的安慰,因为它能够让罪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废除死刑也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更加混乱。
如果没有死刑这样严厉的惩罚措施,一些潜在的罪犯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地犯罪,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名人名句:“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中看出来。
”——爱因斯坦。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都不应该被剥夺。
”——《世界人权宣言》。
经典案例:在美国,曾经有一位名叫凯鲁格的男子,他因为一桩谋杀案被判处死刑。
然而,后来经过DNA检测,证明他并不是真正的凶手。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和尊严,死刑违反了人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受到尊重。
废除死刑是保护人权和尊严的表现。
2. 错误判决,死刑执行后发现被判错的案例时屡见不鲜,废除死刑可以避免无辜者被处决。
例如,美国曾有多起因DNA证据证明无罪的死刑犯案例。
3. 社会效果,死刑并不能有效阻止犯罪,犯罪率与死刑执行率之间并无必然关系。
相反,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犯罪预防来减少犯罪率。
4. 遵循国际潮流,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是国际社会的潮流,也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惩罚犯罪,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对于某些严重犯罪行为是必要的惩罚。
例如,谋杀、恐怖主义等极端犯罪行为。
2. 社会安宁,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带来公正和安宁感,也可以警示社会其他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3. 正义公平,对于严重犯罪行为,死刑是对受害者和社会的公平回应,也是对法律的严肃执行。
4. 经典案例,例如,中国曾有多起因贪污腐败等严重犯罪被判死刑的案例,这些案例证明了死刑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
名人名句:1. 伏尔泰曾说过,“我宁愿让十个有罪的人逍遥法外,也不愿意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这句话表达了废除死刑的人权立场。
2. 苏格拉底曾说过,“法律是一种良药,但是它也可能是毒药。
”这句话警示了死刑可能带来的错误判决和不公正。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人权和尊严的,可以避免错误判决,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也有其必要性,可以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震慑。
因此,废除死刑与否需要在人权、社会效果和公平正义等多方面进行权衡和讨论。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一种残酷的惩罚,违背了人权和尊严。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全球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这表明死刑已经不再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
而且,死刑的执行往往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就意味着无法挽回的损失。
例如,美国曾经发生过多起因冤假错案而导致无辜者被处死的案件,这些案件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其次,死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的发生。
根据研究,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效果并不明显,而且很多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并没有考虑到死刑的后果。
相反,废除死刑并将其改为无期徒刑等惩罚更能够使犯罪分子有机会悔过自新,并且可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
伟大的人权活动家尼尔森·曼德拉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囚犯的方式中看出来。
”废除死刑可以体现一个国家对人权和尊严的尊重,有利于建设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社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有关研究表明,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效果是存在的,尤其是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的发生。
例如,美国的一项研究发现,废除死刑后,某些州的谋杀率出现了上升的趋势,这说明死刑对于阻止犯罪是有一定效果的。
其次,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带来公正和安慰。
对于那些遭受严重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家属来说,死刑可以给他们带来一种公正感和安慰感,因为这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正义的回应。
例如,美国著名的暴力犯罪案件“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中,死刑判决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一些安慰,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对罪犯的应有惩罚。
最后,死刑可以作为社会的一种警示,提醒人们不要犯罪。
伟大的法学家蒙特斯基曾经说过,“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提醒人们不要犯罪。
”死刑的存在可以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起到一种警示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综上所述,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1. 死刑无法挽回的错误,死刑执行后,如果发现被判决错误,就无法挽回了。
据统计,美国自1973年以来,已有170多名被判刑的人被证明无罪释放。
这些人如果被执行了死刑,就意味着无辜的人被杀害了。
2. 人权和尊严,死刑违反了人权和尊严。
联合国已经多次呼吁各国废除死刑,认为死刑是一种残忍、不人道的刑罚,违反了人权和尊严。
3. 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废除死刑,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废除死刑可以向世界展示一个国家对人权和尊严的尊重,有助于提升国家的国际形象。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1. 死刑的威慑作用,死刑可以对犯罪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减少犯罪率。
有研究表明,死刑的存在可以降低犯罪率,保护社会安全。
2. 对严重罪行的惩罚,对于某些严重罪行,如谋杀、强奸等,死刑是一种合适的惩罚手段。
这样可以让罪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可以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
3. 法律的公正性,死刑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取消死刑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让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1. “人道主义的理由要求废除死刑。
”——爱因斯坦。
2. 经典案例,美国德州州长在1994年曾经宣布一名黑人被判刑错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狱中度过了12年,最终被释放。
这个案例表明死刑执行后无法挽回错误的现实。
综上所述,我认为应该取消死刑,因为死刑无法挽回的错误、违反人权和尊严,而且废除死刑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虽然反方提出了死刑的威慑作用、对严重罪行的惩罚以及法律的公正性等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并不能否定死刑存在的问题。
因此,废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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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社会早已存在的现象。
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历史上都有不同的死刑方式。
经常看到有人说,中国古代不讲人道,非常残忍。
有人还举例说中国古代的“炮烙”、“凌迟”等手段是酷刑之最,好像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残忍的爱好,因此,特地整理一些资料,罗列一下自古至今世界各地的死刑方式。
一、用动物致死。
例如用毒蛇,或用大蟒蛇;还有用大象踩死,或让大象鼻子把人多次抛起摔死;还有用马拖死等。
参与致死的动物很多,牛、骆驼、野猪、山羊、猛禽、乌鸦、蜥蜴、昆虫、啮齿动物等都有;古罗马还有一种方式是将人和猴子、公鸡、狗、猫、蛇放入袋子,扎好口,扔到水中溺死,还有就是用各种猛兽。
用猛兽将人咬死在古罗马非常盛行,而且是全民观看的节日活动,角斗士性质上与此相同。
此类猛兽包括狮子、老虎、豹子、熊、鬣狗、狼和普通狗,行刑之前一般都将猛兽饿一段时间,让动物接近狂怒。
这种刑罚在欧洲一直延续到5世纪,有欧洲人估计,在5世纪之前,被判处死刑然后被动物吃掉的欧洲人约有10万。
法国、英国、荷兰曾经流行一种刑罚,将犯人衣服扒光,肚子上反扣一只锅,里面放入老鼠之类的啮齿动物,在锅外加温,老鼠害怕后乱钻,咬破犯人的肚子,钻入犯人的腹部,深入到内脏。
中国古代用动物致死的除了五马分尸外,其他的方式只有模糊的记载,大多都在历史记载不很清晰的远古时代,例如使用毒蛇,只见于后人记述的商代,以后则不见记载。
关于五马分尸另外再说。
二、割喉。
与砍头不同的是,割喉之后,头颅和身躯没有分离。
它是古罗马特有的刑罚,甚至被称为“罗马刑”,但在古罗马时期,它不是主要的死刑手段,而是一种简易手段,因为它很难成为众人狂欢的节日。
古罗马死刑的主要手段还是上面提到的那些节日性的、观赏性的、动物性的手段。
割喉的工具主要是匕首,古罗马的短剑也很适用。
古罗马时期,最多一次割喉处死18000人。
古罗马人有时候嫌麻烦,在战争胜利后,对于战败一方也会要求战俘集体割喉自刎。
后来,欧洲的武器较多采用长剑,割喉渐渐不被采用,但是在战场上,这种手段依然经常出现。
割喉在中国较少,不见于正史和法律,一般都在民间私刑或犯罪活动中出现。
三、剖腹。
这种刑罚在世界各地都存在,包括中国。
这种方式在日本演变为仪式性的自杀方式。
在欧洲宗教改革之后,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经常采用这种手段。
剖腹刑的残忍程度各地也差不多,例如把肠子拖到十几米之外,摘除内脏等等。
中国古代有一种专门剜心的刑罚,应该算作剖腹的一种。
但在南北朝以后,不见于正史记载。
四、投掷。
将犯人从高处抛落,例如岩石、塔楼、城墙、教堂等。
抛落的下方也有不同的讲究。
古罗马、古希腊喜欢将人落在岩石上;埃及将人抛落在鳄鱼群里,波斯将人抛落在尖石上;中世纪欧洲还有将人抛落在林立的长矛上。
近代欧洲还有把人从直升飞机上抛下摔死的。
这种刑罚在现代依然被采用,因为它很容易伪装成一个事故。
这种刑罚在中国不见于正史记载,可能也有存在,应该是私刑。
五、饿刑。
这种刑罚包括没饭吃、没水喝,同时也经常伴随其他的惩罚。
而且,还可以控制犯人的食物、喝水数量,以延长慢慢死亡的时间。
在欧洲有一种“饥饿面具”,犯人戴上之后,嘴巴里被塞进一根铁舌头,无法进食。
欧洲还有一种饿刑是在犯人口中塞入一个可以张合的铁制“恐怖梨”,免得犯人发出声音。
有的“恐怖梨”内部还有尖刺,或者能转动,目的是毁坏犯人的咽喉。
当然,“恐怖梨”的用途不局限于嘴巴,还可用在犯人的肛门或阴道。
最令人恐怖的饿死方法是给犯人少量食物,维持活命,然后在犯人身上涂抹牛奶和蜂蜜,加上犯人自己的排泄物,招来大量苍蝇和寄生虫,直到无数的蛆虫进入还活着的犯人体内,造成死亡。
记载中的这一刑罚延续了17天。
纳粹集中营是大规模批量化饿刑登峰造极的典型。
饿刑的相反极端是饱刑,在波斯和欧洲出现过。
就是将犯人大量进食,喂饱之后,堵住肛门。
让犯人的排泄物腐蚀自身,直到死亡。
20世纪西班牙内战期间,堵住犯人肛门用的是水泥。
中国古代也许有饿刑,但同样也不见于正史记载,法律条文中也没有,应该只是私刑。
至于饱刑,在中国的历史记载中似乎没有。
六、囚笼。
囚笼是指特别狭小的容器,用来囚禁犯人,一般还会附带其他惩罚,例如饥渴。
这种刑罚在欧洲、亚洲都长期存在。
囚笼一般是镂空的,里外通透。
欧洲中世纪使用囚笼较多,因为教会不喜欢流血,但是喜欢展览。
将人关在囚笼里,吊在公共场所,彻骨冰寒或烈日炎炎,加上饥渴,直到犯人死亡。
在欧洲有的时候,犯人死后还吊很长时间,一直到尸体彻底腐烂。
古希腊的亚历山大大帝很喜欢这种方式,以至于一种非常狭小的囚笼被称为“亚历山大的笼子”,又叫做“小女孩”。
中国历史上,囚笼一般是关押犯人的临时手段,较少将它作为处死犯人的最终手段。
七、监禁。
监禁与囚笼有点类似,区别在于囚笼较小而且可以移动,监禁的空间较大却是固定的。
但是,监禁经常是条件非常恶劣的场所,例如山洞、地牢等,是对重刑犯的一种长期惩罚。
此种刑罚在古希腊就有,中世纪的欧洲教会经常使用,这种刑罚也经常与饥饿等手段配合使用,最终造成犯人死亡。
监禁在西方社会意味着被社会彻底遗弃,例如,监禁在山洞里的,还会把山洞的入口堵起来。
美国现在的监狱中有专门的黑房子,应该算是监禁的变种,但是,这种黑房子的目的不是致人死亡,而是惩罚。
监禁在中国也有,但是同样很少作为处死的最终手段,经常只是限制自由的手段,一般还会供应较差的食物。
八、十字架刑。
这种刑罚非常著名,最早不是希腊、罗马人发明的,但是,欧洲将这种刑罚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十字架除了常见的耶稣受刑的那种形状外,还有方框形的,X交叉形的,T形的。
其他形状的十字架出现,主要是有人认为犯人不能享受同耶稣一样的死亡方式。
使用方式是将犯人的手足用钉子钉在架子上,也有用绳子捆绑的,任其慢慢死亡。
犯人有的是像耶稣那样头上脚下,也有的是大头冲下,这样死的快一点。
有专家指出,钉上十字架的犯人不是一般以为的饿死、渴死或流血过多致死,而是窒息致死。
专家解释说,被钉上十字架后,肌肉的收缩导致胸腔压迫,最终死亡。
古罗马时期,最多一次有6000人同时钉上十字架,布满整条道路的两旁。
由于耶稣的原因,欧洲后来使用十字架较少,但是纳粹使用的较多。
这种刑罚在中国没有。
九、活埋。
这种刑罚在世界各地很普遍,包括中国,最常见的就是用土埋掉。
有人说罗马的历史就是从活埋开始的。
活埋在法国、德国等地后来有所发展,例如,将人推入井里,然后将井埋起来。
中世纪的法国有一段时间认为,把妇女吊起来很不雅观,因此,活埋成为针对妇女的专用刑罚之一。
中国秦朝以后,活埋不再是法律手段,只是私刑。
十、木桩刑。
这种刑罚在亚洲、欧洲都有。
所谓木桩刑就是把人钉在一个巨大的木桩上,一般是从肛门插入,严重的从口腔穿出。
犯人有躺着,也有坐着,还有倒挂、横挂。
除了顺着身体躯干插入木桩之外,还有横向插入木桩的。
19世纪时,法国人将尖头木桩改为圆头木桩,目的不是减少犯人的痛苦,而是延缓死亡时间。
除了木桩之外,还有用竹子、铁棍的,英国国王曾经用烧红的铁棍。
对于女性犯人,这种刑罚则将木桩等刑具从阴道插入。
在中国历史上,这种刑罚不见于历史记载。
十一、活剥。
这种刑罚在亚洲、欧洲都有。
印度的做法是用小火在身体表面烤,然后再剥。
古希腊、古罗马也有这个刑罚。
中世纪的欧洲此种刑罚不太多,但是也有记载。
活剥有时候与凌迟不容易区分。
例如在波斯和欧洲,都有将人皮艺术性剥掉的做法,有的剥成细带子的圆环状,有的剥成长条状等。
近代纳粹还有收藏人皮的,或者用人皮做工艺品的。
在中国,纯粹的活剥极个别出现,最近的记载是14世纪明朝初期,而且不是法律规定的刑罚。
与活剥接近就是所谓凌迟。
十二、肢解。
与凌迟不同的是,凌迟是小块切下,肢解是大块剁掉。
斩首暂不列入其中。
这种刑罚存在于世界各地,中国也有。
肢解用的工具一般是刀、斧。
有时候肢解不一定非取人性命,例如单独剁掉手或脚、耳朵、鼻子、男性生殖器等。
《拿破仑法典》中还规定可以采取这种刑罚。
中国古代的五马分尸也算是一种肢解,但是,欧洲也有用牛马等动物分尸的刑罚。
中国古代还有车裂、腰斩都是这一类刑罚。
这在欧洲历史上也同样存在,工具不同而已。
车裂在南北朝以后就没有了,腰斩一直延续到宋代,此后,腰斩都不是正式的法律。
中国自从出现凌迟之后,肢解的方式不再使用。
十三、凌迟。
凌迟就是小块地切掉身体的一部分,直到死亡。
很多人都认为凌迟是中国独有的,其实错了,欧洲、中东都有凌迟,而且,从凌迟出现于中国的时间来说,凌迟决不是中国人发明的。
凌迟在中国出现有几种说法,一是说出现于五代时期,但这个说法是宋代人提供的;二是说出现于宋代,三是说出现于元代。
这几个说法应该是“凌迟”这个词汇的出现,与“凌迟”手段出现的不同。
“凌迟”这一词汇原先与死刑无关,意指山越来越高。
后来运用在死刑上,最初的意思是让犯人死得比较慢。
但这个词最早出现的时候,不一定是后来人们熟知的那种方法。
现在人们接受的“凌迟”手段是在元代出现的。
但是,在地中海地区,凌迟在公元前就出现了。
凌迟这种方式很可能是从古埃及的活体解剖发展出来的。
中东地区的凌迟都是从眼睛开始。
罗马人凌迟对于女人是先从乳房开始,对于男人是先从生殖器开始。
欧洲中世纪时,对于女性犯人常见的凌迟就是切碎乳房和阴部。
虽然教会一直不喜欢死刑流血,但是在切碎女性乳房上,教皇还曾经亲自挑唆别人干。
16世纪,凌迟在英国流传。
英国当时的法律还规定,凌迟行刑时,心脏和其它内脏必须在犯人还没死的时候取出,然后扔到水里煮。
这种刑罚虽然后来在英国不常用,但是,英国关于这一刑罚的法律直到19世纪还保留着。
欧洲的凌迟手段还有先从关节开始,将各个关节割断;还有先将骨头剔出来。
如果我们把活体解剖也算做凌迟,20世纪的日本依然还在干着这样的事情。
十四、碎身刑。
碎身刑就是将人的身体不规则地粉碎,常见的方法是用一个大轮盘,将人绑在轮盘上转动,旁边或地上有钉子、刀子之类的东西。
在古罗马,碎身刑有时也叫“耙刑”。
这种“耙刑”有时候将人绑在转动的圆盘上,有时候人是固定的。
除了多齿的铁耙之外,古罗马还用单齿的钩子行刑。
顺便讲一下古罗马的一条法律。
古罗马法律规定,不可判处处女死刑,这条法律的用意并不光明。
为了规避这条法律,古罗马的刽子手就获得了一个特殊的待遇,在行刑前可以强奸女犯人,记载中,有一个7岁的女孩就遭到了这样的结局。
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碎身刑的方法,但是时间较早,商代以后就不见记载,而且没有用专门器械。
后世还有此类刑罚的,一般只是用刀,比如乱刀砍死之类,但都不是正规的法律。
十五、碾刑。
碾刑就是用车轮、石轮、磨盘等圆状重物将人碾死。
欧洲的碾刑有的是在车轮上安装很多尖刺或钉子,从人身上碾过,也有先在人身上浅浅地插满钉子,然后用巨大的圆石碾过。
罗马竞技场里,这种死刑是一个表演项目。
古希腊、古罗马的另一种碾刑是用两个沉重的木质圆盘,将犯人夹在中间,有时木质圆盘的内侧还装有钉子,然后由牲口拖着转动,这是碾刑与碎身刑的一种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