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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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3•【字号】蚌政办[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蚌埠市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清理我市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土地利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良好环境。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为确保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重要部署,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此次违法用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严格查处、促进整改。

二、整治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整治范围1.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时,对我市市区、怀远、固镇县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168个卫星图斑涉及的违法用地。

2.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时,卫星图斑未涉及的五河县和市辖其他区域2006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违法用地。

3.2008年1月1日以来全市发生的违法用地。

4.2006年11月以前发生,至今尚未查处的违法用地。

蚌埠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蚌政[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蚌埠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蚌政〔20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2010-2012年,全市将集中开展为期3年的大建设活动。

为突出项目支撑,安排好2010年大建设项目,为大建设活动开好头、起好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蚌埠市2010年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和市城市大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各项目单位要成立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同时抽调专人组成项目推进机构和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全力加强项目研究、协调调度和建设管理。

二、加强调度,强化项目推进。

加强协调调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注重对调度事项的跟踪落实。

加大项目督查力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于重大项目和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工作协同和配合,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要件,融资单位要抓紧落实项目融资计划,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尽快完成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项目主体要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对大建设项目实行“特事特办”。

三、完善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大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将项目前期工作、融资、拆迁交地、建设等任务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将所有大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对于无特殊理由、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2010年3月26日附件:蚌埠市2010年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说明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大见效"的总体要求,2010~2012年我市将以大建设为抓手,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为支撑,大力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和承载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0•【字号】蚌政[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也是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关键之年,对照我市与省政府签定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当前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压力巨大。

面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近期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来我市现场督查提出的要求,为确保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环境突出问题得到迅速有效整治,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意见,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40天的强化环境管理,推进污染减排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和健康安全,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努力实现“十一五”各项环境目标,为“十二五”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要求及整治重点通过集中整治,排查并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各污染减排项目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提高企业达标排放水平;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管理,规范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行为,环评审批率和“三同时”执行率提高到95%以上;完成涉重金属企业的污染防治阶段性工作目标,努力消除环境隐患。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3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8月21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蚌埠市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则》(蚌政〔1998〕140号)2.《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蚌政〔2007〕93号)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5号)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12号)5.《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蚌政〔2009〕67号)6.《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4号)7.《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6〕93号)8.《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规范市场主体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6〕101号)9.《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国有土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0〕72号)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13号)11.《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广应用燃气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1〕31号)12.《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地进蚌建设工程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1〕50号)13.《蚌埠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蚌政办秘〔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6日蚌埠市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79号)精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及本地其他案件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外流作案情况突出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及本地确定的高风险人群为重点排查群体;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公开宣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场所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为重点清理对象。

二、职责分工根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同步实施、力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分别对各自主(监)管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整治。

具体分工如下:市工商质监局组织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行业进行整治。

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组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整治。

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组织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整治。

市金融办组织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众筹股权投资平台进行整治,对于没有在证监部门备案的相关机构,提请证监部门进行查处或纳入监管。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蚌政办[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根据国家卫生部等9部门下发的《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及非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加强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分工市政府成立蚌埠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2-*******;电子信箱:***************)。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蚌政办秘〔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8日蚌埠市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依法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227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开展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辆,整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集中整治重点(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三)生产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行为;(四)未经审批非法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五)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行为;(六)经营主体安全管理不达标的行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2010]2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30【实施日期】2010.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0〕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三十日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的统一部署,2010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9部门制定的《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蚌政办[2006]27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01【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市环保局2006年6月)为及时整治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程序,避免造成新的污染,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环保局牵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企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依据,规范我市企业及建设项目,特别是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为,着力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广大企业的环保意识,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建设、生产和经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分工本次专项整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区园区管委会、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分工实施。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和新城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施重点调度。

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区属企业由区政府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组织工作;未设环保机构的,由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蚌政[2010]139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9【实施日期】201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蚌政〔2010〕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突出落实企业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进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的态势。

(二)主要任务。

以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升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5年,亿元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8以下,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70以下,道路交通万车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40以下,各项控制指标均处于全省先进水平。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0〕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省政府决定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要求,现就我市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原有28项民生工程(一)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6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元,全市平均保障覆盖面由3.5%提高到4%,全市审核审批保障对象9.6万人,2010年继续按照提标扩面后的政策实施。

(二)加快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010年,共建设3个乡镇卫生院、551个村卫生室,增加投入2466万元。

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人均13元提高到15元,增加投入200 万元。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80元提高到年人均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5元,市、区财政各承担7.5元,县财政承担15元,农民个人缴费从每人20元提高到30元,累计投入资金29350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对市级补助30元,对县级补助4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累计投入资金6120万元。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7]5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7]5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7〕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制定的《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蚌埠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2007年6月)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32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含采石厂)、小作坊(以下简称“四小”场所)为重点的整治违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专项行动关系到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把专项行动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

市政府成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各县、区要根据前期开展的“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制定本地专项行动方案,抓紧开展行动。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政(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的通报-蚌政[2011]5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政(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的通报-蚌政[2011]5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政(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的通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政(行)风评议先进单位的通报(蚌政〔201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0年,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风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政府机关政风和窗口行业行风得到进一步改进,社会各界满意度进一步上升。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政(行)风评议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22号),市政风评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测评,确定了各类测评单位名次、进步5位以上的单位以及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

第一类单位(共22家)中排名前5位的单位是: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第二类单位(共15家)中排名前4位的单位是:市人防办、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第三类单位(共15家)中排名前3位的单位是:中国银行蚌埠分行、工商银行蚌埠分行、市邮政局。

排名比上一年提高5个位次以上的单位是: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外办。

为激励先进,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经市委九届111次常委会议审定,市政府决定对上述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对上述单位及2010年政(行)风评议中被列为免评单位的奖励,可分别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政(行)风评议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0〕122号)及《2009年政(行)风评议情况通报》(蚌埠政报2010年第3期)执行。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取得更好成绩。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整顿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9]5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整顿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9]5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整顿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蚌埠市整顿关闭粘土砖瓦窑企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09〕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皖节能办〔2009〕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蚌政办〔2008〕46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为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粘土砖瓦窑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落实节能减排任务为目标,以“科学布局、合理开采、积极稳妥、淘汰落后”为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盘活粘土砖瓦窑企业用地,全面推进粘土砖瓦窑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2009年底前关停的粘土砖瓦窑企业范围1.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淘汰粘土砖瓦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皖节能办〔2009〕3号)公布的我市14家粘土砖瓦窑企业(见附件1);2.未经审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粘土砖瓦窑企业;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8门(不含18门)以下的粘土砖瓦窑企业;4.已无取土源或私下租地取土、地形地貌破坏严重,给当地群众生活带来影响的粘土砖瓦窑企业。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蚌埠市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蚌埠市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蚌埠市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蚌政[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蚌埠市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蚌政〔2011〕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0年,全市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全市质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为表彰先进,市政府决定授予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蚌埠市质量管理奖”称号,授予姚爱民等8名同志“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为振兴我市质量事业再立新功。

全市广大企业和质量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以质取胜战略实施步伐,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升级提速跨越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2010年度蚌埠市质量管理奖和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一一年四月一日附件2010年度蚌埠市质量管理奖和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一、蚌埠市质量管理奖(12家)(一)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蚌埠市昊业滤清器有限公司(三)蚌埠市瑞泰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四)艾尼科环保技术(安徽)有限公司(五)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六)蚌埠市行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七)安徽省淮丰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八)蚌埠华隆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九)五河县易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十)蚌埠市兄弟粮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十一)蚌埠市协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十二)安徽天洋新世纪购物中心二、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8名)(一)姚爱民蚌埠市行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二)谢树俊蚌埠隆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三)俞家宏安徽方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张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五)钱福利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六)周临川五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七)余兴如安徽省怀远县虹桥化工有限公司(八)闫永安徽丰原油脂有限公司。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蚌政办[2006]38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2【实施日期】2006.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06〕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经济委、监察局、司法局、建委、水利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供电公司等十部门编制的《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2006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内容(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市区及各县要对本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禁船只滞留,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采沙;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不得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对全市已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重点污染企业,进一步论证、完善应急预案。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蚌政[2010]54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6【实施日期】2010.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蚌政〔201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10年是我市升级提速、加快崛起,全面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之年。

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委九届十二次会议的部署,《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围绕“扩大需求、加快发展,推动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动力活力,强化软硬环境建设、提升综合竞争力,加强社会建设、保持和谐稳定”5个方面,重点突出升级提速主题和规划引领战略,确定了42项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配合单位(责任分解安排表附后)。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事关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各牵头负责领导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落实。

重点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县、区,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调度,强化督促检查,努力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持续扩大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1. 切实增加有效投入。

年度目标:安排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以上,确保投资规模超过450亿元,力争达到500亿元。

争取落实上级各类补助资金3亿元以上。

安排重点项目投资200亿元以上,确保“3461”重点项目投资比重占全市固定资产投资40%以上。

新增重大项目储备规模300亿元以上。

主要措施:大力实施投资和项目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升级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努力保持投资快速增长势头。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0•【字号】蚌政办[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10〕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是“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的刚性目标任务。

今年是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任务的最后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清减排形势,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总量减排工作,国家将总量减排是否完成与“区域限批”紧密结合,已从行政工作要求上升到法律要求。

省政府于2009年将总量减排考核情况列为对地方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施“一票否决”及问责措施。

“十一五”末,我市COD和SO2总量控制目标分别为17900吨和26400吨,截至2009年底,我市COD和SO2总量分别控制在18999吨和27075吨。

“十一五”前四年经过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总量减排项目单位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较顺利地完成了各年度的减排目标任务。

但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就存量而言,尚有46.5%的COD 总量减排任务和近50%的 SO2减排任务需要在今年年底完成。

能否实现今年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不仅关系到我市“十一五”环境目标任务的完成,而且关系到“十二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量减排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各级各部门必须认清当前的形势,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机制为加强对全市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总量减排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总量减排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调度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奖惩事项。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号】蚌政办秘[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江娅(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许鹏林(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宏(市住建委主任)
成员刘贤斌(市国土局副局长)
李苏闽(市地税局副局长)
姜和龙(市工商局副局长)
单懿(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玲(蚌埠银监分局副局长)
张铭(市住建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王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铭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蚌政办[2012]5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14【实施日期】2012.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蚌政办〔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蚌埠市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2〕1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实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落实交易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清理整顿工作体系,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清理整顿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交易场所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用半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清理整顿,使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违法违规的各类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得到全面清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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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蚌政办[2010]95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31
【实施日期】201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1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蚌埠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0〕21号),2010年我市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危废监管,促进淮干蚌埠段水质和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快落后和过剩产能的淘汰工作。

按照专项行动部署,推进环境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加大对重金属行业和小电镀、小制革、小造纸、小炼油等落后产能的专项检查,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研究淘汰落后措施,保障环境安全。

坚持饮用水源保护常抓不懈,加强隐患排查和监察监测,增强预警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以化工企业污染防治为重点,继续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

推进涉水特别是化工、造纸企业的环境监管,提升防治能力和水平;论证完善应急预案,化解环境风险;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杜绝偷排暗排,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以危险废物监管为重点,抓好固废的监督管理。

以全国重点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固废的排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安全处置。

(四)以总量减排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和园区配套污水管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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