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住宅[20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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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 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 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 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 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 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155号)
(八)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 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 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 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 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 征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 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 财税[2019]23号)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 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 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 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 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4]187号)
(二)对乡镇以上(含)人民 政府或经县以上(含)人民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 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19]25号)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0
•【字号】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施行日期】201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沪规土资法〔2011〕370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某危改住宅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止水帷幕+土钉墙)与施工及土方开挖方案-secret

北京某危改住宅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止水帷幕+土钉墙)与施工及土方开挖方案-secret

安外西里危改住宅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及土方开挖方案院长:总工:审核人:编制人:2008年3月目录一、工程概况 (1)1、工程介绍 (1)2、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1)3、编制依据 (2)二、项目目标及重点难点分析与对策 (6)1、项目目标 (6)2、重点难点分析 (6)3、重点难点对策及方案措施 (7)三、止水帷幕工程设计方案 (8)1、止水帷幕的设计 (8)2、止水帷幕旋喷桩设计参数 (8)四、支护工程设计方案 (10)1、土钉墙支护方案 (10)2、桩锚支护方案 (10)3、基坑支护设计说明 (11)4、土方开挖设计 (12)五、施工组织与质量控制 (13)1、施工计划 (13)2、加工、材料和施工场地部署 (16)3、护坡工程施工测量 (17)4、土方施工方案 (18)5、土钉墙施工工艺 (19)6、护坡桩施工工艺 (21)7、旋喷水泥搅拌桩施工工艺 (22)8、锚杆施工工艺 (23)六、施工部署 (26)1、施工总体安排 (26)2、施工准备 (26)3、土方运输保障网络 (28)4、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29)5、施工质量持续改进措施 (30)6、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1)7、工程进度控制 (32)8、技术资料管理 (34)七、雨季施工措施 (35)1、准备工作 (35)2、雨季施工技术措施 (35)八、地下文物保护措施 (37)九、安全管理措施 (38)十、文明施工措施 (39)十一、环境保护措施 (40)1、环境管理体系 (40)2、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 (40)3、环境保护措施 (40)十二、工程紧急预案 (42)1、坡顶变形预警值 (42)2、预案启动前提 (42)3、预控措施 (42)4、紧急预案 (42)十三、基坑边坡变形观测方案 (44)1、实施方案及测点布置 (44)2、观测精度控制 (44)3、观测时间 (44)4、观测记录 (44)5、观测注意事项 (44)附图:1、基坑支护工程平面布置示意图2、基坑支护工程剖面示意图一、工程概况1、工程介绍拟建安外西里危改住宅工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里,东城区师范学校东侧。

苏州市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试行)

苏州市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试行)

苏州市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试行)苏州市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苏州市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含与商品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交存部分)的使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对中心城区(含平江、沧浪、金阊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苏州高新区房产管理局、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平江、沧浪、金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住建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中的群众工作,调处矛盾,过程鉴证。

第四条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劳动就业1.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42号)。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函〔2003〕158号)。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4〕42号)。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5〕26号)。

5.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转发劳动和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5〕52号)。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等《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鲁劳社〔2006〕33号)。

7.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函〔2007〕161号)。

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人工成本调查探索企业薪酬调查方法试点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0〕124号)。

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联系点开展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292号)。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

当前位置:浙江测绘局>>政务公开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 正文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来源:浙江省测绘局发布日期:2008-05-05点击量: 1810(试行)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2.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2.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2.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docx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docx
云建法〔2017〕93号
2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云建建〔2002〕500号
3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云建办〔2003〕316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建办〔2008〕151号
5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 云南省审计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银监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云建房〔2004〕865号
8
云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2004年)

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公告第16号
10
云南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公告第41号




1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
云建档〔2001〕796号
云建金〔2012〕626号
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水平的通知
云建设〔2012〕755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
云建设〔2013〕65号
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云建设〔2015〕258号
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流程规定的通知
云建设〔2016〕153号
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去库存稳增长工作的实施意见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建办市函〔2020〕334号
28 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
建城[1994]784号
29 关于印发《城市供水2010年技术进步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
建城〔2005〕179号
3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2〕128号
91 关于印发《建设教育改革和发展要点》、《关于大力发展建设职业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92 关于印发建设部直属高等学校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3 关于颁发中等专业学校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十四个专业教育标准(试行)的通知
94 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十四个专业培养方案的通知
— 21 —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55 关于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全覆盖县(市、区)统计公布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09〕616号
56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函〔2016〕249号
5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5〕195号
42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6〕147号
43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改善贫困村人居卫生条件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6〕159号
44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
建村〔2016〕274号
101 关于印发《建设部西部地区建设人才开发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人[1998]116号 建人函〔2016〕293号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为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依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负责。

第二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合法权益。

(五)接受业主监督,每年在小区围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经费的筹集法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式进行筹集:(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的收入;(二)业主或其他面的自愿捐赠收入;(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式。

第四条业委会经费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经小区公告7天无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反对的,可以按照实际的需要筹集使用。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围第五条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禁铺浪费。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禁超围使用。

业委会经费使用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依据《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关于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13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委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建委: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沪委办发[2001]15号)的精神,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0]第597号等131件委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31件废止的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31件废止的市建委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颁发《关于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0]第597号文发布)2、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转发规划局《关于建议补充上海市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沪建研[82]第987号文发布)3、关于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研[91]第792号文发布)4、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公有房屋乱搭建的处理分工的通知(沪建研[91]第909号文发布)5、关于对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经营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沪建研[92]第031号文发布)6、关于《关于呈送上海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政策调整建议的函》的复函(沪建研[92]第1300号文发布)7、上海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办法(沪建研[92]第877号文发布)8、上海市市区临时使用桥孔管理规定(沪建研[92]第962号文发布)9、上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沪建研[92]第1105号文发布)10、市建委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建研[93]第0374号文发布)11、关于成都路高架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建研1993第0540号文发布)12、关于同意《上海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沪建研[93]第0311号文发布)13、关于颁发《关于利用外商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3]第0592号文发布)14、关于印发《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沪建研[94]第0062号文发布)15、关于执行《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建研[94]第0695号文发布)16、关于印发《本市新征基地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会议纪要》的通知(沪建研[94]第0698号文发布)17、关于印发《关于延安高架路中段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研[98]第0281号文发布)18、关于印发和使用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的通知(沪建市[1997]第1181号文发布)19、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5]第0966号文发布)20、关于在户口冻结地区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户口申报问题的通知(沪建房[95]第0751号文发布)21、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房[95]第0657号文发布)22、关于建设系统优先解决中小学、幼托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通知(沪建房[95]第0350号文发布)23、关于核定四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通知(沪建房[97]第1211号文发布)24、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房[97]第1114号文发布)25、关于认定用于危棚简屋改造空置商品房住宅的通知(沪建房[98]第0998号)26、关于本市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经济适用房的通知(沪建房[98]0998号文发布)27、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基层施工技术员(工长)培训和颁发岗位证书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建教[87]267号文发布)28、关于搞好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意见(建教[90]233号文发布)29、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系统岗位培训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建教[90]240号文发布)30、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教[90]573号文发布)31、关于建设系统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建教[90]815号文发布)32、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归口管理的补充意见(建教[90]816号文发布)33、关于对全市防水工进行专业培训和颁发岗位证书的通知(建教[92]166号文发布)34、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实行建设企事业单位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教[93]085号文发布)35、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等六个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94]518号文发布)36、关于加强上海职业技术教育的若干意见(建教[95]800号文发布)37、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人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办法(建教[95]785号文发布)38、关于成立“上海市建设工人考核领导小组”的通知(建教[95]911号文发布)39、关于加强建设系统企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建教[97]787号文发布)40、关于对本市PVC塑料门窗制作安装操作工人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建教[98]811号文发布)41、关于对上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操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99]581号文发布)42、交通战备资料建设工作意见(沪交战[1987]第04号文发布)43、上海市商品粉煤灰企业试验室合格证(沪建材办[[1998]]187号文发布)4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管理的实施办法(沪建施[92]第460号文发布)45、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沪建建[94]第0794号文发布)46、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价人员中实行持证、持章执业制度的通知(沪建建管[96]第377号文发布)47、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沪建建[98]第0471号文发布)48、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沪建建[2000]第0045号文发布)49、关于批转《上海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沪建材办[1999] 54号文发布)5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转散装水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53号文发布)51、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086号文发布)52、关于转发“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粒化高炉矿渣微粉》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98号文发布)53、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名称的有关规定(沪建设[89]第466号文发布)5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设[90]第261号文发布)5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设[92]第1269号文发布)56、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更名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建设[93]第702号文发布)57、关于印发《上海市私营设计事务所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94]第0904号文发布)58、关于加强本市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6]第0924号文发布)59、关于印发《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建[97]第0804号文发布)60、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0234号文发布)61、关于印发《在沪勘察设计单位[1998]年度年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274号文发布)62、关于颁布上海市第一批建设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99]第0171号文发布)63、关于上海市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注工[98]第001号文发布)64、关于颁布上海市第二批建设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293号文发布)65、关于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合格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沪建注办[96]第10号文发布)66、关于核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工作的通知(沪建管[96]第283号文发布)67、关于《颁布第二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0]第0096号文发布)68、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总承包企业资质和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城[91]第302号文发布)69、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年度核验规定》的通知(沪建材办[1999]052号文发布)70、关于颁发《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96]第434号文发布)71、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钢质脚手架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96]094号文发布)72、关于加强本市电梯安装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材[91]第545号文发布)7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电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3]0176号文发布)74、关于对实施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委托代理制具体要求的通知(沪建材办字[96]第004号文发布)75、关于同意开展1997年度电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批复(沪建材办[1997]040号文发布)76、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处作业吊篮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88号文发布)77、关于印发《上海市塔式起重机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95号文发布)78、关于对开展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人员上岗培训的批复(沪建材办[1998]073号文发布)79、关于本市建材企业基础管理情况普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053号文发布)80、关于编报上海市建材行业主要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150号文发布)81、关于转发“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过渡期间具体要求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48号文发布)82、关于转发“关于延长六大通用水泥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0]084号文发布)83、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监局“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2001]012号文发布)84、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建材[91]第317号文发布)85、上海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暂行细则(沪建材法[92]第126号文发布)86、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贴息暂行办法(沪建材法[93]第055号文发布)87、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奖励细则(试行)(沪建材法[93]第130号文发布)88、上海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沪建研[93]第371号文发布)89、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奖励的操作程序(沪建材法[93]第278号文发布)90、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试点小区节能住宅建筑热工设计暂行规定(沪建材办[96]第088号文发布)9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小区管理规定(沪建材[97]第0427号文发布)92、关于修改《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住宅小区管理规定》中有关“优惠鼓励”条款的通知(沪建材[99]第0255号文发布)93、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小区管理暂行规定(沪建材[94]第0746号文发布)94、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沪建材[95]第0237号文发布)95、关于转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贯彻执行市建委〈关于在建筑中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的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沪建材办[1995]第89号文发布)96、外省市进沪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实行进沪注册登记证的暂行规定(沪建建管[97]第79号文发布)97、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沪建材办[96]第61号文发布)98、关于对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实行审查的通知(沪建建[98]第1032号文发布)99、关于试行“设计监理出图审核专用章”制度的通知(沪建建[98]第947号文发布)100、关于加强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235号文发布)101、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8]第234号文发布)102、关于试行建设工程设计监理项目流转表制度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304号文发布)103、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沪建建管[98]第271号文发布)10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建[97]第327号文发布)105、关于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1996第223号文发布) 106、关于印发《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第458号文发布)107、印发《建筑施工普通脚手架安全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25号文发布)108、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33号文发布)109、关于印发《上海市电梯产品准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材办[1997]第093号文发布)110、关于转发“关于公布行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沪建材办[1996]075号文发布) 111、关于转发国家建材局下发执行《水泥包装袋》国家标准的通知(沪建材办[1996]125号文发布) 112、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建筑内墙涂料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材办[1998]157号文发布)11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埋设排水塑料管道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沪建材办[2001]045号文发布) 114、《上海市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沪建材办[98]第 086号文发布)115、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沪技监量[96]第271号文发布)116、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升降式脚手架使用管理的通知(1996第384号文发布)117、关于实施《电梯准用证》的通知(沪建材办字[95]第122号文发布)118、关于印发《上海市在用电梯年检检测机构认证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建材[97]第0823号文发布)119、加强施工现场水泥质量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建材[93]第171号文发布)120、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管理的暂行规定(沪建材[95]第554号文发布)121、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混凝土准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建管[99]第146号文发布)122、关于进一步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筑管质字[90]第305号文发布)123、关于贯彻执行沪府“关于切实做好1996年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96第149号文发布)124、关于转发市建工局颁发的《高层建筑双排钢管脚手架施工规定(试行)》通知(沪建施[83]第201号文发布)125、印发《井架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施[87]532号文发布)126、上海市详细规划编制暂行办法(1989年2月17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127、关于《上海市申领道路桥梁工程执照暂行规定》的批复(沪建规[90]第251号文发布)128、关于居住小区应按规定配置自行车停放棚的通知(沪建开[90]284号文发布)129、关于同意《上海市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沪建研[93]第0311号文发布)130、关于同意实施《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逾期不报处罚细则》的批复(沪建研[90]第368号文发布)131、关于城市建设项目(工程)试行预交竣工档案保证金规定的批复(沪建办[93]第0247号文发布) ——结束——。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为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依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负责。

第二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合法权益。

(五)接受业主监督,每年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经费的筹集方法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的收入;(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业委会经费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经小区内公告7天无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反对的,可以按照实际的需要筹集使用。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依据《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28件规范性文件:1、关于规范提供户口迁移诉讼书证的通知(沪公发[2009]15号)2、关于本市高、中等院校上海生源在校生户口提前办理迁移手续的通知(沪公发[2002]90号)3、来沪投资企业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公发[2002]157号)4、关于印发《关于下放部分户口审批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2]187号)5、关于本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和外省市高、中等院校录取的本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2]191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下放安徽闲散居民照顾回沪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沪公治[2002]213号)7、关于本市居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申报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2]362号)8、关于外省、市、自治区离休干部回沪定居申报户口及安置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98号)9、关于解决在本市定居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2000]111号)10、关于妥善解决部分支援内地建设职工回沪落户问题的通知(沪公发[1999]197号)11、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的通知(沪公发[1999]196号)12、关于调整市郊国营农场人员户口迁移等政策的通知(沪公发[1999]57号)13、关于逐步解决原上海肥料公司三个运输社1963-1964年间下放农村职工倒流滞沪人员户口问题的通知(沪公发[1998]42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96]沪公[治]173号)15、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96]沪公[治]157号)16、关于本市涉外婚姻当事人及旅居境外人员所生子女户口申报问题的若干规定([95]沪公[指]175号)17、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办理出国留学人员户口登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4] 沪公[办]51号)18、关于本市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户口“农转非”和引进能工巧匠户口问题的通知([93]沪公[户]002号)19、关于上海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回沪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的通知([93]沪公[户]80号)20、关于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申报户口的实施办法([92]沪公[户]203号)21、关于征地撤销生产队建制的农业人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通知([91]沪公[户]191号)22、关于本市出国人员将国外出生的持外国护照的子女送回国内寄养的国籍认定和申报常住户口手续的通知([91] 沪公[户]190号)23、关于本市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办理落户和再出境手续的通知([91] 沪公[户]21号)24、关于使用《农转非通知单》和建立“农转非”人口统计月报制度的通知([90]沪公[户]137号)25、关于报送撤销生产队建制农转非户口审批材料要求的通知([87]沪公[户]79号)26、关于对简化境外人员违反住宿管理处罚程序问题的批复(沪公发[1998]171号)27、关于贯彻《上海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1989.7.10 [89]沪公[治] 274号)2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8.23 沪公发[2006]313号)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版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完整版

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为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依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负责。

第二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合法权益。

(五)接受业主监督,每年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经费的筹集方法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的收入;(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业委会经费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经小区内公告7天无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反对的,可以按照实际的需要筹集使用。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五条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依据《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及耗材的开支;(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层高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四)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六)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七)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2、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3、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不成立业主大会但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区;4、本办法实施后,在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区;5、本办法实施前,经计划、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京国土房管法[2002]196号•【施行日期】200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2002]19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开发区房地局、机关各处室: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1年年底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不符的、已经由新的政策措施代替的以及阶段性规定适用期已过的4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不再执行。

附件: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附件:第一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和发布时间│说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继承和委│ 市房产(80)第543│已与国家《民法通则》和││1│托手续等问题的通知│ 号,1980年11月5│《继承法》的规定不符。

││││日发布││├──┼─────────────────┼─────────┼──────────────┤│2│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高级人民│市房地(83)第076号│已不适应新的拆迁管理和│││法院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83)京高法第13号│法院审判工作。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274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0]274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0]274号2000年9月28日)
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
你单位《关于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给产权人和业户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沈阳东北摩托车配件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00元。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环境美化、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水电费等服务。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并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查询。

四、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此批复规定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从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孝感市城区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0]274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孝感市城区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字[2000]274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孝感市城区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孝感市城区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字[2000]274号2000年9月7日)
孝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孝感市城区生活垃圾部分服务费标准的请示》(孝价房地[2000]70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孝感市城区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调整到每户每月4元,具体收费办法由你市研究制定并报省备案。

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居民卫生费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以上批复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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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房产测绘报告书

房产测绘报告书

房产测绘报告书[测绘单位][日期]计算书目录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2、测绘成果计算书(封面)3、测绘项目说明书4、房产功能区面积汇总表5、房产套内面积计算表6、公用面积计算表7、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表8、公用分摊方法及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详细列表9、计价表10、房号编排示意图11、套内及公用建筑面积位置示意图12、分(层)户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编号] [委托单位]:贵公司委托我公司测绘的座落于[座落]的房屋,经我公司现场实地勘测,并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要求进行了房屋面积测算,具体成果详见《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表》。

[测绘单位][日期]测绘成果计算书编号:[编号]委托方:[委托单位]房屋座落:[座落]总套数:[总套数][测绘单位][日期][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说明书测绘登记编号:[编号] [日期][测绘单位]房产功能区面积汇总表编号:[编号] 面积单位:平方米计算:[计算] 校对:[校对] 校核:[校核][测绘单位]房产套内面积计算表计算:[计算] 校对:[校对] 校核:[校核][测绘单位]房产公用面积计算表[测绘单位]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表1 06 27.66 0 2.12 29.78合计217.14 0 16.63 233.77 计算:[计算] 校对:[校对] 校核:[校核]注:1、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进行计算及分摊。

2、按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进行计算及分摊。

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审核单位:[审核单位][测绘单位]公用分摊方法及建筑面积分摊认定详细列表=========================================================================================公摊区面积和:.0000 公摊级别:1详细分摊计算过程:计算:[计算] 校对:[校对] 校核:[校核]申报单位:[测绘单位]审核备案单位:[审核单位]。

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的对策建议

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的对策建议公共用房是社区开展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的统一规定,不少城市根据本地实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社区公共用房建设问题,为我市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参考。

本文以XX县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情况为切入口,通过分析比较不同城市规定之间的优劣,探讨我市社区公共用房的解决办法。

一、基本情况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工作,特别是通过市级机关挂钩帮扶的办法重点推进XX县区社区“两房”建设,基本解决了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的有无问题。

1、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现状。

据市民政局统计,XX县区9个XX县区街道,计59个社区。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面积16183平方米,其中租借用房2436平方米。

另有2个社区暂无办公用房。

平均每个社区办公活动用房274平方米。

2、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现状。

据市卫生局统计,,XX县区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共计17740平方米,其中危房面积4100平方米,达不到1500平方米的有3个,没有用房的有1个。

53个卫生服务站面积共计6000平方米,达不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的有13处,思想汇报专题达到但需要结构改造的有4处,且大多数用房是租用的。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社区公共用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如省民政厅规定要求,“力争在3-5年时间内,使全省社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落实设施”。

省规定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为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以法人设置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对照上述两个规定要求,我市社区公共用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总量不足。

从统计情况来看,我市社区规模一般在2000--2500户之间,相对应的社区公共用房应在400--500平方米左右,但XX县区公共用房平均面积274平方米,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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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宅[2000]274号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建住房[1998]98号)所确定的工作内容,指导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建设,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推进住宅取决于业现代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依照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技术要点》中的技术体系,并结合当地的住宅产业化现状和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第三条凡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根据《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住房[1999]114号)实行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时,应根据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对拟建住宅按照不同的性能等级(1A、2A、2A)进行申报。

第四条申报的示范工程应具备一定的规模。

大中城市住宅小区用规模不宜小于8公顷;小城市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6公顷;小城镇住宅小区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

住宅小区的建设应符合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要求。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示范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工程的定点应贯彻"少而精"和"择优"的原则,但不宜集中在少数地区或城市。

示工程
应在2-3年内建设完成。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申报部门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应达到先进水平;
5、示范工程建设中应开展国际交流和技术合作。

第七条申报企业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综合配套小区的业绩;
4、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体现较高的技术集成及部品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较先进水平;
5、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一定的住宅产品的配套开发生产能力,并形成企业的品牌或能联合多个部品生产企业形成固定的供配体系。

第八条申报地方型示范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大中城市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在小城市、小城镇开发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2、示范工程中有关住宅产业化的内容应结合当地条件体现一定的技术集成,符合住宅中心编制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的要求,评价值不应低于一般水平;
3、应注重在小城镇或农村设点建设示范工程;
4、示范工程应对地方住宅产品的系列开发、工业化生产、配套供应,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并更具地方居住特色和建筑文化传统。

第三章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示范工程由建设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国家康成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扰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的评审: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的报住宅中心。

住宅中心会同建设部有关司局组织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成套技术量化评价指标》和《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及要求》进行评审。

设计方案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造应同时报审,评审结果以部文发布。

2、初步设计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6、建设中期检查: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
提纲》,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

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部申请达标验收。

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房[1999]114号文)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第十一条申报示范工程,应按照住宅中心网站()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申报"的要求,在线填写申报表,报送住宅中心;凡经批准实施的示范工程,应在住宅中心网站"示范小区在线"栏目建立项目主页,并及时更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产业化动态、工程进展等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阶段性审查的示范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十三条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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