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外来人员可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地户籍,并在本地居住满一定年限;(二)家庭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八条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纳入轮候库,并根据轮候规则进行配租。
第九条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期限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承租人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或者不再需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强制腾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状况等信息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湖南永州公租房怎么申请?永州公租房怎么管理?
湖南永州公租房怎么申请?永州公租房怎么管理?湖南永州公租房怎么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我国开始大规模建设公租房、并将公租房作为重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来,首次出台全国层面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12日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永州公租房申请条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永州公租房申请条件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
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湖南永州公租房怎么管理?永州公租房管理办法随着近些年来大批公租房陆续建成,分配入住工作非常重要。
各地要学习借鉴济南等地降低准入门槛、方便群众申请、实行预分配等好的做法,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分配管理办法,拓宽申请渠道,提高审核效率,建立健全轮候制度,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让困难群众早日入住新房。
永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永州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保障性安居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市政府通过购置、租赁、兴建等方式,运用财政、土地等资源,向符合本市限房价房屋政策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一定租金补贴的租赁房屋。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合用于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者个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第四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执行限房价房屋政策,其中限价标准以当年发布的最高限价为准。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核发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不超过限房价的经济合用住房;(二)家庭拥有一处住房,但住房已经达到拆迁或者建设性安置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发采取定向配租和公开竞租相结合的方式,以满足不同保障需求。
(一)定向配租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居民身份,且在经济基础条件较差的家庭、年龄较大无房家庭、重点保障对象家庭等艰难家庭中。
(二)公开竞租应当按照“先到先得、摇号、比价”等规则进行。
第八条家庭根据需求填写申请表,向所在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
“先申请、先审核、再核发”的原则。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发应当根据申请家庭年收入、家庭人口等条件,核实情况后予以确定。
……第六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限、收租标准、维修管理、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比相同区域的市场租金低10%至30%。
第二十三条租赁期限为两年,到期后可以续租,续租时应当重新核实家庭经济情况和人口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市住建委及其下设机构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北京外来人员申请公租房不限收入
北京外来人员申请公租房不限收入第一篇:北京外来人员申请公租房不限收入北京外来人员申请公租房不限收入发布时间:2011 年 10 月 20 日 06: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哪些人能申请北京的公租房,租金是什么标准,房源从何而来?昨天,北京“公租房细则”《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发布,在市级层面首次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规定。
外地人正式纳入可申请范围,本地人的收入限制也比此前的三类保障房放宽。
此外,该细则的实施办法,如公租房配租、租金制定和调整、合同示范文本等 5 个文件,也将陆续发布。
本报讯(记者马力)昨天,《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提出,申请北京公租房的家庭,除了本市户籍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外,在北京工作一定年限的外地人也纳入公租房的范围。
这也是北京的保障房首次对外地人开放。
该通知从 12 月 1 日起施行。
公租房主要供给三类人群在北京的4 种政策性住房中,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一直都是限定本市户籍。
在昨天发布的《通知》中,公租房的供应对象明确为三类: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刚就业的职工,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
这是北京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明确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包括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
市住保办常务副主任邹劲松表示,此覆盖范围,不但包括园区公租房,也包括面向社会的公租房。
本市户籍人均住房 15平米以下对于北京人申请公租房,此次也出台了具体的标准。
需要本市城镇户籍,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米(含)以下。
收入方面,3 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需在 10 万元(含)以下,4 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 13 万元(含)以下。
市住建委将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准入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公租房将引导稳定市场租房租金邹劲松表示,十二五期间,北京将大力发展公租房,推动住房保障方式从“以售为主” 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长期租赁的住房。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提高租房服务质量,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分配原则。
建设方面,要求住房的基本设施和安全保障必须满足相关规定,并且要注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宜居的居住环境。
分配方面,将住房资源优先分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惠及范围和目标。
二、租金和租赁期限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和调整机制进行了规定。
租金应根据住房的市场价值、维护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且要逐步提高租金水平,以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租赁期限进行了规定,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以确保租户的长期稳定居住权益。
三、租赁管理和维护责任为了提供良好的租房环境和服务,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住房的日常保洁、维修和设施维护,并及时解决住户的合理需求。
租户方面,需要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并妥善保护住房设施设备,共同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整体品质。
四、违约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不履行租赁合同义务和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缴纳租金、擅自转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等。
同时,为了保障住户权益,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纠纷解决机制,租户可以通过申诉、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社会监督和评估机制管理办法强调了社会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性,要求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媒体曝光、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评估工作可以从住户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加强公租房的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和管理的各类公租房。
第三条公租房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配置,使用权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
第四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分配有序,用途明确,科学管理。
第二章配置和使用第五条公租房的配置应当根据当地的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进行,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努力提高购房能力。
第六条公租房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享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一)在本市或者县(市、区)境内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不符合居住要求的;(二)住房面积严重不足或者卫生环境严重不达标的;(三)经济拮据、居住困难的;(四)党和国家工作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公租房的时候应当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等。
第八条公租房的使用权应当以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时应当先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摇出,再确定分配顺序。
第九条公租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五年,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公租房的使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房租和物业费等。
第三章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公租房的管理应当采取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互相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公租房的管理员应当有充足的协作、交流机制,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十三条公租房应当实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保障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租房的日常维修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保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公租房应当设置服务电话,并建立投诉、建议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配置、管理和维护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社会群众、专业人士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促进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建设、出租并进行管理的、价格适中的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均衡布局、统一标准、分层管理、规范运营的原则予以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当是政府或者社会组织。
政府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土地、资金和管理保障措施;社会组织则以商业运营为主体,兼顾社会效益的特点,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和协调。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和价格开展建设工作,并落实好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有健全的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租户的管理,包括租房登记、入住审查、租金收缴、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定,闲置房屋应当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保养应当由管理单位统一组织,并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退租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进行,保证租户合法权益。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建设、购置等途径,专门为低收入家庭、城市新市民以及特殊群体提供的租赁型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确定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规划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并在相关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管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购置、配置等工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进行,确保满足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查、租金收取、维修和维护等。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如违反管理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租赁信息记录工作,做到信息畅通、管理便捷。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第十条: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退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后,应当及时进行房屋整备工作,以便后续的再次租赁使用或其他用途。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政府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大纲,希望本办法能够有助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提升。
住建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龙源期刊网
住建部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07期
[本刊讯]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
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
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城市化和人口流动不断加速的今天,住房问题成为困扰许多人的关键问题。
为了解决住房紧缺的问题,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各地纷纷推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本文旨在介绍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管理办法,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租赁过程中。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市场化方式招商引资建设的,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
其目的在于提供相对廉价的租住房源,缓解住房紧张形势,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1. 申请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一般包括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等。
申请者需满足一定的住房困难指标,并通过审核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权益。
2. 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并可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进行续租或解约。
租赁期满后,申请人可以按照市场价购买该租赁住房,或选择其他住房方式。
3. 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按照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不得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30%。
政府会根据租户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租金合理且可负担。
4. 维护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是确保住房质量和租住环境良好的关键。
政府和住房管理机构会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和检查,确保住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租户也需要遵守租房合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5. 办理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填写申请表格,经过审核以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被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候选人名单。
在租赁住房分配上,通常采取抽签或者积分制度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势1. 解决住房问题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和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
2. 促进社会稳定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减少社会不平等现象,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3. 推动经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投资和相关产业链的发展都将为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一般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般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是什么呢?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区别是什么?两者目的不同:廉租房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如本市中等偏下人群,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公职人员公租房申请条件公务员可以申请公租房的,但是需要满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条件:(一)本市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2、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3、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或收入****。
(二)新就业职工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6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3500元);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的固定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租房一次是租多久1.公租房全称也就是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是为了那些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
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公租房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
西安外地户口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西安外地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对于西安外地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西安这些外地户⼝可以申请公租房:
西安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员及新就业职⼯的家庭及⼈员;
同时,家庭申请需收⼊符合准⼊条件:
另外,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均住房建筑⾯积低于17平⽅⽶)
单⾝⼈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作及收⼊。
1、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领取资格审核申请表的地址:居住证所在地社区。
2、申请⼈及家庭成员⾝份证、户⼝簿;
3、婚姻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区县有所差异)
相关咨询: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外来务工者如何申请公租房
外来务工者如何申请公租房
海淀区马先生:我是外来务工人员,是低收入合同工每月按时计缴社保,还有老人及1岁半的孩子。
想知道,像我这样的外地人可以申请公租房吗?具体是什么条件?能不能优先给名额申请?
海淀区政府: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保部门进行调查表登记。
关于西双版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关于西双版纳公租房的管理方法和申请条件西双版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日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我国开场大规模建立公租房、并将公租房作为重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立以来,首次出台全国层面的公租房管理方法。
住建部12日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
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在本地稳定就业到达规定年限。
方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到达规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展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公布。
西双版纳公租房申请条件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标准房地产租赁市场,方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程度的原那么确定,并定期调整。
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西双版纳公租房申请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有利于公租房的供给和需求更好地匹配,使有限的资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从长远看,放宽甚至取消公租房的户籍限制,是大势所趋。
西双版纳公租房的'管理方法西双版纳公租房管理方法大家知道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安康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23]131号〕精神,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给体系,调整住房供给构造,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局部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肇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日期:2022年10月1日摘要:本文档介绍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定义、管理办法、申请条件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
1. 引言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承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
2. 定义根据《住房保障条例》,公共租赁住房是专门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租赁保障的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低于市场租金,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
3. 管理办法3.1 租赁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方式包括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
长期租赁适合于低收入家庭长期居住的情况,租期通常为5年以上;短期租赁适合于因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居住的低收入家庭,租期为半年至1年。
3.2 租金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和房屋面积确定。
普通采用固定比例法确定租金,根据低收入家庭的月收入和房屋面积计算出租金金额。
租金调整周期为每年一次,调整幅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3.3 租赁申请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住房;-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存在合法、合规的居住需求。
3.4 租赁申请流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如下:1. 填写预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公示;3. 公示期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4. 资格审查合格者,按照申请时间排序进行摇号;5. 中签者办理租赁合同手续。
3.5 监管措施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确保其使用目的和管理要求,相关监管措施包括:- 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投诉;- 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低收入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满意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新网6月12日电据中国建设报报道,今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政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出现纠纷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解决。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
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
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
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
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