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2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
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24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2011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一、河北省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1.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5%;2. 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为18%;3.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8%。
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思路以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工资分配的规范、调控、监管和指导,实施积极的工资增长政策,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认真落实提高后的津贴补贴标准和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强化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大对企业落实工资增长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实现公平分配。
三、分类确定企业工资增长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区别企业不同情况,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一)应参照工资指导线上线安排工资增长的:经济效益好或增长快;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低于同行平均水平;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大多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1]5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6.27【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5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
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冀劳[1999]78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5、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6、第六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7、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2006年10 月1日开始实施。
全日制月标准5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2元,实行地区:邢台市..8、第八次:2008年2月1日至7月1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8号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3)、560元 5.8元宁晋县。
9、第九次最低工资调整2008年7月1日,执行月标准600元、小时标准6元的地区包括宁晋县.10、第十次最低工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至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晋县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11、第十一次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1日起宁晋县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至2012)作者:王现辉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4日点击数: 23835 免费法律咨询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
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逐步解决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39号)有关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比重,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29号)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13%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二、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较大的,要体现向普通职工倾斜,正确处理好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保持经济发展活力的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结合实际,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自主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
四、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人均10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协议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0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0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冀劳社办[2008]109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各类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应当考虑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关系等因素,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
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比较低的企业,套改工资后可多升一到两级工资。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人均1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未按照冀劳社〔2002〕54号、冀劳社办〔2004〕229号和冀劳社办〔2007〕78号文件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这次可以套入新工资标准,并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河北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 1995年,河北省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这一举措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2. 199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元,虽然与现在的标准相比较低,但在当时已经是一项重大改革。
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河北省历年来逐步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4. 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河北省每两至三年就会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5. 2000年时,河北省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月250元。
这一举措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6.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2003年时河北省再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这次调整将其提高到每月350元。
7. 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河北省逐步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月600元。
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并且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权益。
8.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2010年至2015年期间,河北省继续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0年的每月600元,到2015年的每月1300元,涨幅超过了100%。
9. 这一连续的提高标准的举措,使得河北省的劳动者们能够更好地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10. 从2016年开始,河北省每两至三年就会进行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这一调整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来确定的。
11. 2020年时,河北省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月2020元。
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调整。
12. 这次调整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的体现,也是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的回馈。
13. 河北省历年来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时都会考虑到多个因素。
其中包括当地居民消费水平、生活成本、就业情况等等。
14. 通过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15.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也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6. 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以激励劳动者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
2011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20110124)(括号内为执行时间)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3)3、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6)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11)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3)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15)7、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6)8、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17)9、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7日) (21)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6月1日) (22)11、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2月1日) (24)12、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25)13、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2月1日) (28)14、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8月1日) (29)15、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0)16、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1)17、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3)18、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5)19、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6)20、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39)21、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2)22、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43)23、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5)24、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48)25、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49)26、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0)27、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3月1日) (51)28、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 (53)29、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1日) (53)30、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 (54)31、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7)32、西藏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58)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5月1日)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冀人社字[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16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做好201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按照省有关规定因调整最低工资、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各种津贴补贴标准和因执行工资指导线工资总额来源不足的,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企业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上述有关补贴总额在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以内核定。
三、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当年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
原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可继续使用。
四、企业按照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下浮工资的,原则上下浮工资额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10%,超过部分不再下浮。
五、2010年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停止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按照事业单位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经清算后,应当改按企业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重新核定方案。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快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精神,现就调整提高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78号)文件规定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测算确定的。
新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各类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安排调整工资标准。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应当考虑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关系等因素,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或者晋升工资应以解决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保持合理差距,理顺分配关系为重点。
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比较低的企业,套改工资后可多升一到两级工资。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人均1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1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1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010-2011年国内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2011-2012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2011-2012最低工资标准河北省2011~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日期:2011-07-20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浏览:4339次发布免费法律咨询7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将继去年调整之后,再次大幅上调。
其中月工资一、二、三档分别提高200元,调整后我省适用一档标准的地区,月最低工资将达到1100元。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标准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7月1日,我省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大幅上调,月工资四档标准平均增幅为24.6%,高位数增长了150元,最高达到900元。
今年,我省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且调整幅度比去年还大。
目的便是促使用人单位增加广大低收入劳动者工资,进而提高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月标准1100元,全国居上游依据该通知,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
其中,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均适应一档标准,月最低工资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11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对此,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是今年全国第14个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水平在全国居上游。
和我省目前执行的最低工资相比,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二档、三档分别在900元、840元、760元的基础上提高了200元,四档从690元调整到860元,提高了170元。
调整幅度比去年还大。
■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工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据介绍,我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最低标准,和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实发工资有所不同。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2011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2011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季度13个省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0.6%。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对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可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大直辖市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
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最低工资标准
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480元、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档依次为15元、14元、13元、12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适用范围。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加强贯彻落实力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的刚性底线,用人单位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应付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清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
处,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冀人社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为了加快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制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幅度确定的。
企业职工等级工资制参考工资标准去掉最低一级工资后,向后增加了一个等级。
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调整工资标准。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安排职工晋升工资。
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比较低的,可多升一级工资。
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职工工资所需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
但不得采取只套改档案工资不实际兑现收入的做法。
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使用《河北省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及工资变动表》,装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人均250元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250元的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未达到250元的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冀人社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2010年11月25日至30日)。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和专项检查的目的、内容和方法,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律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升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2011年各省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指导线
1080
16
云南省 35387 云南省2011年社平工资 辽宁省
1100
10
0
1100
10
辽宁:2011年最低工 资标准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 准的通知
关于湖南省2011年最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0 黑龙江省
0
880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 1020 均工资
29
11 湖南省 35520
20
2012年度全国各省(直辖市)工资类数据统计
26
西藏: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 资标准的通知 宁夏:2012最低工资 标准 海南:最低工资标准 20.00% 13.00% 17.00% 14.00% 5.00% 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2012年度企业 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30 四川省 31489 31 宁夏
青海省将提高最低工 资标准 19.00% 12.00% 5.00% 青海省发布2012年企 11年青海国民经济 业工资指导线 和社会发展公报
25 福建省 38989 26 贵州省
10
0
27
27 广东省 45152 28 青海省 42493 29 西藏
5
28
0
950 四川省统计局发布2011年职工 1050 平均工资 1100
山东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关于调整最低 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关于调整全省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2.00% 15.00% 20.00% 16.00% 6.00% 6.00% 社平工资及工资指导 线 新疆:印发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13 山东省 36737 社平工资及工资指导线 14 新疆
7
0
116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后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
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按照22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3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6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30元的,按照93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资金渠道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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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5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元、10.4元、9.6元、8.6元。
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
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人数达到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当地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这些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的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国家、省对相关劳动定额标准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
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或产量确定。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定额不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为由,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六、用人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办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其中,基本工资的最低档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工资支付标准,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合理确定不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七、费用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
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本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各级政府要求着力增加低收入群体基本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经济较快发展、物价连续上涨、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不断增加、广大职工期盼提高工资收入的形势下进行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稳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