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非法论
浅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理学课程论文题目: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学院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1201学号1220300114学生姓名熊永浩二○一四年五月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本文从“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两种法律思想入手,从而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再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良法”的真正含义,最后得出将正义性与强制性有机统一的法律才是现实意义中的“良法”的结论。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道德与法律正义性与强制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至今争论不休的一个基本问题,在发展的过程中上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立的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而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的程序与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由于该问题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在法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因而我国法学界的主流一般不再关注这些纯粹的法律理论问题,而是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法律现象的社会学解释上。
虽然如此,但问题依旧存在,并且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无法回避。
无论我们选择“恶法非法”论还是“恶法亦法”的观点,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作出决定,这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要求。
由于道德与法律不但都是关于人们的社会行为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且都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规范。
因此,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的联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一、两种观点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的表现“恶法亦法”是在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效力不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而在于它是否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
只要是适格的主体以恰当的方式颁布的法律,即使它再不符合道德,它再不被人们所接受,它仍是法律。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一、“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基本含义及不同观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从法律本身独立的事实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无论法律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只要法律是国家合法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自然法学派则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必然联系。
法律若不符合基本的道德要求就不能将其称为法律,符合道德的法律才应该被遵守,即“恶法非法”。
对该问题的讨论很难确定是坚持“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正确。
但无论我们认为何者正确,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做出决定,所以继续探究该问题很有必要。
[1] 对于“恶法亦法”,它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学理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其道德上的善与恶。
[2]它坚持一项法律只要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这样的观点片面强调了维护法律权威而无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这必然会导致人民与法律的对立。
现在若坚持“恶法亦法”,不仅会在立法层次上也会在国家政治法律领域中出现“有权就有法”的不利后果。
执法者和司法者通过自己的理解去执行和运用法律,所以即使是完全按照立法原意,没有掺杂任何私心来运行法律,也不能避免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上升为法律。
这样在执法与司法层面也会出现“谁有权谁就是法”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律走向人民的对立面,那法律实施的效果可想而知。
“恶法非法”则认为法律若是违背了社会道德,就是非理性的,它们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就更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不能称之为法律。
该论断捍卫了立法权属于人民,这样可以使国家的立法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以保证法律是符合道德的法律,以实现真正的法治。
法律只有在做到合情合理的基础上,才可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
如何保证我们的法不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我们必须以普通民众都能理解的常识、常情、常理作为指导我们制定、适用、执行法律的基础、灵魂、限度和根本标准。
[3]所以我们不可能强迫不懂法的部分群众去靠拢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应该做到让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向人民共同认可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恶法非法论
护 。”p” 孟德斯鸠严格 区分 了 “ ” 法”和 “ 法律” ,他所 说 的 “ ”即 自然法 ,是 “ 法 由事物 的性质产生 H 来的必然 {
关 系 ” ,是 存 在 物 彼 此 之 间 的 “ 道 关 系 ” ; 而 “ 律 ” 公 法 是 指 人 为 法 。 人 为法 建 立 在 自然 法 的 基 础 之 上 , 自然 法 是 判 断 人 为 法 公 道 与 否 的 标 准 。 “ 法 律 制 定 之 先 ,就 已经 在 有 了公 道 关 系 的可 能性 。 如 果 说 除 了 人 为法 所 要 求 或 禁 止 的 东 西 而 外 ,就 无 所 谓 公 道 不 公 道 的话 ,那 就 等 于说 ,在
定合乎正义 ,而符合于变态或乖 戾的政体所制 订的法律就
不合乎 正义。” l 亚里士多德还把 良法看作是法治 的必备 l
要 素 之 一 ,认 为 “ 治 应 包 含两 重 意 义 : 已成 立 的 法 律 获 法 得 普 遍 的 服 从 , 而 大 家 所 服 从 的 法 律 又 应 该 本 身 是 制 订 得 入 中世 纪 后 ,神 学 世 界 观 一 统 天 下 ,法 学 也 自 然 沦 落 为 神 学 的婢 女 。 尽 管 如 此 ,在 经 院 主 义 哲 学 家 托 马
式安 葬了她 的兄弟 。当克里 奥国王要求 她说 明理 由时 ,她 辩论 说 ,在埋 葬她 的兄弟时 ,她所违 反 的只是克里 奥的法
律 ,但 是 ,这 样 做 却 符 合 更 高 的神 的 意 志 。 … 在 安 提 戈 涅 . 看 来 ,国 王 的 法 律 违 反 了神 的 法 令 ,因 而 是 无 效 的 。 这 里
的委 托 权 ,所 以 , “ 当立 法 者 们 【 谋 夺 取 和破 坏 人 民 的财 皋 J 产 或 贬 低 他 们 的地 位 使 其 处 于专 断 权 力 下 的 奴 役 状 态 时 , 立 法 者 们 就 使 自己 与 人 民处 于 战 争 状 态 ,人 民 因 此 就 无 需 再 予 服 从 ,而 只 有 寻 求 上 帝 给 予 人 们 抵 抗 强 暴 的 共 同 庇
论恶法是否非法
论恶法是否非法摘要:围绕着恶法究竟是不是法律的问题,西方法哲学界始终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争论的双方分别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论,分析法学派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恶法亦法论,即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
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关于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以什么为基础的争论始终贯穿于法学的发展历史之中,有人说,法律是本身就存在的自然规律,人们不是创造了法律而是发现了法律,也有人说法律是由人们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制定出来的,于是就产生了自然法学派与实在法学派的对抗,在此基础上所谓的恶法是否是法的争论也一直伴随着两派的争论而持续不断。
一、关于”恶法非法”的理论之争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恶法非法思想因受到自然法学派的推崇而声誉鹊起。
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实在法是恶法,是无效的法律。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
他们所制定的用来规范其他人的行动的法则,以及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的行动,都必须符合于自然法……既然基本的自然法是为了保护人类,凡是与它相违背的人类的制裁都不会是正确或有效的。
”孟德斯鸠严格区分了”法”和”法律”,他所说的”法”即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公道关系”;而”法律”是指人为法。
人为法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自然法是判断人为法公道与否的标准。
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恶法非法的一贯思想。
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强调了法律必须与道德、正义、权利保持一致,否则,就不是法律。
富勒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角度提出,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道德性。
恶法亦法的思想渊源同样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人诬陷为渎神、腐化和误导青年而被雅典众多法官判处死刑。
临刑前,他的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可以很容易地从监狱中逃走,并认为遵守这样不公正的审判是迂腐的。
恶法非法的含义
恶法非法的含义: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
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
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
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
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
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
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文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命题的对立性曾引起了法学界持久的争论。
浅析“恶法非法”——以分析实证法学为视角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1—9 . l 1 0 —5 22 1 )02 5 0 中图 分类 号 : 9 D0
15 年联 邦德 国最 高法 院 审理 了一个 案件 ,被告 足纳 粹党 上 称为 恶 的法律 , 管人们 对此 十分厌恶 和抵 制 , 是其 还是 具 91 尽 但 的 中级官 员 ,9 5 , l 4 年 他从 情报 q 了解到 原 告及其 丈夫 在 自己家 有 “ 权者 的 命令 ” 性质 , 足具 有 强制力 的 。( )自然 法学 提 1 主 的 还 2 巾藏 了一个 有半犹 太血 统的 妇女 , 同时原 告及其 丈夫还 在 为盟 国 出的评价 法律 善恶 的标准 并不 足绝剥 正确 的 , 为绝对 的 自然 法 因
理性 的 , 以它 不具 备道 德上 的 效力 , 所 也就 当然地 不 具备法 律 上
的效 。 三、 分析 实证 法学 派 的“ 法亦 法” 恶
同 自然 法学 的 “ 法非 法 ” 相对 立 , 恶 观 分析 实证法 学 派认 为 程 序 是否 正 当、 主休 是否 适格 等 问题 也同 样重要 。
二、 自然 法学 派 的“ 恶法 非 法”
定的角度 来 讲, 法律 的存在 不取 决于 它们是 否符 合对所 有法律 制 度 普遍 使用 的任何特 定 的道德 价值 ;2从 肯定 的角度 来 讲, 律 () 法
的存 有赖 ] 足 山社 会 中的人 们决 定创立 的。 。 经 过上 述 分析 , 我们 可 以得 出这 样一 个 结 沦: 当代 分析 实 现
业里 上多德在 西方法哲学 史上最 早明确提 l 了“ J 良法之 治” I 。 他提 I : 治就 是“ J法 j 已成立 的法律获得 普遍 fJ 从, l] 而人家所服从 的 gP 法律 又应 该本身 是制定 的 良好 的法 律” 里 土多德 认为 , 。 亚 注重 实 质正 义的 良法之 治才是“ 治” 恶法之 治根本 不能称之 为法治 。 法 ,
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试论“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作者:李姗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9期摘要关于“恶法”是否为“法”的争论已在法学界持续了好几个世纪,围绕这一争论焦点许多法学流派应运而生。
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学派的理论体系已经隐没在时光长河中,但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关于此问题的探讨依然在历史长河中熠熠闪光,成为主流法律思想,至今依然具有极高的法学研究价值。
本文拟通过对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对此问题的阐述进行探讨,浅析这一场尚未盖棺定论的争端的深远影响以及就此问题发表一些看法。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道德秩序作者简介:李姗芙,中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3.237一、“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之争的开端——苏格拉底之死公元前33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法庭判处死刑,罪名是“腐蚀和误导许多青年人”。
在执行死刑前,他的朋友假借狱中探望的名义,悄悄告诉苏格拉底他可以帮助他从监狱里轻易逃走,苏格拉底没有必要去遵循这样一部荒诞的,充满恶意的法律。
但是苏格拉底却严词拒绝道:人难道没有遵守任何一部法律的义务?国家还没有完全失去常态,已经做出的判决就已经被宣告无效,可以被个人无视和废除?最终,这位伟大的哲人从容赴死,用生命诠释了“守法即正义”的命题。
在苏格拉底的眼中,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比法律的公正性更为重要,宁可牺牲公民因判决不公而不服从判决的权利也不能破坏这个社会的“方圆”。
一个人若是不服从法律的判决就相当于亲手撕毁了这个人与这个国家订立的契约,毁约也是不道德的表现。
面对苏格拉底从容作出的选择,后世的法学家们开始对于“法律”进行了长达几个世纪的思考。
恶法非法的理解
恶法非法的理解恶法非法是说,恶的法律不是法律,“不是法律”的意思是不需要遵守,而必须违犯。
法的目的是善,一旦法是恶的,就与法的目的背道而驰,没有达到善这个目的的法,自然不是法。
如果“恶法是法”或者“恶法亦法”,而法的目的是善,为了实现善才制定法的,恶法亦法就变成了恶法亦善,也就是说恶就是善。
这就是混淆善恶。
如果善恶混淆,善恶不分,那就没有必要有法,法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内容不良善恶法非法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内容的不良善。
的确,恶法非法,真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良法,应具有人民性,科学性,程序性,正义性。
准确来说,恶法甚至称不上法律,因为不配。
一切内容不良善的恶法都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恶法没有价值,更没有意义,而且恶法严重阻碍社会发展。
因为恶法的存在,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所以法律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一定要谨慎。
二、恶法一昧强调道德恶法以道德为评判标准去衡量法律的结果。
这也是恶法为什么不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
不是所有人的有高尚的道德,所以如果人人都以道德标准去评价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乱套。
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恶法就不能存在。
关于道德这种没有界限的东西,人时很难说清楚的。
所以,法律不能够完全与道德绑在一起,要不然法律的正义性就得不到维护。
一千个人,有一千种想法,因此,法律注定不能一昧强调道德。
三、恶法没有存在得必要法律是有边界的,而恶法没有边界,恶法强调人的主观感受,因此恶法永远也不可能被接受。
如果法律种掺杂人的主观思想,主观情感,那么法律就是空壳,对社会的发展毫无意义。
所以,任何恶法都是不值得被提倡的,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恶法与良法对立,这世上,如果有良法的存在就不应该有恶法。
良法拯救苍生,恶法危害社会。
近几年来,网络越来越发达,所以很多人都关注大和绘新闻,关注社会其实是一件好事。
但是有一小部分人总以自己的思想为主,在不了解事实真相,不了解法律的情况下胡乱评价一件事,其实这种人就相当于恶法,危害社会,是社会的蛀虫。
恶法非法。
试论恶法亦法前言:本文中的“恶法”是指内容邪恶但形式合法的实在法一.恶法亦法论的产生背景实际上,最先提出这一论点的是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汀(1790—1859),他认为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亦法”论反映了已取得并巩固了政权的资产阶级要求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恶法亦法”论遭到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新自然法学家的抨击,这些法学家强调法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的、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的本质个人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元的,其主要的本质有意志性,规范性和规律性,其核心内容有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
提到法的意志性,广为人知的一句话是“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来源是列宁,他曾说过:“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然而不为人知的是马克思主张:“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简单地把法律仅仅归结为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利益,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的统治。
”否则就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而得不到普遍的自觉遵守。
恩格斯也指出,法律“很少把一个阶级的统治鲜明地、不加缓和地、不加歪曲地表现出来”。
过于露骨的严厉的阶级专制,完全不顾被统治者的利益,其统治是难以长久的。
即,法要体现国家意志,但是完全体现国家意志而不顾个人利益的“恶法”符合法的本质吗?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范。
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悲剧《安提戈捏》中讲述了这样的故事:安提戈涅的两个哥哥波吕尼刻斯与厄忒俄克勒斯为争夺忒拜统治权而发生冲突,波吕尼刻斯被厄忒俄克勒斯赶走,他愤而召集了六位英雄一起攻打忒拜城,史称七雄攻忒拜。
结果波吕尼刻斯和厄忒俄克勒斯在单独对决中同归于尽,。
战争结束后,安提戈涅的舅父克瑞翁继承了忒拜王位。
克瑞翁用对待英雄的方式安葬了厄忒俄克勒斯,而宣布攻打忒拜的波吕尼刻斯是叛徒,将他的尸体抛弃在野外,禁止人们为波吕尼刻斯举行葬礼。
安提戈涅冒着死亡的危险.按照希腊宗救所规定的仪式安葬她的兄弟。
她被捕并送到克瑞翁面前后向众人宣称她所违反的只是克瑞翁制定的法律,但是这样做却符合更高的抻的意志,在安提戈涅看来.国王的法律违反了神的法律,是恶法,因而是无效的。
——恶法非法公元前399年,雅典的公民大会以其亵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行刑前,他的学生和朋友买通守卫,决定帮助其越狱,他的学生克里对苏格拉底说:“雅典的法律是多数人的暴政,没有公平正义,民众没有遵守它的必要(恶法非法)。
”苏格拉底坚决不越狱,并给出了两条不越狱的理由:第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的秩序怎么实现?另外如何判断法律是否是公正,真正的标准在哪儿?难道由每个人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吗?自己的判断难道就是正确的吗?因此,法律无论好坏都应被遵守;第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这就等于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
如果只注重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尽之义务不也就等于毁约,那这种行为本身就十分不道德。
最终,苏格拉底喝下毒药,结束了生命。
——恶法亦法这就是“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思想的源头;后来这两种思想就演变成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分歧。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恶法亦法。
说道这里就要介绍一下这两个法律学派。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制定的实在法。
浅析恶法非法——以分析实证法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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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_:__鲎i_■—匿雹圈l浅析嘿法非法"——以分析实证法学为视角杜美霖摘要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围绕“恶法”究竟是不是法的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坚持“恶法非法”,而分析法学派坚持“恶法亦法”。
本文以纽伦堡审判为背景,以分析实证法学为视角,对“恶法亦法”进行论证。
关键词恶法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95.O l1951年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被告是纳粹党的中级官员,1945年,他从情报中了解到原告及其丈夫在自己家中藏了一个有半犹太血统的妇女,同时原告及其丈夫还在为盟国军队准备纳粹党官员名单,被告迅速逮捕了原告及其丈夫,在原告丈夫企图逃跑时,被告开枪将其击毙。
这一案件中的一个法哲学问题是“被告能否以执行国社党紧急命令作为辩解的合法性。
”。
“该命令规定德国所有武装人员负有不经审讯击毙逃跑者的义务。
引‘对于纽伦堡审判中的这个问题,法学家们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对于法的良恶问题的争论直接促使法学家们思考现实中的法律应该如何。
而要探究“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的问题,就要首先从考查良法理论开始。
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最早明确提出了“良法之治”。
他提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1亚里士多德认为,注重实质正义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恶法之治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治。
二、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并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高的完美的法,就是自然法,坚持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分离。
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
它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道德,违背了自然法,就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A:f f,J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恶法非法
小议“恶法非法”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正义等问题的询问。
法律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关于恶法是不是法也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关于法良恶判断问题最早由古希腊智者克里克斯提出,并将良法的确认的标准归之于自然法。
之后,柏拉图在《曼诺篇》中区分了法与法律两个概念,指出法是理性的安排,它所寻求的是对理念的揭示,它是一体良善的决断,倘若公众的决断是恶的则不能称呼为法;而法律出现在以国家公开判决形式进行的社会审判中(参见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
亚里士多德在它他的名著《政治学》中,对理想的法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刷馆,1965版第199页)。
自此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存在必然联系,他们坚持法律与道德统一性,法律的效力来源其道德性。
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是正义的体现,良法是符合自然法的法,是符合“理性法”或“正义法”的法律;而恶法则是与理性相违背的法律,非理性的法律或不正义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因而主张“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如潘恩所言“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反。
”(潘思.潘思选集.商务印刷馆.1981版第222页),因而他们主张“恶法亦法”。
我认为“恶法非法”,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法制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本支柱;社会和谐不但需求法治,同时也渴求法治的和谐。
恶法非法
在常人看来,一种规则只要经过官方的制 定或认可,就算是法律了。无论思是:我们可以找到 一把尺子来衡量什么规则可以称为法律, 或者用这把尺子在法律现象和非法律现象 之间画一条界限,而这把尺子又一定不包 含我们喜欢或厌恶的价值判断。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 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 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 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 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 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 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 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 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 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 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 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 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 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 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 提出“恶法非法” 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 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 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 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 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 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 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 律。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常常提出的说法,但是这两种说法往往被误用,想在实践中对这两种说法有更好的认识与理解,我们需要从一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解与思考。
一、思想源流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的双重含义始,即“良法”必须符合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标准,制定自然公正的法律一直都是大多数思想家的理想。
特别是经自然法学派的鼓吹,“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这样的法律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恶法非法”论独领风骚近两个世纪。
但是,18 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基本完成工业革命,自此,资产阶级在国内才算真正站稳脚跟,西方社会步入真正的现代社会。
与此同时,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开始衰落,分析法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恶法亦法”论自然也就成了当时法理学的主流。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自然法学开始了真正的复兴。
这同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义哲学之间的联系,以及在审理法西斯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难题密切相关。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提出,说明了“恶法非法”论与“恶法亦法”论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并在当代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
二、现实认知“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问题争论的实质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争论。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包容、无涉、交叉。
自然法学主张包容说,认为二者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合乎道德,不合道德的法律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
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无涉说,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就是法律,即“恶法亦法”。
但实际的情形是,道德和法律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二者的规定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
例如,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是道德和法律共同反对的,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要罚款比人们的道德谴责严厉得多,通奸为许多国家道德所反对而法律却不禁止,帮助弱势群体是道德义务但不是法律义务,等等。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
浅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摘要: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争论由来已久,其反映了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立。
自然法学大多主张“恶法非法”或者“良法之治”,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恶法亦法”,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剖析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异同,揭示“恶法亦法”理论对当下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性关键词: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恶法亦法;恶法非法;法治一.由“苏格拉底之死”所看到的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的古希腊雅典,一个民主制度发达的城邦。
苏格拉底擅长辩论,经常将人辩的哑口无言,让人下不了台面,而且喜欢对世风说三道四。
借着假装无知的方式,苏格拉底强迫他所遇见的人们运用本身的常识。
这种装傻、装呆的方式,我们成为“苏格拉底式的反讽”。
即使在市区广场的中心,他也照做不误。
于是,对某些人而言,与苏格拉底谈话无异于当众出丑并成为众人的笑柄[1]。
苏格拉底曾说;“雅典就像一匹驽马,而我就是一只不断叮它,让它具有活力的牛蝇。
但牛蝇终究是不受欢迎的。
终于,在公元前399年,三个曾被苏格拉底数落过的雅典人控告他犯下两条罪状: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
当时雅典的法律规定:“对一切不信现存宗教者和与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
”尽管苏格拉底能言善辩,坚持不认为自己有罪,雅典的民众最终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
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借探望之际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
克力同想尽办法说服苏格拉底,雅典的法律是多么的不公正,遵守这种法律简直就是愚蠢,但是终归无效[2]。
苏格拉底反问克力同:“越狱就是公正的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在《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这位临终的圣贤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处好,惟有神知道。
”苏格拉底给出了两条不越狱的理由: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
论“恶法非法”
论“恶法非法”陆大伟,2018年4月7日下午16点写作。
“恶法(1)非法(2)” 这个词,几乎上过法理学课的人都知道,但是,其真实含义基本没太多人深入研究。
首先,从词汇上讲,第1个,法和第2个法。
虽然在汉字上都是“法”,是同一个词,但是其表达的意思一样吗?如果一样,那么恶法非法,这一表述就如同,坏人不是人一样。
是矛盾的。
如果认为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坏人也是人。
我们一般说,某人不是人。
意思是,某人不像正常人一样,或者是表达“某人,不符合一个人的标准。
”故,“不是人”,中的人,是一个标准,是一个理想,用理论上的话说是,应然意义上的人。
同理,“恶法非法”中,“非法”中的“法”和“恶法”中的“法”,意思不一样。
恶法中的法,其对象是,评论者认为恶的法,指的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法。
而“非法”中的“法”是指,符合标准的法。
即理想意义上的法,每个人心目中的理想的法,也即应然意义上的法。
理解了上述问题后,恶法是否要遵守,这一问题就容易回答了。
一方面,我们知道了恶法也是现实中的法。
那么,我们如何认定某一法是“恶”呢?我们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侦查,审核起诉,审判。
那么认定恶法需要什么样的方法,步骤或者程序呢?目前,好像是在学者的著作论文中提到“恶法”这一词汇最多,似乎可以认为,某一学者可以靠自己的感觉就能自称某一法律是恶的。
从国家层面上讲,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应当属于恶法,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成文法确定的“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下位法,地方性规章等,也属于恶法。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此类恶法(违反上位法的,或者乱设立许可处罚的,主要是部门规章或政府章)在行政诉讼中是可以被排除适用的。
还有一些热爱同性恋的人,可能认为《婚姻法》不保护同性婚姻就是恶法,但是这样的评价有用吗,有权威吗?明显没有。
在讨论恶法的时候,如果单纯从国内法角度讨论没意义,因为,只要是一个国家内的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必须要遵守。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是“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一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
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
恶法非法立论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至今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我们认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恶法是否应该被执行。
我方认为恶法非法,即恶法不应该被执行。
所谓恶法是指违反当时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法律。
我方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第一,恶法非法,能够维护法律的道德,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达到法律与道德内在价值的统一。
道德给予公民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对于公民行为产生最基本约束。
法的目同样在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二者在目的上并行不悖,相辅相成。
但是恶法本身却违背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道德背道而驰,二者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恶法一旦得以执行,由此将导致社会体系中对是非判断的缺失,导致社会秩序崩溃,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
以二战德国为例,法西斯德国统治时期,大量恶法存在并得以执行。
此类法律与尊重他人生命等基本道德观所冲突,最后酿成众多流血惨剧。
第二,恶法非法,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
法律目的在于通过自身强制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外界侵害。
恶法尽管可以依靠法律强制力得以贯彻,然而却与法律根本目的相违背,使法律仅仅成为保护政权的工具。
恶法一旦成为为统治者进行极权政治的工具,则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让民主流于形式,阻碍民主化进程。
此时法律固有的强制力则会沦为保护恶法的工具,在此情况下,民主机制是很难启动的,公民权利将岌岌可危。
恶法非法,从执行层面上否定恶法,能涤除恶法对民主制度的破坏,是民主化发展的有力保证。
同时,提倡恶法非法,公民将会为了自己的基本权利与恶法斗争,有利于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提高人们对公共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进一步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恶法非法,能够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权威性不单纯缘于法律强制力对于违法者的威慑,更在于法律背后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能够保护公民最切身的利益。
当用强制力来推行不正义的恶法时,人们只是迫于对刑罚的恐惧而遵守,内心则已经开始诟病法律和社会。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
由“恶法非法”分析法律与道德关系中的尖锐问题一、“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的基本含义及不同观点“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从法律本身独立的事实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
无论法律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只要法律是国家合法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自然法学派则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必然联系。
法律若不符合基本的道德要求就不能将其称为法律,符合道德的法律才应该被遵守,即“恶法非法”。
对该问题的讨论很难确定是坚持“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正确。
但无论我们认为何者正确,都要经过理性分析后才能做出决定,所以继续探究该问题很有必要。
[1] 对于“恶法亦法”,它严格区分了法律和道德,认为学理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其道德上的善与恶。
[2]它坚持一项法律只要主体适格、程序正当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这样的观点片面强调了维护法律权威而无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这必然会导致人民与法律的对立。
现在若坚持“恶法亦法”,不仅会在立法层次上也会在国家政治法律领域中出现“有权就有法”的不利后果。
执法者和司法者通过自己的理解去执行和运用法律,所以即使是完全按照立法原意,没有掺杂任何私心来运行法律,也不能避免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上升为法律。
这样在执法与司法层面也会出现“谁有权谁就是法”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律走向人民的对立面,那法律实施的效果可想而知。
“恶法非法”则认为法律若是违背了社会道德,就是非理性的,它们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就更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不能称之为法律。
该论断捍卫了立法权属于人民,这样可以使国家的立法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以保证法律是符合道德的法律,以实现真正的法治。
法律只有在做到合情合理的基础上,才可能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
如何保证我们的法不走向人民的对立面,我们必须以普通民众都能理解的常识、常情、常理作为指导我们制定、适用、执行法律的基础、灵魂、限度和根本标准。
[3]所以我们不可能强迫不懂法的部分群众去靠拢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应该做到让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向人民共同认可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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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论
作者:丁以升, DING Yi-sheng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刊名: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年,卷(期):2010,22(6)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58
2.博登海默.邓正来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99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2
4.亚里士多德.吴寿彭政治学 1997
5.何怀宏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 2001
6.洛克.叶启芳.瞿菊农政府论 1964
7.柯岚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境--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 2009(06)
8.孟德斯鸠.张雁深论法的精神 1961
9.哈特;张文显法律的概念 1996
10.罗尔斯.何怀宏正义论 1988
11.奥斯丁;刘星法理学的范围 2002
12.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认真对待权利 1998
13.JohnAustin LecturesonJurisprudenceorthePhilosophyofPositiveLaw 1885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56
15.色诺芬;吴永泉回忆苏格拉底 1984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2
17.柏拉图;严群游叙弗抡·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 1983
1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58
1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56
20.柏拉图.严群游叙弗抡·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 1983
21.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认真对待权利 1998
22.色诺芬.吴永泉回忆苏格拉底 1984
23.罗尔斯;何怀宏正义论 1988
24.JohnAustin LecturesonJurisprudenceorthePhilosophyofPositiveLaw 1885
25.孟德斯鸠;张雁深论法的精神 1961
26.奥斯丁.刘星法理学的范围 2002
27.洛克;叶启芳;瞿菊农政府论 1964
28.哈特.张文显法律的概念 1996
29.亚里士多德;吴寿彭政治学 1997
30.柯岚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性的困境--法哲学视野中的告密者难题 2009(6)
31.博登海默;邓正来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999
本文链接:/Periodical_gzjgzyxyxb2010060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