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政制度1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为政权组织形式,以联邦制为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多党制。
沿革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实行分区军事占领和管制。
根据波茨坦协定,德国“暂不设立”中央政府,但“应尽速恢复地方自治”。
1947年1月~1948年6月,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先后合并,统称西部占领区。
1948年9月在美、英、法三国支持下,西占区各州议会代表组成协商会议,着手起草宪法。
1949年5月8日,协商会议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5月23日,《基本法》公布生效,正式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同年8月,根据《基本法》举行联邦议院大选。
同年9月20日,组成了第一届联邦政府。
同年10月7日,苏占区也正式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联邦德国成立初期,美、英、法三国仍根据1949年4月颁布的“占领法规”以及所成立的“盟国高级专员公署”继续实行控制。
事实上,公署是居于联邦政府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
当时,联邦政府不能设置国防部和外交部,也不能与外国建立外交关系。
1955年美、英、法与联邦德国签订的《巴黎协定》生效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终于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
1990年10月3日,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属全部5个州并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实现统一。
政权组织形式联邦德国采取“三权分立”的议会内阁制。
设立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司法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衡。
国家元首根据魏玛共和国二元行政体制的教训,《基本法》设联邦总统为虚位元首。
总统由各政党提名,经联邦议院全体议员与同等人数的各州议会代表组成的联邦大会不经讨论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1次。
总统不是联邦政府的成员,不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其职责主要是: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由联邦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性活动等。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我们来如何评价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制度之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①君主制被保留下来【皇权凌驾于议会权力之上】,容克地主的政 治经济地位没有受到根本触动,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②普鲁士的军国主义传统得以延续【发动一次世界大战】
总的来说:这是一种畸形的资本主义发展方式
战后的魏玛共和国是在德国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和 平、自由、民主的政权的一次努力。但是,魏玛 政府自一开始就注定了困于经济问题和本身魏玛 宪法固有的缺陷。 开始的几年,魏玛共和国不得不忙于处理左翼和 右翼相继发动的叛乱和1923年的严重的通货膨胀。 接下来,由于德国与战时敌人们的关系逐渐缓和 和赔偿债务的放宽,情况有了些好转。盟国一定 程度上恢复了秩序和繁荣,全靠总理兼外交部长 古斯塔夫· 施特雷泽曼。这种繁荣一直延续到1930 年来临的大萧条之前。 此后,经济的衰退,加上对1923年超速通货膨胀 的记忆和凡尔赛条约严酷的条款引发的民族主义 反对声音,从内外两方面断送了魏玛政府
大德意志帝国(希特勒纳粹政权)【Großdeutsches Reich】 前奏:德意志帝国—魏玛宪法共和(德语: Deutsches Reich Weimarer Republik) 指1919年至1933年期间统治德国的共和政体,于 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霍亨索伦 王朝崩溃后成立。 由于共和宪法(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 Weimarer Verfassung )是在魏玛召开的国民议 会上通过的,因此这个共和政府被称为魏玛共和。 共和政府虽然废除帝制而行共和,但仍然保留以 前的国号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 “魏玛共和国”这一称呼,是后世历史学家的称 呼,从来不是政府的官方用名。
德国的宪政体系
当今德国的主要政党:
1.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基 督教价值观和社会市场经济 2.社会民主党:社会和生态转型 3.自由民主党:自由主义 4.绿党:生态主义的左派政党 5.民主社会主义党:民主社会主义
德国政党体制的演变:
1.1945——1951的延续性和新开端。1945年产生了四 个跨地区的政党:社会民主党、共产党、自由民主党 和基民盟/基社盟。 2.1952——1961年间的政党体制的集中化。基民盟— —基社盟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吸收其他小党的过程; 社会民主党直到1972年的持续扩大;60年代的立场 1972 60 转变。 3.1961年——1983年稳健的两个半政党体制。选民行 为集中在两大影响广泛的全民党,即联盟党(基民盟 /基社盟)和社民党中,它们与长期参与执政的第三 支政治力量——自民党构成“两个半”政党格局。 4.自1983年起绿党的崛起和两个政党集团体制的确立。 基民盟/基社盟与自民党为一方,社民党和绿党为一 方。
二、德意志帝国宪政的辉煌与毁灭
(一)1871年宪法——全德统一后的开国力作 1870年普法战争,德军大胜。俾斯麦完成了德 国的统一。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第二帝国” 建立,俾斯麦在《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的基础 上稍作修改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因该 部宪法不是由制宪会议或者国民议会制定,而 是通篇体现俾斯麦的一致,故又称“俾斯麦宪 法”。
联邦宪法法院将其表述为:“尊重在基本法中具体载 明的人权,特别是尊重个人生命和自由发展的权利, 人民主权,国家权力分权,政府的责任,依法行政管 理,独立司法,多党制原则和所有政党依据宪法行使 反对党权利的机会一律平等。”
(二)《基本法》宪政精神具体实践
(1)联邦制 1.联邦制是基本法的中心原则,不得任意修改。 2.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各州只保留本州的行政管理权 和组织管理文化教育等项权力。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 力。 3.在立法权上,详细区分了联邦和各州的立法范围。分 为联邦专属立法事项、联邦和州共同立法事项、各州 专有立法权。
德国政府体制(讲义版)
德国政府体制第一节宪法与政府体制一、德意志帝国宪法与帝国政府体制德意志宪法以1867年普鲁士宰相俾斯麦拟定的北德意志联邦规约为蓝本。
北德意志联邦的建立只是德国统一的第一步,1870年普法战争中普鲁士战胜法国,又消除了南部各邦和北部统一的障碍。
1871年1月,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宣布自己为德意志帝国皇帝,4月帝国国会通过了《德意志帝国宪法》,实现了德国的统一。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在俾斯麦一手包办下由《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条,它是统一的德意志国家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帝国宪法确立的政府体制为君主制,以帝国皇帝为国家元首,虽有议会之名,而无议会之实。
由皇帝任命的宰相,办奉行皇帝之命令,不对议会负责,并且在整个政府体制中置普鲁士于特殊的地位。
宪法规定,德意志帝国由领土最大、人口最多的普鲁士国王担任,他对外代表帝国参加外交活动,缔结条约,委派使节,具有宣战权和最高军事指挥权,对不履行联邦义务的各邦则有权予以处分。
帝国皇帝主持召开两院会议,也可以命令它休会或闭会,国家法律照例也由他公布。
宪法虽然只赋予帝国皇帝有限的行政权,但由于他身为普鲁士的国王,这种行政权事实上也是强有力的。
皇帝在立法上没有提案权,但他可以通过普鲁士王的身份,通过由他任命出席联邦会议的代表行使提案权。
皇帝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无否决权,但普鲁士在联邦议会中的众多席位足以否决任命提案。
总之,帝国皇帝与普鲁士王一身二任行使职权,以皇帝身份可以行使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和高级军官的任命权,以普鲁士王的身份可以任命下级军官和行使全国军政的管理权。
以皇帝身份可以命令宰相起草法案,以普鲁士王的身份可以命令宰相将提案提交议会,并指示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普鲁士代表如何投票。
法案通过后,以帝国皇帝名义公布,又可以以普鲁士王身份使其首先在最大的邦进行贯彻。
帝国宰相在德意志帝国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他一方面作为议会上院的主席,控制上院通过各种议案,另一方面又是帝国行政机关的首脑,直接指挥各部大臣处理政府事务。
德国君主立宪制
德国君主立宪制德国君主立宪制是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德国的一种政治制度,该制度下国家的君主是象征性的元首,具有有限的权力,而国家的实际政权则由议会和内阁等机构行使。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历史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中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发展可追溯到19世纪前期,当时德国还是一个由诸侯领导的分裂国家。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封建体制的逐渐瓦解,德国社会出现了迫切对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求。
这一时期,一些德国诸侯开始试图通过实施君主立宪制来满足人民的民主诉求,同时也试图增加君主的权威与合法性。
二、基本原则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立宪、代议制和贵族与平民的权利平衡。
首先,在立宪制下,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国家的君主只是象征性的元首,其权力受到限制。
其次,代议制意味着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和内阁行使。
最后,为了平衡封建贵族和平民的权利,德国君主立宪制还规定了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和职责划分。
三、德国君主立宪制的运行德国君主立宪制的具体运行方式因时期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在德国帝国成立之初,国家的权力分布相对较为平衡,君主、贵族和议会都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政府逐渐趋向集权化,君主的权力被进一步削弱,议会的影响力也受到限制。
这一趋势最终导致了德国君主制的终结,德国成为了一个共和国。
四、对德国社会和政治的影响德国君主立宪制在德国社会和政治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君主立宪制为德国社会引入了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使国家的政治制度更趋向于合理和公正。
其次,君主立宪制为德国打开了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参与的意识。
最后,君主立宪制的推行也促进了德国社会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为德国成为欧洲强国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德国君主立宪制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它为德国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做出了贡献。
尽管这一制度最终被废除,但其对于德国政治文化的影响仍然存在。
德国宪政
德国宪政德国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统一的步伐显得有些缓慢,直到1871年才'制定了第一部成文宪章,但该帝国宪法仅生存了48年就随着帝国的崩溃而停止了。
在德国制宪的历史中,制定颁布了多部宪法,从保罗教堂宪法开始,德国就一直致力于宪法的编撰,期望能够制定一部适应本民族发展的宪法。
但是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礼,德国的宪法制定,一路走来可以说是,极其坎坷和动荡的。
事实上在德国颁行并具体应用的宪法,还是在二战之后西德所制定的《联邦德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即“波恩宪法”。
它是在德国进入相对稳定时期之后所制定的宪法,也就是1949年制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德国《基本法》。
所以在论述德国宪政时,以德国统一之后的《基本法》为依据进行论述。
德国宪政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联邦主义德国是联邦国体,本身具有纵向分权的特色。
《基本法》把联邦、各州与地方的纵向分权原则,作为政体的坚固地基。
在1871年统一前,德国就已经形成了松散的邦联系统。
主要是因为19世纪后期工业的大规模发展、经济和贸易需要统一协调,因而产生了政治统一的动力。
第一次统一并没有产生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且欠缺民主机制,但是保留了许多的联邦主义特征。
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联邦主管立法,各州和地方则主管执法,同时明文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限。
首先,联邦权力必须来自《基本法》的明确授权,否则权力即属于各州所有。
联邦立法权限制于受到列举的专有和共有立法事务之内。
且对共有立法事项,只要联邦尚未行使调控权,各州就有权立法调控。
其次,把对地方的自治的保障化为文字,在法律所建立的权限范围内,地方政府有权处理所有地方社团事务。
最后规定作为国体的联邦性的实质不得受到任何更动,因而联邦主义在德国具有永久的意义。
德国的联邦主义是其在历史发展中自觉的选择的一个结果,是与民主机制相联系在一起的。
它们之间有着特殊的性质关联,正如考夫曼所说:“正由于无论是国族的民主体制或者各种具有联邦性质的组织,都预设了某种实质的同种性,因此要去证立那由自主的、在具有国族同质性的统一体中存续着的、民主的诸多国家所形成的多数状态,是很困难的。
德国国家制度
德国国家制度
德国的国家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制。
根据德国的宪法,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是一个由16个联邦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其中各州享有相对独立的权力。
德国的政府体制是议会制,由三个主要机构组成:联邦议会(Bundestag)、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和联邦政府。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负责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政府的代表机构,对各州政府的立法提案进行讨论和决定。
联邦政府由总理和联邦部长组成,负责执行国家政策和管理政府事务。
德国的权力分立体制也体现在司法系统中,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共同行使。
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宪法,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
在德国的政治制度中,各州在联邦事务中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同时中央政府也拥有一定的权力,使得德国国家制度既注重地方自治,又保持中央政府的一体性。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
德国的政治制度是一个联邦制共和国,政治体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由政府和议会共同执政。
德国的政治体制比较稳定,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国政府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分权机构构成。
行政机构包括总理和各部长,负责实施政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
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由代表各联邦州的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司法机构由独立的法院组成,负责审理和判决案件。
德国的政治体系是一个多党制体系,最具影响力的政党是基督教民主联盟(CDU/CSU)和社会民主党(SPD)。
其他重要的政党包括自由民主党(FDP)、左翼党(Die Linke)和绿党(Bündnis 90/Die Grünen)。
这些政党通过选举竞争以及议会内部的协商和联合组成政府或影响政府决策。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即按照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同时,德国也采用了门槛制度,政党必须在选举中获得一定的选票才能进入议会。
这使得政治格局相对稳定,多个政党可以平等竞争。
德国的政治制度强调分权原则,联邦政府和联邦州政府共同执政,各方有一定的自治权。
联邦政府负责国家事务,如外交、国防等,而州政府则负责本州的内政和地方事务。
这种分权制度有助于确保民主和权力的平衡。
德国的政治制度还非常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民主决策。
市民有权
利表达意见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政府也鼓励各类利益团体和公民组织的形成,以促进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实施。
总体而言,德国的政治制度体现了民主、公民权利和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相对较为稳定的政治环境、多党制和分权制度都为德国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德国政治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联邦德国政治制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
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
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
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1919--1933年间的德国。
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
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又称纳粹德国。
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
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
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
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
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德国宪政制度1
专题四、德国——基本权利直接宪法效力的落实研究资料:49年德国基本法;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一章德国基本法体系第一节基本法产生背景一、基本法的由来为什么叫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生效,16州参与制定。
9月20日联邦德国成立。
二战后全世界反法西斯胜利的产物;吸取历史教训;也反映了德国宪政历史上的成果(吸纳魏玛宪法精神)。
二、基本法的变迁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两德统一。
基本法自生效以来,经过50多次的修改。
最后是2001年11月26日修正。
第二节基本法的体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5.5.23公布——2001.11.26最后修订。
第一章基本权利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章联邦与各邦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章联邦议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废止。
)第四章联邦参议院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一第五章联邦总统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章联邦政府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章联邦立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章联邦法律之执行与联邦行政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九章司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十章财政第一百零四条之一——第一百十五条第十章之一防卫事件(防卫情况)第一百十五条之一——第一百十五条之十一第十一章过渡及最后条款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问题:1.德国基本法有哪些历史进步?对世界的贡献有哪些?2.为什么二战后德国能产生世界上如此先进的宪法文本?参考书目:《外国宪法》韩大元主编德国部分中国人民大学 2000第二章基本权利的直接宪法效力第一节德国基本法上的基本权利一、基本权利体系内容尊严权、平等权、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特定人人权、受教育权、集会权、结社权、通信权、迁徙权、择业自由权、住宅权、财产权、国籍权、庇护权、请愿权。
二、保障特点1.以确认保障人的尊严权为基础的基本权利内容体系置于基本法之首位;2.明确基本权利行使界限;3.明确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规范(制度)。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除统一社会党以外,在国家阵线注册的政党还有: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 (Christlich-Demokratische Union Deutschlands, CDU),统一后与西德基督教 民主联盟合并。 德国农民民主党 (Demokratische Bauernpartei Deutschlands, DBD),此党由于农民在经济中的地 位而具有特殊意义,统一后与西德基督教民主联盟合并。 德国自由民主党 (Liber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LDPD),统一后与西德自由民主党合 并。 德国国家民主党 (Nationaldemokratische Partei Deutschlands, NDPD),统一后与西德自由民主党合 并。 在德国统一之后,统一社会党更名为“民主社会主义党” (PDS),并于西德劳动社会公平党联合成立德国左派 党。
联邦议会各邦君主任命代表而组成主席由宰相担任设58席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占6席萨克森占4席符腾堡占4席只需14票便可否决议案因此普鲁士在联邦议会有很大影响力皇帝普鲁士王国的国王就是德国的皇帝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能任免帝国各级官吏
Einblick in das politische System 德国政治体制简介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
皇帝
宰相
①普鲁士王国的国王就是德国的皇帝
②集军政大权于一身,拥有至高无上 的权力,能任免帝国各级官吏。(这和秦 始皇集权中央,垂直管理异曲同工)
①普鲁士王国的首相是德国的宰相 ②由皇帝任免,向皇帝负责。 ①各邦君主任命代表而组成,主席由宰相担任
联邦议会
②设58席,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占6席、 萨 克森占4席、符腾堡占4席,只需14票便可 否决议案,因此普鲁士在联邦议会有很大影响 力
德意志政治制度
它规定了德意志帝国是什么性质的政体?
皇帝:帝国元首,掌握最高权力,统率帝国军队, 可以召集和解散议会。
首相:政府首脑,由皇帝任命,只对皇帝负责。 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但 只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职能,权力较小。 宪法规定了德意志帝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具有浓厚 的专制主义色彩。
联邦制
三次王朝战争经过
①1864年,普奥联军对丹麦发动战争,夺取
其治下的两个德意志邦; ②1866年普奥战争爆发,结果奥地利战败, 被排挤出德意志; ③1870年, 普法战争开始, 普鲁士击败法 国,迫使南德意 志的小邦国臣服 于普鲁士。
普法战争,法国骑兵的冲锋
看油画《德意志帝国宣告建立》,从画中人物的服饰、 表情等方面分析此画体现出的历史信息。
政府与议会关系皇帝组织政府议会选举总统总统任命内阁政府的产生生有条件的立法权预算权立法权权力联邦议会间接选举帝国国会直接选举参议院间接选举众议院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会任命首相召开和解散议会签署公布法律并监督实施军队统帅掌握行政权任命内阁创议法律权军队统帅命令需经部长副署权力力皇帝世袭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产生国家元首首德国法国项目议会制共和制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比较1875年宪法与1871年宪法异同体现制衡关系行政权控制立法权相同点
综合探究
也具有一定的民 主特点
与德国1871年宪法体现的强烈的专制主义军国主义色 彩不同,法国1875年宪法体现出强烈的民主共和色彩 的原因是什么?
法国: 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和美国独立战争的影响; 法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
德国: 普鲁士通过王朝战争完成了德意志地区的统一; 普鲁士的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的传统被保留下来。
2、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发展、完善是一个长期、曲折、反复 的过程,它既是民主政治力量斗争的结果,更是资本主义发 展的结果,这一过程说明了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可逆转。
德国政治制度简介
民主德国亦存在许多群众组织,以鼓励整 个社会中对政治较少关注的民众参与到统 一社会党引导的政治生活中来。这些组织 包括: 民主德国妇女联合会(DFD) 自由德国青年团(FDJ) 恩斯特· 台尔曼少先队(JP)儿童大众政治 组织 德国工会联合会(FDGB) 文化联盟(KB) 农民互助协会(VdgB)
①帝国议会议员通过选举产出生来,选民为帝国居民中 年满25岁的成年男性公民,帝国议会没有固定议席,参 选者得票超过半数便当选,不足者落空。 ②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才能 生效,以限制帝国议会的权力。
帝国议会
奥托· 爱德华· 利奥波德· 俾斯麦 冯·
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 1815年4月1日-1898年7月30日), 劳恩堡公爵、普鲁士王国首相(1862年- 1890年) 德意志帝国首任宰相
Einblick in das politische System 德国政治体制简介
德国人在论述其帝国历史时,将神 圣罗马帝国定义为“第一帝国”; 与后来的德意志帝国(1871年- 1918年,史称为第二帝国)与希特 勒执政时期(1933年-1945年,史 称为“第三帝国”)加以串连论之。
简分德国政治制度五大阶段
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在凡尔赛宫镜厅 宣布成立。白衣者为俾斯麦
《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4月颁布帝国宪法,是按普鲁士宪法
基础而成的,加入了有关帝国的新内容,它 明确规定德意志帝国是联邦制国家,由22个 邦、3个自由市和2个直辖区组成。各邦把军 事、外交、海关立法、银行立法、间接税、 刑法等权力交给帝国政府,只保留教育、卫 生和地方行政等权力,同时保留自己的君主 政府和议会
德国君主立宪制
1832年读大学 时,在当年美国独立 战争纪念日那天,他 同一位美国朋友莫特 利用25瓶香槟酒打赌: 25年内德意志必然统 一。 俾斯麦(1815—1898)
Not by speeches and resolutions of majorities are the great questions of the time decided upon—but by blood and iron. ——Bismarck
比较英德 政体 国家元首 首相和 政 府
二元制君主立 宪 制(德国)
德国皇帝(世袭,有实 权)
皇帝任命首相与官员;首相 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负 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英国)
首相和政府(内阁)由议 会中选出;掌握行政权, 对议会负责
议会
联邦议会(各邦代表组成) 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 和帝国议会(民选,无实权) 是权力的中心 是立法机构
你认为军队在德意志帝国的地位 怎样?这说明了什么问题?会导 致怎样的结果?
德国军队在帝国中占 有重要地位,说明德意志 帝国具有很强的军国主义 特色,军国主义思想在社 会中影响深刻,最终将德 国和别国人民推入战争的 深渊。
威廉二世
特别提醒
3、《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专制主义色彩加上其一直存在 的军国主义传统,对德国和世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德
1、背景——德意志的统一
▲德国的统一是由哪一个邦来完成的?这个邦的君 德国国旗 主是谁,宰相是哪个?他通过什么途径来完成这一使 命的? 答:普鲁士;威廉一世,俾斯麦;三次王朝战争(铁血政策),打败了丹麦、奥 地利、法国。
2、确立——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1)确定帝国为联邦制国家 原因:1、长期分裂,资本主义发 展不充分,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 3)宪法的内容: 2、容克贵族领导通过自上而下完 3、评价 成统一,统一后容克贵族的势力很 强大。 ①标志着德国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 ②有利于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局限性: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军事性色彩 4、特点: 德意志实际上是个半专制的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2)确定君主立宪政体:
德国政府制度
德国政府制度一、1848年革命前后的德国状况与法兰克福宪法确立的联邦体制(一)拿破仑对德国的入侵与普鲁士的改革1806年初拿破仑在击败奥地利、瑞典等国和那不勒斯组成的第三次反法同盟后,迫使哈布斯堡王朝取消了有名无实的“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并在德意志建立了由21个邦参加的“莱茵同盟”,自任该同盟的保护人,把同盟作为法国在东方的屏障。
拿破仑的扩张引起英、俄、普鲁士等国的不满,他们组成了第四次反法同盟,1806年10月战争再次爆发。
普军在耶拿战役中被法军击败,法军长驱直入,不仅攻占了柏林,而且占领了普鲁士近一半的领土,法军在相继击败俄军后,1807年7月迫使普鲁士国王威廉三世签订了《提尔西特和约》,和约不仅承认了法国对普鲁士领土占领的合法性,而且赔款1.5亿法郎,并把普鲁士军队由原来的20万削减为42000人。
1806年普鲁士对法战争的失败和提尔西特和约的屈辱,唤醒了普鲁士的民族意识,许多革命团体纷纷开展活动,要求进行改革,德国一些贵族中的有识之士也意识到只有进行改革,德国才有出路。
普鲁士的施太因男爵在1807年9月11日给普鲁士国王的意见书中指出,法国革命激发了法国民众的激情和创造性的精力,德国也只有靠发扬这种精神才能战胜法国,为此必须进行改革。
他提出,必须学习法国,要用学习法国来对付法国。
①施太因于1807年10月1日出任首相,进行改革,他的改革触犯了贵族和教会的利益,遭到容克地主和教士的强烈反对,并引起拿破仑的警觉,于1808年11月被迫辞职。
但他的继任者哈登堡公爵继续进行改革,终于为普鲁士的强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1848年的德国革命与法兰克福宪法确立的帝国联邦制度拿破仑失败后,按照1814年维也纳会议的决定,德意志由34个邦(普鲁士、奥地利、巴登、巴伐利亚、符腾堡、萨克森等)和4个自由市(汉堡、不来梅、律贝克和法兰克福)组成一个“邦联”,设立一个各邦代表参加的邦联议会,由奥地利国王担任主席。
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政体 君主立宪制 民主共和制
宪法或 宪法性
《权利
文件 法案》
立法权 议会
1871年德意 1787年宪法 志帝国宪法
1875年宪法
议会 国会 议会
行政权 内阁 首相
皇帝 宰相
总统 总统
巩固练习:
• 1、下列关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
定哪项不符合史实(
)
• A.宪法规定德国为联邦制的君主国家
• B.皇帝是国家元首,拥有巨大权力
▪【解析】C 德国皇帝属于世袭制,掌 ▪握国家各项大权,反映了德国君主立 ▪宪政体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
• 5、下列资产阶级法律文献反映该国民 主化程度不高的是( )
• A.美国1787年宪法 • B.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 C.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 D.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产生
权力
行皇 政帝
世袭
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有权任
免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和决 定对外政工作
立
联 邦 议
由各邦 代表组
法会成
权
帝 国
成年男子
议 选举产生
会
权力巨大,未经联邦议 会同意,任何法律均无 效
作用很小,通过的法案必 须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 批准
3、特点: A、行政权与立法权没有完全 分开;
二、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颁 布,确立了德国君主立宪政体。
2.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的内容
(1)联邦制国家 帝国政府掌握大权,地方拥有一
些自治权
“铁血首相”俾斯麦 当上了帝国首相
普鲁士国王威廉一 世当上了帝国皇帝
(2).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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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德国——基本权利直接宪法效力的落实
研究资料:49年德国基本法;51年联邦宪法法院法
第一章德国基本法体系
第一节基本法产生背景
一、基本法的由来
为什么叫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基本法生效,16州参与制定。
9月20日联邦德国成立。
二战后全世界反法西斯胜利的产物;吸取历史教训;也反映了德国宪政历史上的成果(吸纳魏玛宪法精神)。
二、基本法的变迁
1990年10月3日民主德国整体加入联邦德国,两德统一。
基本法自生效以来,经过50多次的修改。
最后是2001年11月26日修正。
第二节基本法的体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5.5.23公布——2001.11.26最后修订。
第一章基本权利
第一条——第十九条
第二章联邦与各邦
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联邦议会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废止。
)
第四章联邦参议院
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一
第五章联邦总统
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联邦政府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联邦立法
第七十条——第八十二条
第八章联邦法律之执行与联邦行政
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一条
第九章司法
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十章财政
第一百零四条之一——第一百十五条
第十章之一防卫事件(防卫情况)
第一百十五条之一——第一百十五条之十一
第十一章过渡及最后条款
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问题:1.德国基本法有哪些历史进步?对世界的贡献有哪些?
2.为什么二战后德国能产生世界上如此先进的宪法文本?
参考书目:《外国宪法》韩大元主编德国部分中国人民大学 2000
第二章基本权利的直接宪法效力
第一节德国基本法上的基本权利
一、基本权利体系内容
尊严权、平等权、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特定人人权、受教育权、集会权、结社权、通信权、迁徙权、择业自由权、住宅权、财产权、国籍权、庇护权、请愿权。
二、保障特点
1.以确认保障人的尊严权为基础的基本权利内容体系置于基本法之首位;
2.明确基本权利行使界限;
3.明确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规范(制度)。
第二节基本权利的直接宪法效力
一、基本权利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具有直接的拘束力
第一章基本权利第一条三:
下列基本权利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而为直接有效之权利。
第十九条四:
任何人之权利受官署侵害时,得提起诉讼。
如别无其它管辖机关时,得向普通法院起诉。
(一)基本权利对立法的直接拘束力
(二)基本权利对行政的直接拘束力
(三)基本权利对司法的直接拘束力
详见:《比较宪法学》韩大元主编第178页
问题:1.基本权利有无效力?其效力是怎样的?与部门法的效力有何区别?
2.什么是基本权利的直接宪法效力?
3.把握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化)的实践情况与问题。
二、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理论”——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问题
(一)基本权利“第三者效力”理论的介绍
概念根据(宪法的、理论的、实践的)争议问题
(二)基本权利“州政府行为”理论的介绍
概念根据(宪法的、理论的、实践的)争议问题
问题:1.基本权利有无私法效力?有或无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
2.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和私法适用问题?
参考书目:1.《比较宪法学》韩大元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03年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第三章基本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及其限制规范
第一节基本法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内容
一、基本权利行使的原则与界限(2条1)
(一)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二)不得违反宪政秩序
(三)不得违反道德规范(公德)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内容
(一)对基本权利行使主体的限制
(二)对基本权利行使内容的限制
(三)对基本权利行使方式的限制
第二节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和限制的宪法规范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正当性根据
(一)宪政秩序与民主原则
(二)公共利益
(三)天灾人祸等紧急状态
(四)公序良俗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与方式
(一)依法限制与法律保留原则(2条3)
(二)平等原则
(三)禁止个案原则
(四)比例原则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
(二)
问题:1.
参考书目:1.《比较宪法学》韩大元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03年
第四章联邦宪法法院制度
第一节联邦宪法法院的地位与职权
第二节宪法诉讼类型与受案范围
第三节宪法法院审查原则
第四节宪法审查方式与程序
第五节宪法法院审查效力
问题:
1.联邦宪法法院的构成与职权。
2.联邦宪法法院的诉讼类型与受案范围。
3.联邦宪法法院审查的效力。
参考书目:1.《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刘兆兴著法律出版社 1998
2.《外国宪法判例》主编:韩大元、莫纪宏中国人民大学 2005 本专题讨论:1.什么是宪法的司法适用。
2.宪法有无私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