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最终版)民办教师工资工龄(鲍家志)
代课教师问题引起权威媒体重视
7.桂政办发〔2011〕16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 育厅、财政厅、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 师、代课人员参加养 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 见》(桂政办发 〔2011〕16号 )
7.桂政办发〔2011〕16号
• 一、参保办法
•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 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 [1992]41号 )
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
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 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 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 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 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 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 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 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5.(桂人发[2004]75号)解读
《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录用工作的通知》(桂 人发[2004]75号)
为了将社会优秀人才及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人员吸收到教 师队伍,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县级以
上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有 长期教学工作经历(主要是长期代课教师)、高学历、高职称 等人员给予适当加分,加分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确定,加分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附加 分最高不能超过20分。
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
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 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 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 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 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 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通过调 整整顿,逐步增大公办教师的比重, 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进一步提高队 伍的整体素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桂人社发[2010]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0〕6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财政局,中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分担机制将桂劳社发〔2007〕99号文件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的内容调整为:“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各级财政承担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的范畴,以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原则,列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财政预算,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即: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县(市)辖区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由所在县(市)财政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设区的市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由所在市财政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自治区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按规定未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按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中区直单位由自治区财政解决,无法明确行政隶属关系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计划生育管辖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桂政办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7日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为改进和规范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区、市、县不同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驻广西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桂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和中央驻桂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我区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具体通知如下:一、2023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5%,上线为11%,下线为1%。
企业以2022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参考工资指导线安排工资增长。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广西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各类机构、团体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企业可参考本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2023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缓慢的,职工平均工资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进行增长;企业经济效益与上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其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桂政发[1994]1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4.01.19【实施日期】1994.01.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政发[2017]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1•【字号】桂政办发[2010]208号•【施行日期】201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要求,结合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市、县(市、区)也要依法整合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副主任:沈德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梁建强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万重谋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委员:韦乃扬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杨伟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李昌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李民胜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苏力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卫生厅纪检组组长王忠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兼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XXX 自治区工业与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处长梁宝敏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黄信张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处处长陈才绍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秘书人事处处长叶俊茂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联络部部长高宁自治区妇联权益部部长黄林毅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李庆澄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雇主工作部部长唐述兰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韦汉付广西军区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黄智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管理处处长罗小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陈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曾德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张建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兼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桂人社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各事业单位人事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办理。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智桂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智桂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桂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智桂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智桂通”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29日加快推进“智桂通”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1〕105号),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满足公众对政务服务从“能用”到“好用”的需求和对高效、多元移动服务的期待,加快推进“智桂通”超级应用集成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打造“智桂通”超级应用,提供多渠道、广覆盖的移动服务,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为全面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23年底前,全区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移动服务应用与“智桂通”整合接入达到2000个,集成服务内容,推出一批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基本实现全区移动端服务和公共数据运营统一入口,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2024年底前,全区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移动服务应用与“智桂通”应接尽接,数据服务和数据产品不断丰富,移动端应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形成以“智桂通”为总枢纽的全区移动端应用服务和公共数据运营体系。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之欧阳音创编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办法(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
(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二、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一)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一)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
关于外省户籍在广西参加高考的政策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 〕330 号)精神,现就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一)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9 月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 月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外来人员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 月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三)外来人员属于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历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我区时间满三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 月30 日止,满三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我区以来在我区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操作规范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号)(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列入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或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二)根据企业批准执行文件的不同,分别符合国发〔〕号、国发〔〕号、国阅〔〕号、中办发〔〕号、司法通〔〕号及国办发〔〕号、中办法〔〕号、桂办发〔〕号以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印发的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县内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六、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份(附件);(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通知或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关闭破产批复份;(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份;(四)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份。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3 /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桂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人才,是指在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主要包括:(一)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其中,D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E层次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尚未认定人才层次,但符合当年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规定条件,达到相应层级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二)达到所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并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行业、单位)评审破格条件(不含在基层单位工作年限条件)的人才。
(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团队带头人。
该类人员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对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桂劳社发[2007]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7.02.02【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2日桂劳社发〔2007〕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以下简称《决定》),不断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问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之和。
从2007年1月1日起,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计算问题从2007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含缴费基数年度)统一按自然年度确定,即每年1至12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核定问题(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有视同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其缴费工资指数才能记为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进入企业后参保缴费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其原有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接进入企业,此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桂政办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桂人社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7〕2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的函》(人社养司函〔2016〕84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计发办法适用于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务升降人员),包括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后晋升职级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二、计发办法职务升降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时,先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本人的老办法待遇标准Q,再以职务升降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与职务升降前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出“A×M+B+C”的差额(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该差额在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H,Q+H为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的老办法待遇标准。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A×M+B+C)×∏(1+Gn-1)+n=2015n[(A'×M+B'+C')-(A×M+B+C)]×∏(1+Gn-1),n=升降年度对于过渡期内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最后一次职务(技术职称)升降时间计算累计待遇差H。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桂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公务员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自治区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桂政办发[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我区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桂政办发〔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不容忽视的挤奶厅待挤(厅)区建设
不容忽视的挤奶厅待挤(厅)区建设
韦人
【期刊名称】《今日畜牧兽医》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奶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奶牛养殖量逐年增长,全国各地建立了很多规模奶牛场(园区)j特别是蒙牛、伊利等各地的大型乳品企业建立的规模奶牛场很是规范,严格树立以牛为本的思想,考虑奶牛的福利待遇因素,各种设施配套完整,在挤奶厅可以见到很规格的奶牛待挤(厅)区。
但是有不少规模奶牛场,特别是出户入园以后建立的奶牛园区。
虽然都花费大量资金建立了机械化挤奶大厅,
【总页数】1页(P44-44)
【作者】韦人
【作者单位】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农牧局,宁夏银川750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7.21
【相关文献】
1.挤奶厅待挤区建设不容忽视 [J],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教育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校舍抗震设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局关于加快广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
5.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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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国营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国营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计发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桂政办[1992]10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2.07.15
【实施日期】1992.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
国营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计发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桂政办〔1992〕105号1992年7月15日)
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国营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计发办法的报告》,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自治区劳动厅反映。
关于调整国营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
补助费计发办法的请示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发给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办〔1988〕53号下达后,对我区贯彻执行国家的退休制度,妥善安排
退休、退职职工生活,起了积极作用。
近来,有不少部门和单位反映,困难补助费的计发办法不尽合理。
现就适当调整国营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困难补助费的计发办法请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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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08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