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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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央人民政府在 今天成立了!
升国旗
54 门大炮齐发。54 门礼炮代表我国 54 个 民族(我国现有 56 个民族,54 个是根据当时的 统计数字),28 响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 民英勇奋斗的 28 年(中国共产党从 1921 年建立 到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正好经历了 28 年的艰苦历程)。
反义词
挺立—( 弯曲) 汇集—( )分散 庄严—( 轻浮) 肃静—( )喧哗
1949 年 10 月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 立,在首都北京举行典礼。 参加开国大典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 席、副主席、各位委员,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 体代表,有工人、农民、学校师生、机关工作人员、 城防部队,总数达三十万人。观礼台上还有外宾。
开国大典
中国共产党自 1921 年成立以来,领导全国人民 为推翻压在头上的 “三座大山” 进行了许许多多可 歌可泣的顽强斗争,中国人民终于迎来了全国的大解 放,迎来了 “开国大典” 的盛况。从此,人民当家 作主的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了!
开国大典盛况
近义词
挺立 —( 耸)立 汇集 —( )聚集 鼓舞 —(鼓励) 庄严 —( )庄重
毛主席宣读中央人民政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告
阅兵式
群众游行
大典 前
开 国 大典 大中 典
大典 后
人员广泛 布置精细 场面红火
宣布成立 升旗鸣炮 宣读公告 阅兵盛况 游行壮景
盛况空前
热烈庄严
声隆 势重 浩庄 大严
光明充满北京城
假如 1949 年 10 月 1 日,你就站在天安门广场 上参加了开国大典,你会看到些什么,又会想到些 什么呢? 请以 “1949 年 10 月 1 日,我站在天安门 广场上 …… ” 开头写一段话。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增强我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或我行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受托行的业务范围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第六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比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86]40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Jiangxi Provinc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guarantee deposit mana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保证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缴存保证金第五条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

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

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

《解密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房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我国实施了住房公积金政策,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其中,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那么,究竟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这项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式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深入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概述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是指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手续费。

这些手续费主要包括贷款利率、评估费、银行手续费、保证金等。

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因此成为了热门话题。

二、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的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的计算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是银行对提供贷款所收取的报酬,一般以年利率计算。

贷款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职工的还款压力,因此需要重点关注。

2.评估费:评估费是银行对购房物业进行估值所收取的费用。

估值费用的高低与购房物业的实际价值息息相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

3.银行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包括贷款申请费、管理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与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成本有关,需要注重透明度和合理性。

4.保证金:保证金是职工在贷款期间需要向银行交纳的一定金额,作为贷款的保障。

保证金的数额一般由银行根据贷款金额和职工信用情况来确定。

通过以上的计算方式,我们不难发现,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是由多个方面的费用所构成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计算。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标准,住房公积金支付给银行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对于这一点,我持积极的态度。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03-9-1)(2000年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根据贷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贷款年限来确定的。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是由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操作的,他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昌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资金=月缴存额×贷款年限×12
其中,月缴存额是指贷款申请人每个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可以通过单位缴存比例和工资来计算得出。

贷款年限是指贷款申请人希望选择的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10年、15年、20年或者25年等。

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1:首先确定贷款申请人的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月工资×单位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是根据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来确定的,一般为8%或10%。

步骤2:确定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是根据贷款申请人的需要和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来确定的,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

步骤3:根据公式进行计算。

将月缴存额、贷款年限代入公式,即可得到可贷资金的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南昌公积金贷款还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贷款人的年龄、信用记录等也会对贷款额度产生影响。

总之,南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是根据月缴存额和贷款年限来确定的,透过这个公式,贷款申请人可以大致了解自己的可贷资金额度,从而做出更明智的贷款决策。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8.15•【文号】银发[2002]247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002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等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

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03-9-1)(2000年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委托贷款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1. 引言委托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受托人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贷款形式。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双方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2.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进行贷款发放与管理的贷款方式。

委托人是资金提供方,受托人是资金使用方。

委托贷款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委托的程序3.1 委托人提出贷款委托申请,并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贷款材料和信息。

3.2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贷款委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3.3 受托人根据审核结果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3.4 如受托人受理委托贷款申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3.5 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监督和管理借款人的贷款使用。

4. 委托贷款的管理要求4.1 受托人应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和监控。

4.2 受托人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定期更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需求。

4.3 受托人应该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审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4.4 受托人应该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发放和回收的情况。

4.5 受托人应该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贷款的使用情况和风险预警情况。

5. 委托贷款的监督和检查5.1 委托人有权随时对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贷款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5.3 受托人应该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委托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6. 违约和争议解决6.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贷款委托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2 对于因贷款委托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南昌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
1.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南昌市本地户籍居民,即南昌市民。

对于非南昌
市户籍人员,也可以根据南昌市居住地缴纳公积金的规定进行申请。

其次,申请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公积金,通常是连续缴纳公积金六个月
以上。

而且,缴纳公积金的金额也有一定要求,通常是按照申请人工资的
一定比例来计算。

2.贷款额度
南昌市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也有一定限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南昌市
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值的70%。

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申请人,最高可贷额度为总价值的80%。

同时,贷款额度还与申请人的月收入
和还款能力相关。

3.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通常比商业贷款更有优势。

根据南昌市的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利率分为基准利率和公积金利率组成。

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规定,公积金利率则由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一般较低。

4.还款方式
南昌市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选择。

等额本金还款是指每期还款金额相等,每月还款额逐渐减少;而等额
本息还款是指每月还款金额相等,但利息占比逐渐减少。

5.计息及贷款期限
南昌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是按月计息,即月利率乘以贷款余额。

贷款期限通常为5年至30年不等,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可以自行选择还款期限。

总的来说,南昌市公积金贷款具有申请条件简单、利率较低等优势,为南昌市民提供了便捷的贷款方式。

当然,在申请贷款前,申请人也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做好还款能力的评估和规划,以确保贷款的顺利申请和还款。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26号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94]财综字第126号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正文:---------------------------------------------------------------------------------------------------------------------------------------------------- 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五条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

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在南昌,许多人都有购房的需求,而公积金贷款成为了许多人选择的首选。

那么,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下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般来说,南昌市的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供职于南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

这些单位的员工,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

具体来说,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南昌市有稳定的工作,并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2. 持有南昌市户口或在南昌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3. 年龄在18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4.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名下不能有其他房产;5.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一旦符合了上述条件,接下来就是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具体来说,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流程如下: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工作单位证明、社保或公积金缴纳证明等。

第二步,申请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到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和办理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还需要填写相关的贷款申请表。

第三步,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将收到一份贷款批准通知书。

第四步,申请人需要将贷款批准通知书交给所购房屋的开发商或卖方。

开发商或卖方将根据通知书的金额,与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步,申请人需要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缴纳首付款。

第六步,南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将贷款金额划入购房者的账户。

第七步,申请人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按时还款。

通过以上的流程,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就可以顺利办理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所以在办理贷款前,最好先了解清楚相关的规定和流程。

南昌商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相对较为简单,只要符合了相关要求,就可以办理贷款了。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8•【文号】银货政[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银货政[1999]3号1999年1月8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根据俞正声部长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并报请行领导同意。

现将意见函复如下:公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也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逐年增加,业务的逐年扩大,“中心”超越权限、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日趋明显,已影响到住房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在这一点上有关部门已基本达成共识。

一、“中心”办理金融业务的表现1.一些“中心”要求单位将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存入“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表面上看,资金存到银行,但实际上是由“中心”对单位计息、付息,“中心”办理了银行存款业务。

同时,“中心”支付给单位和职工的利息低于“中心”从银行得到的利息,“中心”坐吃一块利差,侵害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2.一些“中心”不通过银行直接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有的甚至将住房资金投向与房改无关的商业性项目,挤占、挪用住房资金,正在或已经造成住房资金损失。

3.即使按照现行做法实行委托贷款,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目前的委托贷款分为全权委托和特定委托,已违反了有关规定,真正意义的委托贷款只能是银行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信贷风险,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二是由于政策性住房资金的所有权不是“中心”的,是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一旦造成法律纠纷,后果难测;三是“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要求职工个人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四是“中心”的财务管理办法难以制定。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关键是对“中心运作”的理解持不同意见,“中心”认为是资金上的运作,我们认为是管理上的运作。

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

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

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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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7.07.04
•【文号】银条法[1997]41号
•【施行日期】1997.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问题的答复
(1997年7月4日银条法[1997]41号)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中行景德镇市分行有关存、贷款业务是否属委托存、贷款业务范围的请示》(赣银字[1997]16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6年12月24日和1993年3月8日先后发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规范委托贷款业务。

从航空航天工业部602所研究所基建处与中国银行江西省信托咨询公司景德镇市办事处(下称景德镇办事处)订立的“协议”和国际豪景实业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办事处订立的“融资协议”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委托贷款业务的特征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属于委托贷款业务范围。

你分行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对当地不讲信誉的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应在信贷、结算等方面采取适当的联合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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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方面的作用,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金融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运用筹集的公积金,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采取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可抵押的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委托人是指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银行;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职工个人;保险人是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抵押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是指委托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受托人发放的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按规定足额缴存公积金;(四)有购买住房合法的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五)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六)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七)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所购、建住房价款的70%以内,同时不能超过委托人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每户在未全部清偿公积金贷款之前仅限贷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期限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且同时不能超过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限。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填写《南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并向委托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借款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empirenews.page--]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单位出具各自经济收入的证明;(三)购买住房的,应出具合法的住房购销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土地管理、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对自有住房进行翻建、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产权证明;(四)出具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购、建房首付款的证明;(五)借款人配偶方或家庭主要直系亲属偿还贷款承诺书;(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七)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四条经委托人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由委托人通知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办理有关贷款手续:1、采取住房抵押方式贷款的: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②抵押人与受托人签订抵押合同、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③抵押人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④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⑤抵押人按《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规定办理抵押住房保险。

2、采取质押方式贷款的:①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②出质人与受托人签订质押合同;③由受托人办理合同的公证。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填写借款借据,由受托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六条借款人应从借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最后一次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计算公式为:12×贷款年限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贷款年限-1(1+月利率)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可采取下列还款方式之一进行还款:1、到受托人指定会计专柜处用现金偿还;2、在受托人处办储蓄卡、信用卡委托受托人按月代扣偿还。

采用委托扣款的,借款人应事先与受托人签订贷款委托扣款协议;3、由受托人委托借款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借款人工资偿还;4、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偿还贷款。

采取这种方式的,必须一次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贷款期内,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合同约定时间的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empirenews.page--]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在借款期内,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按实际使用期限结计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向受托人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后,经受托人同意,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经受托人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二、调整还款计划的提前部分还本,应有一定的限制额度。

超过限额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还款计划,即还款期限不变,分期还款额作相应调整;低于限额提前还款的不调整还款计划。

第六章住房抵押第二十一条住房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时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若以其他住房抵押时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或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五条住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对设定的抵押物造成损坏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抵押合同由受托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有价证券质押第二十六条采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第二十七条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八章住房保险第二十八条用住房抵押贷款时,抵押人必须办理住房保险。

第二十九条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托人保管。

第三十条住房保险,按照《南昌市职工抵押住房保险试行条款》执行。

第九章合同变更第三十一条合同变更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保险人及其它有关各方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empirenews.page--]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章违约及处置第三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3、未经抵押权人(质权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受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或受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7、抵押(质押)人、保证人违反抵押(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监护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七条处置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委托人应将超过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八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规定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人、委托人、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条受托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与委托人签订的贷款委托合同。

受托人未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的贷款形成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对受托人挪用委托贷款基金作为他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委托方工作人员在审核贷款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委托方强令受托方违规发放贷款或受托方的工作人员对强令其违规发放贷款未予拒绝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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