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总结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 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 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外国法制史主要内容提纲
一、古代外国法制史
1、远古时期:古埃及法制史
(1)早期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制发展自有记载的最早时期,多有利用神人主宰的ほか念头,尊崇祖先的崇敬亦有所体现。
(2)古埃及社会规范:古埃及的社会规范有谨慎、恭顺、勤勉、手足之情等基本准则,由君王和司法机关制定并施行,其发展达到了一定的规模。
2、古代波斯法制史
(1)古代波斯王国:古代波斯王国分为伊朗王国、阿富汗王国和波斯王国三大部分,其中波斯王国是古代东亚地区最大的一个帝国。
(2)波斯法律:波斯法律有“阿兹特克”法典,这是一部由波斯士兵创立的法典,结合了古代伊朗和阿富汗的法律。
3、古希腊法制史
(1)古希腊社会制度:古希腊社会分为民主政体、共和政体和王国政体,各有不同。
(2)古希腊法律:古希腊法律源于宗教和神话,以婪科普特神之谕构成法律体系,以普罗米修斯法典为代表。
4、古罗马法制史
(1)古罗马政治体系:古罗马政治体系分为共和政体和帝国政体,其中属帝国政体的后期罗马法制发展为最精致完备的法律体系。
(2)古罗马法律:古罗马法律以“罗马法典”为代表,是一套精致、完备且具有高度系统性的法律。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1、古代奴隶制法共同的特点: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
(1)各国的法均从习惯法开始,经过一个阶段才出现成文法,着重宣扬“君权神授思想”。
(2)代表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法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
(3)体现奴隶主统治阶级的意志,把奴隶视为物件、权利的客体,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以及法的规范中起初都保留一些原始公社的残余。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特点:(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
(3)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
3、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颁布的,法典原文刻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其立法思想:(1)极力宣扬推行“君权神授”思想。
(2)为了“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
(3)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4、古印度法的特征:(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5、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该法典(12卷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刻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3.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5.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6.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的奴役制。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7.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8.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
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传唤被告仍由原告为之。
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9.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舍,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读外国法制史就像一场奇妙的穿越之旅,我跟着那些古老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故事,在不同的国家和时代里穿梭,那感觉就像是在翻一本超级有趣又充满神秘色彩的历史大书。
再到古希腊,那是一个充满智慧和民主光辉的地方。
他们的法律和他们的哲学一样迷人。
雅典的民主制度下的法律,让公民都能参与到政治和法律事务中来。
我就想象自己是一个雅典公民,穿着长袍,在广场上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律的制定和审判案件。
不过呢,这种民主也不是完美的,毕竟那时候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有这些权利,妇女、奴隶和外邦人都被排除在外。
这就像一个漂亮的蛋糕,外表看起来很诱人,但只有一部分人能吃到。
古罗马就更不用说了,那可是外国法制史上的超级巨星。
罗马法的影响就像一张巨大的网,几乎覆盖了整个欧洲甚至更远的地方。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就像是一个法律的进化史。
从最初的习惯法到后来的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每一步都反映了罗马帝国不断扩张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我读的时候就在想,罗马人怎么这么会搞法律呢?他们的法律概念超级细致,什么物权、债权之类的,感觉就像把社会关系都拆成一个个小零件,然后用法律把它们组装起来。
而且罗马法的很多原则到现在都还在用,就像一个活了几千年的老寿星,还一直在现代社会发挥着余热。
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就有点像一个大杂烩。
教会法和世俗法相互交织,就像两根绳子拧在一起。
教会法那时候权力可大了,管着人们的灵魂,还对很多世俗事务指手画脚。
比如说婚姻,教会法规定了很多关于婚姻的规则,什么近亲不能结婚之类的。
那时候的人要是想结婚,还得先看看教会同不同意呢。
不过这种教会法和世俗法的交织也让欧洲的法律发展变得很复杂,就像走迷宫一样,有时候都分不清到底是宗教信仰在主导还是世俗权力在起作用。
英国的普通法也很有特色。
它的判例法传统就像是一棵大树,不断地生长出新的枝叶。
法官们就像园丁一样,通过一个个的判例来修剪和塑造这棵大树。
普通法的发展是一种渐进式的,就像小步慢跑一样,慢慢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重点
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汉莫拉比法典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知道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备的一部法律文献,是两河流域各奴隶制城市国家法律的集大成者,在世界法律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占据源头地位。
其立法思想:1.君权神授。
2、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武器。
3、法律具有维护国家统一安定和繁荣经济的作用。
4、强调法律的神圣性、连续性和永恒性。
特点: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5、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印度法:渊源:1、吠陀经。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
2、法经。
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
3、法典。
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1)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2)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3)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5、国王敕令。
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
基本特点:1、具有宗教法的性质。
2、奴隶制的“种姓制度”贯穿其间,并为其精髓。
摩奴法典摩奴法典:古鳊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汇编。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实际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习惯编制而成,印度学者认为制定于公元3-4世纪之间。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是一部关于法制发展的重要著作,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演变的深入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不同国家的法制发展轨迹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制史对于理解国家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首先,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制史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不同国家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例如,古希腊罗马法律的影响,法国大革命对法律制度的改革,英国普通法的形成等等,这些都是不同国家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通过对这些事件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变过程。
这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其次,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的发展和文化传承。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文化和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演变。
例如,中国的封建法制,日本的律令制度,欧洲的封建制度等等,这些都是不同国家法制史上的重要事件,通过对这些事件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历史演变,同时也让我更加珍惜和热爱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
最后,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经济繁荣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综上所述,《外国法制史》是一部关于法制发展的重要著作,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历史演变的深入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不同国家的法制发展轨迹和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制史对于理解国家发展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性,同时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外国法制史精讲总结
1、自然人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1)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2)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2、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他们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3)《国法大全》的编纂(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四部法律)
1、《查士丁尼法典》,将历代罗马皇帝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以盖尤斯《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法学汇编》,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罗马法的发展
(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1、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外国法制史
1简述日耳曼法的特点和地位:特点:以团体为本位。
贯彻属人主义原则。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缺乏抽象性。
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
具有世俗性。
地位:是西欧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世俗法,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日耳曼法导致和直接影响了封建法的形成,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以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丰富了人类的法律库,并提示我们要多角度的来认识法律现象;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2教会法的特征与影响:特征: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义上的国家法;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法,相对的体系完备性和系统化;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权力的不断扩大,教会法演变成一种超越国界的,带有综合性,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世俗封建性和体系完备性的特点。
影响:教会法作为基督教发展的产物,其适用范围超出了寺院的限制,渗透到世俗法的各个领域;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诉讼法方面,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的”良心原则”,后来发展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
并且以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取代了落后的诉讼证据制度;刑法方面,注重对犯人进行灵魂的感化和道德矫正,主张通过监禁给犯人反省的机会,这对于近代刑法理论和教育刑法思想有很大的影响;国际法方面,国际法的发展开始于“基督徒间的法律”,教会以基督教的教义和道德指定了国际关系的准则。
3分析古代奴隶制时期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异同:不同:发达程度,东方奴隶制法的发展速度较缓慢,西方则发展较快;民主程度,东方大多数采取君主专制制度,其法律不可避免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西方多数采取民主共和制成贵族共和制,所以法律也不同程度具有某些民主因素;立法指导思想,古代东方各国法一般宣布为“神”所援手,神权主义,而西方则消除宗教的影响,法律成为独立的领域;立法权,东方一般属于国王,西方则属于国家机关。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楔形文字法名词解释: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穆创建了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
《乌尔纳穆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汉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他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是缓和了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印度法(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
(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与宗教纠缠在一起,法律的渊源与宗教经典密不可分。
内容大概包括: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诏令。
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为刹帝利,即无视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前三种被称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以因如教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即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只见戒备森严。
印度法系:由于印度侨民的移居,由于婆罗门教和佛教的传播,也是由于当时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渴望模仿印度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强化王权,印度的宗教文化便在这一地区得以流传,出现了许多印度化王国。
模仿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则是印度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此形成了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
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国家的灭亡,印度法系称为历史遗迹,被认定为死法系,但他的影响是不容忽略的。
古希腊法梭伦改革(公元前594):1)颁布解负令,拔除记债碑,抵押品物归原主,禁止人身奴隶和买卖奴隶。
2)以拥有的才产的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
3)新设陪审法庭,四百人议事会。
4)经济方面禁止输出谷物,只许输出橄榄油和酒,鼓励种植经济作物和造船,鼓励传授技术,准许外邦手艺人居住雅典,使雅典经济迅速过度到集约型的果园和园圃经济,为发展工商业奠定经济基础。
外国法制史考点概要
第一节罗马法知识点一:罗马法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二)《十二表法》的制定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知识点二:罗马法的发展(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1、市民法2、万民法(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1、《查士丁尼法典》。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4、《查士丁尼新律》。
知识点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2、罗马法的分类知识点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1、自然人。
【注意】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构成2、法人3、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二)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2.程式诉讼3.特别诉讼知识点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一)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主要体现在:一是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二是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
三是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以及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四是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第二节英美法系知识点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读外国法制史就像是一场跨越时空的奇妙旅行,你跟着不同国家的法律发展轨迹,一会儿在古埃及的尼罗河边看他们如何处理纠纷,一会儿又跑到古希腊的广场上围观公民大会讨论法律条文。
咱先说说古埃及吧。
那时候的法律感觉特别神秘,和他们的宗教、神话啥的纠缠不清。
就好像他们的法律不是单纯的规则,而是神的旨意一样。
比如说,要是有人犯了错,惩罚说不定还和什么神的诅咒有点关系呢。
这让我觉得,在古埃及,法律不仅仅是约束人的东西,更是一种对神的敬畏的体现。
再到古希腊,那可真是民主法治的源头。
他们的公民可牛了,能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审判。
我就想啊,要是我生活在那个时候的雅典,是不是也能在公民大会上站起来大声发表自己对法律的看法呢?这民主也有它的小毛病。
像苏格拉底被审判处死,就有点让人觉得这民主有时候也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这就告诉我们,法治这事儿啊,得有个度,不能光听大多数人的,还得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中世纪的欧洲法律就有点乱套了。
教会法和世俗法搅和在一起,那时候的人估计都得晕头转向的。
教会法管着人的灵魂,世俗法管着人的身体,这就好比一个人有两个老板,还都特别严厉,真不知道当时的老百姓是怎么熬过来的。
这也说明了在那个宗教势力强大的时代,法律是很难独立发展的,总是被宗教牵着鼻子走。
读完外国法制史,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这东西,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跟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化的。
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它自己的特色,都是在自己的历史、文化、政治背景下产生的。
而且,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还会互相影响、互相学习。
就像我们现在的法律,也吸收了很多外国法律中的优秀成分。
这就好比是一场全球范围的法律大派对,大家都带着自己的拿手好菜(法律特色),然后互相分享、互相借鉴。
这也让我明白,法律的发展是没有尽头的,它总是要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不断地完善自己。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
外国法制史读后感《外国法制史》是一部关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历史的著作,通过对各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变革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制度对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作用。
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对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本书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历程进行详细的描述,使我对各国法制史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分析和比较,展现了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和特点。
例如,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以其严谨的体系和完善的规范而闻名于世,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中世纪欧洲的封建法制则在农奴制度下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成为当时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石;而现代法律制度则在法国大革命和英国议会革命等历史事件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为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对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和特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其次,本书通过对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探讨,使我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制度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进行分析,阐述了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者指出,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为罗马帝国的繁荣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中世纪欧洲的封建法制为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现代法律制度则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对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进行分析,我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最后,本书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使我对未来法律制度的发展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当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展望了未来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例如,作者指出,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各国法律制度将更加趋向于规范化和标准化,国际法律制度也将更加趋向于一体化和统一化。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注意:以上文档仅供参考,由AI助手生成,部分内容可能不准确或过于简略,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导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②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1、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2、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3、时间范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含义:(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外国部分-《十二表法》:罗马的第一部成为法,篇目其特征为: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
他总结了前一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奠定了基础.ﻭ二、罗马法的:ﻭ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法律体系的: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法律.2、法学家活动的:两学流派(萨比努斯学派和普罗库鲁斯学派);五学家(盖优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提努斯)。
ﻭ3、《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学说会纂》、《法学阶梯》、《新律》。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1、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制定的决议;长的告示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罗马法的分类: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公法与私法;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最高裁判法;根据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内容不同: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四、罗马法的基本内容:1、人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人格由自由权、身份权、家族权构成.身份全丧失成为“人格减等”。
古罗马尚没有出现法人一词,但有法人制度的萌芽,作为权利主体的团体分为社团和财团。
罗马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由有夫权婚姻(要式婚姻)逐渐过渡到无夫权婚姻(略式婚姻)。
2、物法:物法是罗马法德主体和核心。
由物权、债法和继承三部分构成。
3、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五、罗马法的复兴:注意两学派: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ﻭ英美法系ﻭ一、法的:ﻭ1、资产阶级后法的变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内阁成为最高行机关;普通法和横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ﻭ2、现代法的: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通、秘密、平等、公正的制度;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欧盟法成为的重要渊源。
外国法制史
1、血亲复仇是日耳曼人对侵权行为实行的原则,就是由被害人亲属团体加害人用其团体实行对等报复,复仇不必经过审判机关批准,但必须公开进行,其他亲属团严守中立,后来,血亲复仇逐渐为支付赎罪金所取代2、日耳曼人的诉讼证据(1)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是具体的法律(4)是的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3、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1)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2)以日耳曼法发展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于的法律(3)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4、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
刑法、诉讼法等等也都是有规定,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影响深远5、《米兰令》:是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于公元313年发布的一个带令,内容要是停止迫害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它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6、《圣经》: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圣经》包括《旧约》和《新约》,其核心教义是创世说、原罪与救赎说、天堂地狱说等。
7、“十诫”:相传犹太教创始人摩西制定,是犹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也是人类混子早的法律之一。
“十诫”即教徒必须遵守的十诫命,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拜别神,理光可制造和敬拜偶像,不可妄称上帝名字,须守安息日为圣日,须孝顺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别人妻子、财物。
“十诫”对基督教法律的形成具重大意义。
7、《格拉蒂安教令集》:也译为《历代教令提要》或《教会法规歧异汇编》,是波伦亚大学的僧侣格拉蒂安于1140年编辑的一部教令集。
它是最早出现的教令集在当时不仅成为大学的教材,而且为宗教法庭泛适用。
8、《教会法大全》:也称《宗教法大全》或《寺院大全》。
最新中央电大外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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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古代东方法1、古代东方法的特征:1.与专制有关(形式不同)2.宗教高于法律;某些法律服务于宗教3.内容粗糙,结构不严谨,抽象的法律原则与概念较少,多为习惯与判例4.有关私权的债权法,财产法规定较少5.习惯在某种意义上比法律重要6.刑罚野蛮苛刻,肉刑适用广泛2、中国法与古代东方法之间的异同:相同点:专制主义,法律居于政治权力之下,行政与法律合一;体系简陋,内容粗糙,以刑为主。
区别:对于宗教中国不大执着,崇尚不同来源的神灵;形成以礼教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多种思想交汇;较其他法律更加文明,不提倡同态复仇等原始习惯。
一、古埃及法1、“能言善辩的农民”从众官员对于廉西发布命令的异议可以看出在古埃及社会习惯往往比法律更重要;从农民九次申述后“使国王高兴”可以看出长官的意愿比法律的作用更大。
法律地位低下,作用甚小。
二、古巴比伦法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期间,制定的一部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代表了其发展的顶峰。
法典分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正文共计282条,集中反映了当时奴隶制社会的法律社会关系,对后世有着重要影响。
2、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代左右的西亚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其法律结构体系较完整,法典内容涉及面广,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以判例为主,法律条文的世俗性色彩浓厚。
约公元前1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衰亡消失。
三、古印度法1、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前三种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2、佛教对于古印度法律的影响古印度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属物,宗教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法律渊源及内容的相应变化。
在古印度孔雀王朝第三任国王阿育王时代,佛教成为古印度国教。
一、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孔雀王朝时佛教被定为国教后,佛教的经典“三藏”便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佛教提倡终生平等,对于婆罗门教的种姓制度有突破意义三、由于印度宗教的发展具有连续性,法律也具有连续性;佛教被改革过的婆罗门教所取代。
佛教对古印度法律的影响很有限。
四、古希伯莱法1、摩西十诫不可信仰除耶和华以外他神;不可雕刻偶像崇拜异教;不可妄称主耶和华之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伪证陷害他人;不可贪恋他人财物与妻子;须得孝敬父母;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2、摩西五经《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3、耶和华信仰与古希伯莱法律之间的关系耶和华信仰是古希伯来法律的核心和源头,古希伯来法律与耶和华信仰合为一体,密不可分。
以耶和华为信仰而编撰的《摩西五经》完成,犹太教法成为了希伯来法的基础和核心。
1、耶和华信仰规定了古希伯来法律中的纳税义务2、希伯来法律确认上帝对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一般不允许买卖3、所有债权、婚姻关系的确认宣誓都必须对耶和华4、违反宗教规范惩罚十分严重5、宗教领袖与祭司阶层掌握司法权·古代西方法希腊法与罗马法之间有怎样的联系?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
罗马法继承希腊法,将古代西方法发扬到极致。
继承了希腊法中的自然法理论(由希腊斯多噶学派提出,自然正义高于人类规则,人类可以认识自然法)、权利本位观念(每个公民的所有权、债权、参政议政权)、某些法律文本(罗德岛的海商法、雅典的债权法与诉讼法)、民主宪政思想。
一、古希腊法1、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
它是在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由公民在陶片上写下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即被宣布为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人,继而被放逐出雅典城邦十年。
被放逐者无权辩护,放逐期间,被放逐者的公民权和财产权得以保留,放逐期满回到城邦后自动恢复。
2、雅典的宪政是如何形成的梭伦: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将公民按财产多寡划分四个等级,不同等级担任不同公职;提高公民大会地位;创立四百人会议及陪审法院。
克里斯提尼:取消原有部落制,划分十选区;改四百人会议为五百人议事会,每选区选举五十人产生;创制陶片放逐法。
阿菲尔特:进一步剥夺贵族的权力,建立了对“不法申诉制度”。
伯里克利:除十将军委员会外,对所有等级开放所有公职;公民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为其常设机构;陪审法院处理重大案件,由十选区抽签产生,对公民大会决议有最后批准权;实行公职津贴补助,鼓励贫穷公民参政。
3、雅典与斯巴达的法律制度差异?如何评价?(理想化宪政的局限性)1.维护基本制度不同:雅典为奴隶制民主制度;斯巴达为军事贵族寡头制。
2.雅典以成文法为主,斯巴达以习惯法为主。
3.雅典保护个人权益与私权,财产权;斯巴达强调集体意识与国家观念。
4.雅典法律忽视妇女地位与权力,斯巴达妇女受人尊敬,掌握家庭财政5.雅典立法保护和鼓励商业发展,私有化程度较高,开展航海;斯巴达限制商业,严禁土地买卖评价:1.效率低下2.党派斗争,政治混乱,常处于无政府状态3.阶级性局限4.民众容易陷入盲目,受蛊惑进入集体性狂热5.没有相应的限制权力的法律约束,容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二、古罗马法1、十二铜表法是公元前451-450年,罗马贵族元老院迫于保民官及民众压力而制定的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
它包括了债务、婚姻、继承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内容,是早期罗马国家习惯法的汇编,表现出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及统治秩序的特征,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国法大全是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时期,在查士丁尼皇帝生前及死后一段时间内进行的系统编纂的法典汇编的统称。
它由《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以及《查士丁尼新律》四部分组成,是奴隶制世代历史上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3、注释法学派西欧11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一支新的法律思想派别,因其学者采用注释的方法研究罗马法,故而得名。
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重点,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研究中心,其创始人为伊尔纳留斯,代表人物有阿佐、亚库修斯等,其研究为罗马法的复兴奠定了基础。
4、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市民法:调整国家行政,诉讼程序,婚姻、继承、家庭保守性强形式主义色彩浓厚由最高裁判官裁定万民法:调整债权、债务、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灵活性强吸收其他民族色彩,依据法官的法律意识由外事裁判官裁定两者互为补充。
AD212年卡拉卡拉皇帝《安东尼敕令》帝国公民权的广泛授予。
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将两者合并。
5、罗马人法中完整的人格是怎么构成的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自由权: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也就无其它权利可言。
自由权的取得来自两方面,分别是生来自由人以及解放自由人。
父母为自由人,子女为生来自由人。
奴隶因为主人解放或法定解放的方式而成为解放自由人,成为权利主体,但其权利受一定限制。
市民权: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私权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讼权等。
市民身份的取得,有出生、法律宣布和皇帝赐予等方式。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授予所有自由人市民权。
至此,除奴隶外,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界限消除。
家族权: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罗马法,家父可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称“自权人”;其它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称为“他权人”。
家父是指具有自由人身份和罗马市民身份同时没有任何男性直系尊亲属的男子,不分年龄大小。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属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称为“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称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6、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过渡罗马早期:有夫权婚姻:特征:夫享特权,妻无权利。
基础:家庭利益目的: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共和国后期:无夫权婚姻:特征:夫无特权,夫妻独立。
基础:男女双方利益目的:“男女双方永久共同生活”,家庭生活家父权受到限制7、罗马私法对物权的基本分类(物是什么,物权的规定,所有权的几大权类,他物权的规定……)罗马法中,物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成为物,它包括有形物体和具体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力,如质权,役权等。
物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
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由法律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才受到保护。
物权内又有对物权和对人权之分,它与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联系在一起。
对物权内,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
按照物权标的归属,又分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标的属于权利人本人的,称自物权,属于他人的,称他物权。
其中,只有所有权属于自物权,其余的均属于他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任何行为的一切权利。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
所有权共分四类,分别是:市民所有权,其主体只能是罗马公民,且客体狭窄,(只有意大利半岛的土地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动产),权利的转移必须严格遵循曼兮帕蓄式、拟诉弃权式等方式进行;最高裁判官所有权,突破了市民所有权要式转移物的转移方式的严格规定,确认了以当事人协议或其它略式转移方式转移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是共和国后期广为流行的所有权形式;外省土地所有权,突破市民所有权关于市民所有权客体的限制。
它是伴随着罗马扩张中各行省土地买卖现象的普遍广泛产生而出现的,由国家通过最高裁判官的审判活动和告示予以确认;外来人所有权,突破了市民所有权关于所有权主体的限制。
帝国初期,罗马统治者通过万民法承认了外来人的所有权主体地位,赋予他们与罗马公民一样向右对财产实用、占有和支配的权利,从而产生。
他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直接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不能离开所有权而单独存在,而是基于他人的所有权所产生的物权。
·中世纪法为什么说近代西方法律的三大支柱是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 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的划分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罗马法中许多原则与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律所采用;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相当高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辞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渊源,近代西欧法律从日耳曼法中继承和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教会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长期制约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