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视野中的品格证据研究——以英美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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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立法与使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立法与使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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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Y ̄U l g巾品格i 据 立法与使用问题昀法律思 考 It  ̄ t 事i i : 正
湘 潭大 学法 学院 王 俊
[ 摘 要] 对品格 证据进行意 义解释 和法理分析, 历史渊源等对被 告人 品格证据的使 用的历程进行 多方 面的探 讨; 并从 在此基础 上, 就 美国关于被告人 品格证 据的立法与使 用问题进行剖析; 最后, 以美国为借鉴, 步提 出我 国关于被 告品格证据使 用的设想。 初 [ 关键 词] 品格 品格证 据 保释 决前调 查 陪审团
品 格 证 据 释 义 、 理 分 析 与 溯 源 法 下几个 因素: 首先, 告所被指控罪行 的严重性, 被 因为这是一个 明确 的并 对 于品格一词 的含义, 众说纷纭, 时难成定论 。 目前在证据法 中, 且 容易适用 的因素; 一 其次 , 检察官或警 察对被告追 究 的力 度也是一个 重 品格一词 至少有 以下 三种含义被使 用: 第一, 个人在其 所生存 的社 要 的因素; , 被告 以前 的犯罪 记录。值得一 提的是, 的背景 指一 再次 就是 被告 区环境中所享有 的声誉; , 个人 以特定方式行为 的倾 向性 ; 三, 与性格 因素在美 国没有被 列入是 否予 以保 释考量 的参考 因素, 因 第二 指一 第 其原 法官们认 为他们的工作负荷 太重, 没有时 间就 这些问题进行 调查, 指某人从前所发 生的特定事件, 曾因犯罪行为而被判 刑等 。 根据美 在于: 如 国权威的《 布莱克法律词典 》 于品格证据的解释是关于一个人 的个性 而且他们 怀疑被告不 能对此类调查 进行可信 的 回答 。 与之形成鲜 明 对 成为评 估 特征或 习性的证据, 一个人值得 称道 的或应 受责备 的秉 性, 于一 对 比的是被告人 品格证 据在英 国的保释 程序也被 广泛运 用, 是 是关 被告是否存在潜逃风险 的指标之一 。 个人在某一社区 中道德地位身份的证据 。 () - 品格证据在庭审 中的运用 品格证 据使用 的基本 规则是关 于一个 人品格 的证据, 不能提 出用 以支持 此人在 特定情况 会与其性 格有一 致的表现 的推论, 除非法律 有 在美 国刑事诉讼 中, 根据《 国联邦证据规则》 1 8 年) 4 4 b 美 ( 9 6 第 0 条( ) 关 错误 或者行为 的证据不 能用来证 明某人 的行为 明确的规定 。该规则 在刑事诉 讼中具体表现为禁止控诉方 由被告的一 之规定: 于其他犯罪 、 般 品格 推论 出被告在 特定情况 下的行 为如何, 许刑事 被告使用 同 与其品性具有一致性 而采纳来证明该人的 品性 。控诉方 在庭 审 中率先 但准 因 样 的推论 来否证( i v) d p oe自己的职责 , 是被告首先使用此 种推论, 提 出被 告的不 良性格 或性格倾 向作为攻 击对方 的证据是 不允许 的, sr 如果 l e tpr u pt no n cn e。被告在有 罪判 i i 法律也 准许检察官使用此一 种推论 。 般来 讲, L 在刑事审判 中禁止使 为它违 反了无 罪推定原 ̄ ( smp o fnoe c) 应推定为无罪 , 罪事实应 由控方 进行举证予 以证 明, 犯 所谓 用被告人不 良品性证 据对于英美法系 国家而言是很独特 的。在诸多其 决确定之 前, 因此 不允许 控诉方仅 仅提 他 国家 中, 基于常识, 被告人 的不 良品性证据不 仅具有可采性, 而且在庭 举证包 括控诉 方提 出证据责任 与说服 责任, 审 中率先被提 出。这些国家认为一个人 以前 的历史 与行 为对 于当前他 出被告 的不 良证 据或性格倾 向证据作为证 明被告有罪 的犯罪事实 。假 由于证据性 质 的 所面 临的刑事 指控问题具有关联性 。而英美法 系国家则 主张个人的品 如允许 控诉方 提 出被 告不 良性 格证据作 为攻击 之用, 极有可 能导致 陪审 团的误 判, 造成冤 假错案 , 16 年 的 Jra v 在 95 od n . 性 与其 当前 所面临 的指控并没 有关联 性, 此主 张并非基 于人类 的生活 关 系, t e 一案 法庭指 出如果 允许控诉方提 出被告不 良性 格来 证 明其犯 a[ 常识, 而是基 于一系列的政策考虑: 首先, 向推断本 身存 在缺陷, 倾 其运用 S t 。 中, 无异于推定被告有 罪。然而该条 同时规定, 出于其他 目的, 如果 有损 司法 的公 正。被告人的品性证据对于说 明与其 品性一致的行为而 罪 的话 , 机会 、 意图 、 准备 、 计划 、 明知 、 或者证明无过失或意 身份 言, 具有证明价值也 不是很大, 即使 而是微乎 其微。 一个一 贯诚实 的人, 比如证 明动机 、 “ 至 少偶尔也 有不那 么诚实 的时候; 让我们 可以完全 描述为 具有暴 外事件均可 以采纳 。 一个 无论 控诉 方何时反 驳被告 的品性证 据, 方 的证 据所涉 及的都 控诉 虐 品性 的人, 多场合下 针对不利局 面却做 出了平和 的反应 。而且, 在许 如果 我们所关 注的与 品性 一致 的行 为是诉讼 的主题, 那么, 也许 是因为 必须是 与被告所 提出的证据相关 的品格特性证据 。 存 在着 对个人的特殊压力藏 某种其他不平 常的环境 , 从而增加 了‘ 不符 ( 被告人品格证据在量刑 中的运用 三1 美 国法庭 审判结构是“ 二元化 ” 的。在 陪审团或法官裁决被告人有 合 品性 的’ 行为 的可能性 。 ” 其次 , 许审判 者聚焦 于个 案 中有 待证 明 允 0日至 3 内, 周 法官通常对罪 犯进行判刑 , 法官判刑 的主要依 的特定 问题 而非居 于次要 地位 的被 告之前 的所作所 为, 以有 效地避 罪 之后 的 1 可 判刑 前的报告 ”也称 为决前调查 ( rsne c vs gt n , 由 , PeetneI et ai )是 n i o 免 一种风 险, 特别是英美 法系 国家通 常采取 陪审团, 陪审 团既没有接受 据 是“ 法 过 法律培训 也欠 缺实践经 验, 因此极 其容易 受到被告 人之前不 良行 为 法 院 内设 的缓刑监 督部 门针对 已证 明有罪 的被告进 行的, 官据 以作 该证据调 查及其 报告为作 出判决 的法官 提供重要 的负面影 响。 美 国法 学家波斯纳 指 出: “ 对这 一类证据最 主要 的忧虑 , 出判决 的证 据调查 , 即使 并 不在 于它欠缺证 明价值 。危 险在于, 陪审 团将 赋予此类 证据过 的情况 。在许 多区判前调 查是 由法律或法 院规则要 求或确定 的, 一个 重 的证 明力 , 或者更有可 能的是, 审团将基 于不 充分 的证据 而做 出有 不要求此类 调查, 出判决 的法官也 可以基 于 自由裁 量权进 行判前 调 陪 作 有无前科 、 相关 的心理证据 、 一 罪 判决; 因为 陪审 团会认为: 既然被告 是犯罪阶层 中的一 员, 况且还可 能 查 。调查 的内容通常 为被 告人 的背景 、 上 已经实施 了尚未受 到强制 的其他 犯罪, 那么, 告对于正被 审判 的特 般 的社会 经 历, 述事 项通 常 源于 警方 的报 告 以及 对适 当人 士的 询 该被 定犯罪与否就 没有 什么关系 了。 最后, ” 存在着 与对不 公正偏见 的忧 虑 问。缓刑监督部 门根据调查报告并 结合 法律的规定提 出判刑 的具体 建 密切相关 的道德 忧虑, 即根据一个人 的品性 而非被 告的所作 所为定 罪 议 , 对于该决 前调查未必 一定采纳, 是一般他们 还是采 纳的 。由此 可 但 是完全错误 的。在 13 年 的P o . akwi 一案 中, 90 epl vZ e o t e z 大法官卡窦佐 见, 在对被告 人的量刑程 序 中是很重 视该被告 的品格 的, 品格的优 良与 指出:n i 果杀 人倾 向可作为被告犯 罪的明证之一来证 明反对被告, 么, 否在 一定 程 度上 影响 量刑 的 轻重, 那 比如 美 国《 利诺 伊 州刑 法 典》 伊 第 刑事证据规则长期 以来被信奉具 有保护无辜者之根本价值就必 须宣布 1 0 章第 5 05 节第 3 1 . 条规定 的诸多减轻事 由中就规定被 告人过去 没有 取消 。品性 从来不 是一个议题, 除非被告选 择把它作为议 题, 为止 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在这次犯 罪前 已过着很长时间 的守法生活 以及被告 迄今 这一直 是刑事 检控 的基 本规则 。当一位被 告站在 陪审 团的面前 时, 在 人的品德和态度表明他不会再犯其他罪 。u u 三 、 格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建构设想 品 某种 非 常真 实的 意义上 , 的生 活就重 新 开始 了, 他 这是 一 个受 审 的犯 被告人品格证据使用规 则主要涉及 的就是被告 品格 与案件待证事 人?法 律坚定 地反 对用证 明其 具有犯 罪倾 向之 品性或 经历 而给他 定 ? 罪?证据 排除背后 的原则, ? 不是 出于逻 辑, 而是 出于政策 。一个喜欢 争 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 以及 司法解 释没有明确规 但相 关法律规定 在一定程度 上体现 了��

品格证据规则研究

品格证据规则研究

内容摘要:品格证据规则作为证据法学的重要内容,并没有得到我国证据法学界的应有的重视。

事实上,品格证据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只是可能带来推理性偏见和伦理性偏见。

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判例较为合理地解决了这一冲突,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品格证据逻辑相关性偏见随着证据立法提上日程,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也日趋深入,但笔者遗憾地发现,我国证据法学界并没有给品格证据规则以应有的关注,不仅迄今无专文予以论述,就是一笔带过时也不乏偏颇和武断。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学中,品格证据规则占有非常重要地位,以至于众多的判例、立法与学者专著莫不与之相关,并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

笔者在此作一些粗浅的研究,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在那些最为频繁出现的相关性难题中,有很多都是关于品格证据的①。

由此品格证据成为证据法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并与传闻证据一起称为证据学上的两大难题。

它不仅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还包括被害人、证人的品格证据;不仅包括良好品格证据,还包括不良品格证据。

品格(character)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作出行的倾向性。

“在证据法条文中,它至少包括三种明确的含义,第一,是指某人在其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声名;第二,是指某人的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第三是指某人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曾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刑等。

”②良好品格可用下列方式来证明:在社区中的好名声(repute),别人对他的良好评价(opinion),没有犯罪记录,在其他场合的各种善行等。

相应地,不良品格可以用下列方式来证明:在社区中的坏名声,别人对他的不良评价,以前的有罪判决,其他不名誉行为,有犯过罪的同伴③,有证明有罪或不道德的物品(如恋童癖文学)等④。

品格证据这一概念具有很强的道德意味,关涉到某人的道德品质和是非评价。

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常用来描述品格的词汇感受到:诚实(honest),欺诈(dishonest),温和(peaceful),有暴力倾向(violence)⑤。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浅谈在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摘要品格证据作为当代证据法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常被使用,本文通过对品格证据的内涵,分类以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介绍,试图分析品格证据制度的利与弊,从而对我国建立相关制度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品格证据相关规定本土化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及其分类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一个人在特定情形下会基于已有的一定的品格特征来从事特定行为的证据。

[1]英美法系认为品格包含三层涵义:第一,指一个人的整体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体评价。

第二,指性格倾向,即一个人的某种特定行为方式。

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特殊事件,如先前的有罪判决。

情感意志(包括行动在内)所恒有的倾向或趋势,我便谓之性,①.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品格是一个复杂的心理结构系统,它是单独个体各种不同的性格特征的合成体,标示并指导主体的行为模式和取向。

大陆法系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一)、以诉讼主体为标准,可以将品格证据分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和证人的品格证据三种。

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是指由被告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或者由公诉方提供的控诉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此种品格证据在未成年犯罪中,常被使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品格证据,使法庭减轻处罚,或者能适用宽缓刑罚。

而公诉方对被告前科的证明实质上正是一种不利于被告的品格证据。

2、被害人品格证据。

指由被告人提供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来反驳被告人所举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

被害人的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在少数特定的犯罪情形中出现。

如在伤害案或者杀人案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常以被害人是黑社会人员或常寻衅滋事的闲杂人员为由,主张己方是正当防卫。

3、证人品格证据。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合理化运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合理化运用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合理化运用作者:杨昱姝杨雁来源:《理论观察》2022年第03期摘要:品格證据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其强大的推理功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将品格证据合理运用于企业合规的考察之中,也有助于填补我国侦查阶段的企业合规制度存在的空缺。

但是,我国仅有类似品格证据的规定散见于个别法条及司法解释之中;司法实践中对于品格证据的运用更是十分混乱。

为了充分发挥品格证据的独特作用,推动品格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合理化运用,就必须及时弥补立法上的缺失,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社会调查制度;合规调查;社会危险性;可采性规则;排除性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3 — 0097 — 04品格证据起源于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被定义为关于某个人一般的人格特质或倾向性以及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公众对该个人人品、道德方面评价的证据。

〔1〕换言之,能够证明一个主体品行是否端正的证据就是品格证据。

面对品格证据,我国立法和司法一向持有特别谨慎的态度,认为采用品格证据可能会引发裁判者的偏见,导致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的出现。

但是,品格证据即便不以法定的证据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会以其他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裁判者对于一个人的主观印象,进一步摇摆司法公正的天平。

由此,当下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混乱运用所造成的代价反而更大。

(一)社会调查制度中品格证据的运用我国目前仅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品格证据应用的代表之一。

然而,在刑事合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企业的合规调查中能否参考责任人及企业本身的品格证据还未明确。

明确将品格证据纳入调查范围中来,能够推动刑事合规制度的尽早启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118 法律英语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原则详解
文 / 汤文华
1. 什么是品格证据
品格证据(character evidence)是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中的专有概念。 概括而言,品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以此 来推论该人行为的证据。这里的“品格”不仅仅包含一个人的道德品质(moral qualities),还包括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方式等。在庭审实践中,品格 证据所要证明的客体涉及被告人、受害人和证人的品格、惯常的行为方式 及先前行为等。
2 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2017 年。 3 根据《布莱 克法律词典》,“品格”一词指:属于区别于其他人的道德品质的集合,是一个人 内在品质的一般表现形式。关于某人道德倾向或习惯或伦理品质的意见是专属于他 的,一个人综合的行为倾向或可能性可以通过其习惯、其具有的良好品格或其他品 格的一般声誉加以证明。 4 证据规则的存在不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世界,而是要确保 陪审员能够正确地考虑呈现给他们的事实。
③证人先前的定罪判决可以用来弹劾证人的可信性。(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to attacking a witness’s character for truthfulness by evidence of a criminal conviction: (1) for a crime that, in the convicting jurisdiction, was punishable by death or by imprisonment for more than one year, the evidence: … (2) for any crime regardless of the punishment, the evidence must be admitted if the court can readily determine that establishing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required proving—or the witness’s admitting—a dishonest act or false statement.)

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本土化研究

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本土化研究

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本土化研究【摘要】模糊理论是为了使研究问题更精确、更科学,并非陷入不可知论;而且是在近乎可以控制的模糊程度追求相对精确。

根据模糊进行推理,可知在性犯罪案件中,有性犯罪前科或者性倾向这种品格证据的被告人更愿意犯罪,因而更可能犯下正在被审判的性侵犯罪行,这使得品格证据在性侵犯案件中具有了相当程度的相关性,从而为性侵犯案件取证难问题找到了一条出路。

【关键词】模糊;精确;品格证据;性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从此以性骚扰方式表现出的性侵犯问题在中国终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包括强奸、性骚扰、猥亵儿童等现象在内的性侵犯给法律带来一个难题:取证难。

这是由于发案多在于隐蔽场所,行为多表现为接吻、拥抱、抚摩甚至暴力,只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被害人递交的物证等证据材料,很难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要想拿出控告的有利证据,以及打赢官司万分困难。

此时,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意义便突显出来;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理论的支持,加之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操作性不强,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的品格证据的重要性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也不适应现代社会法治的要求。

为解决上述难题,笔者拟从模糊学这一崭新的视角探研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进而找寻完善性侵犯案件中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运用途径。

一、模糊理论之概述从科学发展趋势来看,人文科学越来越多地运用模糊方法、统计方法、概率方法以及其他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发展起来的诸多新兴方法。

以追求自身理论的突破。

“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尤其是部门法专家,越来越多地发现,抽象的、明确的法律规则在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模糊不堪。

执法者常常在疑难案件面前抓耳挠腮、左右为难。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

浅议我国品格证据规则的构建与完善[摘要]品格证据规则广泛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是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规则已经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在具体的案例实践中,品格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用来指导案件的处理。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品格证据规则的规定很少,只是散布于几个模糊的法条中,且司法适用也存在诸多问题。

积极合理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对于完善我国品格证据规则体系,规范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现代意义上的品格证据规则建立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法规则,其理论研究已相当成熟,立法也较为完善。

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 条、澳大利亚1995 年《证据法》第94 条等。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品格证据不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能够确保程序公正,对于推动司法进步有许多积极意义。

近年来,品格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的探讨也逐渐发热。

但总体来看,立法上还是处于保守等待的理论研究阶段,没有做出严格且明确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些条文中有所涉及,且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品格证据被滥用、错用的情况。

因此,积极地借鉴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规则在立法和司法运用中的优点,结合我国司法的具体现状,建立既完善合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品格及品格规则的含义品格也指品性,是某人以特定的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某种行为的倾向性。

{1}在目前证据法学界,Peter Murphy的观点得到了众多证据法学者的广泛支持,成为一种共识。

他认为,“品格” 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熟悉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

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倾向。

第三,指一个人历史上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指犯罪前科。

”{2}品格所具有的独特性、积淀性、稳定性的特征成为我们认识、分析、判断一个人的重要基础。

对于品格证据,目前尚未有明确定义。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发表时间:2010-01-11T14:33:39.280Z 来源:《中外企业家》2009年第8期下供稿作者:薛莹[导读] 对品格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在何种范围内运用这一问题,英美国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薛莹(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4)摘要:对品格证据能否在刑事诉讼中运用,在何种范围内运用这一问题,英美国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这一角度阐述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问题,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品格证据不同态度的原因。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证据;运用规则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091-02一、品格证据概述依英美证据法,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

品格证据按其证明内容的不同,包含以下三类:(1)前科劣迹,指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曾因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被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况。

(2)名声,包括不好的名声和好名声。

不好的名声如说谎,常用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陈述不具有可信性、真实性;好的名声如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一向谨慎驾车的证据,以证明其在具体场合的行为。

(3)评价,指与诉讼参与人较熟悉的人,对其品性、能力、性格的看法与意见。

大陆法系中没有品格一词,经常使用的是人格一词。

从犯罪学角度看,人格是某人身上稳定的、异于他人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这种心理品质给人的行为以一定的倾向性,使人的活动具有特有的特征。

它一般包括两部分:一为个性倾向,主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观念;二为个性特征,主要包括气质、性格、能力等。

个性倾向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对认志和活动的趋向和选择。

二、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一)与定罪有关的品格证据运用品格是争议的事项,一个人的品格可能在实体法的规定下成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而成为请求控告或辩护的要求之一时,品格就是争议的事项。

当一个人的品格成为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时,它就需要像其他待证事实一样被证明。

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

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

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作者:蒋运雄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在证据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目前关于这一规则的司法现状表明由于缺失这一规则带来的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关键词:品格证据;证明力;排除规则;审查判断品格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在证据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品格证据规则的使用虽然是矛盾重重,但权衡利弊,取其轻弃其重,仍有许多科学之处。

我国目前关于这一规则的司法现状表明由于缺失这一规则带来的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证明力品格证据(Charaeter Evidence)在我国被称为“性格证据”、“才德证据”或者“品性证据”。

品格证据成为证据法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并与传闻证据一起成为证据学上的两大难题。

因此,要解释品格证据必须对品格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行为的倾向性。

对某人品格的调查往往局限于其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善良还是邪恶的考虑,其实随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和被法学接受,品格这一概念注定要包括更多的内容。

在证据法条文中,它至少包括三种明确含义:第一,是指某人在其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第二,是指某人的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第三,是指某人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曾因犯罪而被判刑等。

如何理解“倾向性”又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性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的意向、趋势或者偏好、嗜好。

某一特定行为的倾向性其实与一个人的习惯、性格、道德标准等多种因素有关。

了解了倾向性便可以认定行为人在特定场合是否会以特定方式实施符合其倾向性的某种行为,或者说实施其行为的概率。

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这种倾向性要比不具有这种倾向性的认识是这种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证据英美法系证据的可采性

证据英美法系证据的可采性
1、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evidence rule).传闻证据指证人通过旁人传说所提供的证据,一般情况下这种证据将被法庭拒绝,英美法中甚至有“传闻非证据”(Hearsayisnoevidence)的法谚②。
2、意见证据规则(opinionevidencerule).这里的意见证据指非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证据。不管其意见与争议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该证据通常被排除。因为审理案件事实的法庭可能被意见证据误导,而不是从案件事实本身寻找结论。但现在也有一些例外规定,主要是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的意见以及有助于澄清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事实的意见[7](P723),如涉及当事人的年龄、身份、车速等简单问题的意见。
(二)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相关性才能被采纳为证据,但具有足够相关性的证据并不一定就能被采纳,它们只有在不被证据法的其他规则排除的情况才可以被采纳。其结果当然就是有些具有相关性的证据亦被排除。英美证据法长期以来新成了庞杂的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排除功能是英美证据法的特征。英美证据法所关注的不是什么是有关联性的,而是由于这个或那个理由,某些真正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①。在这一庞杂的体系中,有人将其划分为排除证明手段的规则与排除事实的规则(ruleofexclusionapplicabletorelevantfacts)。前者包括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后者包括非法证据规则等。
①此为美国著名证据法学者J•B•Thayer的观点,出自《英美普通法上的证据法初论》。
②参见《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
具有,那么,从法律上讲,它在第一方面仍为可采的。这一原则被称为“有限制的可采性”原则。《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5条规定:凡是经采纳的证据是对一方当事人或为某一目的是可以采纳的,但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为另一目的是不可采纳的,法院凭申请应把该项证据的适用限制于其固有的范围内,并向陪审团做出相应的指示。依这一规定,对有限制的可采性证据一般应予接受并由法官做出相应的指引,而这一规定是与第403条的规定密切相关的,依403条的规定,即使有合理的指引,但证据仍存在着导致不公正,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超过了证据本身的证明价值,那么法官可以依自由裁量权将其排除。而在运用这一原则时,该证据的提出人有权要求法庭承认这一证据,而其反对者有权要求法官引导陪审团注意他们只能在该证据的可采方面使用该证据,而不能在其他方面使用这一证据[8](P555)。

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规则
项规定普通法禁止控方首先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或者在对辩方证人的交叉询问中试图诱导出此类证据除非被告人首先提出自己的良好品格证据或者攻击受害人及其他证人的品格以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品格控方为反驳的需要才能在交叉询问中提出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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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第 3 期
益进行特殊保护等问题 , 因而其规则本 身极为分散、 杂。笔者通过 简介 英 国刑 事诉讼 中的品格证 据规则 以及 复 20 03年《 刑事审判法) 对品格证据规则的修 改 , 以期对建立我 国的品格证据规则有所启示。
关键词 : 格 ; 品 品格 证 据 ; 关 性 ; 相 可采 性
中图分 类号 : 5 3 E . D1
刘 宇 平
( 西南政 法大 学 研 究生部 , 重庆 沙平坝 4 0 3 ) 0 0 1

要 :英 国刑 事诉讼 中的品格证据规 则在 英美法系国家中具有广泛 的影响 力。在刑 事诉讼 中, 品格证据
不仅 涉及证据 的相 关性 , 告人诉讼权利 的保护 , 被 还涉及证 人的 交叉询 问规 则以及在特殊 案件 中对被 害人 的利
20 06年 5月
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U Z O NV R I Y Sca Si cs O R A FG I H U U I E ST ( oi c ne ) l e
v 12 0. 4 № . 3 Ma . 0 6 y20
论 英 国刑 事诉 讼 中的 品格 证 据 规 则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0— 0 9 20 )3— 0 8— 6 10 5 9 (0 6 0 0 4 0


英 国 品格 证 据 规则 简史 与 品格 的 概 念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品格证据又称品性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进而推论其依照品格行事的证据。

在英美法系中,为了防止以被告人品格作为定罪的依据,原则上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有助于克服当事人品格对案件裁判的不当影响。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法理基础和适用范围品格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能用一个人曾经做过某些事情或者有着某方面的名声,从而归纳出这个人具有某方面的品格或性格特征,再以此来推论当事人在当下案件中实施了与其品格特征相吻合的行为。

在英美法系中,之所以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免予因自己的人格而被定罪。

在审判中,如果允许品格证据的采纳,则陪审团容易受当事人品格的影响,进而对其产生偏见,这将削弱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作用。

此外,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既是“禁止恶言”道德法则的要求,也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

如若不然,被告人将遭受恶言和非议,并被迫就其一生行为进行答辩。

而对被告人偏见的加深,将迫使被告人为其过去行为进行答辩,进而破坏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公平和公正。

在英美法系中,品格证据的排除适用也并非绝对。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只是禁止以品格证据来证明特定事项,但如若所证明的事项不属于该法则所要求的事项,则允许品格证据适用。

此外,品格证据的适用还应区分在审判阶段和量刑阶段的适用。

在审判阶段,除品格本身属于争议事实外(如在诽谤罪中,被告人的品格就属于定罪的争议事实),不得适用品格证据。

但在量刑阶段,品格证据的适用不仅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因为在量刑阶段,被告人已经被定罪,陪审团不会因对被告人品格的偏见而影响对其的定罪。

既然被告人已经被定罪,品格证据就不会侵犯正当程序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更不会对被告人产生任何影响。

而且在量刑阶段,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有责性,根据被告人的品格判断其本性,不仅可以保护公众免受恶行之人的进一步危害,还能增加挽救被告人的可能性。

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如果说品格证据作为争议事实不可在审判中适用的情形,属于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的情形,那么,除作为争议事实外的品格证据,原则上就不得在审判阶段适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品格证据探讨[摘要]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行为的倾向性。

研究品格证据在质疑人证真实性中的作用,是否达到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对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在英美法系有大量品格证据影响人证真实性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但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

随着我国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品格证据作为影响人证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必将引起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刑事诉讼;品格;品格证据一、品格证据的内涵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一个颇有争议的内容,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品格”的含义都有所不同。

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第三,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细节事件,例如曾经由于刑事违法被定罪。

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

国内学者在解析“品格”内涵时,除以上两种认定外,还包括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1.身份说。

英美法系,不仅包括汉语从“品格”一词中顾名思义得出的如“名声、品德”的含义,还包括汉语中“品格”一词所不具有的“身份、特性、特征”等含义。

2.行为说。

有很多学者认为《MURPHY ONEVIDENCE》中品格证据的第三种意义应从品格证据的内涵中分离出来,界定为“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证据。

3.倾向说。

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

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

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笼统性的特征。

由此可知,英美法系的品格内涵最广,而大陆法系和我国对品格的理解较狭窄,一般不包括个人的行为历史。

一个人对事情的处理方式会在类似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说的习惯,品格正是这种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征。

无论是名声、评价、气质、行为倾向等,都是人们依据某人的日常行为作出的判断。

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判断人证真实性研究

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判断人证真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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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4期
河北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J u n f b i nv  ̄ t P i s p ya dS ca S i c ) o rao e U ie i l He y( hl o h n o i c n e o l e
为 良好 品格 证据 和不 良品格证据 。
根 据 是否 以人作 为证 据信 息 的载体 ,将 证据 分为 人证 与物证 。在 刑事 诉讼 中 ,人证 包括 证人 证 言 、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供述 与辩 解 、被 害人陈 述 。人 证 具有主 观性 、 易变性 的特 点 。实证 调 查结 果表 明 , 利害 关系 是影 响人 证真 实性 的外 因 ,而外 因又 通过 品格 等 内因发挥 作 用 ,从而 导致 伪证 的 产生 ,因此 品 格是 影 响人证真 实 性 的因素 之一 ,所 以在 刑事 诉讼 中 ,研 究 品格 证据 在质 疑人 证真 实性 中的作用 ,是否 达到 产生 合理怀 疑 的程度 ,对 正确地 定罪 、量刑 具有 重要 意义 。在 英美 法系 有 大量 品格证 据影 响人 证真
VO - 1 l . 3 NO 4 Au . 2 0 g, 0 6
第3 1卷( 总第 10期) 3
刑事诉讼中运用品格证据判断人证真实性研究・
刘雪荣 刘立 霞
( 山大学学报 ,河北 秦皇 岛 06 0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法学系 ,河北 秦 皇岛 0 6 0 ) 燕 604 6 04
实性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但在我 国几乎还是空白。随着我国出庭作证制度 的完善,品格证据作为影响人
证真 实性 的重 要 因素 ,必将 引起立 法和 司法 部 门 的关 注 。


Hale Waihona Puke 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能够影响人证真实性的原因

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展示性证据

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展示性证据

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展示性证据作者:常宝莲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1期摘要:英美法系的展示性证据是一种有形证据,但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证据或事实,而是一种解说性证据,或者说律师用来提高举证说服力的证明方法。

在法庭中使用展示性证据可以使自己的思想更容易被审理者理解和接受,尤其当涉及复杂的、技术性、科学性、数值性的案件。

展示性证据包括图表、照片、摘要、模型、录像资料、事件的重建和演示等类型。

展示性证据在开场陈述和结案陈词中都被律师广泛运用。

关键词:英美法系;展示性证据;诉讼证明;有形证据中图分类号: D915.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4)01-0113-04一、展示性证据的概念及本质展示性证据是在英美法系的庭审程序,甚至审前程序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解说性证据,它不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证据或事实,而是用来表现或说明其他证据或事实重要性的一种证据形式。

[1]展示性证据虽然和实物证据一样都属于有形证据,但二者功能不同,实物证据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展示性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仅仅是用来帮助法官或陪审团理解言词证据或其他证据的重要性或凸显其证明价值而进行的阐明、解释、澄清。

展示性证据没有自己独立的证明价值,在陪审团进行事实的评议时,展示性证据不能出现在陪审团面前。

二、展示性证据的功能在法庭中使用展示性证据可以使自己的思想更容易被审理者理解和接受。

展示性证据克服了言词证据进行诉讼证明的单调形式,调动了陪审团的视觉,使信息在其头脑中保留更长的时间,也更容易被理解,尤其当面临复杂的、技术性、科学性、数值性等涉及资料复杂的、容易产生混淆的证据时,展示性证据将专家证言打包或包装后,呈现给法官或陪审团,不但有助于理清思路,消除混乱,而且使其更具有说服力,因为淹没在陈词滥调的言词和话语的汪洋中的专家证言不大可能具有很好的说服力。

[2] 证人证言中所述的事实可以通过图表、照片及其他可视性手段予以证明。

品格证据引入初探

品格证据引入初探

品格证据引入初探作者:沈佳林来源:《卷宗》2015年第12期摘要:“品格证据”在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强调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以及陪审团审的程序特点,在定罪程序中品格证据的采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因此品格证据的运用规则也常被称为“品格证据排除规则”。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中,也有引入品格证据的趋势,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具有较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品格证据;诉讼;社会调查1 英美法系品格证据起源及发展品格(character),在普通法中指人的一般声誉,依据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第1规定,品格既包括一般声誉还包括“倾向性”,即一个人以特定方式行动或者思考的倾向。

英国证据法学者认为,“品格”一词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指一个人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或者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reputation);第二,指一个人所具有的某种行为倾向(disposition);第三,指一件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主要指犯罪前科(previous conviction)”。

该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成为通说。

(一)品格证据的划分1、按照证明内容可分为:(1)行为历史,例如前科劣迹。

(2)声誉,指某人所拥有的社会评价。

(3)性格,即某人特有的行为倾向和心理特征的总和。

2、按道德标准划分可分为:(1)良好品格证据,如没有前科劣迹、为人诚实等。

(2)不良品格证据,如有前科劣迹。

3、根据不同主体可分为:(1)非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

(2)被告人的不良品格证据。

其中前者主要包括被害人方面和证人方面。

(二)品格证据的作用有论者指出,陪审团的审判事实上就是一个关于被告人品格的审判,那种以为审判中的品格仅仅是指品格证据中的品格的看法是错误的。

事实上,审判过程自始至终都是一个陪审团对被告人品格进行判断的过程,而控诉方则在任何案件中都极力要毁灭被告人品格在陪审团心目中的印象,尽管法官会指示陪审团被告人享有被假定无罪的权利,但是在审判过程中,时时刻刻都存在着陪审团会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危险。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品格证据之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品格证据之比较研究

作者: 宋洨沙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136-14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5期
主题词: 英美法系;品格证据;人格;法国刑事诉讼法
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刑事审判中基本的证据规则之一。

根据英美普通法与制定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除了符合例外的情形,原则上不得用以证明他在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特征具有一致性。

大陆法系国家则比较关注被告人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

比如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程序中对被告人进行的人格调查,包括了其品格特征、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两大法系国家对待这类证据的不同态度与不同观念的存在有其内在原因。

两大法系品格证据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运用规则的构建提供借鉴。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立法与使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立法与使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立法与使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王俊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对品格证据进行意义解释和法理分析,并从历史渊源等对被告人品格证据的使用的历程进行多方面的探讨;在此基础上,就美国关于被告人品格证据的立法与使用问题进行剖析;最后,以美国为借鉴,初步提出我国关于被告品格证据使用的设想.
【总页数】2页(P80-81)
【作者】王俊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品格证据使用问题研究
2.关于刑事诉讼中沉默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中国人权保障下的刑事诉讼权利立法研究——《刑事诉讼中若干权利问题立法建议与论证》简介
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量刑问题的立法建议
5.国外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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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 类号]D 9 2 4 . 3 4 ; D F 6 2 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0 0 0 — 7 3 2 6( 2 0 1 3 )0 2 — 0 0 5 9 — 0 6
在英美 两 国立 法与 司法实践 中 .一 般认 为性犯 罪 中的被告 人和 被害人 证据 与一般 案件 中 的被 告人 和 被害人 品格证 据规 则不 同 ,性犯 罪案件 中的被 告人 证据在 一定 程度 上具有 可采 性 ,而被害人 性犯 罪 中的 证人证 言原 则上不 具有 可采性 ,但这一 观点 在实践 中依然 争议 不断 ,反 映在立 法上 也不断 地对法 律加 以 修正 。本 文拟立 足于英 美两 国的证据 立法 与司法 实务 ,探 讨性 犯罪 案件 中品格证据 在 审判程序 中的适 用 规则 ,试 图从 打 击性犯 罪与维 护被告 人公正 审判权 、保 护被 害人利 益 与正 当程序之 间 的价值衡 平 的视 角 出发 ,在借 鉴英美 立法 的基础上 完善 我 国的品格证 据适用 规则 。
莩东 ‘ 拜富 2 0 1 3 法 为 中心


[ 摘 要】英 美 法 对性 犯 罪案 件 采 用 了 与一 般 犯 罪案 件 不 同的 品 格 证 据 规 则 ,其 主要 目的 在 于 保 护 性 犯 罪
被 害人 的权 利 、提 高性 犯 罪 的 定 罪 率 。 由 于该 规 则 可 能 会 侵 犯 被 告 人 的 权 利 , 因此 引起 了广 泛 争 议 ,这 些 争 议 实 际 上反 映 了被 告 人 权 利 保 护 与 被 害人 权 利 保 护 、打 击 犯 罪 与 保 障人 权 等 价值 理 念之 间 的 冲 突与 衡 平 。 【 关 键 词 】I } 生犯 罪 品格 证 据 价值冲 突
告人 的 良好 品格证 据 、被害人 、证人 的不 良品格证 据 以及 被害人 、证 人的 良好 品格证 据 。
( 一 )被 告 人 不 良 品 格 的 可 采 性 规 范
被 告人 的不 良品格证 据是 品格 证 据规则 的核心 内容 。在 英 美法 国家 ,对 于被 告人 的不 良品格证 据 ,
而被定罪 ;陪审 团可能给 予品格证据 过高 的评 价 ;会 削弱被 告人 的无 罪推定 原则 ;会侵犯 被告 人 的知悉
被 指控罪 名 的权利 等 。[ z / 但 是 ,对 于被告 人 的不 良品格证 据 ,英美 法允 许一定 的例外 ,主要 包括 三项 :

是被 告人 提 出的证 明 自己品行 良好 的证 据 ;二是 控诉 方 提 出的用 于反 驳被 告人 提 出 的品格 证 据 的证
所持 的态度 是原则 上禁 止 ,例外 允许 采用 。美 国 《 联邦证 据规则 》第 4 0 4( a )( 1 )项 规定 :一个人 的 品 格或其 品格 特征 的证据 被用 以证 明 .此 人在 特定场 合下从 事 了与其 品格 或品格 特征 相一致 的行 为时 ,不 具有 证 据 能力 。英 国 ( ( 1 8 9 8年刑 事 证据 法 》第 1 条第 ( E)( F )款 规 定 ,当被 告 人依 据 本法 作 为证 人
作者简介
杨 志 ,西 南政 法 大 学 刑 事 诉讼 法博 士 生 ( 重 庆 ,4 3 0 0 3 1 ) 。

5 9—
时 ,不应对其 提 出以下 问题 ,即使提 出以下 问题 ,被告 人有权拒 绝 回答 :倾 向于表 明被告 人 曾经 实施犯 罪行 为或者 曾经被定 罪或者 曾经受到犯 罪指控 的 问题 ,以及证 明被告人 具有不 良品格 的问题 。根 据英美 学 者的论述 ,之所 以原则上排 除被告人 的不 良品格证据 ,主要 原 因有 :保护 被告人 免受 因为 自己的 品格
据 :三是 在被告人 提 出被 害人 的品格 证据 时 ,控诉方 提出 的用 于证 明被 告人具有 相 同品格的证据 。 与原 则上禁 止提 出被 告人不 良品格证据 的做法相 反 ,对 于被告人 的 良好 品格证 据 ,英 美法 的做法 则 是允许采 用 。根 据英美法 的规定 ,被告人 提 出证 明 自己相关 的品格 特征 的证 据具 有可采性 。既然控诉 方 无权提 出被告人 的不 良品格 证据 ,那么为何 又允许被 告人提 出 良好 品格证据 呢 ?对于这一 问题 ,研究 英 美法 的学 者指 出 :事实上 ,陪审 团的审判 就是一个 针对被告 人品格 的审判 ,那种 以为 品格 只是 品格证 据 中 的品格 的看法 是完全错 误 的。审判 自始 至终都 是一个陪 审团对被 告人 品格进行 判断 的过程 ,而控诉 方


品 格 证 据 的 一 般 规 则
品格是 指 以特定 方式 思考 、感受 和作 出行 为 的倾 向性 ,而 品格证 据是 指能 够证 明一个人 的品格或 品
格特 征并进 而推 论其依 照 品格行 事 的证据 。在英美 证据法 上 ,品格 证据 至少包 含三 个层 次的 内容 :它 可 以指代 一个 人在其 所生 活 的社 区 中的名声 :可 以指代一个 人 以特定 行为方 式行 事 的倾 向性 :可 以指代 一 个人在 其过 去履历 中的特定事情 .这 三个层 次 的内容又可 以简 称为 声誉证 据 、意见 证据 和具体 的行为 证 据 。【 l 】 根 据品格 证据 的性 质和 品格证 据适 用主体 的不 同 ,品格 证据 主要包 括被 告人 的不 良品格证 据 、被
极力毁灭 被告人 在陪审 团心 目中的印象 ,尽管法 官会指示 陪审 团被 告人享 有无罪 推定 的权利 ,但在 审判
过程 中 ,时刻都 存在着 陪审 团会 假定被告 人有罪 的危险 ,因此证 明被告人 良好 品格 的证 据是 被告人 一个
有利 的辩 护工具 。其功 能是使被 告人 的形 象人性化 ,从而抵 消控诉 方 的起 诉书 和开庭 陈述 中对 被告 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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