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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安政办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2 年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2 年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2012 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线,以建设美好安康为目标,以实施《“十二五”期间安康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为抓手,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制定实施好“十二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省政府已印发了《“十二五”期间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陕政发[2011]79 号),“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7 大类17 个项目总投资 4.56 亿元,《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全面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克服应急管理工作薄弱环节,提升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的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美好安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划引领,项目带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思路,认真制定本级规划,做好各级应急体系建设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要研究项目,策划项目,包装项目,争取项目,跟进全省的发展步伐,跃居全省发展的前列;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密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规划》的实施,确保《规划》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努力提高应急值守工作效率。

一是强化值班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 小时值班制度,严肃值班工作纪律,主要领导和分管应急处置工作的负责同志要确保24 小时联络畅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5 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2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5 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2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5 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5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康市2015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6日安康市2015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以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陕西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为主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解决应急管理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速度明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整体提高的目标,为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提供有力保障。

一、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指挥调度和协同作战能力(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机构。

重点加强公安、民政、卫生、安监等应急委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镇、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层层传导压力、夯实责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良性互动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增强协同配合能力。

以“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相互支援”为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各部门间、上下级单位间、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增强相互救援的应急责任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

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合作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合作与交流,建立跨区域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提高区域内协同应对和处置跨区域突发事件的时效和能力。

防雷减灾工作制度

防雷减灾工作制度

防雷减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气象部门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和防雷减灾技术研究、推广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雷减灾技术,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防雷减灾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二、防雷减灾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中安装防雷设施,并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第九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检测、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重要物资仓库、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测、维护。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应当采取简易有效的防雷措施。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变化特点和雷电活动规律,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息,指导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第十三条教育、卫生、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防雷减灾知识纳入相关领域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提高公众的防雷减灾意识。

第十四条每年雷电高发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

三、防雷减灾管理第十五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防雷减灾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安政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安康市防汛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做好洪水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防汛应急预案》和《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洪水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包括江河洪水、山洪和由于地震灾害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库垮坝等洪水灾害。

1.4 工作原则1.4.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防汛首要目标任务。

1.4.2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

1.4.3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洪,科学指挥调度,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军民团结抗洪,专群平战结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2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2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8日安康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

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应当使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等。

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二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以命令(令)的形式发布。

第四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各类规划纲要、工作方案和计划、请示和报告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是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征收、减免税费;(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函〔2017〕275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函〔2017〕275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函〔2017〕2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函〔2014〕142号)从即日起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0日安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强秋淋降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强秋淋降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强秋淋降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安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7年强秋淋降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2017年强秋淋降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安康市2017年强秋淋降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2017-2019年)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安康市2017年强秋淋降雨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2017-2019年)今年8月下旬至10月中旬,安康市遭遇20年一遇强秋淋降雨过程,全市多点爆发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塌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道路损毁、房屋倒塌、农田被淹、通信电力中断,灾害强度超过2010年“7.18”特大自然灾害,损失极其惨重,经济运行、脱贫攻坚、公共事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划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灾害特点和损失情况。

这次灾害由罕见的强秋淋降雨引发,历时长、强度大、覆盖广、受灾重、损失大,降雨总天数累计超过32天,并伴有7轮暴雨过程,雨情最为严峻的9月份,全市大部分县区同步出现暴雨过程,平均降雨量达319毫米,为多年平均值的2.4倍,是1961年有气象资料记载以来第四大强秋淋天气。

持续多轮强降雨致使汉江干支流普遍涨水,先后出现9站次超警戒流量,引发泥石流、山体滑塌等地质灾害946起。

全市10县区139个镇办31.88万人受灾,紧急避险转移7.45万人,因灾死亡15人、失踪1人;1801户群众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毁而无房可住,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遭受重创;计划当年脱贫的122个贫困村有119个村基础设施、产业基地等损毁严重;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0.45亿元。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安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9日安康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科学预防地质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专项行动,为确保排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有序实施,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覆盖、严排查的原则,采取预防先行,保障安全的措施,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拉网式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加强工作薄弱环节,明确责任主体,切实消除各类隐患,通过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专项行动,在全市开展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重点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排查到点,不留死角”的原则,重点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村民削坡建房、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领域、库区、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

(一)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对人员集中区和交通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检查,不留死角和盲区。

(二)对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进行重点排查。

对辖区内所有移民搬迁安置点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对已经搬迁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老房子进行拆除,坚决不得留人、留物。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防汛防滑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防汛防滑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防汛防滑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安政办发〔2015〕105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防汛防滑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政办发〔2015〕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8月12日零时30分左右,商洛市山阳县中村镇碾沟村陕西五洲矿业公司生活区附近突发山体滑坡,已造成厂区15间职工宿舍、3间民房被埋,64人失踪;8月12日晚23:20左右,天津港国际物流中心区域内瑞海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正在进行调查当中。

这两起灾难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巨大。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彻查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防汛防滑和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

当前高温、暴雨和强对流灾害天气增多,工矿商贸行业又处于旺季,是事故易发多发期。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市灾害易发多发的基本市情,从近期我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当前严峻形势,在思想上保持高度清醒,强化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红线思维、底线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厌战畏难情绪,切实增强做好防汛防滑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把握防汛防滑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细致的工作,确保全市平稳度汛,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防范排查,落实各项防汛防滑和安全生产工作措施。

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各类防汛责任制,层层夯实包抓责任,逐级落实主要江河、城镇、水库、河道等防汛重点部位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的责任,继续保持“领导重视、责任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方参与”的防汛工作良好格局。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安政办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4日安康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康市“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安康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2020年汛期降水趋势预报,制定本方案。

一、灾害形势安康市境内山高、沟深、坡陡,断裂构造、易滑地层分布广泛,地质环境脆弱,在降雨、地震等因素触发下,可能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此外,一些老滑坡经降雨、地震、风化、新构造运动、人类活动等因素长期作用,其发育的节理裂隙逐年变形加剧,可能复活,产生新的滑坡。

强降雨、冻融作用以及不合理人为工程活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

根据《安康市“十三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面积5623.52Km?,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3.9%;地质灾害中易发区面积10129.93Km?,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3.05%;高、中易发区面积之和为15753.45Km?,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66.95%。

受持续强降雨和自然因素影响,2019年,全市共发生49起地质灾害,其中滑坡29起,泥石流15起,崩塌5起。

根据2019年底动态更新数据库统计,全市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隐患点共有2571处,共威胁13468户、74002人、70485间房屋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

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

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3•【字号】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预报正文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十三号《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已于2023年10月26日经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3日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2023年10月26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的预警与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应急预案,加强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将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雨雪降温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雨雪降温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雨雪降温天气灾害
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函[2012]198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雨雪降温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政办函〔2012〕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据气象部门预报,12 月28-30 日,我市自西向东将迎来今年入冬以来最为明显的一次低温雨雪天气过程,全市将普降小到中雪,南部部分县镇可能出现中到大雪,日平均气温下降3-5℃,最低气温出现在12 月30 日凌晨,高山地区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0 度左右,将对全市农业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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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雨雪降温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雨雪降温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雨雪降温天气灾害
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函[2012]198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雨雪降温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政办函〔2012〕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据气象部门预报,12 月28-30 日,我市自西向东将迎来今年入冬以来最为明显的一次低温雨雪天气过程,全市将普降小到中雪,南部部分县镇可能出现中到大雪,日平均气温下降3-5℃,最低气温出现在12 月30 日凌晨,高山地区最低气温降至零下10 度左右,将对全市农业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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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安政办函〔2016〕291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函〔2016〕2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责任冬春季节气候寒冷,空气干燥,生产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加之节庆活动相对集中,历来是火灾高发、多发期。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行业系统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火灾防控工作关键在“防”的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筑牢防线,守住底线。

各县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及时进行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方案,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层层抓好督促落实。

各工作部门、行业系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冬春火灾防控预案,强化工作落实。

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形成政府、部门、单位、群众“四位一体”联防的火灾防控格局,不断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区要突出抓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编制、简易消防设施推广安装、微型站、卫星站、网格化、行业标准化、区域联防等的建设和管理,筑牢火灾防控基础。

各工作部门、行业系统要针对冬春季节防火工作特点,在12月5日前在本行业系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尤其是教育部门要结合“平安校园”建设以点带面抓好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安康市中心医院、汉滨区第一人民医院等卫生医疗机构消防安全隐患尽快整改;文广部门要扎实组织开展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旅游部门要抓好圣诞、元旦、春节等重要节点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抓好火车站、汽车站、高客站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因地制宜扎实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5〕5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5〕5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安康市避灾扶贫搬迁“三精”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努力实现“提速度、上水平”的新要求,达到“精准搬迁、精细管理、精确施策”的新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四年搬迁工作实践证明,避灾扶贫搬迁是求彻底的安居工程、是重治本的扶贫工程、是抓关键的生态工程、是谋大局的发展工程、是聚民心的民生工程。

全市上下应当更加自觉地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去谋划和推进这项工作,使之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

坚持“规划引领、避灾优先、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产业配套、保障跟进”的基本工作思路和“进城入镇上楼、跨区域入社区、压点提质上规模”的搬迁安置思路,加快搬迁安置工作步伐,全面提升搬迁安置工作水平。

二、目标任务2015年是实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第五年,要围绕“增加总量、避灾优先、提早动手”的目标,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提速度。

2015年全市避灾扶贫搬迁安置任务增加到2.5万户9.5万人,从2016年开始,每年避灾扶贫搬迁安置任务计划稳定在3万户11.4万人左右。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地灾户、洪灾户、特困户优先,确保2015、2016年两年完成避灾户和特困户的搬迁安置任务。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2]42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2年4月24日安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和《陕西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陕应急办函〔2010〕2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安单位等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应急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考核内容第五条组织机构建立健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成立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或明确专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急办或明确职能部门),将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延伸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社会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3.11
•【字号】安政办发〔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
灾减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已经2022年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3年防汛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3年防汛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3年防汛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安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3年防汛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2013 年防汛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日安康市2013年防汛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增强全民水患意识,提高防汛减灾能力,市政府决定,今年4 月份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防汛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不断完善防抢撤预案,提高预测预警、灾害防范、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警示教育与防汛知识宣传并举,预防与处置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强化警示教育、预防控制、预案管理、应急处置、救援保障各项防汛减灾措施,坚持四级联动、主动防范、健全机制、强化基础、完善网络、提升能力、依法科学、务求实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防汛减灾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围绕“提升防汛减灾能力、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标,以加强汉江防汛和山地灾害防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灾害预测预警能力、预案管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应急保障能力,增强全民防汛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防汛减灾”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各级各部门和社团组织、公民个人防汛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促进美好安康建设。

三、活动安排自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全民防灾减灾警示教育宣传月活动。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9•【字号】安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2〕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

为有效应对极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推进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

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可能地减轻灾害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快捷接收的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气象灾害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力争到2015 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 分钟以上发出,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 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三)加强监测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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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全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在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省)驻安各单位要加强防雷减灾意识,认真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六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雷电监测系统,做好雷电监测、预警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发。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章防雷工程
第七条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类文物保护设施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程序及应具备条件等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

没有取得资质证、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

第十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后,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申请程序报审,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为我市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规章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存储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市、县区质检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出具合格证书和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三章防雷检测
第十三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资质、资格认定制度。

凡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陕西省气象局认定的资质、资格,方可从事防雷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所有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无法处理得应当邀请其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八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条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情况。

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境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要求,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定程序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三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挂靠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
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康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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