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总工办发〔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积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确保广大农民工欢度元旦、春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等因素影响,今年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较为突出,案件数量和金额大幅上升,并从工程建设领域向加工制造业、采掘业等领域蔓延,引发突发事件增多。
年末岁首是工资拖欠问题的高发期,也是这一问题引发社会矛盾的敏感期。
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各级工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以“三严三实”的精神,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二、紧紧围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攻坚战各级工会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5〕4号)具体要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各项措施,认真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
要与各有关部门主动沟通、积极协调,参加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落实相关任务责任,抽调精干人员参与一线检查。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
采取 多种措施促进农 民工就业
制, 采取以 工代赈、 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 组织引导返乡农民 工积
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 、 乡镇公共卫生院、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 、 文化设施等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 提前返 乡、 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 , 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和促进返乡农 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 、 用
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 广开农 民工就业门路 。 落实中央
关于扩大内需 、 减轻企业 负担 、 促进经济增长 的政策措施 , 帮助
,
企业解 困.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中创造更多的就业 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 劳动密集 型产业和服务业 , 增强吸纳 农 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
四 川
/政 策 规 定
障
国 0l_ 第 8 。/- 期 8 l 4
,
,
关于切实做好 当前农 民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o 8 10号 2 o ]3
农 民工是我 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中涌现的一 支新 型劳动大军 , 为我 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 已成 对我国 现代化建设作 出了重大贡献 农 民工工作直接关 系农村经济 发
展和农 民增收 , 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 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 前.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 响不断加深 , 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
创业 的金融服务工作 .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
力度 . 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 , 继续加大农 民
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 农 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 的
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 划、 阳光工程 、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 、 星火科技 培训 、 雨露计 划等培训项 目的实施工作 。要围绕市场需求 开展订单培训和定 向培训 , 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 :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 和企业技 术改造新开工项 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农 民工就业 的适应 能力 ; 围绕 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 提高农民工 的 自主创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宁人社[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宁人社〔2010〕9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劳动人事处,各区县、南京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2008年案件受理数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7659件,2009年为22514件,今年案件处理量预计将超过2万件。
为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资纠纷,预防和遏制劳资纠纷转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甚至是刑事案件、暴力案件,现就做好劳动争议处理调解仲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解优先,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一)积极做好案前调解。
依据南京市中级人民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2008]238号)第四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组织不超过15日的申诉前调解活动。
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在立案窗口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立案调解庭”,将劳动争议更多地化解在进入仲裁程序前。
当前,案前调解率一般不得低于15%,今后应当逐步提高到40%以上。
(二)积极对接人民调解。
对派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各仲裁委应给予场地、设施等必要的条件支持。
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阶段性变化,会商所在区县司法部门,适时增加派驻调解员的力量,发挥人民调解在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中间作用。
(三)积极对接基层调解。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指导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将部分劳动争议安排到街镇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处理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告知函
处理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告知函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事:
近期,我们公司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
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特向大家发出以下工作告知函:
一、工资支付及时性,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
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二、工资支付方式,公司将采取银行转账等正规渠道支付工资,杜绝现金支付,确保工资支付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工资支付记录,公司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和账务核对
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规范。
四、工资支付监督,公司将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举报渠道,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公平和合法。
五、员工权益保障,公司将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建立健
全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保障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工作告知函将于即日起正式执行,请各位领导和同事务必严格遵守,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
感谢各位的理解和支持!
谨此通知。
此致。
公司全体员工。
[你的名字] 敬上。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粤劳社函[2008]2055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55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今年以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上升态势,劳动争议处理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1-11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分别是去年全年的2.6倍和2.5倍,立案受理案件中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约占受理案件的60%,其中近半数为劳动报酬争议。
珠三角部分县区仲裁机构虽周末、夜间均开庭,但案件亦已排期至2009年6月份以后。
为及时妥善处理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迅速清理积案,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讲政治、保稳定、重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省农民工队伍数量庞大,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加上元旦、春节临近,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
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法[2010]43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2.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201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事件不断发生,有的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二、全面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保护农民工的
合法权益。
关于抓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抓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这个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为了确保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性和时效性,我们现在通知如下:
1. 加强调查和监督。
要在全面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企业、用工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监督,并及时纠正拖欠现象。
2. 增强宣传力度。
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广大企业和用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他们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同时,要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大力宣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3. 加强企业诚信建设。
要进一步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制度,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4.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要继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机制的建设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维权问题,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最后,我们再次强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此致
敬礼!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XXXX年X月X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1.01•【文号】人社部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要依法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模以上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焦政〔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焦政〔20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和全省农民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1.利用新农村建设和重点项目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多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
各县(市)区要把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沼气建设、文化设施等新农村项目建设作为重点,尽可能多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抓住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机遇,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
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建设、交通、国资等部门要加快落实2009年度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配合,摸清在建重点项目用工需求。
劳动保障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
各县(市)区也要根据项目资金情况,早作安排,确保各工程项目尽早开工。
在城镇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方面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一定数量的农民工,扩大农民工就业容量。
2.加快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要按照“县乡有市场、村组有专人、县外有站所,建立我市‘回环式’劳务输出模式”的要求,加快县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使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向农民覆盖,为农民外出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全面服务、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3.集中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
集中开展“农民工服务月”活动,举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帮助农民工及时返岗、就业;尽快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用工对接”活动,挖掘市内就业岗位;主动开展“省市际劳务协作”活动,扩大省外市外输出规模;积极参加“河南农民工风采展览展示活动”,扩大焦作劳务品牌影响力;劳动保障、农业、扶贫、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建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培训资源,认真做好“农民工培训倍增计划”,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开展农民工维权系列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为农民工服务承诺”活动,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新劳社裁字[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新劳社裁字[2007]1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维护好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城乡就业一体化的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目前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一直居高不下。
2006年,全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885件,涉及劳动者6158人。
其中1384件为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受案总数35.6%。
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及广大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依法受理和处理好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要本着依法、公正、及时的处理原则,开辟“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尊重和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受理,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9.02•【文号】劳社部发[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司法厅(局)、工商地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范文
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范文根据有关规定,为加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特制定以下通知: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每一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坚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工资支付情况,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可靠依据。
四、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非法拖欠工资的侵害。
五、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好职责,共同努力,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感谢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16•【文号】法明传[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2012年1月16日法明传[201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春节至两会期间,既是农民工返乡高峰期,也是农民工申请执行工资案件的频发期。
为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障民生,为春节、“两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中央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做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要求,严格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案件总数、种类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策。
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对案件特别是群体性申请或上访案件,要及时受理或处理,优先安排解决。
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减免或垫付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支出等费用。
三、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要按照申请人请求或者按照规定流程及时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根据情况强化冻结、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对被执行人恶意拖欠、携款逃匿等行为依法追究规避执行的责任,依法处罚。
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拘留、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较多的法院,可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法院以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等为载体的联动机制作用,及时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对符合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条件的,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尤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与劳动、工会、信访、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预案,联动出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5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5号)精神,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积极促进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农民工工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把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问题作为保障农民工劳动致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畅通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长效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为目标。
特别是对于春节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全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应在法定审限内优先结案,力争做到案件“不过年”。
三、完善工作措施(一)加强基层调解1.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总工发[2006]18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3.14施行日期2006.03.14文号总工发[2006]18号主题类别农民工工作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6年3月14日总工发[2006]18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意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国务院最近制定下发的《意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高度,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制度支持。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贯彻《意见》与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一重要职责,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这一关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要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及其各项政策规定,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措施,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问题的解决,最广泛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好农民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按照全 国人大常委会劳 动合 同法执法检查报 告提 出的关 于“ 调整充实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 、 强化执法力度” 的要求 , 根据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安排和省厅《 关于印发 ( q N/ 省劳动保
障监察工作标准> 的通知》 川劳社办 [0 7 6 ( 2 0 ]4号 ) 规定 , 继续开
的专项 整治行动外 , 还要根据实际 . 选择 违法案件多发 的重点
事项和重点 时段 , 组织力量对 当地存在 的劳动合同 、 支付工资 、 使用童工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 切实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报告工作 建立健全劳动保 障监察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和报告制度 . 制
的事件 , 各市( ) 州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
五、 开展劳动保 障监察“ 两网化” 管理工作试点 ’ 按 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 动保 障监察“ 两 网化” 管理工作试点 的意见》 人社部 发[0 94号 ) ( 20 1 的要求 , 在 我省部分城市启动劳动保 障监察“ 两网化” 管理工作试点。列入 国家级“ 两网化” 管理工作试点的城市和具备“ 两网化” 管理条件 或基础的城市 . 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 网格划分和监察协管 进行 员招聘 、 培训工作 . 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数据库和监控管理 平台建设 . 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和评估 , 及时研究 解决运行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 . 保证试点工作 的顺利进行 。已开
定应急预案 、 规范办案程序 、 明确办案职责, 切实做好 重大违法 案件的查处 工作 。对党中央 、 国务 院和省委 、 省政府领导 , 以及
展劳动保障监察标准化建设 。认真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的新要求 。 加强工作考核 , 夯 实和健全县( 、 、 市 区) 乡镇( 街道 )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推动各地 进一步健全机构 、 充实人员 、 落实经费 , 争取政策 、 创造条件 , 为 基层劳动保障监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 重点是办案用车问题 . 逐 步实现机构专门化 , 队伍专业化 , 执法规范化 , 装备正规化 , 为建 成基 本覆 盖城乡劳动者和服务劳动保 障工作全局 的监察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1.09•【文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明显受到冲击,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工就业压力加剧,相当数量的农民工返乡回流,农民工就业和生活中的各项权益问题开始显现。
为切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使农民工切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感受到工人阶级主人翁的地位和光荣,保持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准确掌握农民工权益受影响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维权工作各级工会要围绕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给农民工权益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深入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农民工各项权益的实现情况,准确掌握返乡农民工底数,加大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力度。
要重点掌握农民工稳定就业、企业裁员补偿、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接续、工资报酬兑现、返乡安置创业、会员会籍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搞好定性定量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尤其要对敏感行业和困难企业搞好重点调研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和思想动态,畅通信息渠道,对影响农民工权益和队伍稳定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协助有关方面把当前经济困难给农民工权益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
二、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工实现就业各级工会要将帮助农民工就业再就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推动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最大限度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
市政办整顿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
市政办整顿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近期,我市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案件时有发生,问题主要集中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程、各类开发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等多个领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保障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切实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提前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最低要求。
因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聚集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引发其他过激事件,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现在正值建设工程的施工旺季,各类建设项目都处在抢工期阶段,外地入滕务工的农民工也将在春节前陆续返乡,目前已进入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而引发社会矛盾的敏感时期。
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清当前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超前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确保我市换届期间及元旦春节期间不出问题,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各级主体的清欠责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涵盖多个行业,涉及面广,产生的原因复杂。
既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农民工之间的层层拖欠,也有建设单位违规招标、肢解发包引起的拖欠,又有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包工头之间层层非法转包导致的恶意拖欠,还有因企业或项目用工不规范导致的经济纠纷等。
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需要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辖区农民工信访负责制。
关于解决劳动关系争议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劳动关系争议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近期,我们公司不可避免地面临了一些劳动关系争议问题。
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利益,经过公司高层的深思熟虑,我们决定制定一套系统化的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手段和策略。
为了向大家介绍和普及这些解决劳动关系争议问题的方式,我们特发此通知。
一、问题的背景劳动关系争议是每个企业不可避免的问题。
无论是员工之间的纠纷,还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都会对公司的运营和员工的日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解决劳动关系争议问题,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积极工作至关重要。
二、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性首先,解决劳动关系争议能够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
当员工之间存在纠纷时,办公环境将变得紧张和不友好。
员工之间的合作将受到阻碍,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通过解决劳动关系争议,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和协作能力将得到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率将大大增加。
其次,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有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
在劳动关系争议中,员工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员工将感到不公平和不满意,这将对员工的士气和企业文化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我们能够更好地维护员工的权益,提升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三、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方式和策略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争议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方式和策略:1. 企业文化建设:培养积极的企业文化,倡导合作、沟通和尊重,加强员工之间的理解和团队意识。
企业文化的建设是解决劳动关系争议的基础,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氛围。
2. 内部协商和谈判:鼓励员工之间进行内部协商和谈判,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
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员工掌握协商和谈判的技巧,使其能够自主解决争议。
3. 调解和仲裁:当员工之间无法通过内部协商解决争议时,公司将提供调解和仲裁的服务,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公司将设立专门的劳动关系争议解决组织,由专业人员负责调解和仲裁工作。
4. 法律援助:对于复杂的劳动关系争议,公司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员工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29
粤劳社函〔2008〕2055号
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今年以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上升态势,劳动争议处理形势十分严峻。
今年1-11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分别是去年全年的2.6倍和2.5倍,立案受理案件中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约占受理案件的60%,其中近半数为劳动报酬争议。
珠三角部分县区仲裁机构虽周末、夜间均开庭,但案件亦已排期至2009年6月份以后。
为及时妥善处理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迅速清理积案,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保稳定、重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我省农民工队伍数量庞大,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加上元旦、春节临近,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政治敏感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作为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重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确保广大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工资。
二、全力以赴,千方百计,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力争春节前基本审结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
(一)立即开展“欠薪清案特别行动”,确保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春节前最大限度得到清偿。
充实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统筹办案力量,抓紧时间迅速清理积案,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2008年12月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培训考核合格的仲裁工作人员及仲裁委员会委员名单,即日起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站上公布,资格证申办期间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安排名单中的人员协助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统筹本地区劳动仲裁办案力量、统筹仲裁庭使用,调配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处理积案,争取在2009年1月25日前,基本审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全省当期结案率提高到90%。
(二)分类处理,依法先行裁决、先予执行,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立即对已受理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清理,对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优先排期、优先开庭、优先审结,属于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立即组织安排庭前调解,经审核后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先就该部分请求作出裁决。
同时向用人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出仲裁建议书,达到举一反三和“处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目的。
涉及停产、倒闭企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粤劳社函〔2008〕1932号)的规定,组成特别仲裁庭加快处理。
及时告知农民工,对符合条件的劳动报酬、工伤医
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仲裁机构根据农民工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做出先予执行裁决,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追索劳动报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小额争议案件,尽早作出终局裁决,尽快送达,全力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工资。
(三)简化仲裁文书、推行案件处理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试用简化版的表格填充式仲裁文书(详见附件);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调解书中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外,可仅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按照就近、就地原则,灵活运用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等便捷方式,减少农民工往返次数;灵活安排开庭时间,提高仲裁庭的使用率;仲裁员开庭时重点就案件事实的焦点问题及主要证据分歧进行调查,仲裁庭审中的申诉、答辩、辩论可以当事人申请、答辩材料为准或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交,证据质证可在庭前安排证据交换时进行,缩短仲裁庭审时间,缩短案件处理时限。
三、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调解绿色通道,从优秀农民工中聘用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鼓励当事人调解,农民工与企业达成协议预支部分工资、生活费的,可记录在案,待结案时冲抵;对农民工与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当天置换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调解书。
充分发挥现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当地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农民工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劳动仲裁机构审查核实后制作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引导广大农民工理性维权,提高农民工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优秀农民工中聘用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试点,协助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农民工,可聘为兼职仲裁员。
四、多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联动机制,加大欠薪案件处理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维稳、工会等单位沟通协调,及时掌握、通报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动态,优先执行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裁决、调解文书,共同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在已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地区,对经仲裁机构认定欠薪事实基本清楚、企业经营者逃匿的,提请相关部门从欠薪保障金中垫付工资。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数据统计、总结通报工作
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清理积案和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工作,要专门研究部署,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安排,抓好贯彻落实。
省将组成检查组在春节后开展对部分地区、重点是案件高发多发地区清理积案和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和结果,将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全省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清理积案行动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树立典型,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本市范围内2009年1月25日前清理审结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2055-附件.doc
稿件来源:省仲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