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进展,充分调动教育体育系统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教育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章人社【2010】28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竞争聘任工作的通知》(章人社【2010】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体育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加岗位竞聘人员范围参加岗位竞争聘任的范围是截止到2011年9月1日在编在岗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所有参加竞争聘任人员必须是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工勤技术等级,并下文公布人员)。
二、聘任数额及聘期聘任数额是依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济南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核准的岗位数额,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数额内进行竞聘,不得超职数聘任,小超高岗位聘任工作全市统一组织;原则上,主、副系列之间,高、中、初不同等级岗位之间不能互相调剂使用,对于等级结构不合理,评聘矛盾突出的单位,经人社部门同意,在原岗位数额不变的前提下,可向下一级调剂使用(主系列可借用副系列岗位,下一级最低层级岗位可借用上一级岗位)。
调剂后,有关岗位数额相应递减,不能重复使用。
本次聘任期限为三年,即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三、竞聘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基本方法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中按照量化赋分的高低聘任到副高级五、六、七级岗位,中级八、九、十级岗位,助级十一、十二级岗位。
(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包括严重的教学事故)行为;2、职业道德考核合格以上;3、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4、具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职业资格;5、2010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6、继续教育学分符合相关规定;7、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业绩和任职年限,并得到同行、学生的认可;8、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9、具备学校(事业单位)工作实际的其他条件;10、在保证形成竞争的前提下,竞聘副高级五、六级岗位原则上分别聘任副高级6年和3年以上;竞聘中级八、九级岗位原则上聘任中级6年和3年以上;竞聘助级十一级岗位原则上聘任助级3年以上。
江苏科技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原则性意见
江苏科技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以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针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学历要求1、45周岁及以下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40周岁及以下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35周岁及以下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资历要求1、对于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50周岁及以下人员,学校推荐申报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时,需有3个月及以上出国(境)进修、学习的经历。
2、工程类学科申报讲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至少应有以下一种工程锻炼背景:去企业实训或科技型挂职锻炼三个月,或带学生下厂实习累计4周,或主持完成企业委托横向科研课题(到款经费为5万元及以上)1项。
3、硕士及以下学位人员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者,应有2年及以上的助教或助研工作经历;申报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应有带领(或参加)教学或科研团队的工作经历,或者3年及以上的指导青年的工作经历。
三、业绩要求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时,业绩要求包括两部分:基本业绩要求和专门业绩要求。
基本业绩要求,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对于50周岁及以下人员申报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5周岁及以下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类别不同,对任现职以来的专门业绩最低要求如下: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学综合考核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学质量奖;(2)获得校级及以上讲课比赛奖;(3)学生评教满意率达85%及以上。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鲁人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施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根据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公开竞争原则,按岗聘用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2.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3.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必须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首次组织聘用应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须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批准后,依照本意见规定参加竞聘上岗。
二、实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6.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
7.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并符合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继续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深化职称改革制度,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国人部发〔1999〕92号〕、?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4号〕、?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16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良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假设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范围和对象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根本条件〔一〕政治思想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
3. 积极承当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
〔二〕学历与专业资历1.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受聘本专业工作满8年;〔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7年;〔3〕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4年;〔5〕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2年。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聘任工作的指导意见
槐荫区教育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聘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进展,充分调动教育系统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我区教育系统2009年12月1日在编、在岗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二、聘期:三年,即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0日。
三、工作原则(一)针对首次岗位聘任的总体原则是:保证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责任和业绩,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三)向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倾斜。
四、相关要求(一)岗位聘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各单位要成立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协调监督小组。
1、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
全面负责对岗位聘任工作的领导,负责审核量化赋分办法,审定综合量化赋分结果,审核拟聘任人选等工作。
2、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校级副职任组长,由部分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比例不少于50%。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征求意见,组织民主测评,对竞聘人员的各要素量化赋分,并进行汇总,向领导小组提出推荐意见。
3、岗位聘任协调监督小组:书记任组长,由党组织、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骨干教师等组成。
对竞聘过程实施全程监督,接受申诉,保证客观、公平、公正,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和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岗位聘任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基础上进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颁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经相应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保证质量,逐步到位。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闽人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意见(闽人发[2004]14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工作(以下简称评聘分开)提出如下意见:一、评聘分开基本原则评聘分开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务确定的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自身条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自主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或评审,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数的限制。
(一)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时,由个人按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材料公示。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并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三)单位推荐。
所在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出具书面的推荐意见。
三、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改进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专家评议、业绩考核、面试答辩等方式有机结合的评价办法,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人职发[1991]第18号
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正文:---------------------------------------------------------------------------------------------------------------------------------------------------- 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原则意见(1991年12月3日人职发〔1991〕第18号)为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企业法》,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企业深化改革,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企业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区别不同企业的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帮助企业建立和增强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逐步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再采取下达职数的直接控制办法,实行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
由企业在首次评聘后实际形成的结构比例内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区分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性质,评价工作内容的繁简难易、责任大小,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个别企业如工作需要提高首次评聘后的结构比例时必须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
在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明确工作标准,落实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专业技术人员做到事职相符,人适其职,责权利统一。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用人、分配制度的改革,激励广大教师勇挑重担,做好本职工作,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促使教师在思想上和业务上不断进取,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更全面而有效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得更好。
2.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学校生机和活力,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
3.为解决学校工作实际需要与上级有关部门指标限额的矛盾;解决一些教师工作实际水平、实绩与已评职称不相符的矛盾。
二、方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校人事聘任、工资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基本原则1.按区教育厅核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学校办学实际设置可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目。
2.根据当学年度教师“德、能、勤、绩”考核情况,确定高职低聘及低职高聘人员。
3.体现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逐步推进,不断深化。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形式及条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形式分同级聘任、低职高聘、高职低聘、解聘、续聘、辞聘、待聘。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具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评定或考取的相应资格及本校认为必要的其他任职条件。
1.同级聘任。
同级聘任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取得的任职资格一致。
应聘人员除符合聘任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4)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2.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是指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取得的任职资格。
闽人发【2004】145号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进一步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文)一、改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式1、坚持德才兼备原则,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结合各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特点,修改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主要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
进一步完善专业考试、同行专家评议、工作考核、业务技术答辩等有机结合的评价方式,加大现场工作考评和业务技术答辩的力度。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中开展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3、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完善评委库管理制度;对我省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授予相应学科教授、研究员资格评审权;发挥专业学会等学术团体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
4、完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公示制度,将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业绩以及拟申报资格等有关内容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中,根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点,分层次、分系列、分岗位、分年龄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
5、申报经济、会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详见附表)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6、企业单位、设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高校教师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除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外语不作必备条件。
7、高等学校教师,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工作地点在设区市及以下的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自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社会科研人员(不含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省属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省属事业单位(不含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验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国际商务师,按原有职称外语要求,参加人事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专业技术职务确认考核意见评语
篇一:《工程师年度考核评语》工程师年度考核评语【工程师年度考核评语】该同志爱岗敬业,认真负责。
在单位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考核中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能够协助其他同志开展各项工作。
该同志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指导、管理、协调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实绩较为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其表现得到局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
该同志在任xx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认真实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该同志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注重个人成长;工作成绩进步大,业绩发展迅速,或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在新的业务区域可以立即开展工作;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能在业余时间精专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悟性高,工作认真勤奋,吃苦耐劳,进步很快,在新人中起到了榜样作用。
该同志一年来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教育中勇于创新,学生德育思想教育到位,课堂管理完善,服从领导安排,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本年度考核为合格。
该同志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师德修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脚踏实地地做好一个教师的本职工作,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本年度考核为合格。
该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
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勤于钻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理论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该同志工作热情高;人品端正、德行优良、待人真诚,对待工作严谨、处处为集体考虑,能够虚心接受同事给予的建议,与同事相处融洽,工作认真,积极勤奋,态度端正,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业务水平也在学习中不断提高,关心同事。
在内勤中起了榜样作用,能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相关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和完善聘任制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行“自主评聘、评聘结合”模式。
即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对照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于评审通过、获得资格的人员,在符合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聘任的各项基本条件下,同时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坚持学术标准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严格对照任职条件,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岗位需要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将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主系列和副系列两类。
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及高校实验系列为主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编辑出版、财经类(含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中小学等现有其它系列为副系列,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学校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推荐,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根据学校现行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我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基础教学型、社会服务型和科研为主型4类,并制定相对应的资格评审条件;申报科研为主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对应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校围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成立各级组织,保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公正有序开展。
(一)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有关文件规定,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从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每年一届,是学校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终审机构。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7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决定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初级(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技术。
(二)实行认定的系列(认定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用人单位择优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下同):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工程、农业:按专业学历认定;卫生:医疗、药剂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按专业学历认定;其他专业按学历认定。
二、中级(一)实行社会化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除外)、农业。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技术。
2、本省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印发《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的意见》的通知(粤职改字[1993]2号)
印发《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关于加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有关决定,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尊重企业,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现就企业、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完善专业技术聘任制,要转变政府职能,尊重企业、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做法,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开。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条件、评审规范程序,由各级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通过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省统一制发的资格证。
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二、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自主管理,各级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职数或结构比例的控制。
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和聘任在木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务和有关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和聘任按照不同经费来源,实行分类指导。
1.财政不拨事业费、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级职改部门不再实行高、中级职务数额的控制,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并报同级政府职改部门备案,受聘人员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2.财政差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增补职数需要财政增拨经费的,仍实行岗位职数控制由各级政府职改部门核定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建议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建议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步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20年来,评审选拔出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分调动了各行各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力地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在管理理念、管理机制、管理方法、管理程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需要不相适应的地方,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一是在评价方式上,由于表决方式不够科学,缺乏有效的监督,职称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体现不够充分。
目前职称评审在表决时,由于评审过程不公开,多采用评委定性投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透明度不够;评委更多地依赖于有水分的二手材料,在对申报人整体认识上还比较模糊的情况下进行评审,从而使得投票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难以有效保障评审结果的可靠性。
二是在评价标准上,由于评价标准过于笼统、抽象,导致评委对申报人员的综合素质、业绩贡献、能力水平的评价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能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现行的职称试行条例中规定了四个条件:学历、资历、水平、业绩。
由于业绩贡献、水平能力、政治思想和工作态度的评价内容过于笼统,弹性比较大,评审中这两个“软件”基本上成了可有可无的补充条件,评委的关注点都集中在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两个“硬件”上,论资排辈的现象比较突出。
同时,由于不同地区或不同专业的情况差异较大,评委对评审标准尺度的掌握不够一致,对申报者评审条件的刚性约束激化了供求矛盾。
为缓解矛盾,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单位职称评审标准截然不同,创造出一些“内部条件”、“破格条件”,导致职称评审失去了衡量学术水平的功能,职称与能力不匹配。
加之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等“一刀切”的做法,使得本应重视的“工作实绩”反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三是在评聘模式上,由于评价与使用管理模式单一且重叠,职称终身制抑制竞争氛围的形成,阻碍了学术研究的可持续发展。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正文:----------------------------------------------------------------------------------------------------------------------------------------------------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90年11月10日人事部发布)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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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1993年度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将按期正常进行,有关政策、规定仍按(92)社科人字63号文件精神执行。
现对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与起聘时间
各单位仍按1991—1993年院里下达的高级专业职务控制职数聘任,有空岗的可以评聘,无空岗的不再进行评聘。
1993年达到任职最低年限,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专业人员,经推荐可以参加评审。
聘任后的起算时间为1993年8月31日,晋升人员的工资从1993年9月起兑现。
二、时间安排
考核评聘工作从1993年12月中旬开始,1994年3月底完成(尚未完成换届工作的单位待新班子宣布之后即可开始)。
三、考核工作
1993年度考核工作仍按《中国社会科学院专业人员考核条例》[社科(91)人字133号]和《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若干规定》[社科(92)人字49号]文件执行。
考核工作可与年度总结工作结合进行。
各单位应重视非晋升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连续三年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者,应优先考虑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个人申请,均由所领导、人事、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考核情况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择优向本单位评审委员会推荐,推荐人数一般采取超过需聘人数1/3的差额提交评委会评审。
向院非主系列评委会和正高级评委会推荐,须经本单位副高级(或中级)评委会进行初评和推荐(同意票数应超过1/2方为有效),推荐人数不得超过限额职数。
各单位要严格掌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评审,不得突破岗位职数。
五、评审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