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
3、可撤销的决议,来自成员的撤销权。按照第85条之规定,如有股东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或者程序违法违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决义撤销之诉。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来自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按照第145条、第171条之规定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 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都可以主动撤销合同。该撤销权的行使,以通知的方式 进行,也即由善意相对人分别通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即可,通知已经到达对方,效力待定 的合同立即确定无效;
案例分析
裁判结果
案情介绍
案件评析
【裁判要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被转让财产予以返还系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但被转让财产是 否具有可返还性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被撤销,如发生转让财产灭失、 再次被转让或设定权利负担等导致受让人无法返还或实现物权变动的情形,受让人对债务人仍负有赔偿的义务以 恢复债务人处分财产之前的资力,该情形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5号
有关可撤销的婚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 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权
授权委托书的撤销权是指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的权利,但在授权期限内,由于某些原因,委托人需要提前终止受托人的授权,这时委托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终止受托人的授权。
本文将从授权委托书撤销权的含义、撤销条件、撤销方式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授权委托书撤销权的含义授权委托书撤销权是指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处理特定事务的权利,但在授权期限内,由于某些原因,委托人需要提前终止受托人的授权,这时委托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终止受托人的授权。
撤销权是委托人基于授权合同而对受托人享有的权利,是授权委托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授权委托书撤销条件1. 授权委托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等事项,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委托人具有撤销权。
委托人作为授权合同的一方,享有撤销权。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受托人已经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委托人不得随意撤销授权。
3. 存在撤销的合理理由。
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如受托人严重违反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利益等。
4. 撤销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如通知受托人、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授权委托书撤销方式1. 通知撤销。
委托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受托人撤销授权,自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起,授权终止。
2. 办理撤销手续。
委托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授权委托书注销登记、通知第三方等,以确保撤销权的有效行使。
3. 公告撤销。
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通过公告方式撤销授权,如在媒体上公告撤销受托人的授权,自公告之日起,授权终止。
四、授权委托书撤销的法律后果1. 授权终止。
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后,受托人的授权终止,受托人不再享有代为处理事务的权利。
2. 受托人承担责任。
受托人在授权终止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受托人的过错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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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四、撤销权(掌握)
(一)定义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示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唯一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
(二)可撤销的行为
1.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年为除斥期间)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2.当事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管辖: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效力:
(1)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2)上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总结】代位权VS 撤销权。
民法典撤销销售合同的法律
一、可撤销销售合同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的销售合同可以申请撤销:1.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3.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4. 胁迫: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5. 乘人之危:一方在对方处于危难之际,利用对方无法正常表达真实意愿,迫使对方订立合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1. 申请撤销的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2.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3. 撤销权的效力:撤销合同后,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三、撤销权的消灭1.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3.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总之,民法典对销售合同撤销制度的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避免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被撤销。
如发现合同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下的撤销法规
民法典下的撤销法规撤销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定的撤销事由和条件,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使该法律行为失效的一种法律行为。
撤销法规是指在民法典下对撤销这一法律行为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典下,撤销法规得到了更加完善和系统化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撤销的基本概念及适用范围撤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主张撤销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已成立的法律行为失效,恢复到事实未发生状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适用于满足撤销事由和撤销条件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非法手段订立的法律行为;2.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抗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
二、撤销的效力和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一定的限制。
具体来说,撤销的效力以撤销时生效的为准,不影响撤销前已经依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不同的事由而有所不同。
对于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的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三年;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对于违反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三年。
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存在撤销事由,即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使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对抗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
其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限制内进行,否则将无效。
最后,撤销权的行使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当事人需要书面通知对方行使撤销权,并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四、撤销与无效的区别撤销与无效是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
无效是指法律上对违反法定要件或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作出的法律后果的一种规定。
而撤销是指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失效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在合同效力当中是存在效力待定亦或是可撤销合同等类型的效力,特别是可撤销合同,在其行使撤销权前合同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约束力。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划分标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同撤销权的8种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德国民法典规定采取依撤销权人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但中国现行法要求撤销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关于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中国《合同法》规定为一年。
关于撤销权的消灭,中国《合同法》规定了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
大陆法国家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英美衡平法则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确定的合理期间为合同撤销权存续期间。
纵上所述,中国合同法关于行使合同撤销权,有以下几点值得检讨之处:1、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否合适。
从理论来说,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的变更涉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不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同意,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机构决定,既涉及到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又容易出现不合理的结果。
2、对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现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
中国《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撤销权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而中国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第73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间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及范围
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I ̄ 果债权人知道或应该 知道撤销事 !n P 护最长期 限是五年, 从发生可撤销的事 由之 日起计算 。其 中的
两层意思不是并列关系, 也不是选择关 系, 而是在前~规定 不
行使撤 销权 的债权人在未取得 其他债权人 合法授权 的时候, 不可 以其他债权人的名 义起诉 , 更不可 以 自己的名义就其他 债权人所享有 的债权提起诉 讼,因为撤销权是否行使 由债权
债权受到损害出发而要求撤销债务人 的行为。由于债权人行 使撤销权 时要承担举证责任,而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他 债权人 的基本身份情况和债权数额不清楚,提起诉讼时具体
诉讼 请求很难 确定 , 因举证 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 就会 这对行 使撤销权 的债权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以债权人 自己的债权额为限行使撤销权,既是对其权利
二 、 权 人 撤 销权 行 使 的 范 围 债
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不同, 破产 撤销权在行使 的时候 , 由于有
一
个破产宣告后 由债权人 申报债权 的程序,权利行使人通过
该程序对 全体债权人 和所有 债权 的具 体情况 是 比较 好掌握
的,而债权人撤销权 中行使撤销权 的债权人事实上很难知道 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和债权数额,他只能从 自己对债务人的
上应 仅及 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的债权人债权保 全的范 围, 对
债务人不 当处分财产超 出撤销权人债权 的部分,不发生撤销 效力, 否则, 可能会不当干涉其他债权人 的行为 自由。 第三种观 点认为, 撤销权制度的 目的 旨在限制债务人在清偿全部债务 前实施减少其责任财产 的行为,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对 因债务人 的处分行 为而减少的责任财产必须予 以恢复。 我国《 合同法》 7 第 4条规定, 撤销权 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撤销权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撤销权● 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 详细描述:《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3年,1年B.5年,1年C.1年,3年D.1年,5年正确答案:D解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下列说法中,债权人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是()。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正确答案:A,B,C解析: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使用的,撤销权消灭。
A.二年,五年B.一年,四年C.一年,五年D.二年,四年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下列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B.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自己负担正确答案:D解析: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
法条原⽂ 第七⼗四条 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也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法条⽂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撤销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知道该情形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这种⾏为。
撤销权⼜称废罢诉权。
例如,某甲⽋某⼄债⽆⼒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甲的⾏为。
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债权⼈⾏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的⾏为⽽获得利益的第三⼈返还财产,从⽽恢复债务⼈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另⼀⽅⾯,撤销权的主要⽬的乃是撤销债务⼈与第三⼈的民事⾏为为内容,当然撤销权的主要⽬的乃是撤销民事⾏为,⽽返还财产只是因⾏为的撤销所产⽣的后果。
⼆、撤销权⾏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实施了⼀定的有害于债权⼈的债权的⾏为,才能使债权⼈⾏使撤销权或称诈害⾏为。
这种⾏为主要是处分财产的⾏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
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债务⼈的处分⾏为必须已经成⽴或⽣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已不具有⾜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才能⾏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与第三⼈具有恶意,即明知⾏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
⼀⽅⾯,债务⼈必须具有恶意。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
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
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
无偿行为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若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为限。
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货物价值与价款悬殊,显失公平,故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以保护交易之安全。
受益的第三人包括直接受益人和间接受益人,直接受益的第三人称为第一取得人,第一取得人又将该物转给他人受益,受益的他人为间接受益的第三人,间接受益人又称转得人,转得人可以是第二取得人、第三取得人以至更后的取得人。
目前一些企业借分立为转移财产,留个“空壳子”对付债权人,亦是一种损害债权行为。
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时还发生于担保行为之中。
例如,责任财产仅能或者已不够清偿现有债权,但债务人却又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给新的债权人,害及原有债权人;或者将责任财产抵押、出质于债权中的一人,害及其他债权人。
损害债权的行为应是法律行为,倘若是事实行为,如债务人毁损责任财产,则无从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实施上述行为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使债权人不能得以清偿,即可发生撤销权。
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诉请法院撤销。
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撤销权--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4撤销权六、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撤销权的性质(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放弃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对于“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贷款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贷款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贷款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通常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人的撤销权:借款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撤销贷款合同。
例如,如果贷款合同中存在虚假陈述或欺诈行为,借款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放款人的撤销权:放款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撤销贷款合同。
例如,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中的义务或违反了合同条款,放款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3. 合同各方共同行使的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贷款合同的各方可能会共同行使撤销权。
例如,在特定事件发生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地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可能会受到当地法律的限制。
因此,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各方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归纳:撤销权
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归纳:撤销权1.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归纳:撤销权篇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归纳:撤销权篇二撤销权的构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工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应为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因此,即使债务人恶意处分自已财产且侵害债权人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与债务人交易时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情的,就应保护这种交易,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应支持。
3.2023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归纳:撤销权篇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 95条
合同法 95条合同法95条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撤销权。
合同法95条对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重大差错。
其次,重大差错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造成的。
最后,撤销权的主张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三年。
这一期限从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届满前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和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放弃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将不再有效。
在实际应用中,合同法95条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无论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胁迫行为,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
例如,销售方在销售产品时故意隐瞒产品的质量问题,或者买方利用其社会地位威胁卖方迫使其接受不合理的要求,都可能构成欺诈或胁迫行为,从而导致被欺诈或被胁迫方主张撤销权。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对方当事人宣布撤销权的行使,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或者行为表示。
在行使撤销权时,当事人应当明确指出撤销的范围和撤销的事由,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此外,合同法还对撤销权的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主张撤销权后,合同效力将自始不存在。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使原本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撤销权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可能了解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并保持警惕,避免自己成为欺诈或者胁迫的对象。
对于已经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而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之,合同法95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对于平衡合同当事人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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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
上是很难实现的。
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
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
一般说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可能也不必去了解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不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债权人身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也不会像申请破产那样要求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
其他债权人欲实现自己的债权,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既然规定了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平等的。
如果债权人要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的话,其前提是不仅必须掌握自己债务人的债权人是谁、债权数额多少,同时,还必须明确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等。
这些情况都直接决定着撤销权的诉讼结果。
这一点在诉讼上对行使撤销权的债其次,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
假如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知道自己的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其他债权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首先必须征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取得其他债权人行使其撤销权的委托授权。
否则,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权人,无权以他人的债权提起撤销诉讼。
最后,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理论前提是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持“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观点者认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仅以自己的债权行使,那么其他债权人都来参与分配,必然导致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得有限,无法达到其行使撤销权诉讼的目的。
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的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债权人的债权。
这种观点是以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为理论前提的,这种不切实际的理论前提,是导致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根本原因。
撤销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理论前提,演绎出了难以运作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结论。
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设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范围的问题上脱离了司法实际,没有在程序法层面进行更深入地探讨,拘泥于传统理论而得出的在实践上不可操作的结论。
一个法律制度的设立,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并能为人们广泛接受,撤销权制度的
确立,也同样如此。
相反,某个法律制度即使在理论上无论设计得多么“完美”,若在实践中无法应用,也就毫无价值可言;最终会被人们所抛弃。
权人来说难以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