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摘要:行政裁判所制度作为英国行政法中所特有的制度,在其行政法制进程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下面将对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基本内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予以介绍,并为我国行政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裁判所;行政司法;行政司法和裁判所委员会一、行政裁判所概述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在英国有不同的称为,如”当局(authorities)”、”委员会(commission)”、”专员(commissioner)”、”局(board)”、”司(division)”、”裁判所(tribunal)”等。
学术上对于行政裁判所的一般是这样定义的:行政裁判所简称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
在英国,对裁判所的性质存在争议,行政裁判所具有行政性质还是司法性质,关于行政裁判所行政的争论从休止过。
弗兰克斯委员会报告和《1992年裁判所和调查法》对于这项争议表明了英国的官方的态度,他们把行政裁判所视为具有补充性质的用于解决纠纷的一种司法救济机制。
随着2005年《宪法改革法》和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的实施,争论似乎尘埃落定。
这两部”宪法性法律”均宣布裁判所是英国司法体系的一员,且受到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
二、行政裁判所的组织体系依据裁判所所裁判的事项,裁判所分为全国性、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组织。
区域性或者地方性的裁判所分布各地、彼此独立。
全国性的裁判所,一般有一个负全面责任的总裁或委员长,协调各裁判所的工作。
裁判所委员会建议对于专业化的裁判所,应更多的适用总裁制模式。
让总裁成为裁判所体系中的首脑。
总裁制有助于削弱裁判所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联,提高裁判所对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有助于增加裁判所处理特定问题的灵活性;使得决定可以获得更大的一贯性,防止同样的规则在适用时却因人而异,因地域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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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向被申请人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
后古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致函古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古蔺县人民政府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其通知申请人向沪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
但熊淑端认为国家工商局的答复是部门的要求,与《复议法》第12条的立法精神相抵触,属无效答复,坚持古蔺县人民政府复议并因此上访了县领导。
是古蔺县人民政府,还是沪州市工商局对此案有管辖权?对此的难题是:一是半垂直机构的复议机关是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权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是在熊淑端不撤销申请又坚持不向沪州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的情况下,此案该如何处置?2.英国1963年的里奇诉波德文案,里奇是布莱郡顿的警察局长,1963年被指控犯有阻碍审判罪,经审判被宣告无罪。
但在审判过程中,里奇承认了许多对警察当局不利的事实,布莱郡顿警察委员会在事先没有通知,也没有听取他的意见情况下开除了他的公职。
事后里奇申请了一次听证,但委员会听证后没有改变原决定。
里奇又向内政部长申诉,也维持原决定。
最后里奇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判决里奇败诉,最后上议院判决里奇胜诉。
该案例是自然公正原则的代表体现,英国著名的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和公开调查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做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活动都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正、无偏私。
这都为英国制定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进行了预热。
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司法公正和独立应视为裁判机构的最基本要求,作为与行政诉讼相匹配的另一项“民告官”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同样应从体现复议审查独立性、公正性角度进行定位。
然而从实践来看,现行复议制度的设置,在体制上与行政复议的公正追求和价值取向有不少缺憾,这些缺陷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良性互动,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的性质、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和改革的思考等几个方面对构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准司法化体系进行分析。
标签: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准司法化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上,行政复议被认为是一种层级监督的方式,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权的体现,强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弱化了它的救济作用。
随着实践的展开,这种制度设计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行政复议机构应有的独立性缺乏,使得行政复议所追求的层级监督功能流于形式;行政复议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复议所不可或缺的公正性得不到程序上的体现和保障。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一)行政复议性质之争1、行政说。
行政说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活动受行政权支配并体现行政权的特点,是行政机关的活动,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2、司法说。
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纠纷,行政复议的过程就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过程,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较,在行政性质、行为发动者、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不仅如此,行政复议活动或程序在形式上也有明显的司法活动的特点,如时效、管辖、不告不理制度等。
这些内容与形式特点都表明行政复议实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尽管它仍然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和是由行政机关主持进行的程序。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监督手段,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我国应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重新审查,透明度是保障公正的基本要求。
然而,现实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流程和信息披露往往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制度,将行政复议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行政复议的进程和结果,增加公信力和透明度。
其次,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督者,其独立性对于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还不够强。
为了增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由法官和专家组成,确保行政复议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减少行政干预和政治操控。
第三,我国应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机制。
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是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监督和评估,是保证行政复议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
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导致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效能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和改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设立行政复议监督委员会,由专家和学者组成,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推动其落实。
第四,我国应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行政复议制度顺利运行的保障性条件。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有一些法律依据,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为了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保障,可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同时提供行政复议的救济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升。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及其启示
1英国 行政裁 判 所的 制度 变 迁 个 国家法 律 制度 的 成长 总 是与 它 的政 治 、经济 、文 化传 统 等背 景 密 切 相关 。长期 以来, 国不 承认 行政法 的存在 ,行政 法上 的救 济途径 不 多。公 英 民的权益 受 到不法行 政行 为侵 害 时,英 国的司法 传统 是 由普 通 法院依 照普 通 法 原则按 私法 上的手 段 予以救 济 。在这 样 的法治观 念和 司法 传统 之下 ,行 政 裁 判制度 极难 发展 。 但在 十九 世纪 以后, 政事 务迅速扩 张 , 行 政府 对经 济生 活 的干预 向纵深 发展 ,行政 机构对 公 民权利 的影 响范 围增加 ,行政 争议 数量 急 剧 上升 ,并且 呈现 出专业 性,技 术性 强的特 点 。作为 具有 司法审 判职 能的普 通法 院难 以及 时公正 地予 以处理 ,这一 现实 的 困难 促使 政机 关为 其分担 部分 行政 争议 的解 决任务 ,以减 轻法 院的重 负 , 国 的行政 裁判所 初现 。在当 时 , 英 由于 普通法 院在 英国享 有崇 高威望 和优 良的传 统, 一切诉讼 原 则上 由普通 法 院受 理。 因而 ,行 政裁 判所在 初始 阶段 发展缓 慢 。然 而, 反对 的力 量并 没有 阻止 英国 议会不 断地 通过 法律 规定 来建 立行 政裁 判所 以解 决行 政上 的争 端 。 具 体而 言 ,英 国行 政裁 判所 发端 于 1 6 6 0年 。当时法 律授 予 关税和 消 费 税委 员司法权 力, 以后 又授 予土 地税委 员 司法权 力 。最 早的现 代意义 上 的行 政裁判 所是 14 年的铁 路委 员会 和 1 7 年 的铁路 和运 河委 员会 。2 世纪 以 86 83 O 后 , 由于社会 保障立 法 以及政府 对社 会经 济生 活的干 预加 强,行政 裁判 所迅 速 发展 。由于各 部 门裁 决案 件 的特 殊性 , 各行政 裁判 所 的程序 规则不 尽一 致, 但 通常 都经过 案件 的受理 、证据 的 收集 、庭 审辩 论等 环节, 依据 公开 、公 正 的原则 ,根据 事 实和 法律 作 出裁决 ,不 受其他 机关 的干 涉 。行政 裁判 的程序 方 便、迅速, 费用 低, 且裁 判所 的成 员具有 专 门的知 识, 善于 解决行 政纠 纷 。 因此 , 行政裁 判所 的出现 和扩 张满足 了社 会发 展而 带来 的纠纷解 决需 求 。但 每类 行政 裁判 所只 受理某 一类 特 定性质 的争议, 无 法形成 统 一的 救济 体系 。 与此 相关 ,二十 世纪 以后, 无序 化 的行 政裁 判所 急剧 增加 带来 了诸 多 问题 : 裁判 员缺乏 训练 , 裁 判所 的设 置 随意且 裁判 所间 管辖 不清, 裁判 规则 混乱 。 为 了统一对 各行 政裁判 所 的管理 , 英 国议会 在 l 5 年和 1 7 98 9 1年 两次颁 行 了 《 行政裁判 所 与调查 法》 ,对 各类 行政 裁判所 的组 成原则 、裁判 基本 程序 、 上诉 以及普 通法 院对 裁 判所 的司 法 审查等 问题 作 了 明确规定 。与此相 适 应, 成立 了行政 裁判 所委 员会 , 作为监 督和 指 导行政 裁判 所工 作 的经常 性机 构 。 经 过长 期稳定 的运 行,逐 渐形 成较 统一 的体系 。但 随着 时间 的推移 ,长期 缺 乏 动态 更新 的裁判所 制度 ,其 弊端 也 日益 暴露 。于 是 , 国于 2 0 年 颁布 了 英 07 《 裁判所 、法 院与执 行法 》 ,对裁 判所 制度进 行 了大规 模 的革新和 调整 。基 于 理 论和 实践 中对 行政权 司 法功 能的认 可 ,彻 底将 裁判所 从行 政机 构 中剥 离 出 来 ,成 为司法体 系 的独 立 组成部 分 。该法 中所列 举的裁 判所 获取 司法独 立 的 保 障 。时至 今 日 ,英 国的 行 政裁 判 所 制 度 己发 生 了 深 刻 的变 革 。 2英 国行政 裁 判所 的制 度创 新 《 判 所 、法 院与 执 行 法 》的 颁行 ,对 英 国裁 判 所制 度 的革 新起 到 了 裁 重要 作用 。不仅 可 以结 束长 期对裁 判所 性质 的争论 ,而 且也使 裁判 所的 设置 更加 超 脱和 独 立 ,更 利 于裁 判 所 制度 纠 纷解 决 功 能和 优 越 性 的发 挥 。
英法日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及对我国借鉴意义
英法日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及对我国借鉴意义摘要20世纪以来,为了最大限度的发展经济,为了满足民众对行政体制的要求,各个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行政体制改革。
英国、法国、日本与我国都为单一制国家,他们成功的改革经验,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是一种反思,也是一种启示。
本文则是通过对英法日地方行政体制改革的详细解读,汲取各国优势之处,指导我国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地方行政体制行政管理模式政府机构基金项目:2010年四川省社科重点项目,地方行政体制改革涉及的组织法问题研究,批准号:sc10a011。
一、英国行政管理模式改革的基本状况英国作为议会主权的国家,有着“地方自治之家”的美称,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央与地方关系逐渐紧张,政府财力和服务能力明显不足,政府部门效率和质量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因此英国历届政府进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公共管理运动”。
1979年,撒切尔夫人领导的保守党重返政坛,为实践当时竞选宣言的诺言,开始了对传统行政体制的改革。
“她在1979年的《保守党宣言》中写道:凡在过去的5年里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人,都一定很清楚,我们这个社会越来越向国家倾斜,而使个人失去了自由。
这次大选大概是扭转这个局面的最后机会。
”在这一时期,“新公共管理运动”主要围绕四件大事:雷纳效率评审、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新方案、下一步行动方案。
1991年,梅杰政府上台,继续为政府机制改革作出努力,继而发表《公民宪章》白皮书,要求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依照《公民宪章》中的七项原则,制订自己的行业服务宪章。
1997年,工党上台,布莱尔执政,延续了保守党的行政体制改革,并且从中汲取经验教训。
例如:1998的《更高质量的服务》、1999年的《政府现代化白皮书》与《地方政府法》,2002年的地方政府全面绩效考核基本框架,皆是意图促使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担任主要责任。
(一)精简政府机构,提高政府效率撒切尔政府推行的雷纳效率评审与部长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目的是,在保持既定质量的同时,大幅度降低开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相互学习与借鉴也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在行政法领域,外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本文将探讨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以期为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意义在许多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中,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被视为一项重要原则。
权力分立意味着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不互相侵犯对方的权力。
而制衡机制则通过相互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种机制的建立不但可以有效避免政府的滥用权力,还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通过完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使行政机关的权力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外国行政法中普遍注重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
行政机关的决策与行为需要充分的事先公告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用公正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公民权益的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外国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决策可以进行司法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中国行政法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加强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正,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和合法的行政管理。
三、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外国行政法还重视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为公民提供追求权益保护和申诉的途径。
行政救济机制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个层次,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救济程序,通过内部审查和决定的方式解决争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裁决。
这种行政救济机制的建立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透明度。
中国行政法可以通过借鉴外国行政法的行政救济机制,建立健全的行政救济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英美行政救济制度对我们的启示与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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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 院学报
念 ,它们对减 轻本国的司法审查 压力 , 全行政救 济制度 健 都起到了十分 重要 的作用 。它们 共同拥有 的制度及理念给 了我 国行政救济制度构建很多启发。 ( )行政机关救 济权 力的独立性 1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是依靠它的独立地位而脱离行政干 预 ,以此来保证裁决结果 的公正性 ;美国的裁决制度虽然 没有在机构上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但是美国行使裁判权 的行政法官们却有着 不受行政 首长干 涉的独立 法律地 位 , 同样保持着他们 的工作不受干涉 。相 比之下 ,我 国行政 内 部救济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至今还对本机关有着强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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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1 2月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J un lo ut u ain o b iU iest o r a fAd l Ed c t fHe e nv ri o y
De . 2 o c o6
第 8卷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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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是 指公 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 关 的行政行为造成 自己合 法权益 的损害 ,请求 国家机关给 予 补救 的法律制度 的总 和 ,包括 对违法或不 当的行政行 为加 以纠正,以及对于因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弥补 等多项内容。 …行政救济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
生 了行政裁 判所 , 在二十世纪得 到了发展 。行政裁判 所 并 是指在一般法 院以外 ,由法律规定设 立用以解决行政上 的 争端 ,以及公 民相互 之间某些和社 会政策有密切联 系的争 端 的特别裁 判机 构。 “ 行 政 裁判 所 的产 生从 形式上 好 _ 2
像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但是它却逐渐走向成熟 , 这就证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启示作者:胡逸陈颖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国特有的制度,在其七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发展。
本文反思我国当下行政复议制度的存在种种弊端,并借鉴外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成功经验与措施,构建和完善一种适合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制度重构2007年英国制定了《裁定所、法院与执行法》,是继1958年《裁判所与调查法》之后,对裁判所体系进行有史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建立了系统的、完全司法化的行政裁判所,在处理行政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借鉴外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成功经验和措施,反思我国当下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发挥的差强人意,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改革及特点行政裁判所(AdministrativeTribunal),是指在一般法院以外,由法律规定设立用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间某些和社会政策密切联系的争端的特别裁判机构。
二战以后,英国在“福利国家”的口号下全面推行社会安全计划,这一举措使得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不断增加,为解决这些争议,英国议会通过立法设立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出现了所谓的“行政裁判所热”。
到了20世纪50年代,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数量已逾千,裁判所设立毫无计划、裁判员缺乏训练、程序没有规则、裁决不能上诉以及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等问题,使得人们强烈要求对行政裁判所进行改革。
1954年发生的克里其尔高地事件(TheCrichelDownAffair)直接导致了1995年的弗兰克斯委员会(FranksCommittee)的产生。
弗兰克斯委员会被授权对行政裁判所制度和当时存在的法定调查制度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并在1957年公布了《弗兰克斯裁判所与调查报告》。
英国撒切尔政府行政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撒切尔政府行政改革对我国的启示作者:戴曦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9期摘要: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政府需要通过行政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以维持自身的稳定运转。
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英国率先在西方国家中开展了影响深远且持续的行政改革。
通过对英国撒切尔夫人上台后进行行政改革相关措施的了解,来分析英国政府改革对我国行政改革的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英国;撒切尔政府;行政改革一、英国政府改革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由于石油危机普遍陷入经济衰退的状况,英国在1976年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这场经济危机导致国内发生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失业增多等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
然而,英国这种追求普遍福利的国家模式的运行需要雄厚的财政收入保障,英国政府便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
英国这种福利国家的运行模式是以政府主导、国有企业供给为基础的,然而当时英国的国有企业普遍管理不善、生产效率较低,造成了公众的强烈不满,给英国政府带来行政管理和公众信任上的巨大压力。
因此,当时的英国政府受到多方面困境所带来的压力下,迫使政府不得不进行改革。
二、撒切尔政府行政改革的主要措施由于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英国政府面临着严峻的危机。
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以后,推行了大刀阔斧的行政改革。
撒切尔政府的行政改革措施的内容上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雷纳评审的设立1979年撒切尔一上台,即调马克?斯宾塞连锁店的主管雷纳任她的效率顾问,并在首相办公室设立了一个效率小组。
雷纳和效率小组的首要任务是组织对政府各部门运作状况的全面、深入的调查。
雷纳主义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发自内部的改革,发挥各部门革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量避免改革是由上面或外部强加的印象。
雖然雷纳评审最初的重点是经济,在财政管理这一块通过提高效率来减少开支,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这样一种提高效率的评审手段涉及到政府部门的方方面面。
雷纳评审实际上也是一次跨越政府部门,综合行政管理各个领域最系统全面的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撒切尔行政改革中及其之后改革措施的基础,也为其他西方国家进行行政改革,尤其是对政府绩效评估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一)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一)【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动向是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
作为英国宪政改革大背景下的具体产物,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对行政裁判所的性质和定位、组成和结构、程序规则、裁决、上诉机制、裁决的监督和救济等都作了重大调整。
这些做法对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关键词】:英国裁判所改革宪政改革行政司法2007年,英国制定了《裁判所、法院与执行法》,继1958年颁布《裁判所与调查法》之后,对裁判所体系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幅度调整。
在宪政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次改革重在简化裁判所体制,建立体系统一、完全司法化的裁判所。
此举对于重构我国司法权配置,完善行政司法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一、改革的背景和原因整个20世纪里,作为福利国家的产物之一,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像蘑菇一样地发展”,1]职权范围及受理案件量不断膨胀。
初步统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单是各种“审判型”裁判所就有70多个。
雇员达3500人,每年处理的案件100万件。
然而,并不是所有裁判所都运作良好,裁判所委员会的年度报告显示,仅有20个裁判所每年受理的案件超过500件,相当一部分裁判所处于闲置状态。
同时,“一法一所”的创设模式,使得整个裁判所体系看起来杂乱无章,人们常为向哪一个裁判所申请救济而犯难。
20世纪末以来,改革行政裁判所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
改革的动因主要来自于:1.欧盟法的影响。
20世纪后半叶,欧盟一体化进程加速,《欧洲人权公约》确定的“公正审判权”,对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改革提出了挑战。
因为一旦加入了欧盟,即要受到欧盟法至上的约束。
按《条约》第6条的规定,任何裁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公共机构都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
2]而独立性也被认为是政府决策的外部制衡者—法院有效运作的关键所在。
1998年人权法案的公布和引入欧洲人权公约,人们普遍认为,裁判所应像普通法院一样,在案件的审理上不受政府的干涉或者直接影响。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摘要:行政复议机关是现代行政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对于保障行政法制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为核心,通过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比较,探讨了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建议。
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和意义行政复议机关是现代行政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
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是确保其公正、公正执行职责的关键。
然而,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问题备受关注。
因此,通过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的比较,可以深入分析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1.2 论文结构本文分为四个章节。
第二章将重点介绍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概念和特点,并分析其在我国的现状。
第三章将对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进行介绍,并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进行比较分析。
第四章将提出提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建议,并对研究进行总结。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现状2.1 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概述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利益集团的影响,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并做出公正、公正的决定。
独立性是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的关键保障。
2.2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独立性的问题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的组成和管理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导致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的人员往往来自于行政系统,容易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
再次,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往往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干预,缺乏独立裁判的氛围。
第三章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与我国行政复议机关的比较3.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述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系统的一部分,主要负责对行政决策进行裁判,并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裁判所独立于行政机关,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对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几点思考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日渐得到重视和关注。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日益显现。
本文就对实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几点思考。
一、明确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行政公正和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
本质上讲,行政复议制度是对行政行为审核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尽可能实现行政行为法律合规性和司法公正的现代行政管理模式。
同时,行政复议也是诉讼的一种补充和替代方式,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负担,尽快解决纠纷。
二、强化行政复议制度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公信力的建立。
因此,需要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增强复议决定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三、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现实情况下,行政复议制度仍有许多应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复议机构内部的工作效率不高、长时间待处理的复议案件过多等。
应当在实践中探索不同的解决方案,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制度执行和监督力度,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整合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法律途径的关系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法律途径如行政诉讼、行政查处等应当进行有效的联动和互补,形成对行政行为的多层次审核和监督。
这要求行政复议制度要在制度架构、审查内容、权力、程序等方面同其他法律途径进行有效整合和联动,实现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司法资源的目标。
总之,行政复议制度虽然具有很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力度,积极创新和探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行政公正,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和现代化。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作者:王昭文徐芳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年第05期摘要: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领域中很有特色的制度,在其7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裁判所制度经历一系列变革、发展及司法化,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我国,作为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之一的行政复议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实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英国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裁判所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启示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争议的诉讼救济途径在当前世界各国的行政法中普遍存在,其也是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各国存在许多各具特色的非诉讼经济途径同诉讼积极途径并存,非诉救济方式能够及时、方便的解决行政纠纷,对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救济途径的不足。
其中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便是非诉救济方式中的典型。
1.1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况所谓行政裁判所就是特别的裁判机构,该机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设立设在法院之外,主要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某些与社会政策相互联系的争端。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科技、社会等在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大量的行政争议,并且这些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于是行政裁判制度在英国产生。
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最早是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以及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1900年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同时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行政裁判所得到极大推动,发展迅速。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在组织关系上同行政机关相联系,其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而是依法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并且组成人士往往精通法律,同时具有行政管理经验,行政裁判所采用行政裁判程序,同时具有司法性质,在活动方面保持独立性。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作者:刘淑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机制,也是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机关设置、法律责任承担、审理程序及与司法的衔接问题上都存在诸多不足。
当务之急是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书面审理原级复议作者简介:刘淑满,河北省衡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54-02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概念并不一致。
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
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
英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豍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具有三个特点:(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
(2)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特点。
二、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据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领导批准。
行政复议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是隶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普通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自然依附于所在的行政机关。
这样,由于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是以本级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由本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复议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复议工作就难免要受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志的干预。
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行政救济一、中国行政法现状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
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
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
其主要代表为法国和德国,下面我们分别分析法国和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希望能够给中国行政法带来一定的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杨静
【期刊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11)004
【摘要】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在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可借鉴其有益的经验,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起以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行政复议院为依托、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内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监督和指导的经常性机构.【总页数】4页(P89-91,100)
【作者】杨静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成都,6100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56.521
【相关文献】
1.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J], 唐浒;
2.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发展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J], 朱华阔
3.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J], 王昭文;徐芳
4.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历史演变的考察为例 [J], 邓搴
5.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研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借鉴 [J], 田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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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国行政裁判所看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作者: 吕楠
作者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版物刊名: 经济研究导刊
页码: 315-31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22期
主题词: 英国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独立行政救济机构
摘要:�英国行政法》是王名扬教授著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扬教授一生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全书从英国行政法的概念、基本性质人手,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根据、行使方式和程序以及各种救济手段逐一进行了深入的论述。
行政裁判所作为英国行政法上的一个特色,可以说其在复议审查行政工作、保障公民救济权方面都有一定积极作用。
针对行政法的研究和学习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方法,这对于研究借鉴英国行政法制的经验,完善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有积极作用。
论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兼与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比较
其所受理的复议案件的范围及特点不尽一致, 因而复议职能分别隶属 于各级 ^ 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作出原行为 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是其所隶属的本级人 民政府, 与该机关在组织 上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因而难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由于地 方利益、 部门利益以及上下级官员 ^ 际关系等复杂因素的影响,行政 “
序和 法律依据。 由于 目前行政复议机 关在组 织和 职权行使 等方面受到 了其他行政 机 关过 多的干扰 , 因此 , 必要 在行 政 有
复 议 机 关的 独 立 性 方 面加 强建 设 , 保 证 复 议 决 定 的 合 法性 和 公 正 性 , 强公 众 对 行 政 复议 的信 任 度 。 以 增 关 键 词 : 政 复议 机 关 ; 立性 ; 政 裁 判 所 行 独 行
审委员会和商) 平 审委员会, 对专利申 请争议和商标申请注册争议进
行审查和处理。虽然在官方语言上二者采用的是“ 复审” 评审” 和“ 两 词, 但由于. ‘ 专利复审的审查是具有行政复 『质的上诉审, 生 由直接隶
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 圈而“ 商 平 审委员会 是—个行政机构, 其实质行使着商标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能”_因此专 。_ 4 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被认为是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 因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关系特定, 且有专利法和商标法调整, 故本文不
中图分类号 : 9 2D 9 . D 6 9 7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9 4 5 (0 9 O 一O 2 ~O 10 - 4 8 20 ) 6 0O 3
行政复议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申请型政府。即所谓的“ ” 原级复议” 。 三是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专利法和商标法中规定, 设立专利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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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 第4期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 .11 N o .42003年12月JOU RNAL O F CH EN GDU UN I V ER S IT Y O F T ECHNOLO GY (Social Sciences )D ec .2003收稿日期:2003-05-29作者简介:杨静(1976—),女,成都理工大学法律系助教。
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杨 静(成都理工大学,成都610059)摘 要: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在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可借鉴其有益的经验,在各级人民政府建立起以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行政复议院为依托、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内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监督和指导的经常性机构。
关键词:英国;行政裁判所;行政复议;启示中图分类号:D 456.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03)04-089-03I n sp i ra ti on of UK Ad m i n istra ti on Judi ca tory Syste m toOur Ad m i n istra ti on Reexam i n e Syste mYAN G J ing(Chengdu U niversity of T echnol ogy ,Chengdu 610059)Abstract :T he U K adm inistrati on judicatory syste m has very i m portant effect on efficient supervisi on of adm inistrati on pow er that is increasing gradually ,i m p rove m ent of adm inistrati on’s efficiency and guarantee of civil righ ts .To perfect our adm inistrati on reexam ine syste m ,w e should use its useful experience for reference ,set up relative independent s pecialized adm inistrati on judicatory as support and build adm inistrati on reexam ine syste m in adm inistrati on supervisi on departm ents at all levels as fixed supervising and directing departm ent .Key words :the U K ;adm inistrati on judicatory ;adm inistrati on reexam ine ;ins p irati on一、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况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总是与它的政治、经济、文化、习惯、传统等背景有关。
因此,吸取别国之有益经验,就必须了解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长期以来,英国的司法传统即是由普通法院依照普通法原则来审理各种行政案件。
在这样的法治观念和司法传统之下,行政裁判制度极难发展。
十九世纪以后,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由于行政争议数量多,专业性强,普通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予以处理,于是英国的行政裁判制度应运而生。
尽管“普通法院在英国享有崇高威信,一切诉讼原则上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裁判所在英国经常受到一些人士的反对。
然而,反对的意见并没有阻止英国议会不断地在法律中规定建立行政裁判所以解决行政上的争端。
”英国行政裁判所发端于1660年。
当时法律授予关税和消费税委员司法权力,以后又授予土地税委员司法权力。
最早的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是・98・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20世纪以后,由于社会保障立法以及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行政裁判所迅速发展。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都是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设立的,它由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士组成,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这些裁判所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
由于各部门裁决案件的特殊性,各行政裁判所的程序规则不尽一致,但通常都经过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庭审辩论等环节,依据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
行政裁判的程序方便、迅速,费用低,且裁判所的成员具有专门的知识,善于解决行政纠纷;因此,行政裁判所的出现和发展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行政裁判所只受理某一类特定性质的争议,无法形成一个有系统的救济途径。
二十世纪以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急剧增加,全国共有裁判所50多种,2000多个。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分为四种类型,即财产权和税收方面的裁判所、工业和工业关系方面的裁判所、社会福利方面的裁判所及外国人入境方面裁判所。
这些急剧增加的裁判所也带来诸多问题:裁判所的设立毫无计划,裁判员缺乏训练,裁判所之间管辖不清,裁判规则混乱等。
为了统一对各行政裁判所的管理,英国议会在1958年和1971年两次颁行了《行政裁判所与调查法》,对各类行政裁判所的组成原则、裁判基本程序、上诉以及普通法院对裁判所的司法审查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与此相适应,成立了行政裁判所委员会,作为监督和指导行政裁判所工作的经常性机构。
它可以对受其监督的行政裁判所成员的任命提出一般性建议;它每年提出工作报告,对行政机关具有一定压力;它可以对行政裁判所程序规则的制定提供意见。
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成员一般具有独立性。
这主要是出于使裁判所能够独立工作,不受和它有关的部门的影响的考虑。
有些裁判所的主席由大法官任命;有些裁判所的主席由部长任命。
但必须从大法官同意的事先预定的名单中挑选。
名单中的人大都是当地法律界人士。
裁判所的其他成员或者由部长任命,或者由裁判所主席任命,也必须从事先预定的名单中挑选。
名单中的人大都代表各方面的利益,或者是各方面的专家。
裁判所成员免职的方式同其任命的方式,一般也不能影响裁判所工作的独立性。
作为一种专门的复议机构,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不同于世界上其他两种类型的复议机构,一种是以原行政机关为复议机构,一种是以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复议机构。
这种专门的复议机构较之另两种类型运作效果更好,这是因为专门复议机构的人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裁判所的成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能够保证专业权威性。
其次,专门复议机构常设,成员一般兼职,有较强的独立性,因而有助于树立公正、权威的形象,博取当事人的信赖。
总之,英国行政裁判所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已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吸取其有益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多方面的启示。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我国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取代了实施多年的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法》系统地总结了我国行政复议经验,较之《行政复议条例》更加进步和完善。
但是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虽已建立起来,行政复议的有效监督作用还未得以发挥。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政复议组织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
行政复议的程序性、技术性较强,要求复议机构和人员保持固定,承办人员具备较高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
否则,就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和正常化。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立案数不足、审理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复议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一方面,专职人员配备不足。
长期以来,除公安等少数部门有比较齐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外,大多数行政机关缺乏此类机构,或者不够健全,有名无实。
另一方面,我国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目前在各级政府和各类职能部门均设立行政复议机构,造成了人员一定程度的浪费,违背了行政机关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第三,复议机关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不足,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
直到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
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复议人员,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复议裁决。
这种状况,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复议制度的固有功能,也给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造成诸多不便。
2.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为了保证复议机构依法行使复议职权,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积极作用,应当保证复议机关享有相对独立性。
这里的“独立性”,是指复议机构地位要相・9・对超脱,能够保证其排除活动中的各种干扰。
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分别隶属于各级不同的人民政府和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主管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体系,这样就不能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
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
3.行政复议过程透明度和公开性不够我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的过程处于一种不公开或半公开的状态。
普通百姓对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
复议机构在复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时考虑的更多的是某些领导“以言代法”的“长官意志”,而不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这必然导致行政复议机构效率和权威的降低。
此外,《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书面审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开原则不相吻合,使公开原则缺少法律上的保障。
4.行政复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关尽管《行政复议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但没有指明对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违法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具体机关,从而使得这种规定存在虚化、弱化的可能,使行政复议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的性质,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促进行政管理机构改善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进而促进行政公平与效率,我们可以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院进行复议。
笔者的设想如下:1.设立行政复议院的原则为了达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行政复议院的活动必须以三个原则作为指导,即公开、公平和公正。
所谓公开是指审裁程序公开举行,审裁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而言;所谓公平是指审裁程序中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知道对方的论点,陈述自己的观点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谓公正是指行政复议院不受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的实际的或可能的影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