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
最高法: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6观点
最高法: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6观点来源:判例研究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实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何种判断标准是审理中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为此,本期小编摘编最高法民一庭对审判此类纠纷案件中常见问题的司法观点,供法律人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分为两类,一个是“程序性异议”,一是”和实体性异议”。
法条表现为,《民诉法》225条与227条。
《民诉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我们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权消灭,因此,承租人并不当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如果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因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租赁权的,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对承租人租赁权的认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关于租赁与查封的问题承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保全或执行措施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已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应当认定为“先租赁后查封”。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
[法院执行难新特点调研报告范文]法院执行难问题与对策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
近几年人民法院虽下大力气着力解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并显现出新的特点。
一、执行难的新特点1、随着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难案数量增加。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程序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
近年来缠访、越级上访、闹事的问题屡见不鲜。
2、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
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到处找关系托门路疏通人情,转移财产东躲西藏逃避执行。
不仅以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而且以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
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人员财产,一些事业单位和村委会将公款以个人的名字在银行存放,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的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而家中仅存有部分生活必需品,因此使案件无法执行。
在审理时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大部分案件从审理到执行都没见到过债务人,无法执行。
3、被执行人财产难寻。
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
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采用多种手段隐藏财产,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
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有的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
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4、有协助义务单位或个人不协助执行或者积极性不高。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执行难的现状“无序执行期”“粗放执行期” “理智执行期”。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执行难形成原因: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
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引起的社会人员流,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履行能力差。
法律规定不健全,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
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司法独立性不强,权威性缺乏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适应要求。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的方法。
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加强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司法永保权威,法律永保威严。
浅析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执行难的现状现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97年以前受理的二审、再审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限期审结,共审结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1400余件,并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审结了超审限的案件36万余件。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财产执行与财产查控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财产执行与财产查控离婚是人生中的重大决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不仅要面对感情的破裂,还需要面对财产的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财产执行与财产查控是两个重要的程序,它们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关键作用。
一、财产执行的意义与程序财产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申请限制、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以及代为履行等一系列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财产执行主要指的是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执行。
财产执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1. 申请执行:当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的判决有异议或被告不履行判决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如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2. 限制措施: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
这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等。
3. 资产评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评估结果将作为财产变现和分配的依据。
4.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将通过拍卖等方式进行变卖,以便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变卖所得经过法定程序后将按照判决结果进行分配。
二、财产查控的意义与程序财产查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法院可以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种类、数量和价值等情况的过程。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财产查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财产查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查控:执行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执行法院提出财产查控申请,申请书应包含查控财产的情况、目的、依据等。
2. 查控决定:法院受理查控申请后,会对财产查控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满足条件,法院将发布查封决定,并通知被执行人。
3. 财产查控:执行法院通过财产查控,确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
这将作为后续财产执行程序的依据。
4. 查封冻结:根据查控结果,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标准版)
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关于解决执行难的提案1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提案人: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
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
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
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
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
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
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
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
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
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
执行难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发布了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近阶段,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1.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2.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部门及个人,为了金钱、人情、关系,或从地方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多方阻挠。
二、执行难的形成原因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形成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其成因也决非一种,而是众多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混杂一处,经过长时间“发酵酿造”而成的。
1.现行法律的缺陷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
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
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
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黄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迫切解决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这一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问题所造成的结果,本文拟从五个方面原因寻求突破,结合分析法院内外部原因,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待破解民事执行难。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执行队伍执行工作作者简介:黄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29-02一、民事执行难的当前现状当今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以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执行难问题应该有所缓解并进而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减少一份阻力。
然而,实际上的情况是执行不但依然难,而且难以执行的案子数量还是居高不下。
这不得不让广大相信法律、信任法院的当事人心寒,投入当量时间、精力、金钱希望通过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结果换来的却是一纸“法律白条”,这是不得不说是法治的悲哀豍。
近年来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及重塑司法公信力,全国法院不断加大力度清理执行积案,并借此契机,各级法院努力采取了一些新举措、新办法克服执行难问题,但由于“诉讼爆炸”的出现,新案件持续成几何倍数增长,民事执行难的严峻现实却并未随之有根本改善。
各级法院都将面临旧案清理未完、新案件又频增的现状,如此压力下使执行队伍备受考验。
二、民事执行难原因所在(一)执行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法制建设已经几十年,成绩显著、硕果累累,各种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不少,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但是同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仍然差距甚远。
但执行方面的法规在立法上占据比例仍让人心寒,目前,有关执行的法律规定就是《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
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
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对于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对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供大家学习和参阅。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思考心得**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紧扣执行机制建设、执行专项活动具有重要、执行规范运行以及两权改革的工作重心,内强管理、外求联动,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和效果,更加注重化解执行积案、加强执行和解工作,使执行工作整体水平得到一定提升。
2011年至今,**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523件,已执结1461件,执结率达95.9%,实际执行率达71%,执行到位率仅55.8%。
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一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突出。
由于**地广人多、山区与平原并存,地处偏远山区的镇较多的特殊性,**市的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全国各地区间就业、生活壁垒日益减少的大环境下,造成人员流动性较大,当地人到异地务工的现象较普遍。
但相应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管理方面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造成在人员户籍登记住所所在地根本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另一方面,由社会诚信观念的缺失,被执行人因为欠债,更是想方设法的外出躲债,转移、隐匿财产。
因此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开展执行工作的较大阻碍。
二是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的主动性较差,使法院财产调查任务繁重。
财产调查一直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由于在民诉法中,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义务的条文和被执行报告其财产状况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且并未规定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造成可操作性不强。
同时,未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未赋予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的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在财产调查中积极性不高,把所有的财产调查任务推给法院。
但仅仅依靠法院执行人员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执行财产调查的实际需要,使得财产调查任务繁重,执行案件也因此而不能得到解决,其结果反而使许多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完整版)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破解执行难让“老赖”无处遁形
破解执行难让“老赖”无处遁形作者:刘艳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6年第07期当得知自己面临司法拘留的处罚时,杨某为自己的赖账行为后悔不已。
作为四川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在2015年转移银行资金、将房子车子登记在别人名下,借以逃避法院执行,但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执行难”,老百姓又叫做开“法律白条”。
“法律白条”和执行到位率过低等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在法治进步中的获得感,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律尊严。
为回应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不断推进法治四川建设,我省明确“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大格局。
“执行难”究竟难在哪儿有房屋可供执行,但有时腾空房屋完成交付需要花几年的时间,其间甚至可能造成无穷无尽的信访。
最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强制腾空一处被执行人住房,最终,被执行人将房屋出售,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将“执行难”的成因大体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也就是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如同文章开头所讲的杨某一样,他们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
有假离婚的、有关闭欠债企业另开办新企业的……第二类情况是,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可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对‘执行难’要理性分析,正确认识。
”省法院执行局相关领导介绍道,“对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这是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要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
”就我省目前的情况而言,执行工作主要存在“四难”现象。
一是案件执结难。
案件久拖不执,隐性未执结案件还不同程度存在。
浅析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不足和完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浅析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不足和完善追加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之一,既可以有力地打击那些逃债者,又可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由于夫妻关系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发现其配偶为共有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夫妻共有的住房,产权登记证上总是一方为所有权人,而另一方为共有人,如不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对该住房予以拍卖,势必损害配偶的共有财产所有权,如要追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基于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产生。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以该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但执行依据并没有确定配偶的主体地位,能否追加亦无明确规定。
执行实务中这两种情况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案件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一、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理论之争1、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理论依据首先,配偶一方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定的义务主体。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在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上载明的义务主体只有夫妻一方,但这并不能排斥另一方债务主体的地位,而且应对债权人负连带偿还责任,配偶一方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其取得的共有财产承担债务,正是在实体上责令其依法承担法定义务的体现。
其次,在审判阶段,原告只起诉了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当事人讼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争议标的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不会涉及,同时,对可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被告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涉及配偶共有权利的问题也无从预见,因此,执行依据只列有配偶一方并不是漏列主体的错误,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按照执行依据据效力扩张的理论,通过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共有财产予以执行来加以解决。
简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3 . 要件 。拟 制 自认 的客体 也 即拟 制 客体
方 当事 人 模 糊 的 表 态推 定 为对 对 方 主 张
事 实的认 可 , 生 如 同 明示 自认 法律 后 果 证 明责 任 的 当 事人 方可 构 成 拟 制 自认 的主 并产
于 举 行 过 代 宣 誓 保 证 的 或 者 曾被 拘 留 的
据法规需回答 的问题 ,法院可按情况及严 地 解 决 被 执 行 人 的财 产 状 况 查 明 问 题 , 如
3个 月 。 的 突破 口。
人 , 当记 载 于 法 院 的 债 务人 名 簿 , 务 人 重 性 判决 将 判 定债 务 人 监 禁 ,为 期 不超 过 此还 可 以 为缓 解 我 国 执 行难 寻 到 一 个 有 效 应 债
民事 诉 讼 法 第 2 1条 , 立 的依 据 是 执 行 执行完毕 , 7 设 债务人名簿中的记载予 以注销。 提 就 是 强 制 义 务 人 到场 进 行 询 问。 拘 提 有
人报告 其财产状况。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
向法 院 申请 “ 出庭 裁定 ” 求 债务 人 在 法 庭 要
财产可以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该 则规定 ,债权人 为了实现 自己的债权可 以 供 法院 指 定 的担 保 的 ,可 以对 债 务 人 进 行 条款关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 申报义务如何 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得 相对简单 , 这就难 免
拘 留 的 最 长 期 限可 以达 至 6个 月 。并 且 对
令 的能 力 。 如 果 判定 债 务 人 在 口头询 问过 程 中没 有 作 出全 面 披 露 ,或 故 意 不 回答 根
多 时候 甚 至 无 法 实 现 。如 果 能 够 有 效 地 利 用被 执 行 人 申报 财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种 途 径 就 可 以有 效
规避执行的情形现状及反制措施浅析
规避执行的情形现状及反制措施浅析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宋云明一个人可能会被一次不公正的审判而毁掉一生,一个企业也可能因生效裁判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而濒于破产。
[1]“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极为关心的话题,也是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种情形,而前“两难”正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行为所致。
由于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低下、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不少企业和个人缺乏诚信,采取各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债、赖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的现象较为普遍,“老赖”“有钱的拖,缺钱的赖,蛮横的顶,油滑的溜”,只有少部分被执行人能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其中更有大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隐匿财产、躲避执行,更有甚者有的被执行人竟与人民法院玩起了“捉迷藏”,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并以各种层出不穷的新方法、新手段规避执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十年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执结方式,自动履行率呈下降趋势,强制执行率逐年攀升,自动履行率从1999年的45.65%下降到2008年的33.67%,下降近12个百分点;强制执行率从1999年的6.11%上升到2008年的22.50%,上升近17个百分点。
[2]现结合中卫市执行案件中,大量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较弱、信用较差的现状,简要阐述一下规避执行的情形现状以及破解规避执行的反制措施。
一、规避执行的情形现状执行实践中,根据采取规避执行行为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协助执行单位不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或配合协助执行义务;三是其他外界因素干扰或严重阻挠执行的顺利进行。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1)案件受理时或审理过程中亦或判决后长期躲债在外,或举家搬迁,躲避申请执行人和执行人员。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
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夫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并不因为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即使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了也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一般由夫妻双方协商如何清偿。
因此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司法解释债务到期前,债务人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配偶,从而造成自己无财产偿还债务假象,恶意逃避债务的,就可认定恶意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诉讼过程中。
(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三、离婚后婚内债务如何承担 1.若该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偿还。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强制执行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强制执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是离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当离婚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介绍如何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强制执行的相关事宜,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
一、了解法律规定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强制执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首先,应详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标准。
此外,还需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程序法等法律法规,了解强制执行的程序和规定。
二、收集证据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充分准备和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包括但不限于:1. 离婚财产的明细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各类财产;2. 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3. 财产价值评估报告,可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4. 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申请执行获得财产分割的判决或调解书后,若对方无法履行判决或调解内容,可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的措施。
具体步骤如下:1. 准备好法律文件:整理好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确保申请材料完备;2. 到人民法院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人民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申请;3. 法院受理: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内容;4. 强制执行程序:一旦法院受理申请,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步骤;5. 强制执行结果:若对方配合执行或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可按照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并最终取得执行结果。
四、注意事项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理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需要充分权衡与对方的关系,避免过度激化矛盾;2. 寻求法律咨询:如对法律程序不了解,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相关建议和指导;3. 合作配合:与法院执行人员保持良好的配合和沟通,及时提供所需材料;4. 法律援助申请:若遇到经济困难,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以减轻经济负担;5. 调解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达成一致,减少纠纷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怎么办?9个方法让老赖无处可逃
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怎么办?9个方法让老赖无处可逃本文作者:王旭文章转自: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公众号如今,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手段越来越高明。
那么,面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债权人在立案阶段,就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那么,不妨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第一,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应尽可能地向执行法官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帮助执行法官核实相关财产情况;如果申请执行人掌握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账户、商业保险、公积金等财产线索,但需要了解具体情况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让其向法官申请调查令去各大机构调取相关资料;第二,申请法院发出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官提交报告财产令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了解、掌握被执行人财产动向。
第三,申请法院审计被执行人财产。
如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媒体曝光等。
发布悬赏公告目前也是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措施,这种通过多媒体的方式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让申请执行人掌握到其一直不曾掌握到的线索;同时,通过媒体加大对被执行人曝光力度,也会影响极大到被执行人生活,迫使其和解;第五,申请法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
第六,申请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监督。
如果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通过诉讼追加更多被执行主体。
如果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利用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中债权人权益保护
刍议夫妻假离婚真逃债案件中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摘要: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是法院多年来执行难的症结,解决好此类问题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本文从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和认定的方法入手,提出了处理假离婚真逃债案件的建议。
关键词:假离婚逃避债务近年来,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个案屡见不鲜。
这一滥用离婚自由权的做法,给人民法院的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一、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种类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债务人常常利用该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规定的不明确,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办理假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以逃避债务。
二是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逃避债务。
即夫妻双方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无债务一方,以合法形式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认定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显失公平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
首先,询问申请执行人。
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比较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财产情况,是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案件的重要线索。
其次,询问基层群众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是群众基层性组织,他们最了解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且他们一般与被执行人无利害关系,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
再次,询问被执行人邻居,亲友,所在单位等。
总之,认定被执行人是否借假离婚逃避债务要从多方面调查、综合分析。
三、处理假离婚真逃债的建议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存在及蔓延,不仅破坏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而且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于处理假离婚真逃债问题,刻不容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2011〕195号•【颁布时间】2011-5-27•【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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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
逃债问题的处理
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2007-12-14 23:02:15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2)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采取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执行立法中的相应条款却是一片空白,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情况简介1、
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4)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1)通过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3)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离婚逃债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2)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
(3)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
机关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
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我国对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现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宏观上对恶意逃债问题,已明确了打击力度。
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
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各级法院领导多次强调:执行工作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各类案件,特别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
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四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例合同纠纷,债务人通过离婚逃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上,从我国离婚逃债强制执行制度现状看,被执行人通过与其配偶离婚逃债后,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现还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
因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或接收逃债人财产人为被执行人,如果适用《合
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款,通过诉讼行使撤消权,不但给债权人造成了很多不便,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离婚逃债如何处理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
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通过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通过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是利用法院生浅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离婚逃债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