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
5002财税法规专题综合性作业参考答案
《财税法规专题》综合性作业参考答案第一次作业1.(1)进项税额=20400+8000×7%=20960 (元) (3分)(2)销项税额=(800×250十600×250)×17%+30000/(1+17%)×17%=63 858.97 (元) (5分)(3)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63 858.97—20960=42898.97 (元) (1分)2.(1)计算B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54000+9000)/(1-30%)=90000(元)(3分)应纳消费税税额=90000×30%=27000(元)(1分)(2)A厂将一半的委托加工品直接用于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1分)(3)A厂将一半的委托加工品继续用于生产并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89000×40%=35600(元)(1分)(4)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35600-27000 / 2=22100(元)(2分)3.营业额=1×50×2-70=30(万元)(3分)应纳营业税=30×5%=1.5(万元)(2分)4.(1)工资应纳税=(5200-3500)×10%-105=65 (元) (1分)(2)劳务收入应纳税所得=80000-80000×20%=64000 (元) (1分)劳务收入应纳税= 64000×40%-7000 = 18600 (元) (2分)(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分)(4)稿酬应纳税额=(2400-800)×20%×(1-30%)=224(元)(1分)(5)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8000×(1-20%)×20%=1280(元)(1分)共纳个人所得税=65+18600+224+1280=20169(元)(1分)第二次作业1.(1)计算中存在以下问题:①某部队购买冰箱10台,开具普通发票,总收入37440元是价税合计数,应先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
建筑工程与水利交通119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刘岱梅(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签订,总包需要将这部分劳务合同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包承担,因此,在具体的安装工程当中,如何对总包和分包的差额税务处理进行会计的核算,就需根据具体的工程量来进行计算,而其会计核算的研究方式,则需要委托业主单位代缴税金与其他不同的纳税形式,满足税源的足额入库。
关键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总包分包;差额税务处理;会计核算研究前言一方面,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之间规定,安装工程的合同数量和合同期限确定之后,建筑业的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不再规定为分包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分包单位应当自行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税款的缴纳,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手机上面有所不同,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总的来说,都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缴费工作,取得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完税证。
一、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的分包分别指的是工程建设的承包组织方式不同,其中工程总承包指的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承诺项目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工竣收等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承包;而分成包则指的是总承包将自己所承担的工程任务量进行分段承包,这种承包可能是按照工程量进行分段,也可能是按照工作的日期进行承包分散。
总的来说,分包的任务需要向总包的任务看齐,并对其负责,在收竣工上,应当以分包内容为初步完成目标,总包内容为根本目标。
二、差额税务处理工程总承包的缴费项目在不同地区的缴费税种不同,例如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勘察设计代理采购和管理服务按照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而工程施工会按照建筑业税率3%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则会将勘察设计和管理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工程代理和代购仍然缴纳营业税,所以差额税务需要再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进行共同的运作。
税务公告2015年52号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7-20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0日。
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
浅析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及对策摘要: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建筑业税收是地方重要税源之一,也是国家连续多年实施税务稽查的重点行业。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税收政策、法规几经调整,逐步完善,对纳税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建筑业总包方在业务链条中具有特殊重要位置,工程管理和纳税环节却问题不断,甚至出现了危及企业正常经营的涉税风险。
笔者结合所在单位相关工作实际,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建筑业;总包方;涉税风险;对策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具有种类多样、流动性大、施工条件多变、工程周期较长等特点。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本文的总包方系广义概念,不仅指工程总承包人,还包括从工程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后再对外分包的施工单位。
一、税收政策与实务简介(一)根据《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为开票纳税人。
凡未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非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属异地提供应税劳务,须到该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笔者单位主要从事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注册地为广州市,但承接的工程项目覆盖广东省多个地区,如梅州、河源、阳江、江门等地级市或所辖的县级市、区、镇等。
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持该证明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前往劳务发生地开展工程作业,就地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等建筑业流转税种,企业所得税仍回注册地缴纳。
(二)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旧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
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法院如何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法律后果是什么?/01/前言建设领域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的驱使。
承包人通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收取高额的“中介费”或“管理费”,以较少的成本,攫取较高的利润。
第二,低中标价,高结算价或虚高中标价,实际低结算价给层层分包、转包留足了利润空间。
第三,有资质的没活干,有活干的没资质这也成为分包、转包的特殊现象。
但无论是哪种原因,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给司法案件带来更多的难题。
今天锁贺律师主要分享法院是如何认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以及法律后果是什么?/02/什么是转包及认定标准?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人是施工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根据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税收政策变化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
税收政策变化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莫新瑜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从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个方面分析税收政策变化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
【关键词】混合销售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时间2009年1月1日执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混合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下面具体谈谈这些方面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影响。
1.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与旧政策相比其变化如下:1.1明显扩大了纳税人范围,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从事销售货物为主业和从事建筑安装业为主业的纳税人,旧规定强调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才能分别缴税。
1.2对纳税人放宽了限制条件。
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资质的规定,而旧规定要求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1.3取消自产货物的限制性规定。
?旧规定对自产货物有明确而严格的要求,新政策不再强调自产货物的范围。
1.4分别财务核算要求。
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该具体规定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行为中除了施工劳务外,很大一部分是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按新政策可以分别核算其建筑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能够解决建筑安装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4-19 0: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7.30
•【字号】沪税所二便[2001]29号
•【施行日期】200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
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所二便[2001]29号2001年7月30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市局《关于明确2001年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单位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0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来电询问,对经市局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在执行市局规定的查账征收实行期内应以工程项目批准时间为准、还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换票时间为准的问题上不甚明确,希望市局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对经市局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单位,在执行市局规定的查账征收实行期内,统—规定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换票的时间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_国家税务总局_财税(2006)177号 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e二、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
)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末开工时收到的款项。
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建筑安装行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
建筑安装行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一、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
税目为“建筑业--安装”,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凡按“建筑业--安装”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没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没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工程合同总分包该怎么交税
工程合同总分包该怎么交税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总包方还是分包方,都必须依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
关规定,建筑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
对于总包
方来说,其应税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价款;对于分包方来说,其应税收入则为分包合
同中约定的价款。
在实际操作中,总包方通常需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的税费。
这意味着总包方在支付分包方工
程款时,需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相应的税款,并代表分包方上缴至税务机关。
这一过
程中,总包方需要确保分包方提供的发票真实有效,并且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为了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1. 签订合同前,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充分沟通税务处理的相关事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在合同中应详细列明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
话等。
3. 明确合同中的价款是否含税,以及适用的税率。
这有助于双方正确计算应缴税款。
4. 分包方在提供服务后,应及时向总包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税务规定
的发票。
5. 总包方在收到分包方的发票后,应仔细核对发票内容,确保金额和税率无误,并按照约
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6. 总包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的税款,并及时上缴至税务机关。
7. 双方应保留好所有的交易记录和税务文件,以备日后可能的税务检查或审计。
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代扣代缴会计核算探讨
⑧分 包 财务部 门收到 总 承包企 业 “ 明单 ”应视 作工 程 证
价款 收 入 。
程 的全部 承 包 额减 去 付给 分 包人 或 者 转包 人 的价款 后 的余
额 为营业 额 ” 第 十一 条第 二款 规定 “ 筑安 装业 务实 行分 : 建 包 或 者 转 包 的 , 总 承 包 人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如 何 做 好 代 扣 以 。 代 缴 税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及 到 税 金 的 正 确 反 映 、 本 的 涉 成 正 确 归集 等一 系列 问题 。为做 好 建 筑安 装 工程 分 包 和转 包 业 务营业 税 代扣 代缴 工作 , 须 首先 明确 : 必 “ 扣 代 缴 流 转 税 证 明 单 ” 由税 务 部 门 印 发 的 , 以 代 是 用
收 稿 日期 : 0 2—0 20 7—2 9 20 0 2年 第 5期
借记 : 营业务 税金 及 附加 一营业 税 ( 建税 、 主 城 教育 费附 加 )
总 承 包 企 业 的 财 务 部 门 应 设 立 “ 扣 代 缴 流 转 税 证 明 代 单 ” 领 、 管 和 使用登 记 台帐 , 按 有关 票据 保管 规定 , 申 保 并 妥
善存 库 , 保 安 全 。 确
③ 分 包 企 业 收 到 代 扣 代 交 税 金 证 明 单 , 作 收 到 总 承 包 视
贷记 : 营业 务税 金及 附加 一营 业税 ( 建税 、 育 费附加 ) 主 城 教
( 方红 字 登录 ) 借 ② 总 承 包 企 业 将 代 交 的 税 金 视 作 总 承 包 企 业 支 付 给 分
包 企 业 的工 程 价 款 :
得 向其 他 部 门发 放 使用 。分 管分 包业 务 的部 门在 与 有关 分 包企业 办 理分 包结 算 时 , 向分包 企业 提供 “ 明单 ” , 需 证 的 应 向 财 务 部 门 申 请 开 具 。 分 包 企 业 主 管 结 算 的 管 理 部 门 在 与
开具《建筑工程总承包代扣代缴证明》须知
办理建筑工程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证明须知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合同由工程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对分包转包给他人的工程要开具代扣代缴税款证明。
总承包人必须有《建筑安装资质证明》或《装饰装潢资质证明》。
开具证明的程序:
工程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到涉外所找主管专管员办理。
一、申请材料:
1.填写《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一式四份及《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附件》一份。
2.总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3.营业税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4.总承包合同及分转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合同印花税。
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审批
依次得到税务所主管专管员、税务所主管所长、主管业务科室、主管局长审核通过意见后,返回企业加盖主管税务所及税务局公章的《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三份。
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复流程为:30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以上各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如提供的是复印件,请在复印件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
2、合同复印件除反映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加盖公章外,两页以上的合同还须加盖骑缝章。
3、如果企业是分包工程,请让总包单位提供对方税务局盖章的完税证明,此证明不用上交税务所,请妥善保管,以备纳税检查之用。
4、在填表过程中如有修改,须加盖人名章或公章。
5、所提供材料请一律使用A4纸用电脑打印,用燕尾铁夹子夹好或其它方式装好,以防止材料报送过程中丢失。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开具发票
分包人从总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并按规定税率完税,总承包人将分包人的开票情况报到地税管理所报验,凭此按减除分包工程款后申报税款。
1标题:建筑业营业税分包发票怎么开具问:甲企业承包建设单位100万元工程以后分包给乙企业40万元,请问:甲乙企业各自怎么纳税,发票怎么开?答:取消建筑业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如何操作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取消了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并从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
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如何操作,经常有纳税人向12366咨询,对此,毕税官作以下解答:从2009年1月1 日起,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一、如何操作假如:甲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100万元工程,分包给乙企业60万元,乙又分包给丙企业20万元。
甲:应该给建设方开具100万元发票。
但按100-60=40万元计税,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扣除依据为:乙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60万元发票。
乙:应该给甲企业开具60万元发票。
按60-20=40万元计税,同样需要丙企业给乙企业开具20万元发票作为乙企业的扣除凭据。
丙:按乙企业给的20万元计税。
开具发票给乙,无扣除。
二、如何申报:建筑业已实行税控发票,仍以上例:甲企业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100万元时,用税控机开具100万元发票给建设方,在拨付分包乙企业60万元时,向乙企业索要60万元发票作为扣除凭据。
国税函发 1995 156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局1995-04-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问题
施工企业总包与分包的税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述的“跨地区工程”是指工程为一条线,如公路、铁路、河流、长途管线等,不能理解为从甲地到乙地的定点工程。
总包人应扣缴哪些税种?如何扣缴?票据如何操作?为了说明问题,举一个普通的例子:A公司具有总承包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向B企业进行分包,合同价款400万元。
一、代扣税种问题,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B企业的400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万.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税,就产生了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只要有营业税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A企业应代扣城建税12*7%=0.84万,代扣教育费附加12*3%=0。
36万,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12*1%=0.12万元.以上共代扣税款12+0。
84+0。
36+.0。
12=13。
32万,代扣税收负担率3.33%。
3、不能代扣印花税,因《印花税暂行办法》并没有赋予总包人代扣的义务,AB双方各自向合同签订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A企业应缴印花税为1000万*0.03%+400万*0。
03%=4200元,B企业应缴纳印花税400万*0。
03%=1200元,4、不能代扣企业所得税.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合同总分包该怎么交税
工程合同总分包该怎么交税在建筑行业,一个工程项目往往由总承包商(以下简称“总包”)负责整体施工,而部分工程则可能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分包”)完成。
这种模式下,税务处理需要遵循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总包方通常负责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并据此收取工程款项。
总包方收到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总包方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实际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分包方而言,其与总包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也需要依法纳税。
分包方为总包方提供劳务,并向总包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包方的税款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实际操作中,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当明确各自的税务责任,并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约定:1. 发票开具与交付的时间、类型及税率;2. 总包方代扣代缴税款的具体流程和时限;3. 双方在税务检查时的配合义务;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为确保税务合规,总包方和分包方应当各自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及时准确地记录各项收支,并妥善保存相关票据和账簿,以备税务部门的审查。
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建筑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等官方发布的最新税收法规,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处理方式,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如遇到复杂情况或争议,建议总包方和分包方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获得专业的税务指导和法律支持。
工程合同中的总分包税务处理是一个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的过程。
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和规范的财务操作,可以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分包合同代收代缴税费
工程分包合同代收代缴税费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的合同。
在分包合同中,代收代缴税费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双方明确规定。
代收代缴税费是指总承包商在支付分包商工程款项时,按照约定代扣代缴应由分包商支付的税费。
这种做法有利于确保税费的及时足额缴纳,避免分包商逃税或者漏税,也有利于总承包商自身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代收代缴税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包括税费的种类、税率、计算方式、缴纳期限等。
同时,双方还应当约定代收代缴税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约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承包商在代收代缴税费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足额代收代缴税费。
总承包商应当在支付分包商工程款项时代扣代缴应由分包商支付的税费,确保税费的及时足额缴纳。
二、出具代扣代缴凭证。
总承包商应当向分包商出具代扣代缴税费的凭证,包括税费的种类、税率、计算方式、缴纳期限等,以便分包商了解和核对。
三、妥善保管代扣代缴凭证。
总承包商应当妥善保管代扣代缴税费的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阅和审计。
分包商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总承包商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协助总承包商进行代收代缴税费的工作。
分包商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代收代缴税费的责任,如果分包商未按照约定缴纳税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分包合同代收代缴税费的约定,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也有利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合作关系的稳定。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代收代缴税费的细节,确保税费的及时足额缴纳,避免因税费问题产生的纠纷和风险。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第九条需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总包人应在投标文件或施工总包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分包。
但因设计变更增加特殊技术和工艺要求及专利保护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推行使用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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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出具完税凭证的具体操作办法
【标 签】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完税凭证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一﹝1997﹞34号
【发文日期】1997-04-04
【实施时间】1997-04-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一及第二款规定,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必须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转包单位开具完税凭证。
经市局研究,现将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业务营业税开具完税平整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和分割单。
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仍使用原来《上海市税务局代扣代缴流转税证明单》,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发规定选编》第12册第970页)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
三、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按本通知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分割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分割单》(编者注:略)]。
《分割单》必须用复写纸填写。
该单一式六联。
第一联为“证明联”,第二联为“报查联”,第三联、第五联为“通知连”,第四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总承包人对转包人开具《分割单》时,分包、转包人必须提供转包项目合同,总承包人核实以后,在分包项目总工作量之内给转包人开具完税分割单。
《分割单》填写以后,首先必须加盖总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后方能生效。
总包单位将第四联“
存根联”留存,将第二联“报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余下四联《分割单》,必须加盖分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转包项目已核”专用章。
分包单位将第六联“存根联”留存,将第三联“通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将第一联“证明联”、第五联“通知联”交转包单位。
转包单位将第五联“通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转包项目已核”专用章必须按统一样式由各税务分局刻制[样式附后(编者注:略)]
总承包人填写完税《分割单》后,必须就项目设立分包、转包建安工作量的台帐,按实记录分包建安工作量和其中转包项目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作量,对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作量如超过分包工作量的部分,应予以补交营业税。
四、根据市局税政四处税四便字[1995]4号通知规定,总承包人系“三资”建筑安装企业,应扣除分包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不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
若分包人及转包人均系内资建安企业的,分包人要代扣代缴转包项目的营业税,并开具原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所附的证明单。
若内资建安企业总承包人将建安项目分包、转包给“三资”建安企业,总承包人也不代扣代缴“三资”建安企业应纳的营业税,“三资”建安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
“三资”建安企业不适合用本通知中的完税凭证和完税分割单。
五、本通知不使用本市由单位统一向市税务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
六、本统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7]9号文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