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已经市经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七月三十日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落实国家住宅与房地产业政策,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对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具体负责提出奎文区、潍城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
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提出辖区内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区签订协议书,由各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书,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经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
三、潍坊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设计要求。
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潍政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房地产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已成为我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政策落实,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一)凡进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地方税务登记。
工商、税务部门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进潍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缩短办证时间。
(二)进潍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市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市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9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2号令)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整顿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全面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切实规范房屋中介机构行为,认真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协助税务部门落实好国家和省为稳定住房价格出台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及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潍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30日市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8日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突出潍坊优势和特色,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加强胶东经济圈地区标准化协作交流,在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联合制定区域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引导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潍坊标准”技术水平。
物价局通知2011一房一价
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潍价格发〔2011〕8号潍坊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各相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山东省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规范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策,加强监管(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和管理形式。
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产权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商品房销售目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销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含二手房)销售价格行为。
1.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成本。
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归集。
按规定缴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
二是税金。
三是利润。
2.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载明。
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或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销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等形式提高销售价格。
若确实发生不可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定需加收费用,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以外的代收代办费用(如代办房屋权属证明所需费用),属于选择性服务项目的,应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分摊性质的,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其他费用。
潍坊市经济适用房发展探索
在实施过程中 ,出现 了很多与经济适用房政策本来 意愿相悖的偏差 。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中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是 : 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 ,
限定建设标 准、销售与租赁价 格 ,向低收入住房困
的有效需求相去甚远 。为了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惠
产商 的崛起 。万科 曾经提出的 “ 超过 2 %利润的地 0 产项 目不做”的 口号 ,早 已成为一种回忆 。 即便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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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 ,2 0 年以来的两年内 ,潍坊市共开工建 05 设经济适用房3 .2 0 8 万平方米 , 2 3 1 万平方米 , 竣3 1 .2 完成投资 18 亿元 。根据潍 坊市政府下发的 ( .7 ( 潍坊 市 区经济 适 用住 房建 设 管理 工 作 实施 方案 ,从 2 0 年起 ,市 中心区 ( 07 潍城区 、奎文区 )每年将建
为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
、
背景分析
保障广大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是 中国政府多 次 强调的重点 ,但优先发展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 政策在市场经济的浪潮 中已逐渐倾斜 。高档房屋中
蕴 涵的巨大利益让投资商与开发商乐此不疲 。地段
的稀缺性加上房屋的奢 侈性 ,成就了中国一个又一 个 “ 豪宅”的诞生 ,而 背后涌现的是 一家家 中国地
Ho v r a e d r c u p y t eh u i g d f c l mi , c n mi o s a h o i y l o h l i c we e , st i t p l o t o sn — i u t a l e o o ch u e h st ep l o p o e sn e i h e s h i f y c t f r e . i ri l n l s st e c r e t e e o i g st a i n i ef n , e a s s h r l n r r b to o m d Th sa tce a a y e h u r n v l p n i t W ia g t n r ie ep e i d u o n h t mi a y p o a i n t h e e o o c h u ei ot c n m o s nW e f n . i ia g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潍政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依法有序履行职责,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激发市场、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等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潍坊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潍政发〔2013〕15号)等8件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一)《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
(二)《潍坊市市区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文件的通知》,潍政发〔2017〕11号)。
(三)《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8〕6号)。
(四)《潍坊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实施办法》(潍政办发〔2009〕56号)。
(五)《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4〕16号)。
(六)《潍坊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8〕1号)。
(七)《潍坊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潍政办发〔2018〕11号)。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一)《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计划、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8]13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3.08【实施日期】2008.03.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三月八日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房管、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
奎文区、潍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财政部门确定,经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执行。
潍坊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潍坊市区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管理方法导语:下面是提供的潍坊市区购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管理工作,确保购房资格审查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区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拥有市区城镇常驻户口1年以上(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二)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益性拆迁户,由拆迁主管部门提供安置方案及相关证明,经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提供安置房源。
第三条原房改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且已上市出售的家庭,不得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预)售。
市房管部门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销(预)售前将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开发建立单位名称、销(预)售时间、房源位置、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等。
第五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和确认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家庭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4、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住房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由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砣嘶剐杼峤皇谌ㄎ?惺楹痛?砣说纳矸葜ぜ案从〖??/wbr>(二)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2•【字号】潍政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0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解困工作力度,所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已全部建立了面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从整体上看,我市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部署要求上来,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和保障职能,健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任务是: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以货币补贴为主要方式的住房保障机制,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近日,省政府正式公布了《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型限定中套80㎡小套60㎡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收费卡制度”卡住乱收费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
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购房者须符合四项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
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潍建房字[2014]10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建房字[2014]10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按照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潍坊市群众反映强烈的六个体制机制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市建设局《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了《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清正廉洁
的行业风气,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房地产估价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强化教育、预防为主、规范管理、指导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制度建设促进估价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为核心,以督查检查和企业的自查自纠相结合,促进估价机构自律和职业道德体系的形成,以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起估价机构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加强对估价机构的管
理与服务,推动房地产估价市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供给体制,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救济住房,是指政府向无私有住房、失去工作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无偿提供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管理工作。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认定、分配及申请家庭的审核登记工作。
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六条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完整版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省政府第7 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的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并独立于住宅的经营性设施用地,不得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平易近当局令第192号目录《山东省经济有用住房治理方法》差不多2006年8月24日省当局第74次常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经济有用住房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有用住房的扶植、交易和治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经济有用住房,是指当局供给优待政策,限制扶植标准、发卖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给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有用住房扶植、交易和相干治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经济有用住房的扶植、交易和治理,应当保持当局总揽、同一筹划、合理构造、综合开创、配套扶植、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省扶植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有用住房的指导、监监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平易近当局扶植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房产主管部分(以下统称经济有用住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有用住房的实施和治理工作。
成长改革、国土资本、筹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分和金融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有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待政策第六条经济有用住房扶植用地实施划拨方法供给。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改变经济有用住房划拨地盘的用处,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创。
为经济有用住房供给配套办事并自力于室庐的经营性举措措施用地,不得实施划拨方法供给。
第七条经济有用住房扶植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有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费用,由当局承担。
经济有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举措措施扶植资金,50%从都市国有地盘应用权出让金和都市扶植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举措措施扶植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第八条购买经济有用住房的居平易近向贸易银行申请贷款,其贷款利率应当履行中国人平易近银行颁布的利率,不得上浮。
【管理制度)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销售、租赁和售后交易第五章集资、合作建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24日省政府第7 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六年十壹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和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关联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的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且独立于住宅的运营性设施用地,不得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运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运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运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运营谁投资的原则,由运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8•【字号】潍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保障覆盖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3.家庭成员均为市区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同时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自有住房、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010年市区低收入标准为14700元。
二、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租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补贴。
三、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标准调整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5.4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6元。
四、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奎文、潍城两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70%、30%,其他区、市属开发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五、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继续受理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08]48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1.22【实施日期】2008.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潍政办发[2008]48号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购买普通住房,由政府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坚持“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采取先购后补、一次性补贴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工作。
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审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申请货币补贴家庭的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2008年为96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价格补贴标准为: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700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每平方米400元。
第七条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购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不予补贴;购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
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补贴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
第八条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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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3日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二年七月七日
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
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分级管理。
奎文、潍城行政区划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经当地政府批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支出计算基数不得超过本款所列前四目成本之和,其中,多层住房计息时间不
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房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计息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计息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成本费用,核定销售基准价格。
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以小区为单位审批,分期建设的按期审批。
经审批的销售基准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上浮3%,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自行确定,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上浮3%计算的价格(计算公式:平均销售价格=销售基准价格×〔1+3%〕)。
各楼层具体销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除政府规定的代收费用外,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也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加收房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凡未按规定报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基准价格、批准文件及政府对该小区实
际落实的优惠政策、每平方米实际减免的各种税费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并公布每套住房的座落位置、结构、建筑面积、朝向、楼层、售价等。
按照政府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外收取的代收费用及其批准文件也应当依法公示。
第十四条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
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有权拒缴,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价格管理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原《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0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