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结算的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答:OPEN BILL就相当于O/A。对此一定要小心。没有足够的把握就不能同意这种结算方式。出口商也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短期信用险额度,如果不被批准,说明这笔生意风险极大,不能发货。
8、某出口商与孟加拉进口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14600美元,向孟加拉出口黑白电视机零配件。付款条件一半是电汇,一半是信用证方式。电汇时间是在发货前。可是信用证开到了两个月,电汇款也没到。该出口商不敢发货,但信用证里的装效期全过了,预定的舱位也一推再推。出口商很矛盾,马上发货但电汇款未到,不发货还得承担空舱费。这该怎么办?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W与Y和H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1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案例一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
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
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
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
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
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第五章支付结算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
(1)银行严重违反了以商品交易为基础而签发银行 承兑汇票的规定。有关规定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 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①与承兑 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②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 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本案中的A企业并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2)西城区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借:吸收活期存款 兴隆公司户 50,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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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A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公司)售货给 一持有日本某商务公司驻A市代表处(下称代表处)印鉴 的中国银行1—151560号空白转账支票的女士 因一百公司将其中金额中“万”字错写成“仨”字,于次 日到银行转账时,银行以账户不符为由退回支票。 一百公司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代表处偿付货款,代表处以 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支付,一百公司遂于1997年10月6 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调查,该空白转账支票系 代表处因报关所需开具,后遗失而被该女士拾得并冒用购 物。 请问:该案中代表处应承担何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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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会计实务
【例】工商行新街口办事处收到开户单位美华 正艺品厂送交的支票和两联送款单,金额 50,000元,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并提出交换。 该支票的签发人是在西城区办事处开户的兴隆 贸易公司。当日退票时间过后,办理转帐手续。 (1)新街口办事处的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吸收活期存款 50,000 美华工艺品厂 50,000
借:应解汇理手续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 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转账的会计分录:
借: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户或银行承兑汇票户 贷:利息收入 贴现利息收入户 活期存款 贴现申请人户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由远期D/P托收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广州某A公司与香港B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 件为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
• 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 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 C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 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A公司。联运提 单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 示交付”。A公司随即将全套单据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 的银行收款,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 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A公司。A公司 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 单所载“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 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 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 中方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传至日本公 司。但由于时值周末,中方公司没有获得日本公司的反馈。 周一,日本公司告知传真已收到,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 请中方公司确认。中方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 给日本公司。日本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案例四 电汇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风险
• 第二天上班,日本公司发来电传,称对已到港货物进行了 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提出异议,同时表示 不能立即支付货款。中方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 提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请求对方谅解。但日方仍然以货物 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中方在价格上作进 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 本案例中,卖方能否接受买方的要求,采用部分信用证、 部分T/T的结算方式,关键是要搞清楚买方这样做的动机。
• 许多进出口业务中,买方为了节省银行费用,或者减少开 出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往往提出采取部分货款金额用信 用证结算,其余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或T/T方式来结算的 要求。为了能够达成交易,许多出口商也同意这么做,但 是又担心信用证以外的那部分货款不能安全及时地收回。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4-1
某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大蒜,双方达成协议采用即期D/P方式进行结算,并且明确表示适用于URC522的规定。
出口商将这批大蒜装船出运后,随即向出口地C银行提交了托收申请书和相应单据,而C银行始终没有给出口商A答复。
当这批货物到目的港后,进口商B没有收到出口商A通过托收行寄来的海运提单等单据,无法迅速提货。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批大蒜开始腐烂,进口商B没有办法只好向出口商A发电要求速寄单据,出口商A也感到莫名其妙,要求C银行给其答复。
C银行的解释是:它自始至终没有答应为其办理托收业务。
与此同时,由于当时出口商A向其提交托收指示及相关单据的时候恰逢周五下午,C银行借故没有来得及通知出口商A,等到下一周的银行工作日时,已经是两天以后了;同时由于银行业务的复杂性又耽搁了一段时间。
但等出口商将单据重新寄交进口商的时候,此批大蒜已经出现了大范围的腐烂。
出口商A只有降价处理给进口商B,损失惨重。
请问:出口商A可否向出口地C银行索赔我?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一批货物,总值10万美元,付款条件是D/A见票后20天付款,该出口商按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并将单据备齐,于4月12日向托收行C办理托收手续。
但是直到5月26日才收到进口商B的来电,称至今没有收到出口货物在托收项下的单据。
经出口商A的详细调查,原来在托收指示及相应的单据上,进口商的地址不详。
6月12日收到代收行的拒绝承兑通知。
由于这批货物没有来得及提货,又由于受到雨淋所以严重受潮,进口商拒绝承兑付款。
最终出口商A遭受到严重损失。
请问:在本案例中谁将对损失承担责任?出口商应该吸收哪些教训?中国A公司按付款交单方式与美国B公司达成出口交易。
A公司指定C银行为托收行,因A公司出具的托收申请书中未指定代收行,C银行接受委托后自行指定美国D银行为代收行。
A公司发货后,将汇票附上全套单据交付托收行C银行,C银行将全套跟单汇票航寄美国D银行,D银行在未收到A公司货款前擅自将单据交付给B公司,B公司凭单提货后以货物有瑕疵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案例一: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A随即在I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N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N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N银行收到I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N银行收到I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在I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N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N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现N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N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 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UCP600》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N银行没有责任。
《UCP600》第35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货款的收付案例分析(教案).doc
五、国际货款的收付1、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的企业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出口企业仍应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发货,并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
因为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作保证的,它应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它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首耍的、独立的。
即使开证人爭后丧失偿付能力,只耍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冇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做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笫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部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乡F的单据拒绝付款,你认为开证行应如何对待进口商的要求,为什么?参考答案开证行应拒绝我企业要求。
因为根据WCP500>规定,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但据业务,它只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的真实状况如何。
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就不能拒付。
因此开证巾请人不能耍求银行这样做,它应在银行付款给受益人后,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 凭此提取货物。
如发现货物有问题,可在索赔期内凭检验证书向岀口企业索赔。
3、我某外贸企业少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奇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物抵冃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伟。
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了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
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我外贸企业可要求代收行支付这笔货款。
汇款案例
汇款案例1.未明确汇款到达期限导致钱货两空案例一案情: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
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
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
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
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
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
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
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
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
港商的欺诈行为致使我方损失惨重。
分析:本案中,尽管出口商接受汇款结算是出于迫不得已,但种种行为迹象表明进口商存在着欺诈的意图,出口商对此应当高度警惕。
预付货款本来是对卖方有利的结算方式。
但卖方必须注意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选取何种汇付方式并明确汇款到达的时限,注意须与交货期衔接。
如使用票汇,应待收妥票据款项后方可发货,至少是要收到有效的银行即期汇票之后才发货。
防止由于伪造票据或其他原因而蒙受汇款不到的损失。
启示: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是初次交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不尽了解,一般不应使用基于商业信用,且货物与款项交接风险负担不平衡的汇款方式来结算货款。
如果决定使用汇款结算方式,必须作好相应的防范,避免钱货两空。
2.因汇款地址不详造成汇款无法解付案例一案情:某年某月某日,上海A银行某支行有一笔美元汇出汇款通过其分行汇款部办理汇款,分行经办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汇款申请书中收款银行一栏只填写了“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Ltd.,(汇丰银行)”,而没有具体的城市名和国家名,由于汇丰在世界各地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汇出行的海外账户行收到这个汇款指令时肯定无法执行。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和资金清算。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不同货币的交易,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结算操作。
国际结算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电汇结算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的国际结算案例,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
某公司在中国进行了一笔与德国公司的国际贸易交易,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双方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货物装运后,中国公司向银行出具装船单据,并要求银行开具即期信用证。
德国公司在收到即期信用证后,便进行了货物的收货、检验和付款。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选择了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
即期信用证是一种较为灵活、安全的结算方式,适用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
通过即期信用证,买卖双方可以在货物交付后立即收到货款,有利于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期信用证结算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开证行和通知行的选择非常重要。
双方需要选择信誉良好、合作经验丰富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和通知行,以确保结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其次,货物的装运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拒付或延迟付款的风险。
最后,双方还需要注意货物的保险和运输安排,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结论。
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风险控制。
在选择结算方式时,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并且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以确保结算顺利进行。
同时,双方还需要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以降低交易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结算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只有在双方充分了解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和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才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对国际贸易中的结算问题有所启发,为广大贸易企业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供应商货款结算流程
contents
目录
• 供应商货款结算概述 • 供应商货款结算流程 • 供应商货款结算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 供应商货款结算优化建议 • 供应商货款结算案例分析
01
供应商货款结算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供应商货款结算是企业与供应商 之间就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款项进 行确认、结算和支付的过程。
详细描述
供应商根据已确认的订单内容开具发票,并仔细核对发票上的商品信息、数量、 价格等是否与订单和合同相符。如有差异,需及时调整并重新核对。
货款支付
总结词
货款支付是结算流程的实质性环节,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 和期限完单信息进行货款支付。支付 方式一般包括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采购方需确保货款支 付及时到账,避免影响供应商的资金流转。
02
供应商货款结算流程
订单确认
总结词
订单确认是货款结算流程的起始环节,确保供需双方对订单内容达成一致。
详细描述
在订单确认阶段,供应商需核实订单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 等信息,确保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采购方沟通解决。
发票开具与核对
总结词
发票核对是确保货款结算准确的关键环节,需仔细核对发票内容与订单、合同的 一致性。
货款支付延迟
总结词
货款支付延迟可能导致供应商资金周转困难,增加财务成本。
详细描述
供应商应与采购方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支付延迟, 应及时与采购方沟通,说明原因并协商解决方案。同时,供应商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充足 ,避免因延迟支付而影响合作关系。
支付凭证管理混乱
通,确保信息传递无误;定期评估系统性能,持续改进。
从一则案例分析出口第三方结算的风险与防范
从一则案例分析出口第三方结算的风险与防范伴随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国际贸易实践过程中,交易双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款项越来越普遍,特别是小订单货款、尾款、样品费等常常通过更为便捷的在线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
我国出口业务中,常见的线上第三方支付工具包括支付宝、Paypal、Money-bookers等,付款人和收款人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用户账户,就可以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线上结算。
第三方支付为国际贸易结算提供了一种更为快捷的支付渠道,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时也带来各种风险挑战。
下面就以一则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第三方支付结算,因买方提出争议,货款被第三方支付中介冻结,卖方收款陷入被动的案例,对第三方结算中的风险及防范问题作一分析。
一、案情介绍4月15日,深圳某模具制造公司(简称A公司)收到来至印度尼西亚某公司(简称X 公司)购买奖杯的询盘,双方通过在线及口头交易磋商,达成奖杯样品的交易协议。
协议规定A公司按X公司提供的图纸及原材料要求,生产一套奖杯共4件,每套价格1000美元,A公司承担样品通过快递寄到X公司的全部费用。
X公司要求通过Paypal支付货款。
A公司业务员考虑到该笔货款为样品费,且在以往的业务习惯中,不超过1000美元的货款公司允许采用Paypal结算。
A公司同意了X公司的支付条件。
4月23日,A公司收到Paypal发出的收款邮件,收取了X公司通过Paypal支付的1000美元货款。
4月25日奖杯生产完毕后,A公司通过国际快递将货物寄往印度尼西亚,在Paypal交易详情中填写发货跟踪号,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X公司发货信息。
4月30日,货物到达X 公司并被签收。
5月5日,X公司发来邮件称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不符,并已在Paypal的调解中心提出争议。
A公司Paypal账户中1000美金被Paypal冻结。
X公司称双方协议的奖杯数量是4套,而A公司只提交了1套,还需另外补交3套。
A公司称双方当时商订的价格就是每套1000美元,数量l套4件,并且给X公司发过报价单。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假设有一家中国家具制造商(甲方)与美国家具批发商(乙方)进行贸易业务。
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家具,并要求乙方在货物发运后30天内进行付款。
为了确保付款的安全和准时到账,双方决定使用国际结算汇票进行交易。
第一步,甲方向乙方发货,并将发票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寄给乙方。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核对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开始处理结算程序。
第二步,乙方收到货物后填写一张国际结算汇票,包括汇票金额、付款日期、付款地点等信息,并将其发送给甲方。
在这个案例中,汇票金额为100,000美元,付款日期为货物发运后的30天,在乙方所在地的银行办理。
第三步,甲方收到国际结算汇票后,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并将其提交给中国自己的银行(甲方银行)。
甲方银行将对国际结算汇票进行验证,并在甲方账户中保留相应的款项,以确保乙方能够按时收到款项。
第四步,甲方银行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汇票发送给乙方银行进行验票和背书。
乙方银行确认汇票信息无误,并背书汇票,表示乙方同意支付该笔款项。
第五步,乙方银行将背书后的汇票发送给甲方银行进行确认。
甲方银行再次验票并确认背书无误后,将款项划拨到乙方银行的账户上。
第六步,乙方银行通知乙方国际结算汇票已获得付款确认,并要求乙方在付款日期前足额支付。
乙方根据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准时支付款项。
第七步,乙方银行将款项划拨到乙方账户上,并向甲方银行发送汇款确认。
通过以上的交易流程,甲方可以安全地收到乙方的付款,避免了货款收回的风险。
乙方也能够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并在货物收到后有一定的时间来处理付款事宜,减轻了付款的压力。
然而,国际结算汇票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如甲方和乙方必须确保交易中的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出现任何纠纷。
另外,乙方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处理付款事宜,并确保在指定时间内足额支付款项。
此外,甲方和乙方在选择使用国际结算汇票时,应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结算汇票作为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结算第2章案例
国际结算第2章案例PS:投资学第二小组成果,如有雷同,全部枪毙!!!案例拒付:A、B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A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但是实际上A的货物有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
请问B是否可以对C拒付?分析:A对于该应收货款的权利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那么B可以以货物有问题或没有交货为理由,对C拒付。
案例拒付:A将从B处偷来的汇票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而对该票据支付了对价。
请问B是否能够对C拒付?分析:B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取得该汇票为理由,对C拒付或要求C归还票据。
因为,在票据的流通转让中,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案例:票据的特性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A公司进口了价值10万美元的机器设备,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10万美元。
同时福建公司出口商品至美国B公司,B公司货款尚未支付。
福建公司与A公司商定用票据支付,于是福建公司开出汇票交付A公司,命令美国B公司在见票时立即向A公司付款10万美元。
A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以支付C公司的材料费用。
C 公司向B公司提示汇票,B公司付款并收回汇票。
分析:福建公司开出汇票交付:设权性、要式性;背书转让:流通性;B公司付款:无音性;提示:提示性;收回:返还性;以支付C公司: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案例票据图分析:伦敦进口商A向纽约出口商C购买10万英镑的小米,纽约进口商D向伦敦出口商B购买10万英镑的棉布。
伦敦出口商B在发出货物或对方收到货物后开出了一张命令纽约进口商D付款10万英镑的汇票。
他在开出以后将汇票交给伦敦进口商A,并收回他应得的10万英镑,A商则把汇票寄给纽约的出口商C,叫他持票向纽约进口商D要求付款。
请画出结算图,以说明英国和美国两国之间的两笔债权债务如何通过一张票据的传递和流转得到了清算。
伦敦进口商A 开出汇票(出票)伦敦出口商B↓转让汇票←←↓→→纽约出口商C 提示汇票纽约进口商D练习汇票出票:请依据所给条件,完成下列汇票的出票行为:The requisite items of a bill are as follows:Drawer: Continental Co., New YorkDrawee: Bank of Europe, LondonPayee: 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Sum: USD729,000.00Date of issue: 01 April, 2008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Fill in the following blank form to issue a bill.实务汇票填写国际出口公司(International Exporting Co.)出口机器设备和零部件给环球进口公司(Globe Importing Co.)。
汇付及托收案例
汇付及托收案例一、预付货款对买方的风险案例名称:空头提单诈骗导致财货两空1、案情简介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自新加坡装伪造了一张载20,000吨糖的提单向银行结汇,拿到款走了。
而索马里政府就心安理得等侯着心目中的20,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觉只有500吨,一怒之下降罪于船东,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
2、案例分析预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是不利的,因为进口商未收到货物,已经先垫款,将来如果货物不能收到或不能如期收到,或即使收到货物又有问题时,将遭受损失和承担风险。
此案例属于空头提单诈骗。
所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
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但有时会泱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此案例中进口商在没有充分了解出口商资信的情况下,在货物运至目的港前就将货款汇给出口商,这种行为为出口商通过伪造假提单骗取进口商的货款提供了可能,最终导致进口商钱货两失。
3、案例启示进口商在进行结算时要谨慎使用预付货款的计算方式。
如果迫不得已采用此方式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减少风险的产生:(1)充分的了解出口商及承运人的资信情况(2)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检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证人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定证书或可规定只有驻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等。
4、案例来源世贸论坛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风险案例名称:电汇诈骗案例1、案例简介:1998年3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卖方)与香港D商社(买方)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
6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23
付款交单
15
三、支票 支票(Check)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于见票 时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在 国际结算中,支票是进口方(付款人)签发的委托银 行从其存款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给出口方(收款人) 的票据。 构成支票的必要项目包括: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一 定金额;付款银行名称;出票人签字;授权人名称或 其指定人。 支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1.支票是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 是出票人对付款人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 人、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3.支票是即期付款,不需要承兑;汇票有即期付款, 也有远期付款,远期付款必须办理承兑。
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6.受款人名称;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收款人。在
贸易业务中,通常使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 8.出票人及其签章。
6
Sample of draft
7
三种抬头:
a.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Pay A Co.only)或 “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not negot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 转让。只限甲公司或XX公司收取货款。
• 1.申请人应按照被申请提出的信用证样本重新开立 信用证;
• 2.被申请人将保证金交给加拿大银行的信托户口而 非电汇到中国某银行账户上。
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冷柏军)案例解析 (4)[2页]
第九章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案例解析】1、某年4月,中国上海的A公司(卖方)与马来西亚B公司(买方)签订了出口100套医疗设备、金额为270万美元的合同,由于买方接受卖方较高的产品报价,所以卖方同意使用D/A 90天付款方式。
5月12号,A公司备妥货物后运往合同规定的到货港:马来西亚巴生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上海C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马来西亚的分行D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
货物到达巴生港后,B公司凭借已承兑汇票的随附单据提取了货物。
90天过后,仍未见对方付款。
虽经甲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B公司以“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和“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为由拒绝付款,最终A公司既失去货物,又无法追收货款。
试问:(1)托收项下银行是否提供信用担保?(2)该付款方式下出口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答案要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进口人是否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D/A付款方式下,出口人先发货,进口人仅需承兑就可以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面临货物灭失的风险。
如果进口人信誉良好,出口人在国外又有自己的办事机构,这种风险相对较小。
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不清楚对方信誉的前提下,贸然同意使用D/A付款方式,最终致使“钱货两空”。
2、我公司与外商以CIF条件签订一笔商品出口合同,其中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其中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未予注意,交议付行时也未发现问题。
而开证行审核时却发现单证不符,因而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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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货款的结算[案例1]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案例分析]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
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案例2]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
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
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
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
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
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案例分析]1、对托收的商业信用性质的把握。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示,银行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2、对D/A与D/P之间的法律风险的区分。
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大。
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
3、此外还存在银行与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货款与财务的双重损失。
[案例3]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
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
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
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案例分析]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案例4]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案例分析]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案例5]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
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
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
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
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
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
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
[案例6]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案例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
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案例6]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
[案例分析]1.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隐蔽性大,不易察觉,能配合其他条件实施诈骗。
2.中外勾结。
本案中,国内不法诈骗犯,就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牟其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单据并进行贴现的香港东泽科技贸易公司。
3.为掩护实施诈骗,虚构炮制假进口合同。
[案例7]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
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
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
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
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
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案例分析]1.本案争议焦点是确认书经买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确认书与信用证的关系,涉及到涉外经济合同的确认订立问题。
根据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第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仍未成立,只有在一方将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才成立。
从本质上讲,这种确认行为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
实践中,确认书不能改变来往函电的内容,确认书的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
本案中买方事先未与卖方协商而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成立,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
2.在本案中,还涉及到信用证问题,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银行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在信用证制度下,买方须履行的对汇票付汇的责任转移给了银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控制单据达到了控制买方按合同交款的目的,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信用证是从属于销售合同的,在确认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情况下,由于确认书是作为正式的简单的书面合同。
故而只有经过双方承认的确认书有效成立,才能谈得上基于主合同而开立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有效与否。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尚未成立,卖方单方面退回信用证并不是毁约行为。
由于买方单方面修改了确认书的内容,开立了不符合确认书内容的信用证,故该信用证无效,买卖合同未成立[案例8]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案例分析]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
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2.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货可提。
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违反了其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3.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