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公共租赁货币化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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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安市惠民居廉租房等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安市惠民居廉租房等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安市惠民居廉租房等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陕发改投资〔2011〕214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安市惠民居廉租房等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西安、铜川、宝鸡、延安、汉中、安康、商洛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你市关于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确认的请示收悉。

经审查,同意所报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现批复如下:一、延安市(一)延安市惠民居廉租住房项目1、建设地址及方式。

项目建设地址为延安市枣园镇小砭沟村,建设方式为配建。

2、建设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12150平方米,总套数243套,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投资及来源。

项目总投资2187万元。

资金来源为申请中省补助和市级筹措解决。

4、建设年限。

2011年—2012年。

二、杨凌示范区(一)杨凌示范区阳光家园小区廉租住房项目1、建设地址及方式。

项目建设地址为示范区博学路西侧、邰西小学以东的阳光家园小区内,建设方式为配建。

2、建设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总套数1300套,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投资及来源。

项目总投资9425万元。

资金来源为申请中省补助和示范区筹措解决。

4、建设年限。

2011年—2012年。

(二)杨凌示范区邰城家园北区二期廉租住房项目1、建设地址及方式。

项目建设地址为示范区神农路以北、高速路引线以西的邰城家园小区内,建设方式为配建。

2、建设规模。

项目总建筑面积2.95万平方米,总套数590套,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投资及来源。

项目总投资4277万元。

资金来源为申请中省补助和示范区筹措解决。

4、建设年限。

2011年—2012年。

(三)杨凌示范区法禧家园小区廉租住房项目1、建设地址及方式。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全省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原农垦、森工(含大兴安岭地区,下同)系统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要求,纳入归属的市(地)、县(市)(以下均称市、县)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包括保障资格申请准入、租赁补贴发放、动态核查退出,以及实物配租公租房的轮候与分配。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

省级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财政、人社部门,拟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并应会同同级发改、统计、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本地区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杨管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杨管发[2018]1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2018年1月23日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100万元(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及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委会设立的各投资建设公司承担管委会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招标方案核准、竣工验收的组织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示范区财政、审计、住建、国土、环保、消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的政策方案。

具体方案可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对象确定:确定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一般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和
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申请和审核程序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2. 补贴标准确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

可以考虑制定不同档次的补贴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租金负担率等因素,分层次、差别化地给予补贴。

3. 补贴发放方式:补贴可以以直接补贴给住房租户的方式发放,也可以通过与房东签
订协议,直接向房东支付补贴金额。

4. 补贴周期确定:确定补贴发放的周期,一般可以选择每月或每季度发放。

同时,要
建立相关的监督和验收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正当使用。

5. 监督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核实、补
贴使用情况的跟踪和审核等,防止滥用和浪费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6. 效果评估:定期对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补贴的覆盖面和公平性、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负担率等指标,对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

这些方案可以根据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效果不
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杨凌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

杨凌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
特此说明。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现住房情况
是否在本区有私有产权房
□是(房屋坐落,建筑面积m2,户籍人数人,人均建筑面积m2)□否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是否转让住房
□是□否
拟申请房屋情况
公租房名称
□淡家堡公租房□邰城北区公租房
申请方式
□家庭□单身人士□合租
申请居住人数

户型
□一室一厅□二室一厅
建筑面积(m2)

申请人单位(企、事业、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政或纪检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人配偶单位(企、事业、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政或纪检部门审核意见
经我单位审核,该申请人所填报情况属实。
经办人:
申请人工作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经我单位审核,该申请人所填报情况属实。
经办人:
申请人工作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经我单位审核,该申请人所填报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是□否户籍所在地源自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士)官证□其他
证件
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
单位
单位
地址
工作年限
工作
现状
□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机关事业单位
申请人类型
□城镇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引进人才□全国英模
□全国、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其他外地来本区工作人员□其他进城务工人员
收入情况
工薪收入元/年,财产性收入元/年,共计元/年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养老□是(缴纳时间年月至今)□否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杨管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杨管发[2016]10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杨凌示范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2016年9月5日杨凌示范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函〔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杨凌示范区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依法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区域管理从2016年开始纳入示范区管委会和杨陵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范操作、量力而行、有序开展、创新机制、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陕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第五条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自管理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资金补助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以及《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各市(杨凌示范区,下同)做好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廉租住房预算内补助投资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管理和投资安排。

第四条新建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维修、管理。

第五条预算内补助投资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条件落实情况,分年度进行安排。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六条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第八条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杨凌示范区温馨小区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杨凌示范区温馨小区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杨凌示范区温馨小区廉
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4.14
•【字号】陕发改前期[2008]443号
•【施行日期】2008.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杨凌示范区温馨小区廉租住房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陕发改前期〔2008〕443号)
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你局报来《关于杨凌示范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杨管发改字〔2008〕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杨凌示范区2008年新建温馨小区廉租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资金来源为:示范区财政资金、中省补助等。

总套数200套,单套最大建筑面积50平方米。

项目占地0.7公顷,建设地点位于示范区五胡路以北的邰城新村小区内配套建设。

经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基本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同意你们按此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请接此批复后,抓紧工程建设,争取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杨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杨凌示范区工委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杨发[2016]17号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1号)精神,深入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杨凌示范区作用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保障,现就深化示范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措施:一、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一)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推进简政放权。

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清理规范人才招聘、引进、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做好省级清理、规范和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

坚决纠正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倾向,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人才培训、测评等技术性工作向专业服务机构转移。

(责任单位:示范区编办、人社局)(二)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逐步下放人事管理权,给用人主体一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自主权,扩大用人主体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工资分配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度,充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支持用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落实自主权的具体办法,促进用人主体提升人才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示范区人社局)(三)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

对中小学、新闻媒体等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推行全员岗位聘用制。

稳步推进完善中小学、新闻媒体、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陕发改前期[2009]61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旬报制度的通知(陕发改前期〔2009〕61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建设局(房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为动态掌握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拟建立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投资计划旬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市(杨凌示范区)为单位,按照2008年新增1000亿元和2009年新增1300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你市(杨凌示范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投资补助投资,按项目分别填报到位资金、完成投资、项目进展等方面情况(详见附表)。

二、提供项目建设进度总体情况文字材料,包括投资到位和完成情况、项目开工和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按每月上、中、下旬分别填报上述报表和材料。

每月3日、13日、23日前完成截止上个月下旬、本月上旬、中旬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发送省发展改革委前期处(****************)和省建设厅房改办(*****************.cn)。

联系人:省发改委王静电话:87291847省建设厅罗鹏飞电话:87291023附件: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二○○九年五月十二日附表: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填报单位:联系人:。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的通知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杨管办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的通知杨管办发[2016]34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2016年12月1日杨凌示范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去库存的各项政策措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安置需要,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5〕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杨凌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的构建筑物按规定评估后,根据本人意愿不进行房屋安置而给予一定货币补偿的安置措施。

货币化安置既可全部货币化安置也可部分货币化安置。

第三条按规定对被征收人原有的宅基地和构建筑物进行补偿并给予奖励,退还应安置农业人口的物业维修基金。

第四条因棚户区改造需要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主体提出货币化安置申请,申请必须表明自己的居住现状(包括现居住房屋的数量、面积、位置等)和要求货币安置的理由以及要求全部货币化安置还是部分货币化安置的请求。

申请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家庭成员签名。

第五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加注意见后上报示范区城改办。

第六条示范区城改办在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货币化安置的决定:1. 对于不符合货币化安置要求的做出不予货币化安置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杨管发[2016]13号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杨管发[2016]13号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杨管发[2016]13号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和省政府工业稳增长促投资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投资21条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示范区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狠抓项目建设,全力促进工业投资稳定增长落实项目建设六加强措施,坚持周推进、月调度、季考核。

进一步落实领导包抓重点项目责任制。

牵头部门逐月研究、上报重点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问题。

通过资金奖励、通报排名等手段,督促项目责任单位加大工作力度。

落实“中国制造2025”陕西行动计划,推进生物医药、智能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农业大数据与云计算政策实施。

加快推进步长杨凌基地、东科药业中药基地、九立机器人制造等重点项目建设。

(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示范区考核办、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示范区科技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配合)二、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尽快推动签约项目落地建立招商引资跟进联系机制,做好重大项目策划、包装和储备。

编制工业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提前推进列入前期的项目。

抓好做实丝博会、农高会等展会签约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严格限制落后、过剩工业产能项目入区。

加大土地整理和清收力度。

(示范区招商和投资服务局负责,示范区发改局、示范区住建局、示范区国土局、工业园区公司等配合)三、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拉动企业新增投资用足用好工业稳增长专项资金,加大对主导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按照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规划,为了保障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国家建设和示范区总体规划的需要,使被搬迁群众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得到改善,确保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对城中村居住区按照示范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改造办法进行整体改造,搬迁范围为城中村所有居住户及公共设施。

二、改造原则和安置方式:(一)改造原则1、实施城中村改造,要把有形改造和无形改造相结合。

有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原村民居住户现有的居住模式,通过搬迁改造统建住宅楼小区进行安置。

无形改造主要是指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享受现城镇居民相关待遇;村委会在原管理渠道不变的前提下转为居委会;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组建新的经济组织等。

2、本次改造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由搬迁人在批准的改造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楼对被搬迁人进行统一安置。

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确定,在安置过程中把群众当前生活的住宅用房安置与长远生计的商业用房安置相结合。

(二)评估与补偿(1)评估评估由具有房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根据杨凌示范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补偿1、被搬迁的房屋在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两层以上按评估结果补偿,但不上浮60%,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临时设施和附属物及装修部分按评估结果补偿,不上浮60%。

3.现家庭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据实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基础上再上浮60%给被搬迁人进行补偿,不足部分按150元/㎡予以补偿。

4、搬迁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不予补偿,由搬迁人负责在新建的小区予以配套建设。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示范区城中村人居环境和村民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杨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杨凌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村庄的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两分离”、“一结合”的原则。

即:拆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生活安置与生产安置相结合。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依此办法制定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示范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审批同意后,在示范区城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第五条杨陵区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缴纳拆迁补偿安置保证金。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补偿第九条进行城中村改造村群众的原有合法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装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含户均公益和公共用地)按照每院宅基地2.4万元标准补偿后,予以收回。

(二)构建筑物及装修部分由资质机构评估后,根据杨凌示范区年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规定予以补偿。

1、房屋面积在240㎡以内(含240㎡),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

超240㎡的已建部分、临时设施、附属物和装修部分按基准价格补偿,不再上浮。

2、房屋面积不足240㎡的,已有部分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补偿,不足部分按100元/㎡予以补贴。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3)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3)

杨凌示范区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3)3、安置范围(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四、补偿办法(一)拆迁补偿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

(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

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租房问题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租赁补贴政策,以缓解居民租房压力,促进城市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补贴对象。

1. 低收入家庭,家庭月收入低于城市平均水平的低收入家庭,包括农民工、务工人员等;2. 大学生和青年人才,大学生毕业后在城市就业的,以及吸引外来青年人才在城市租房的;3. 专业技术人员,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教师、工程师等。

三、补贴标准。

1. 低收入家庭,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和收入水平,给予不同程度的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平均房租的50%;2. 大学生和青年人才,给予一定比例的租赁补贴,鼓励他们在城市就业和生活;3.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地点,给予一定比例的租赁补贴,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工作积极性。

四、发放方式。

1. 通过银行转账,将租赁补贴直接打入受益人的银行账户,方便受益人使用;2. 通过公共服务网点,设立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点,受益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网点领取租赁补贴;3. 通过手机APP,开发专门的手机APP,受益人可以通过手机APP申请和领取租赁补贴,方便快捷。

五、管理和监督。

1. 设立专门机构,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租赁补贴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平、公正;2. 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租赁补贴发放过程的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行为;3. 公开透明,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

六、宣传和服务。

1. 宣传政策,加大对租赁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知晓并享受政策;2. 提供服务,政府要提供相关咨询和申请服务,方便受益人了解政策和申请租赁补贴。

七、结语。

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出台,对缓解城市租房问题、促进城市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努力为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体提供更好的租赁补贴服务,让他们能够更好地在城市生活和工作。

杨凌补偿基准价格

杨凌补偿基准价格

杨凌示X区2011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了加强城中村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经调查和测算示X区城中村房屋建设重置价格,结合示X区实际情况,制定《杨凌示X区2011年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

一、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杨凌示X区城市规划X围内民用房屋分四种结构类型,十个等级;工业用房分三个结构等级。

具体等级标准和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如下:(一)民用房屋1、砖混结构(标准层高3.0米):一等:房屋层层均设置圈梁,墙角与主要部位均设置构造柱,砖墙承重,外墙全部水泥拉毛,内墙仿瓷涂料,水泥地面,铝合金门窗或松木门窗(一玻一纱),现浇或多孔板楼地面和屋面,水、电设施齐全。

补偿基准价格为:387元/㎡,水、电每少一类按10元/㎡扣除。

二等:房屋层层均设置圈梁,构造柱不齐全,砖墙承重,外墙水泥拉毛,内墙仿瓷涂料或普通涂料,水泥地面,铝合金门窗或松木门窗(一玻一纱),现浇或多孔板楼地面和屋面,水、电设施齐全。

补偿基准价格为:360元/㎡,水、电每少一类按10元/㎡扣除。

三等:房屋圈梁,构造柱不全,砖墙承重,外墙水泥拉毛,内墙普通涂料,水泥地面,松木门窗,现浇或多孔板楼地面和屋面,水、电设施齐全。

补偿基准价格为:333元/㎡,水、电每少一类按10元/㎡扣除。

2、砖木结构(标准檐高3.0米):一等:砖墙承重,外墙水泥拉毛,内墙普通涂料,水泥地面,松木门窗(一玻一纱),松木屋架,松木檩、椽,木板楼或纤维板吊顶,瓦屋面,水、电设施齐全。

补偿基准价格为:300元/㎡,水、电每少一类按10元/㎡扣除。

二等:砖墙承重,清水外墙,内墙普通涂料,砖地面,松杂木门窗,松杂木屋架,松杂木檩、椽,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水、电设施齐全。

补偿基准价格为:273元/㎡,水、电每少一类按10元/㎡扣除。

3、砖土木结构(标准檐高3.0米):一等:砖基础,砖柱或砖包芯墙承重,内墙草泥石灰抹灰,砖地面,松木门窗,松木屋架,松木檩、椽,草泥阁楼,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水、电设施齐全。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X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力度,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X〕281号)、《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府办发〔X〕6号)、《X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X府办发〔X〕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县城建成区(即X街道办事处、X镇人民政府、X新区管委会、X 工业园管委会、X文化产业园管委会、电子商务产业园管委会)的城镇居民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二、申请条件(一)城镇居民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主申请人为成年人且属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2.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县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80%;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5.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得单独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三无人员和孤寡老人除外),必须由成年子女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且在县城建城区内就业;2.主申请人为县城建成区城镇居民户籍或由县人民政府人才引进、考试招录的人员;3.截止申请之日,主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备案的聘用合同或录用文件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处于在缴存状态;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农房除外)、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5.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入股经商、开办企业。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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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公共租赁货币化补贴办法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能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杨凌示范区公共租赁货币化补贴办法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通过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住房,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就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事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是指经申请、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杨陵城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 1 年以上,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示范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5 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全日制普通高校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 5 年内在示范区各类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示范区自主创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6 个月以上的大学毕业生,目前租房居住且家庭(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人)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示范区用人单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连续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6 个月及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目前租房居住且家庭(直系亲属共同居住人)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发放
1.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商业用房的;
2.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且价值超过 15 万元的(以购买发票为准);
3.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公司或出资参股的,注册(参股)实收资本超过 50 万元的;
4. 城中村村民户籍变更为城镇居民户口家庭有安置房的,现名下无安置房但属于安置家庭成员曾享受过安置待遇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的;
6.已享受示范区其他或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补贴标准
(一)资金标准。

2019-2020 年补贴标准为 6 元/平方米/月,本地区城镇低保、残疾人(三级及以上)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上浮 20%。

示范区物价、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每两年可调整一次。

(二)面积标准。

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 25 平方米/人,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 60 平方米。

单人户家庭按 30 平方米/人计。

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

三、发放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由申请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就业合同、社保证明、租房合同等向杨陵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由杨陵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审核后发放,由发放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补贴协议》,将租赁补贴发放至保障家庭专用账户,发放结果向示范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每年 12月 25 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工作。

《补贴协议》每两年签订一次,补贴发放期满两年后申请人未解决长期住房问题的,需重新递交资料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四、发放管理
(一)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规范保障资格年审制度。

保障对象每年年审时应主动申报家庭情况,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对违规领取的补贴予以追缴。

(二)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在租赁补贴协议期满前 3 个月内,向杨陵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资格复核申请。

杨陵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审核程序进行复审,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续签协议。

(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需
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0 日内主动向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单位申报变化情况。

杨陵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停发租赁补贴;对需调整租赁补贴标准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

(四)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取消租赁性住房保障资格,责令退回已发的租赁补贴,将其计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保障计划
示范区住建局、财政局根据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本级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科学测算货币化保障规模,合理确定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后实施。

六、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

示范区住建局统筹全区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杨陵区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发放工作;示范区民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联审核查工作。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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