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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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物内部和周边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改建、拆除、使用、维修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安全可靠、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公民的消防安全技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强化责任,明确权责,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技术支持,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消防设施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验收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在建筑规划设计的初期进行合理布置,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设计,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业评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三章施工与维修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定期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记录应及时记录,维修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工作有序进行。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二、基本要求1.建筑物应当按照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配备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1.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门等。

2.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消防设施的使用、保养、维护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消防设施的性能和可用性。

4.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行为,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

5.对于高层建筑和大型商场等特殊场所,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6.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完好可用,严禁占用、封闭或非法改动。

四、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机构1.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向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五、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1.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检验消防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处置能力。

3.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记录和备案。

六、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1.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能够正常使用。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沪消[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

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检测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四)检测机构自合同生效起3日内(按合同约定)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新建建筑和已建建筑的改建、扩建以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并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相衔接。

第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各方应当共同负责,共同合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科学原理和技术规范,坚持防火、防烟、防爆、防溺水、防灭火系统误操作五防原则。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具有合理布局、科学合理配置和适当防火阻燃等特性。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人员密度、疏散通道、物料储存、危险品储存、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设施类型和数量,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与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施相配套,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灵活应对各类灾害。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合理配置火灾报警系统、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通道设施、室内消防设备等,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的报警、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特定场所和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急救中心、婴幼儿托管机构、养老院、学校等。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布置图、设备参数和技术规格等内容,并经设计单位盖章,报建设单位备案保存。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合格和安全可靠。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1 —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发[2008]9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8.03.14【实施日期】2008.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公发[2008]9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对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民航、水上、铁路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报警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居民住宅除外)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条(监控中心职责)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

(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爱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形,现制订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该规定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1 总那么1.1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爱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调试。

1.3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应由工程施工企业内持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或托付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按证书记载的范畴进行。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

1.4 调试使用的计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5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规定。

2 调试条件2.1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系统调试,应符合以下条件:1、建筑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已安装完毕,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消防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3、设备本体及其操纵按钮中文标识清晰。

4、单机工作正常,系统性能稳固。

5、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给水系统管网的压降不得超过0.05MPa/min;泄压阀等易受杂物堵塞阻碍系统运行的设备,应采取设置过滤器等有效爱护措施;管道中不得有杂物,报警阀后焊接法兰连接的管道应作两次镀锌。

6、一、二级供电负荷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设施的电源在末端配电箱应能自动切换。

7、已制订详细调试方案。

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操纵系统调试前应对所有联动设备编制联动关系图或说明书。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制,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担,并列入建设或者经营费用。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配合,减少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和火灾危险性,采用相应的设计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功能需求进行合理设置,并保证消防设施与建筑物的其他设施相协调。

3.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内容,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督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

2.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一、前言自动消防设施在建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对火灾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扑灭,并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为了确保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制定了相关的检验规程,旨在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运行效果。

本文将全面评估并介绍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以便读者深入了解相关内容。

二、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意义1. 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制定,旨在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通过对安装调试的全面检验,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避免设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保障了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2. 提高消防设施的运行效果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能够确保消防设施的运行效果。

合格的安装调试可以使设施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提高灭火速度和效果,降低灾害损失,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三、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的内容1. 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在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过程中,需要对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验。

主要包括设备的合理布局、固定牢固、连接稳定以及接线正确等内容。

通过对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能够确保设备安装的可行性和稳定性。

2. 电气接线质量检验自动消防设施的电气接线质量对其运行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电气接线质量检验包括对接线的规范性、接触良好性以及线路的正常通断等方面的评估。

通过对电气接线质量的检验,能够确保设施的电气信号传输畅通无阻。

3. 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质量检验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自动消防设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调试质量进行检验非常必要。

调试质量检验主要包括报警器工作正常、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定位准确、系统的自检功能完好等内容。

通过对调试质量的检验,能够保证设施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启动,起到快速扑灭火灾的作用。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物火灾防控能力和消防安全运行的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和等级: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将建筑消防设施分为各类别,并划分不同的等级。

2.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其具备预防火灾、控制火灾和疏散人员的功能。

3.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物理性能、工作状态和操作性能必须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修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和备案:建筑消防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相关部门备案。

5.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必须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使用。

6. 建筑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建筑物的火灾防控能力和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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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有关于一点两点报警的要求)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有关于一点两点报警的要求)

关于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订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该规定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调试。

1.3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应由工程施工企业内持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按证书记载的范围进行。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

1.4 调试使用的计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5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规定。

2 调试条件2.1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1、建筑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已安装完毕,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消防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3、设备本体及其控制按钮中文标识清晰。

4、单机工作正常,系统性能稳定。

5、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给水系统管网的压降不得超过0.05MPa/min;泄压阀等易受杂物堵塞影响系统运行的设备,应采取设置过滤器等有效保护措施;管道中不得有杂物,报警阀后焊接法兰连接的管道应作两次镀锌。

6、一、二级供电负荷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设施的电源在末端配电箱应能自动切换。

7、已制订详细调试方案。

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调试前应对所有联动设备编制联动关系图或说明书。

3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与其联动设备的消防功能均属该系统的调试范围。

2024年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系统、室内消防设备、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及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目标是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与建设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和用途合理确定,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救援等消防要求。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有序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应按照消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备。

第十条建筑用途发生变更时,应根据新的用途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调整或改造,并按照规定重新进行验收。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由专业单位负责,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二条消防水系统应保持常年畅通,并配备足够的水源和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室内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如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报警器、控制器等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消防通道和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并保持清洁整洁。

第四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防火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划和设计第一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与建筑物结构相适应,能够满足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二)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和建筑物高度;(三)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四)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五)建筑物的防排烟和防火隔离;(六)建筑物的自动灭火和火警报警设备;(七)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池;(八)其他与建筑消防安全相关的因素。

第三章施工和验收第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按时完成。

第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三条完成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消防设施的验收。

第四条消防设施验收应当由消防监督部门进行,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章日常管理和维护第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消防设施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五条如有消防设施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条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规定自(日期)起施行。

第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市消防局所有。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三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并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

3. 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整改。

4. 消防设施的验收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备案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5. 消防设施的改造升级:对于老旧建筑、改建建筑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应进行消防设施的改造升级。

6.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建筑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7. 火灾报警和应急救援:建筑消防设施应有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和逃生通道。

8. 消防宣传和培训:建筑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和居民的火灾防控意识和自救能力。

此外,规定还包括了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处罚措施等内容,以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详细的规定可参考上海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文件或法规。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二)是指上海市政府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所制定的规定,旨在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并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和进行灭火。

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灭火、疏散、报警和防护功能。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建筑消防规划、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和备案。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还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检测检验、培训及应急预案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和应急演练等,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1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防火分隔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与管理机构责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检查,协调处置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隐患。

第五条(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交通、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指的是在建筑物内安装的消防设备、消防设施以及与建筑物消防安全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

(二)建筑业主: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专业消防公司:负责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服务。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修。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与相关领域的管理相互衔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注重科学、规范和实效,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按照其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等。

(二)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

(三)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防火隔墙等。

(四)应急疏散设施:包括应急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等。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根据其分类,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标准。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设施的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

(二)设施的定期检验和维修更换。

(三)设施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持有有效的施工许可证,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更新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泵房;(二)消防报警系统;(三)消防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四)防烟排烟系统;(五)消防设备配备。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经过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做到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处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和隐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建筑物业管理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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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制订颁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该规定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调试。

1.3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应由工程施工企业内持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具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证》的人员,按证书记载的范围进行。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及其它相关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

1.4 调试使用的计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1.5 建筑消防设施调试,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规定。

2 调试条件
2.1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消防设施及相关设备已安装完毕,质量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2、消防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3、设备本体及其控制按钮中文标识清晰。

4、单机工作正常,系统性能稳定。

5、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水系统管网的压降不得超过0.05MPa/min;泄压阀等易受杂物堵塞影响系统运行的
设备,应采取设置过滤器等有效保护措施;管道中不得有杂物,报警阀后焊接法
兰连接的管道应作两次镀锌。

6、一、二级供电负荷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设施的电
源在末端配电箱应能自动切换。

7、已制订详细调试方案。

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调试前应对所有联动设备
编制联动关系图或说明书。

3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
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与其联动设备的消防功能均属该系统的调试范围。

3.2 报警、故障信号应准确,联动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应是设备动作的真实信号。

3.3 除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器件外,其它信号(包括水流指示器)不得作为控制条件联动设备。

3.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设备的动作响应时间不应超过 120s。

3.5 火灾报警后,联动设备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开启楼梯间正压送风机和服务于本防火分区上、下及本层的正压送风机(口),联动相应排烟分区的排烟风机(口)。

2、与排风系统共用的双速风机排烟系统,不论排风(烟)机处于关闭状态还是低速运转状态,均应转换到排烟运行状态,同时关闭相应排烟分区的排风口,开启排烟口。

3、常开防火门的连锁应释放,自动关闭。

门禁系统应全部解禁。

3.6 火灾确认后,联动设备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雨淋报警阀组应开启。

2、应切断相应防火分区的空调系统。

与空调回风系统共用风管的排烟系统,应在 15s 内关闭相应的通风、空调机组及前端的风阀,开启相应排烟分区的排烟风机及对应的排烟口。

设有机械补风的排烟系统,应启用对应区域的补风设施。

3、用作防火分隔用的防火卷帘应下降到底,但首层及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在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 1.8m的高度,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4、本防火分区内所有的电梯应强制迫降至首层。

电梯门在火灾报警信号消除前应保持敞开,消防电梯专用功能不受限制。

5、相应防火分区非消防电源应切断,消防电源不得受影响。

6、避难层(区)服务的任意区域发生火灾,避难层(区)内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均应动作。

7、接通警报系统与应急广播,其顺序应符合规范要求。

应急广播应能自动播放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内容。

3.7 涉外建筑应急广播应有两种以上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语言;消防控制室内应能通过按钮人工选择楼层(防火分区)开启应急广播,进行人工播音或播放录音。

消防控制室门口外宜设音量监听用应急广播扬声器。

3.8 消防控制器停机时,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无控制阀门的防排烟系统运行。

3.9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能报城市“ 119 ”的通信设备及与消防电梯轿厢、消防泵房、避难层等处通话的固定通信设备。

消防电话通话声音应清晰。

4 气体灭火系统
4.1 气体防护区的建筑原有功能、火灾报警系统及其相关的联动设备均属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范围。

4.2 气体灭火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报警、气体喷射信号均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4.3 火灾确认后,应停止防护区域内的空调系统和排风系统,关闭风管上的防火阀等设施,启动声光报警装置,提醒人员及时进行疏散,还应联动大楼的防排烟、消防电梯、门禁等设施。

4.4 对于自动控制方式,火灾确认后,延迟 30s打开选择阀和瓶头阀,释放气体进行灭火。

气体喷放后,应有真实信号反馈到报警主机,同时,防护区外的光信号,提醒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4.5 对于手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应能打开选择阀、瓶头阀及关闭相应空调、防火阀等设施,延迟30s内紧急停止按钮应能切断系统,暂停运行,再次按下紧急启动按钮应能重新启动系统。

4.6 机械应急操作方式启动系统各项功能应能正常运行。

5 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
5.1 系统的流量、压力包括屋顶消防水箱、动力、控制功能均属系统调试范围。

5.2 在系统监警状态时,静水压力应满足报警阀组初始工作压力要求,且最不利点压力不小于相应的喷头工作压力。

5.3 在系统水泵运行时,报警阀处模拟放水,最不利点压力应符合规范要求。

但系统工作压力不得大于设计值,严禁超出管网耐压试验强度。

5.4 泵房现场手动启、停喷淋泵,运行正常。

5.5 湿式系统末端试水(最不利点末端压力不得低于 0.05MPa或设计值),模拟喷头工作,系统压力低于设定值或湿式报警阀出水腔压力小于进水腔的压力时,湿式报警阀组启动,水力警铃鸣响,主泵运行,并稳定加压。

5.6 干式系统末端放气,模拟喷头动作,报警阀组工作,水力警铃鸣响,主泵运行,并稳定加压。

5.7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系统,保护区火灾确认后,雨淋阀的电磁阀,电动排气阀能快速开启,或传动管路喷头开启,雨淋阀的紧急手动阀开启时,雨淋阀能启动,水力警铃鸣响,主泵运行,并稳定加压。

5.8 自动控制状态,主泵运行发生故障时,备泵应能自动开启加压。

6 室内消火栓系统
6.1 系统的流量、压力包括屋顶消防水箱、动力、控制功能均属系统调试范围。

6.2 在临警状态下,静水压力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应超过0.8MPa。

6.3 系统模拟出水,最不利点扬程应符合规范要求。

但消火栓出水口处压力不应超过0.5MPa;系统工作压力不得大于设计值,严禁超出管网耐压试验强度。

6.4 泵房现场手动启、停消防泵,运行正常。

6.5 启动消火栓箱内远程启泵按钮或系统压力低于设定值时,主泵运行,并稳定加压。

6.8 自动控制状态,主泵运行发生故障时,备泵应能自动启动加压。

7 机械防排烟系统
7.1 防排烟风机现场启、停,运行情况应正常,且在启动后 60s内能有效工作。

7.2 正压送风系统走道-前室-楼梯间的压差应符合规范要求,误差不大于± 20%。

7.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手动开启排烟口时,排烟风机应能启动,并在 60s内有效排烟。

2、测试排烟口风速,计算出的排烟量应符合规范要求,误差不大于± 20% 。

8 调试结果
8.1 建筑消防设施的每一项功能,需调试三次以上,结果基本一致时,方为有效。

8.2 系统符合2.1调试条件,经调试合格后,调试人员方可出具附录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调试合格开通报告须由调试人员本人签名,单位盖法人章。

8.3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的建筑工程,其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逻辑关系图或说明
书由验收的公安消防机构存档备案。

附录一
室内消火栓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二00二年制
附录二
自动喷水(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二00二年制
附录三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二00二年制
附录四
机械防排烟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二00二年制
附录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二00二年制
附录六
气体灭火系统调试合格开通报告
上海市消防局二00二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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