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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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 t bih n a d mp 0 e n 0 h s se sa l me t n i r v me t f t e y tm r n cs h p g e s f o it , t s e f a r n s a d s e et t e m rs o s ce ) i s l_ wa e e s n mo e n a 0 r i d r lw f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第 2 卷 8
TECHNOI 0GI CAL DEVELOPM ENT OF ENT ERP S RI E
20 0 9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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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侵 权精 神损害赔偿 制度研 究
牛 乐
( 东南 大学 法 学 院 , 苏 南 京 2 8 ) 江 l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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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1o a , ot es nv r iyN n igJ a gu2 18 ,h n) S h o f L w S u h a t U i e s t , a j n , i n s 1 1 9 C i a
Ab t a t 1 一 e r u sn e s r c : 4 y a r n i c 出e ’ tt Co e s 6 n a ” 0 8 ’ ae S mp n a 0 L w, 2 0 0c0 e 2 一 v mb r 0 r tb r 8 No e e 3 d a n me t o 0i i me d n s s l t t c
d ma e t a gs 0 山e y tm t a a t o sse 0 d p t 出e pr f d ma e ld s se 山ee r ma y a s Da g s l s ii f 出e s ii 0 a g s i e ytm, t t r ae n g p . ma e te pr 0 l t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论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摘 要】 现存国家 赔偿法对于精神损 害规定的缺失是我们面临 急需 解决的问题, 针对赔 本文 偿范围, 赔偿请求权主 体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进
行梳 理 , 目的 在 于 更好 地 弥 补 现 存 的 漏 洞 。 ’
【 关键 词】 神损害; 精 国家赔偿
中 图分 类 号 :68 I 4 )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8 (00O ~ 20~ l 1 9— 232 1)l 03 O 0
的 。最主 要的理由是基于精 神损 害本身的特点 , 精神 活动 是自然人所 特 有的 , 法人并不可能向 自然人那样具 有思 维活动和 心理 状态 , 不可能 产 生精神痛 苦 , 遭受精神损害 。 第二 、 死者能 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学界的通说认 为死者不能 成为损害赔偿 的主体 。死者浸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自然不能成 为民事法律 关 系的主体 , 当然 也就不能成 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法律 赋予公民 以 民事主体 的地位 , 其宗 旨和 目的是使 其能够 参加 民事法律 关 系,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维护 自己的 合法权益 。法律上 的民事 主体 是以公 民人格 权存在为 前提 的, 人格” “ 是一种受 法律保护 的利益 , 死者而言 无所谓 对 损害或不损害 。因此 , 死者不能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 2 3赔偿 方式与精神抚慰 金的计 算 . 国家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的方式是 指国家赔 偿义 务机 关履行 赔偿责 任 的方法 , 我们认 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应 当确立“ 金钱赔偿为主 , 精 神 补救 为辅” 的原则 。支付赔 偿 金是 支付 特定 数 额货 币的 赔偿 责任 方 式, 这是世界各国均 已认可的精神损害赔偿方 式 , 我国将其称为 “ 精神抚 慰 金” 。精神补救包括恢 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礼道歉 等方式。国家侵权 赔 精神损害 赔偿 的方式应 当区别 物质性 人格 权侵 害和精 神性人格 权侵 害 的不 同 , 种区别在实 务上 , 这 特别是 在确定 精神损 害抚 慰金时 有着很 强 的实用性 。在 精神损 害赔偿的方式 中 , 抚慰金的算定是长期 困扰 理论界 和实 务界的一大 难题。 各国在 具体算 定抚 慰金时所 使 用的方法 也不尽 相同 , 归纳起来主 要有以下几种方 法 : 一是酌定赔偿的方 法, 即法律不制 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 而是由法官根据具体 案情 自由裁量 。二是 固定赔偿 方法 , 即制定 固定 的抚慰金赔偿 表 , 就不 同性 质的精 神损 害规定抚 慰金 的最 高赔偿限额和最低 赔偿 标准 。三是最高 限额 赔偿方法 , 即对 精神损 害 赔偿的数额限制最 高标准。四是医疗 费比例赔 偿方法 , 即精神 损害的 赔偿 金额根据受害人医 疗费的一 定比例 加 以确定 。五是 日标 准赔 偿方 法 , 确定每 目的赔偿标 准 , 即 总额按 日标准计 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 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名义作 出的违法行 为侵害时 , 受害人受到的侵害 , 不仅表现 在肉体 上 , 同 时表现在精神上 , 因此 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 , 仅给受 害人物质损 害补偿 , 不 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 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 违背现行法律 , 但法律的正确执行 , 不代表事实上 的公正 , 并 立法 上的残 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


我 国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我 国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 民法通则》 民法通 。《 则 》 10 第 2 条规定 : 民的姓名权 、 “ 公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誉 、 消除影 响 、 赔礼道歉 , 可以要求赔偿损 并 失 。其他法律如《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 为加强对 民事 权益的司法保护 , 抚慰受害人 , 引导公 民尊重他人权利 , 提高公 民法制意 识, 保护司法公正 , 0 年 , 高人民法院公 布实施 了《 2 1 最 0 关于确认 民事侵 权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 了赔 偿 ) 明确 确定办法 , 扩大 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为公正 司法提供 了法律依据 , 在我 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 中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 已得到重大突破。 被我 国法学界 和司法界誉为 18 9 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 以后中国民法对人身保护的第 二个里程碑。我国《 国家赔偿法》 1 4年正式通过 ,9 5 1 1日 自 9 9 19 年 月 开始实施 , 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 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 , 赔偿义 务 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三条 :一 ) ( 违法拘 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 民人 身 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二 )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 民 人 身 自由的; 十五 条:一 ) 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 有事 实证明有犯罪 第 ( 对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 拘留的;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 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 ) (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 原判刑 罚已经执行 的, 以上规定情 有 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 害的 , 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 应 围内, 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道歉 。 二、 从个 案看我 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 害赔偿的立法缺陷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显 而 易 见的 , 精神 的伤 害是 无法 想象 的 , 以用物 质尺 度 来衡 与 一股 民事侵 权 导致 精神 损害 赔偿 近 乎开 放式 的规 定有 明显 的 但 难 量 精神 价 值 。 不 同, 因此 , 在赔 偿 的标准 上就 必 须加 以调 整 。
二、 国家赔 偿法 中精 神损 害赔 偿制 度 的缺 陷 虽 然 国家 赔偿 法 已对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致 的 精神 损害 做 出 了 支 付相 应 的精神损 害抚慰 金 的规定 , 关 于精神 损害 赔偿方 面 的 但
权 力所 及 的广 泛 的范 围 内, 都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行 为 , 就 都 也 《 国家 赔偿法》 中没 有规 定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具 体标准 , 笔者认 有 可 能存 在 国家侵 权精 神损 害赔偿 为应 当通过后 续立 法 、 司法解释 或 实施细 则等方 式构建精 神损 害 ( ) 家侵权精 神 损 害赔偿损 害程度难 以计算 三 国 抚 慰金 的标准 和适用 方 法 。 民事侵 权领 域 , 神损 害往往 不 可 在 精 国家侵 权精神 损 害作 为一 种 非物 质损 害 , 无形性 和抽 象性 计量 , 其 但在 国家 侵权领 域 的精 神损 害赔 偿则 又有不 同 , 因为 国家 等 特 点决定 了 国家精神 损害赔 偿损 害程度难 以度 量 , 损害赔 偿难 侵 权的种 类 是基本 固定 的。刑 事 司法 赔偿 情形在 立 法上采 用 的 以量化 , 能直 接用 计 算财产 损 失的方 法来 衡量 身体 的伤 害是 是列 举的方 式 , 不 而行 政 司法侵 犯人 身权 的情 形只 有五种 , 因此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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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法 中精神 损害赔偿 制 度研究

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赔偿

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赔偿

对于哲学王的产生, 我们居然会发现是城邦培养的, 哲学
王须经过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培育 ,须具备成为统治者所应具 有的品质、 条件, 然而这一系列的培育工作由谁来完成呢? 其 城邦本身已是一个 “ 在言行两方面尽可能和至善本身完全相 称的人统治着一个同样善的国家。 那到底又是谁来构筑这样 ” 一个国家呢? 如此追问, 又将会陷人无穷循环。
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引起立法及司法部门充分重视。这 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定
的司法解释》 推动着人们对国家侵权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
所谓 “ 精神损害”是指业 已构成妨碍正常生活 的巨大痛
度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由于无法可依 , 践踏公平、 正义的司法
此继承者从一出生就开始接受挑选, 健康、 优秀的孩子被选为 继承者, 接受上述的初期的集体教育。20岁进行第一次淘汰。 留下来的将继续接受天文学、 数学的教育。 30岁时进行第二次 筛选, 选中的将会学习“ 能达到可理知事物顶峰” 的辩证法, 之 后再回到原生态环境— 城邦中,履行治理国家的义务。因 此, 当继承者回到“ 洞穴” 中担负起治理国家的重任后, 哲学王
关键词 : 国家侵权行 为 精神损 害赔偿 国家赔偿
苦、 压力、 卑感、 自 恐惧等心理利益上的不利益。迩 国现行法 俄 律对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给予物质或金钱赔偿问题未作规定, 这是立法上一个重大的漏洞和缺憾。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学术界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 , 进一步认为对国家侵权
[ 1」 陈配.理想的距离— (理想国) 读书报告. 中山大学哲
苑 网.
酷的, 对人性和灵魂是扼杀的, 对各种意识形态是禁锢的, 却
为其披上了国家正义 、个人正义 、善的理念的必然需求的外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权 的 思想 根深 蒂 固 . 广 大 人 民 的 民主 、 权利意识淡薄 , 不 可 能 产 生 月 2 0日国务 院公 布 的《 国家 赔偿 管理 条例 》 明确 规定 . 国家 赔偿 费 国家 赔偿 的思想 . 随着 国家 法 律制 度 的逐 渐 完善 、 西方 法 律 观念 的 用 由各级 人 民政 府按 照 财 政管 理 体制 分 级 负担 国家 赔偿 被 纳 入 财政 预算 . 据 了解 . 国家赔 偿 实 际 支 出 的金额 占每年 国家财 政 拨 付 的金 额很 少 一部 分
2 0 1 0年 1 2月 1日, 新修 正 的《 国家 赔 偿 法 》 正 式实 施 , 和 以往 慰 金 。” 何 为严 重损 害 , 切实 需 要一 个量 化 的标 准 。否则 . 法 律 实施 相比, 其 最 大亮 点是 将 精神 赔偿 首 次纳 入 国家 赔偿 范 围 。 此 项制 度 起 来 很 难操 作 , 也 会 带 来 一些 求 告 无 门 、 同 类不 同果 的案 件 发 生 。 的确 立 与 近几 年 发 生 的一 系列 冤 假 错案 有 重 大 关联 .当 受 害人 或 如 新法 实施 当月 ,甘 肃 省 图书 馆助 理 馆员 王 鹏 因发 帖举 报 “ 官 二 家属 向有 关 机关 提 起精 神 损 害赔 偿 时 .却 由于我 国 国家 赔 偿法 并 代 ” 公 务员 考 试作 弊 而遭 “ 跨省抓捕” , 结果 被 认定 是 错 拘 起初 警 未有 此项 规 定无 疾 而 终 。与此 同时 . 这 些事 件 给社 会 、 法 律 界 引起 方 已承诺 赔 偿 3万元 精神 损 害 费 ,突 然变 卦决 定 只 支付 3 0 0 0元 . 强烈 反 响 , 国家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在 中 国建立 势在 必 行 。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由赵作海案引出的思考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由赵作海案引出的思考
国家赔偿 中的精神损害 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 侵 犯相 对 人 的合 法 权益 , 成其 精 神 损 造 害 ,麻承担金钱赔偿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 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 当事人的 ‘ 种制度 。[] 1 新国家赔偿法 首次将精神 赔偿纳 入到国家赔偿的范 同,是一个 突破性亮 点, 标志着国家赔偿 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完善 。 本文将



的法 制 史 健全 。
( )是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宪法是 国家的根本大法 , 国家赔偿法是 以宪法为依据制 定的 。 我国宪法第 3 8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民的 “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禁止用 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侮辱 、 诽谤 和诬告陷害 。 ”公 民的人格 尊严权是公 民的 一 项基本权利 , 国家机 关及 其工作人员对侵犯公 民人格 权利 并造成损害的 行 为 要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于 本案 , 作 海 在 押 期 间受 到 了 当 至 赵 地 民警的刑 讯逼供 , 身体和精神 受到 了极大伤害, 人格受到 侮辱 。国家 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宪法 原则 。 ( )是保 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 权的要求 二 “ 国家 不 是 一 种 凌 驾于 社 会 之 上 的 东两 , 是 一种 为 社 而 会公共利益服务 的公法人。当其侵害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时候 , 也应 当像其他普通 法人一样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 [] ” 3 国家精 神损 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 物质方 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 。 它不仅可 以抚慰 受害人的心 灵, 而且意味着对加害人的非难 ,同时也可 以要求有 故意或 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支付部分国家赔偿费用。至于本案 , 审讯 赵 作海 的民警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 , 违法进行刑讯逼供 , 应 当承担 相应 的赔偿责任。 ( 三)是维护公 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把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国家赔偿法是全面保护 公民合法 权益的要求 。 在人 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 高的今天,当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ci et y ■■蟹鬣豳豳置鋈i竺!型圭!f叁墨!圭塾金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霉赔偿的.g考卫旋摘要《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权的保护的重视,它的修订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现代法治和时代发展要求的。

本文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实践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展开了思考。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可行性实践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44-02今年4月30日,已被“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

而此时,同村人赵作海作为“杀人凶手”已经服刑11年。

这情节与几年前余祥林冤案惊人的雷同。

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同时,河南省高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5月13日,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款65万元。

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方面思考。

一、精神损害立法现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

从现行立法来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确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上,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民事基本法中。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浅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浅议新修订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欣慰 的是 , 修订 的 国家赔 偿法 明确精 神损 害赔偿 写入其 中 , 新 这
法 中明确写 入精神 损害 赔偿制 度的几 点看法 :

其次 , 修订 后的赔偿法 在赔偿 程序上 去除“ 认违 法” 确 这一 不
至 少在制度 上让 国人 看到 了曙光 。 以下是笔 者就 本次 国家赔 偿 利于请求 人获得赔 偿的 门槛 , 申请 人获取 精神损害 赔偿提供 了 为 便利 。这一 点通过对 比原 《 国家 赔偿 法》 9 、 O 第 条 2 条与 修改后
的关怀 , 这种尊 重和体现 就特 别反映在对人 的价值和 尊严 的保 护 这一 案例可 谓是在 精神 损害赔 偿领 域 的先行 探索 并取得 良好社 救济 上 。 “ 像 麻旦 旦处 女嫖娼 案”受 害者 在身心 受到极 大伤害 的 会效 果。 另外 ,在 作 出赔偿 决定前 要充 分听 取赔 偿请求 人 的意 ,
“ 的存 在拖延 了 申请 人获 得赔 偿的 时间、 增加 了诉 身 自由, 止非法搜 查公 民身体 。第三 十八 条明确规 定:中华人 牌。 确认违法 ” 禁 ” “ 这 使得 部分 国家赔偿 案件 民共和 国公 民的人 格尊 严不 受侵犯 。禁 止用任 何方 法对 公民进 讼成本 。曾有学 者指 出: 种制 度设 计 ,
其次 , 是缓和 社会矛 盾 , 建和谐 社会 的必然要 求 。就 以 这 构 更好 的化解 矛盾 。 如此前 的赵 作海案 , 赔偿 义 务机关与赵 达成协
赔偿 1 2万元或者其 建造相 同价 值的房屋 以弥 补其 精神损 失。 人为本 而言 , 国家赔偿责任 制度要 充分尊 重人 的价值 和体现 对人 议 ,
的第 9条 、2条可 以发 现 “ 2 确认 违法 ” 设立 , 因为其 认定标 的 是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精神损害赔偿被载入《国家赔偿法》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超越性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弥补了国家赔偿违法责任原则的不足,也为现实中实际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受害人寻求救助之路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但是,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显得不够成熟,不够彻底,为执法者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具体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修改精神损失赔偿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本文试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出发,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进而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首次确认在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二、国家侵权赔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国家赔偿法据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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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祈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 国家赔 偿法》 的颁 布, 标志 着我 国对公 民权 的保护逐 渐重视 , 的颁布推 动 了我 国的 法制 改革 , 实践 中取 得 了一 它 在

我 国行 政 赔 偿 的立 法 现 状 我国行政赔偿 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以“ 列举式” 的立法模式为主导, 这种模式 的立法虽然具体 、 明确、 便于操作, 但列举式的立法在赔偿范 围上有很大的局 限性, 当然这 是因法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造成的。 预先 制 定的法律, 总是包罗不了瞬息变化 的社会现象 。 而概括式 的立法模 式就可 以避免这一缺陷, 例如《 日本赔偿法》 中的第一条就规定: 行使 国家或 公共团体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他 人, 国家或公共团体应对此负责任 。其次行政赔偿 的范围过于单一, 仅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物质 上的损 害。公 民的权利是实体权利和 程序权利的有机统一, 其中实体权利又包括人身权 、 财产权 、 政治 自由 权、 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其他权利。根据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 , 国家 机关及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利侵犯任何一种权利都可能形成广泛意 义上的损 害, 都应该引起 国家赔偿 。 而我国的行政赔偿仅限于人身 。 权和财产权 的损害, 这显然是违背有权利就有救济这一原则的。 最后 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立法的范围是我国行政赔偿法的一个 的缺 陷。 精神损 害是国家侵权 的后果之一, 理应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 围。 行政赔偿 中的精神损害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侵害他人 的名 誉、 姓名 、 肖像 、 荣誉 、 身体健康 、 生命、 名称等权利给他人 的人格、 精 神、 尊严、 品格造成非财产性的伤害 。而我国对精神损 害的赔偿仅 限 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 如《 国家赔偿法》 3 第 0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 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 3 条第( ( 项第 1 条( ( ( 项规定 一) 二) 5 一) 二)三) 的情形之一的,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 、 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 为 影 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在许多的发 达 国家早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 到损害赔偿的范 围, 例如法国的国家 赔偿法规定: 1判例法确认某些能够产生物质后果的精神损害的国 () 家赔偿责任。()判例法也 能确认那些虽不产生物质后果 的精神损 2 害, 但能够引起巨大 的精神或者破坏个人宗教信仰的损害 , 国家也应 该负赔偿责任。0 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必然存在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 个 民主、 法治、 和谐的社会应当重视人精神层面 的利益 , 确立精神损 害 赔偿 是 符 合 文 明发 展 趋 势 的 。 二、 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的立法建议 在立法时有些情况下 当参照< 应 民法通则》 的有些规定制定行政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如国家机关及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 法侵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权 、 名誉权 、 肖像权时要停止侵 害, 消除影 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 失. 这时赔偿的范 围, 赔 偿的标准应 当参照民法 的有关规定和判例 。 在有些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体现惩罚性的原则, 例如国家机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损害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也逐渐提升。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国不仅要保护人民的物质利益,也需要重视精神方面的权益保护。

国家赔偿是我国法律修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通过赔偿方式来弥补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民事、行政损害。

然而,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其赔偿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过低等。

因此,对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赔偿制度和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深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探究。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探讨。

(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例分析及其实际效果评估。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旨在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文献和材料,并以我国法律制度为基础,对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的主要意义在于:(一)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为民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社会对精神损害问题的认知度和关注程度,推动进一步的精神损害防范和预防工作。

(三)对于其他类似的公共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四、研究计划(一)第一阶段:对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进行探究。

1、概念和定义的界定;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解析。

(二)第二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1、精神损害概念的定义和理解;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第三阶段: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的探讨。

1、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解释;2、精神损害赔偿证明的要求和证据;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裁量规范。

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侵 权人 的精 神损 害而给 予 的物 质上 的补偿 。 2建立 精神 损 害置索 赔偿 崩度 的必 要性
我 国的 国家 赔偿制 度 ,是 一个 以宪 法 为根 本 , 以 《 国家 赔偿 法 》为主 体 ,诸法 共 同调 整 的一 项法 律制 度 。我 国的 《 家赔 偿法 》规 定 了 国家赔 国 偿 的范 围仅 限 于 国家机 关和 国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的 职务 侵权 行 为 。 《 国家 赔 偿法 》 在第 四章 “ 赔偿 方式 和 计算 标准 ”具体 规 定 了国家 赔偿 的 范 围 ,包 括对 人 身 自 由受侵 害 的赔偿 、对 生命健 康 权侵 害 的赔 偿 、对 财产 权侵 害 的 赔偿 。不难 看 出 ,这种 赔偿 范 围 的立法 规 定存 在 一个 重大 的 失误 ,这 就 是 没有 规 定 国家侵 权 行 为造 成 的精神 损 害 的赔偿 ,而精 神损 害 却是 国家 侵权 行 为所 造成 的后 果 中最 为严 重 的一 种 。因 此确 立 精神 损害 赔偿 对 完善 我 国
因此 社会各界对扩 大国家赔偿范 围的呼声越来越 强烈 。从我 国建立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两个方面进 行论证 ,阐释建 立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已成法 治社会发展 的客观 要求,体现现代法制 精神 。 [ 关键词] 精神 损害赔偿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 类号:D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1 7 —7 9 2 1 )0 2 2 0 0 9 6 1 5 7( 0 0 1 0 2 - 1
权 的 行 为,还 是 国家 机 关和 国家 工作 人 员违法 行 使职 权 而侵 犯 公 民人格 尊
严 权 的行 为 ,凡 是造 成 损害 的 ,受 害人 都有 要求 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权 利 ,国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论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 部 分 , 无疑 问应 该成 为法 律保 护 的对象 。 毫 当这种 权利受 到
因侵权行 为 导致 的法律 关系 的 中止 、 消灭 而产 生 的精神 损害 , 如 导致夫 妻关 系 、 亲子 关系 等遭 受严 重的损 害 , 国家也 应承 担 相应
( ) 三 赔偿 标准
对人 权 的保 障 也越来 越受 到重视 , 民人身权 利作 为人权 的重要 的赔偿 责任 。 公 侵害 时 , 理所 当 然应 该得 到救 济 。 现行 的《 国家赔 偿法》 精神损 害 对 于国家 赔偿 中的精神损 害赔偿 我们 应秉行 财产救 济为 主 , 赔偿 范 围仅 限于 受害 人 名誉权 、 荣誉 权遭 受损 害 , 而且 未包含 财 非财产 救济 为辅 的原则 , 尽量 缓和 受害 者所 遭受 的痛 苦 。 确定 在 产赔 付 , 免会 使 公 民得不 到充 分救 济 , 难 不便 于受 害人 身体或 精 国家精 神损 害 的数额 方面 我们 借鉴 国外 的经 验 ,再 结合 本 国国 神上 的 恢复 , 可 能滋 长受 害人 对政府 的不 满 和对立 情绪 , 仅 情 , 以有 以下几 种方法 : . 于纯精 神利益 损害 的赔偿 , 从侵 有 不 可 1对 可
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失使得社会各界对修改《 国家赔偿法 的呼声越来越高。本丈从国家赔偿 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 要 性 入手 ,通 过现 实的案例 说 明 实践 申不乏有 国家侵 权导 致公 民遭 受损 害特别是 精神 上遭 受损 害 时难 以得到全 面救 济 的 困境 , 并结合实际分析 了国家赔偿 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 的重要性以及 已具备的可行条件, 借此引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
用于 实 践 , 国家机 关侵 权与 公 民侵权 只是 主体 不 同, 质上 并没 权 人 的过错 程度 ; 权行 为 的方式 和造成 的 后果 ; 害人 的谅 解 本 侵 受 有差 别 , 国家侵 权承 担的责 任应 该与 民事侵权 承担 的标准 和方式 度 以及 当地平 均 生活水 平等 , 由法 官在 处理案 件 时综合 考虑 , 确 实现 统 一 , 仅有利 于 我 国立 法 的价 值取 向 , 不 还有 利于 我 国更 好 定 具体 的赔偿 数额 。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范围有哪些?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范围有哪些?

Coopera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osperity of all team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范围有哪些?范围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确定。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范围有哪些?范围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确定。

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

第一,该法明确了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未被列入其中的权利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即除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遭受侵害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除此之外的权利受损带来的精神利益的减损是无权要求国家赔偿的。

第二,《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自然人才享有,法人和其他主体是没有该权利的。

同时再加上上面提到的“造成严重后果”这个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更为缩小了。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应该得到合理救济的。

参照民法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亲权等身份权应该在受到侵害时得到赔偿,而本法的规定显然是与宪法精神不相符的。

与民法规定相比较,《国家赔偿法》还缺少了对某些特定的具有人格意义的物品受到侵害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保护。

这些物品是与权利人的精神息息相关的,其完整与否直接给所有人的精神造成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应该符合以下原则:第三,切实使受害人得到赔偿原则。

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保护精神利益不受侵犯,在精神利益遭受损害的时候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24•【文号】法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
权时 , 经权利主体以生理上 的损害 , 使其在 精神上产生痛苦 。 二是侵害 自然人心理的心 理损 害。当侵权行为侵害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是 精神和物质可 以互相转化。
以上学说都有其偏颇之处 。事实上 ,精 神痛苦或精神利益损失作为一种客观存在,
人 、法 人维 护其精神 利益 的精神 活动 的破 坏, 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 丧失或减
损。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 ,就是精神痛
为, 不 同态就不能赔偿 , 这显然是一种不合
理的限制。
而引起 ,而是其所见 、 所 闻或其他 经历通 过 大 脑而产 生。 ”。 精神损 害不仅 仅是 一种 惊 吓 ,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 份和精神上 的损
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 , 而且还 是一种 可辨 认 的身体和精神上 的损 害,它不是 由于撞 击
损害赔偿制度的 目的是消除损害 , 使权利恢
复到损害前的状态 , 精神上的损 害是不能用 金钱可以恢复和消除的。 此种观点狭隘的认
侵权行 为侵害 自 然人 、 法人 的民事权利 , 造
成的 自然人生理 、 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 自然
的产物 , 是人类精神权利价值得 到重视 的表 现。 特别是在一切价值或精 神活动 多得 以金 钱衡量之今 日, 对精 神损 害进行赔偿不仅是
可行的 。而且是有现实意义 的。
使 得人们 不能视丽不见 。 法律只不过是人们
对现实生 活的处 理规则和手段。“ 精神损害 赔 偿 是 法理 对 于 社 会 现实 的一种 技 术 处
制的法律人格 。 不存在生理上的精 神活动 ,
但存 在保持 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实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现存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亟期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精神损害;民事赔偿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制度保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司法解释的层次上升到了民事基本法的层次,这显然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进步。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适用标准得到了统一,结束了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

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被告人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也不能因此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其次,《侵权行为法》使因违约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可能。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违约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有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凡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限定在侵权领域。

①此外,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文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长期缺失一直为学界诟病,此次修订修补了法律的漏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两难问题,无疑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二、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过于严格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无论是相关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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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作者:郭航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9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 1994年通过1995年正式实施的,并于,2010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1994年制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仅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直到2010年修订时才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精神损害赔偿"加入《国家赔偿法》当中,可以看做是近些年我国更加重视人权的表现,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大重要里程碑。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权责相一致原则的具体应用,很好地反映了国家与公民的和谐关系,也为日后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时候提供了新的模式。

在实际中,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之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现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中有些内容存在模糊不清的状态,所以明确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内容迫在眉睫。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适用标准
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有认识到什么是国家赔偿,什么是精神损害,才能对接下来所研究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更好地探索。

本章先从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等方面入手,从而达到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国家赔偿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在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国家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等机关。

它主要针对的情形是国家对自然人的权利的侵害,关错了人、判错了刑、罚错了款等情形都是产生国家赔偿的原因。

其次,了解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隶属于国家赔偿之中,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在实施公务时,因自身故意或者过失,错误的导致公民的人格权益或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亦或者在精神上所承受的苦痛。

而且即使通过非财产方式补偿,比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也无法使受害者满意,除此之外,公民通过请求相关赔偿义务机关以金钱来作为赔偿标准的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产生的一种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
第一、认定标准模糊。

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条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规定的却是十分模糊。

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在法条中规定的十分模糊仅仅用“造成严重后果”几个字这几个字来认定,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这个界定让人捉摸不透。

相比于国外其他国家,如英美法系国家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时,都对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有了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有法外情形,英美法系的判例也为后世处理问题有了依据。

而我国则不尽相同,不同的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理解是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不严谨为日后实务处理提供了众多难题。

第二、赔偿范围局限。

整体上看在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人身、财产权,仅仅局限于行政和司法主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些情形。

在《国家赔偿法》里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了精神抚慰金的适用范围,而不是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依据。

分开看,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性有三个方面。

首先,从侵权行为性质来看,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17条所列行为时,受害人才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的侵权行为只限于行政侵权和刑事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而不包括民事、行政司法的侵权行为。

其次,从权利主体上,《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可见,国家赔偿的请求权人为受害者本人,受害人的近亲属并没有独立于受害人的请求权。

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转移与代位。

而且,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后,在客体保护范围上,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仅限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不包括其他人格权如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三、我国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首先明确认定标准。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如果受害者的权利和名誉被损害,导致受害者的社会认知度和评价降低,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就算是造成了严重伤害。

由于不良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也理上的伤害,致使受害者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是身体上的伤害使受害者极度痛苦也都算作是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所造成的严重伤害。

专家认为要想对于“严重伤害”给出明确的定义就必须根据案例的具体情形而定,或者是被害人受到的具体伤害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加上权威部门或相关人士的参与、协商给出合情合理的定义。

这样根据实际出发得出来的结论才是算是案件准确的“伤害严重程度”。

其次赔偿范围的适度扩大。

从身体权方面看,人的伤害有两种。

一种是身体上的,这种伤害显而易见,可以从人的伤亡情况直接看出来。

一种是非身体上的,也就是精神上的,这种伤害是不可见得只能通过对人的情绪习惯的感知才能感受到。

从人格尊严权方面看。

暴力执法不但包含刑讯逼供,通常还会伴随着对受害人人格产生附加伤害。

例如李某某“嫖娼案”中,执法人员对祁某某非法拘禁22个小时,在此期间,对受害人进行威胁、狼褒、漫骂,并被反锁在架子上进行殴打,更过分的是还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多次的隐私检查,逼供的过程中祁某某的人格尊严遭受到了侮辱。

四、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论证之后得出的完善建议,有针对性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为以后的我国法制社会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自己的一些微薄之力。

同时也旨在呼吁国家重视公民的精神损害的权益,对行政和司法行为有一个清楚的认知,有一个正确的指引方向,可以更好的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精神权益,也让公民体会到一个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司法态度。

参考文献:
[1]韩玉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J],法学研究,2006 (7): 100-101。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18。

[3]杨立新,薛东方:精神损害赔偿[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5。

[3]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00。

[4] 陈现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1(4)。

[5]向芸: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作者简介:
郭航(1992—),男,山西忻州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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