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证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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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据概述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的概念
在一般意义上,证据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其中“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在英文中,evidence(证据)一词被解释为“为相信某事或证明某事提供原因的资料”。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在我国证据法学中,“证据资料”与“证据”一度被区别开来,凡被法院确认为真实可信、与案件有关联并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才被称为“证据”。在此之前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被称为“证据资料”而非“证据”。
二、证据的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从证据理论来说,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具有的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明力解决的是关联性问题。
证据能力解决的是可采性问题。
1、证据的客观性
指证据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它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但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排除证据具有主观性因素。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是自然人作出的,必然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现,证据的收集保全是由人来完成的,也必然渗透证据收集者的个人意志。
含义有二:(1)作为证据的事实本身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者杜撰的;(2)作为证据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
2、证据的关联性
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的关联性根源于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正是证据的关联性才使得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也较大。
3、证据的合法性
也称为法律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证据的合法性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证据合法性要求: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比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
(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案例:刑讯获取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案情】某甲控告某乙对她实行了强奸。公安机关讯问某乙时,某乙承认与某甲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承认是强奸。侦查人员认为某乙不老实,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终于得到某乙承认强奸某甲的供述。问:对某乙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没有规定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某乙的有罪供述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这是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体系。
证据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提出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明应达到什么标准和程度等。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
第三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证据的各项种类,依顺序计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一、物证
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犯罪使用的工具。(2)犯罪时遗留的物质痕迹,指纹、脚印、血迹、精斑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尸体、赃款、赃物等。(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5)其他物证,人体特征、物体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以照片或模型等形式固定和保全)
2、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物证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物证更直观,更容易把握。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其二,客观性强、真实性大,比较容易查实。
第三,很多物证具有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如收集、固定、检验、鉴定等。
第四,证明范围的狭窄性,一个物证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环节。
3、物证可以依不同形态,分为两种,一种有形物,是指有一定形状的证物,一般是以其外部特征(即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来发挥证明作用;另一种是无形物,凡没有一定形状的证物,而以其特殊属性来发挥证明作用,例如某些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气,即属此类。
4、物证的收集
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途径发现和收集物证。收集的时候要及时、细致并采取科学方法。
收集原物。用作定案根据的物证,必须经过法庭出示和辨认。
物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防止损毁。
二、书证
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书证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载有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