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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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师执业行为管理,包括公立医疗机构、私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人执业的医师。

三、记分标准
1. 违反医师执业道德规范,有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等不良行为,每次扣除10分;
2. 对患者进行诊疗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其他严重后果,每次扣除20分;
3. 泄露患者隐私信息,每次扣除15分;
4. 违反医疗废物处理规定,每次扣除5分;
5. 涉嫌医疗事故,并经相关调查确认责任归属,每次扣除30分;
6. 其他违规行为,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每次扣除不超过20分。

四、记分管理
1. 医师的记分情况将由卫生健康部门做出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师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档案;
2. 每个医师的积分将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低分医
师进行定期检查和培训,提高医师综合素质水平;
3. 对于记分超过一定标准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可能包
括停职、吊销执照等严厉惩罚。

五、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辅之以记分管理的措施。

六、结束语
医师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使命。

医师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
管理,旨在引导医师们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
好的医疗服务。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守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的阅读。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医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和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以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我国出台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记分制度和管理措施。

一、不良执业行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办法》,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分为严重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轻微违规行为三个层次。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医疗事故、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一般违规行为包括医疗纠纷、违反诊疗规范等;轻微违规行为包括服务态度不好、工作纪律不严等。

二、记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为了监督和管理医师的执业行为,办法对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进行了记分制度的设立。

不同层次的不良执业行为对应不同的记分标准,严重违规行为记10分,一般违规行为记5分,轻微违规行为记2分。

根据医师的记分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执业管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的良好行为也会得到相应的加分,以鼓励医师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管理措施的执行和监督根据《办法》,医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同时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将被纳入医师电子档案系统,并作为医师执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四、宣传教育和培训为了增强医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办法在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医疗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医师执业规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教育。

同时,医师执业过程中应不断接受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五、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办法强调了督查评估和追责机制的重要性。

医疗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督查抽查。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5篇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依法执业实行严格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医师执业管理规定1.医生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医学处置(病历、处方等)、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范围进行执业,未经注册人员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管理规定1.护士必须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上岗工作。

2.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未经护士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州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培训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3.见习护士只能在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4.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六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

累计记分以12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

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1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学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组织学习;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对责任人执行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记分实行告知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通知执行,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执行;医师对不良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书一周内逐级向所在单位、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复核。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记分日期从该机构登记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所记分数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5分。

(一)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仍继续执业的;(二)医疗机构未经审批、登记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名称、诊疗科目、执业地点、服务方式、床位等执业登记事项的;(三)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四)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五)医疗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六)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的;(七)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评价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八)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机构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二)未经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擅自向社会开放的;(三)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或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相关科目的;(四)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或未经批准使用二、三类医疗技术的;(五)使用未注册或未变更注册的医师(乡村医生)、护士从事诊疗活动的;(六)医疗机构雇用“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七)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提供虚假医疗信息,或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八)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九)违反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情节严重的。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积分办法

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 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第三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第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具体执行;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执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下设依法执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各类医务人员日常积分管理工作,建立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对医务人员日常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管理,及时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下达和做出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归档;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时,应及时反馈给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并按规定进行积分并记入个人执业管理档案;积分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等挂钩.医务人员晋升职称时需同时提交个人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第二章积分办法第六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二参与组织贩卖人体胚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医疗机构调遭的;五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六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七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八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态度恶劣,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九未按规定履行医院感染控制职责,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妨碍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行政处二飞人罚的;二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三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四执业活动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的;因过度医疗、医疗欺诈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五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六不执行首诊负责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七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八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九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检查、会诊及抢救,使病人病情加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十未经家属同意,非紧急情况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或无原则扩大手术范围的;十一违规进行;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有关药品、医用耗材信息从中牟利的;十二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的;十三在临床诊疗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四违反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十五除紧急情况外,擅自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地点外执业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十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晏保健技术服务的;十七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十八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十九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上报的;二十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三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四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未按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六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七违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檀自在媒介宣传发布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八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九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十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十一一年内有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十二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主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贵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的医师;十三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凤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六发生检验报告单丢失、标本丢失和损坏,医技科室未按要求报告危急值结果的;七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因违纪被处理的;八上班时间脱岗、串岗或者进行网上娱乐活动的;九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十一在对患者或者受挫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务人员;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一未按规定佩戴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三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上岗操作的;四未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灭菌和登记的;五门诊日志、临床用血、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记录不全的;六处方或病历资料中被评定为不合理用药的;每份记1分;七不按规定在医疗文书上进行签名或修改签名及代他人进行签名的每例记1分;八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或有"生、冷·硬·顶、推、拖" 现象,经查证属实的;九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务人员;十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积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第十三条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结合;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所属医疗机构书面提出申诉;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要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分类监督、积分通报和积分公示制度,对年度积分接近或达到10分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强化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应当定期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备案制度,与医疗机构综合督查工作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每半年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本单位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在专栏公布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及处理意见,并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档案;第十九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第二十条年度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暂停医师处方权3 个月参加待岗培训,延迟二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问算起;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不良积分〉20时,医师定期考核按不合格处理,延迟三年晋升或聘任高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医疗机构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本机构上一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汇总后提交至辖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于1月30日前统计汇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结果报送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要求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医疗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贵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和日常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可委托所属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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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或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甚至发生医疗事故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章记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累计记分制,并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五条累计记分以自然公历年度(12个月)为一个周期。

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

第六条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2分者,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延迟一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由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学习,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组织学习;记分达6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种评优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以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不良执业行为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院管理专家质量检查和日常巡查抽查、医疗事故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和分析意见、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认定。

未经鉴定的医疗争议事件经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责任等级,比照同等级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对责任人执行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医师记分实行告知制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医院通知执行,并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执行;医师对不良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应在
接到通知书一周内逐级向所在单位、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查复核。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附件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3: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登记表
附件1: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依照《浙江省运行病历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在80~89分,被评定为不达标运行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未按规定做好审查工作,致使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单独出具检查申请单和报告单的直接责任人;
(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的;
(四)每发生1次有效医疗投诉,包括各种途径的投诉经调查核实的;
(五)诊断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第二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依照《浙江省运行病历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评分在80分以下、被评定为不达标运行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照《浙江省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乙级归档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三)违反抗生素使用原则、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处方的;
(五)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六)在所发生的医疗争议事件中诊疗行为存在缺陷的责任人;
(七)未按规定履行首诊负责制,发生推诿病人现象,未造成后果的责任人。

第三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依照《浙江省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被评定为丙级归档病历的直接责任人;
(二)在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协商调解处置的医疗争议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确定,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人;
(三)违反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输血治疗前告知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五)未经患者或授权人同意,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的(急救、抢救除外);(六)未按照《手术审批分级管理制度》进行手术审批、越级开展手术的;
(七)发生医疗争议事件,超过医院规定赔偿权限,医师擅自协商处理或赔偿的。

第四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在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协商调解处置的医疗争议经医疗机构内部讨论确定,承担次要责任的责任人,或在四级医疗事故中承担完全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人;(二)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三)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四)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五)未经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擅自从事相关疾病诊治的;
(六)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开展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的;
(七)未经卫生部、省卫生厅的医疗技术审核机构的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引进实施第二、三类医疗技术的;
(八)擅自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其相关信息的;
(九)抗拒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后果的;(十一)诊断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首诊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十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第五条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二)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
(四)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六)经医疗损害鉴定或协商调解处置的,在十级伤残(含)以上的损害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四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责任人;
(七)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八)故意泄漏病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的;
(九)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
(十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擅自开具相应药品的;
(十二)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十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涉嫌伤害患者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四)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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