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机构判决的执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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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手段,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1. 司法建设落后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需要法律建设作为支撑,而在我国,法律及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时候显得滞后。

特别是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有些制度落后、不适应时代要求、不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利监督等基本原则,并且法官认知、应用由于传统思维和旧有的法律体系限制,对改革的跟进发展较慢。

2. 立法形式单一问题现行立法机制往往仅有一种形式,形成两种主要类型,一类是法律形式,一类是审查形式。

这样的立法机制不仅不适应今天司法权监督的新形势,而且容易形成监督权不足和限制权的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地维护司法权利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司法机关的拖延、偏袒等问题,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案件判决。

3. 长期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问题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美形成需要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包括清晰的监管机制和规范的监管程序等,但我国缺乏独立的司法权监管机构,导致监督调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些公务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滥用他们的权利,以谋取不当的利益,而由于监管机构的缺失,他们的行为很难受到惩处,最终使得司法透明度受到破坏。

4. 法官短缺问题因为各种原因,我国法官数量不足,不少法院的补充性名额都难以填上,这种人员缺乏现象会导致法官工作压力增大、服务质量下降、对案件细节的疏忽和过失增加,这会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效性。

5. 司法机关过度依赖行政过程过度依赖行政过程,或者称为“行政化”现象深刻根植在司法工作中。

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的依据是行政文件,这不但打乱了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平衡,而且极大程度上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二、对策1. 推进司法建设政府和司法机关要积极推进司法建设,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并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以便更好地完善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司法公正。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引言法国司法监管制度是法国政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而建立的一套监督机制。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以保障法国公民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性的保障法国司法独立性是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

法国的司法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职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最高法院——法院院长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是司法权力的最高机构,负责任命和管理法官,保障他们的独立地位。

2.司法机关的自主权法国的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处理和决定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权力,无需接受他人干涉,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3.独立的法官任命程序法国的法官任命程序是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的,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

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和职业经验的积累获得资格,然后由最高法院任命,避免了政治或其他不当干预。

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监督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受到相应的监督。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公开审判法国的法院审判一般是公开进行的,除非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保密。

公开审判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公众可以参与观摩,监督司法公正。

2.司法监察机构法国设有司法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法官的行为和决定是否合法。

这些监察机构由非法官成员组成,对法官进行纪律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职责得到执行。

3.上诉制度法国司法制度鼓励被起诉或被判决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提供了对原判决的复审机会,保护了个人权益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4.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法国的司法活动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监督。

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法院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司法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全面加强新时代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涉外执法司法质效持续提升,涉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日益壮大,开创了新时代涉外法治建设新局面,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审理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涵盖刑事、民商事、海事、知识产权、行政等各审判领域,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因涉港澳台案件一般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故这次一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涉外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涉外审判工作呈现以下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从2013年的1.48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万件。

二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际分工日益深化,涉跨境电商、跨境破产、企业和资产跨境并购、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中欧班列运单等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亟需明晰交易规则、规范行为界限、平衡各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与司法机制

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与司法机制

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与司法机制人权保护一直是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确保人权得到有效保护和落实,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和司法机制。

本文将探讨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与司法机制,并分析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作用和挑战。

一、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国际组织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联合国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其下属的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全球人权状况并推动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也在各自的领域内致力于人权的保护。

国际组织通过发布公约、宣言和指导原则等法律文件,确立了普遍适用的人权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人身自由和尊严、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利。

国际组织还通过人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然而,国际组织在人权保护方面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人权观念和实践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

其次,一些国家不遵守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人权标准,甚至恶意违反人权,这给人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二、国际司法机制的作用除了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制也起到了重要的人权保护作用。

国际刑事法院是最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之一,负责审理和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最严重的国际犯罪。

该机构通过司法程序,促进全球正义和人权保护。

国际司法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成员是国际法庭,它处理国家之间的纠纷并保护个人和集体的人权。

国际法庭通过裁决和解决争端,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并维护全球人权。

然而,国际司法机制也面临挑战。

首先,国际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管辖范围有限,无法处理所有的人权侵犯案件。

其次,一些国家对国际司法机构的合法性存在质疑,给其运作和维权带来了压力。

三、国际组织与司法机制的合作与互补国际组织和司法机制之间存在紧密的合作与互补关系。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人权标准和开展监督工作,为司法机制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而司法机制则通过司法程序和裁决,解决人权争议并促进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人权标准的实施。

审判权力监督机制 措施

审判权力监督机制 措施

审判权力监督机制措施
为了确保司法审判权力的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审判权力监督机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
1. 审判权力垂直监督:通过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法院按照法律和程序进行审判。

2. 审判权力水平监督:法官和法院之间相互监督,以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程序。

例如,法官可以随机抽取和复审其他法官的判决。

3. 司法独立机构:设立独立的机构来监督审判权力的行使,例如独立的司法委员会或监察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接受公众投诉,调查法院的不当行为,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4. 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供投诉渠道。

例如,实行公开审判和公开的法庭记录,向公众提供透明的信息,以确保法院的行为符合公众的期望。

5. 法官伦理规范:制定严格的法官伦理规范,规定法官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并对违反规范的法官进行惩罚。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机构的审判权力行使合法、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腐败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对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几点思考
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思考这个问题时,
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独立的司法机构: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是确保审判权、执行权能够有效行使的前提。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便在司法活动中能够独立判断,不受任
何外界压力或干预。

2. 严格的职业道德和纪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纪律,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工作。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司法工作人员进
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行使权力不滥用、不腐败。

3. 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审判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相关机构应当确保诉讼
各方的平等权利,保证他们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建立健全的司法档案制度,
记录和归档所有审判过程和决定,为后续的监督提供依据。

4. 多元化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公正行使,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监督
机制。

这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专项监督等多个层面和角度。

监督机制应当
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能够对司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

5. 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补充,可以有效监督
司法机关的行为。

相关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公众沟通,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回应公
众关切,并对舆论进行适当引导。

总之,建立有效的审判权、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健全司法程序和监督机制,并充分利用公众参与和舆
论监督的力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指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系列机制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防止滥用职权、腐败和侵犯公民权益等问题的发生。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这些机制。

一、内部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是指针对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包括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法官对法官的监督、检察院内部的监督等。

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通过内部审查、纪律处分、考核评估等手段来监督和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

这些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司法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是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核心之一、下级法院通过上诉、抗诉等诉讼程序,将自己不认可或不满意的判决交由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和审理。

这种检察权的划分可以使法官的裁判更加公正和合法,并有效避免滥用职权的问题。

其次,法官对法官的监督是司法权的另一个重要监督机制。

法官之间有相互监督和评议的机制,可以共同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法官可以在合议庭上互相交流意见、审查案件,并参与对其他法官的评价,从而提高判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再次,检察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是对检察官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院设立有监察部门,对检察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定期检查、督促检察官依法实施职权、通报批评,并进行纪律处分。

这些机制可以激励检察官的职业操守,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外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是指针对司法机关外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包括主管部门的监督、公众的监督以及其他专门机构的监督等。

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外部监察、公开审判、媒体曝光等手段,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首先,主管部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外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管部门通过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督查和评估,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

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互惠原则在国际法中,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保障国际司法合作和维护跨国法律关系稳定的重要问题。

其中,互惠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互惠原则的概念、作用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互惠原则的概念与意义互惠原则是指在国际互助协议中,各国应依据对方国家的法院判决对本国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原则。

互惠原则的出发点在于增进国家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尊重,以及建立起法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机制。

互惠原则通过使各国之间的判决得到相互尊重与保护,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发展。

互惠原则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国际交往中,往往面临着跨国纠纷的风险,若无法得到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将可能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给当事人带来困扰。

其次,互惠原则有助于加强国际社会的司法合作。

各国之间的判决相互尊重与承认,有助于建立起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秩序和公正体系,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发展与完善。

二、互惠原则的实施方式互惠原则的实施方式通常体现在国际互助协议中。

各国通过签署旨在规范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互助协定,明确了互惠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在协定中,一般规定了申请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受理条件、公证要求等具体细则。

同时,互惠原则的实施还要求各国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真遵守该原则,确保实施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三、互惠原则在国际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互惠原则在国际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但其实施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制度和判决标准的差异性可能给互惠原则实施带来困难。

当外国判决涉及到敏感的国家利益或特殊的内政事务时,一些国家可能会对其承认与执行表示保留或质疑。

其次,一些国家在实践中对互惠原则的认识与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实施的不统一与不稳定。

此外,缺乏统一的国际判决执行机构和协调机构,也增加了互惠原则实施的难度与复杂性。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困惑与解决对策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困惑与解决对策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困惑与解决对策【摘要】国际法院为联合国司法机构,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彰显法律权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今世界风云变幻,政治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矛盾日益凸显,局部战争此起彼伏,要解决国际争端并建立良好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国际法院功不可没。

因此,对国际法院及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尽管国外学者在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研究领域成果颇丰,但是我国国内尚无相关方向的专著,并且相关国内论文也为数不多。

鉴于国内的研究现状,本文仅作若干探讨,抛砖引玉。

【关键词】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与对策一、选题的意义(一)理论意义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量民族国家独立,国际组织激增和国际争端错综复杂的现实都大大刺激了国际法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学者对国际法是否是法,以及国际法是否是软法具有很大争议,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显然没有超越于国家主权之上的立法、行政等强制机关,国际法在立法、行政、司法上的效能明显弱于国内法[1]。

甚至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常常成为空法,国家只有在国际法符合其国家利益时才遵守,而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则不予遵守[2]。

在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横行的当代,经常出现主权国家践踏国际法的行为。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因此国际法院判决能否得到实施的问题决定了国际法是否具有“法”的性质,这对厘清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随着众多新新国家的出现,国家间利益与冲突日益凸显,国际法院已经渐渐成为解决矛盾的可靠选择。

从1921年到1945年的25年间,常设国际法院作出了31项判决、25个中间命令以及27个咨询意见。

自1946到1999的55年间,国际法院作出了68个判决、107个中间命令以及24个咨询意见。

基本保持了平均每年作出三至四个裁决[3]。

由这些数据很容易看出国际法院在近几十年来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解决了大量的国际争端,创设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原则,维护了世界和平与安全并为全球性和区域性司法机构的运作累积了宝贵经验。

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的效力研究

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的效力研究

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的效力研究摘要本文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8年3月25号对麦德林诉德克萨斯州案(Jose Ernesto MEDELL N v TEXAS)的裁决的分析,围绕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国际法依据探究了国际法院判决对当事国国内法院产生直接法律效力所面临的理论和现实上的困境以及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寻求使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法院的效力得到切实有效保障的途径。

关键词麦德林诉德克萨斯州案国际法院判决当事国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和可执行效力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8-02一、关于“麦德林诉德克萨斯州案”案2004年3月,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在墨西哥起诉美国的一起案件中做出裁决,指出美国在涉及包括麦德林(Jose Ernesto MEDELL N)在内的51名墨西哥人的多起案件中没有告知这些人所享有的领事协助权,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要求美国对这些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007年10月10日,联邦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8年3月25日做出最终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a.国际法院Avena案的判决并非直接可执行的联邦法律,因此不能优于州法律对连续提起人身保护诉请的行为的限制规定而得以适用。

b.总统在便函中要求州法院赋予国际法院判决法律效力以履行国际义务,并非一项独立要求,即州法院不得以程序缺失重新审理该案。

法院最终维持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死刑判决。

2008年8月5日美国德克萨斯州不顾海牙国际法院的反对、坚持对墨西哥囚犯麦德林实施了注射死刑。

本案虽然最终美国最高院否定了国际法院Avena案判决在美国国内法院的效力,但是本案在国际法院判决是否在当事国国内法院具有直接可执行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笔者认为有两个主要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国际法院判决在当事国国内法院效力有无国际法依据?二是如何保障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法院的有效执行?本文将重点对第一个问题进行研究。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

[国际法院的职能思考与改革]法院职能一、概述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

院址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亦称“海牙国际法庭”。

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

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法院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设正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中推选。

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其中不得有两人属于同一国籍,根据规约,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争端当事国的同意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管辖的基础。

法院设在海牙,但法院的审判得根据案件的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

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参加国。

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参加国,如瑞士。

(现瑞士已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国际法院的正式语言是法文和英文。

二、国际法院的职权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

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一)、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是指提交给法院的诉讼具有的管辖权。

1、对国家的管辖就诉讼管辖权而言,只有国家才可以把他们之间的争端的案件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它不受理非国家即使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诉讼,当然不接受个人的诉讼。

诉讼到国际法院的国家有三类:第一类是联合国的会员国;第二类是它不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但它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如果上述两类国家都不是,那么一个国家与别国发生争端后,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国际法院审判,对此,法院也有管辖权。

2、对案件的管辖,有三类案件法院有权受理:第一类是自愿提交的案件。

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

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

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执法司法工作监督是指对执法和司法工作进行监察、评估、调查、纠错的一种机制。

它的存在旨在确保政府、执法机构、司法机关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下面将从宪法保障、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探讨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

其次,内部监督是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重要环节。

执法和司法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察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监察制度和办法。

内部监察机构应独立于执法和司法机构,并负责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纠正。

它可以通过监察调查、听证会、纪律处分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确保他们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此外,外部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审判监督、监察委员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等形式。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独立地对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审判监督通过对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监察委员会可以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调查。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可以通过参与监督,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推动执法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率。

最后,公众参与也是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重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政府机构的投诉、举报渠道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媒体的报道和舆论引导,对执法和司法工作进行公开的监督。

此外,建立公民参与监督的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执法和司法工作的评估和监察,可以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而言之,执法司法工作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确保其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必要条件。

执法司法工作监督的机制应该包括宪法保障、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的内容,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体系,以保障执法司法工作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只有建立健全的执法司法工作监督机制,才能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推动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制定维护全球法治

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制定维护全球法治

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制定维护全球法治作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承担着维护全球法治的重要责任。

为了有效实施国际法和解决国际争端,国际组织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机制和规则。

本文将探讨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以及其在规则制定和维护全球法治方面的作用。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机制1. 国际法庭国际法庭是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机构之一,以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法为使命。

国际法庭依据国际法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并对国际法的解释发表意见。

例如,国际法庭曾就领土争端、人权侵犯等国际争端作出重要判决,维护了国际法的权威。

2. 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是一个由国际法专家组成的独立法律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法委员会的成员通过研究和撰写国际法报告,为国际社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对于规范国际行为、构建法治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第一个具有普遍辖区的国际刑事法院,负责对涉及战争罪、人道主义罪、种族灭绝罪等国际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和运作为空前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法的罪行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机制,维护了全球法治。

二、国际组织规则的制定和维护全球法治1. 通过条约和公约确立规则国际组织通过签署和履行条约和公约来确立国际规则。

条约是国际组织之间达成的正式协议,具有约束力。

公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签署的共同协议,也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这些规则的确立为国际社会的合作提供了框架,维护了全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

2. 发布决议和宣言国际组织通过发布决议和宣言来指导国际行为和解决国际争端。

决议是国际组织在某一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具有规范和约束力。

宣言是国际组织对于某一事务做出的表态和宣示,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国际行为具有重要影响。

3. 成立专门机构和委员会国际组织成立专门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制定的规则。

这些专门机构和委员会在法律机制的指导下,对国际组织和会员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维护全球法治。

法律知识: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

法律知识: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

法律知识: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的议题日益重要。

通常,一个国家的判决在该国内部得到强制执行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当判决涉及到跨国行为或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利益时,实施与执行就会变得困难重重。

本文将探讨国际判决实施与执行的相关问题,并对当前主要的解决方案进行概述。

涉及哪些问题?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跨国识别和执行。

当判决涉及到跨国行为或跨国纠纷时,原告方通常需要在被告方所在的国家获得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但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并不总是一致,因此,国际判决实施和执行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尽相同,因此,在国际判决的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将原判决翻译成被告方所在国家的语言,并遵守该国的程序。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院和司法机构之间缺乏通信渠道和合作机制,因此,必须依靠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等法律工具来处理跨国纠纷和进行判决实施。

此外,实际执行国际判决的难度也增加了许多。

例如,涉及到的国家可能不同意执行国际判决,或者执行国际判决的程序在该国内部非常繁琐。

更进一步,甚至可能发生被告方拒绝执行判决的情况。

原告方必须面对这些挑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主要解决方案国际判决实施与执行的解决方案,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应用。

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是国际判决实施和执行的主要法律工具。

例如,有些国家已经签署了《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签署国将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奖励和外国判决。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双边协议,以简化和加快跨国判决的实施过程。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多个国家的商业纠纷的一种替代方法,其过程受国际仲裁规则的约束。

国际商事仲裁庭和机构类似于国际法院,其裁决也同样得到国际承认和执行。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是实施和执行跨国判决的一种有效途径。

国际商事仲裁还有一个优点,即其过程相对较为迅速和简单,可以避免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中进行长期和繁琐的诉讼。

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

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规与规章制度,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仅有法律的存在是不够的,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执行与监督机制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层面上的工作方式。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执行与监督机制在国家层面,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需要由政府部门来负责。

这些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它们各自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首先,立法机关是法律的制定机构,负责通过法案将立法原则和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

立法机关的执行与监督主要通过议会的程序来实现,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构,负责将法律转化为具体的行政规定和政策,并通过行政手段来实施和执行。

行政机关的执行与监督主要通过行政程序和行政监察机制来实现,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执行结果的公正性。

最后,司法机关是法律的审判机构,负责通过司法程序审理和解决法律纠纷。

司法机关的执行与监督主要通过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性来实现,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和维护公民的法律权益。

二、地方层面的法律执行与监督机制在地方层面,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同样重要。

地方政府承担着法律的执行与监督的责任,以确保法律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

地方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执行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以确保法律的执行。

同时,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资源支持,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公众参与的法律执行与监督机制公众参与是法律执行与监督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公众参与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制度、公民的监督权力等方式实现。

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参加公民听证会、律师代理等方式介入法律的执行与监督工作,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维护公民的权益。

四、加强法律执行与监督机制的措施为了加强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机制,应采取以下措施:1. 健全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规定和要求,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icj透明度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icj透明度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icj透明度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icj透明度原则是指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在审理案件和发布裁决时必须秉持的一项原则,即在法庭的运作过程中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加强国际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法领域,ICJ作为最高级别的法庭,在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司法解决国际法事务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国际法院的工作涉及到各国的利益和影响,为了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ICJ必须遵循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要求ICJ在其法院程序和裁决发布中透明公开,确保各方的权益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并使社会各界对于国际法院的决策具有清晰的了解和监督。

这一原则在保障司法公正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信任和尊重,推动国际法的实施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透明度也是一种对治理机构负责的表现。

ICJ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倡导透明度原则,以保障法治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实施。

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决策,ICJ能够更好地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并为各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本文将探讨icj透明度原则的定义和背景,以及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评估icj透明度原则对国际法体系的影响,并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国际法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展望。

文章结构的部分内容可以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在本篇文章中,我将按照以下顺序探讨icj透明度原则的定义、背景、重要性和作用,以及总结其意义和影响。

具体的文章结构如下:2. 正文2.1 icj透明度原则的定义和背景在这一部分,我将介绍icj透明度原则的确切定义和其背后的相关背景。

我将解释该原则是什么以及它的产生背景是什么,从而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2.2 icj透明度原则的重要性和作用在这一部分,我将探讨icj透明度原则在国际司法领域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1. 简介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国际法院的宪章,也是国际法院建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对国际法院规约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国际法院的设立和组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

国际法院由15名国际法专家组成,代表不同的国家。

这些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9年,可连任。

3. 国际法院的职责和权限国际法院的职责是根据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

国际法院对涉及国家主权、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等领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4. 国际法院的执法机构国际法院设有一个执行法官会议,负责监督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执行法官会议由5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国际法院的院长。

执行法官会议的职责是确保国家履行国际法院判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5. 争议解决程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

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时,一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

国际法院会根据法律程序对申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国际法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6. 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国际法院规约所强调的重要方面。

国际法院的判决必须由国家履行,并且国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国家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国家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寻求帮助,并请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判决的执行。

7. 国际法院的改革和发展国际法院规约为国际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可以通过修改规约来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国际法院也可以通过确立新的制度和程序来加强其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8. 结论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的宪章,为国际法院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权力是国家行使的重要权力之一,它的运行机制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包括立法、诉讼、判决和执行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是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系统。

立法环节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明确司法的范围和要求。

法律是社会公认的规范行为准则,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合理的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对于司法权力的运行至关重要,它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声音,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指导。

诉讼环节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最核心的环节之一,它是公民获取司法保障的途径。

公民通过起诉、控告等诉讼申请,将矛盾和纠纷转化为司法问题,寻求司法机构的解决。

在诉讼环节中,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是出于维权还是应诉方,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依法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裁决。

判决环节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核心环节,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在判决环节中,法官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运用法律原则和规范,做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裁决。

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关系到司法权力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它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评价。

执行环节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最后环节,它是保障司法决定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司法决定如果无法有效执行,就会失去对执法的约束力。

在执行环节中,必须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确保执行的及时性和强制性。

同时,还需加强对执行行为的监督,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发生。

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还需要有良好的司法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司法管理体制可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监督机制则是对司法行为和司法人员的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总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立法、诉讼、判决和执行四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和相互制约,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能够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为公民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

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实用版3篇)篇1 目录一、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二、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主要类型三、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四、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缺点分析五、国外行政裁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篇1正文一、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决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制度在国外得到了广泛应用,其主要特点包括:1.效率高:行政裁决制度可以快速解决一些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减轻司法审判的压力。

2.专业性强:行政裁决由具有专业背景和知识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进行,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特定领域的纠纷。

3.独立性较高:在国外,行政裁决机构相对独立,可以更有效地保障裁决的公正性。

二、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主要类型国外行政裁决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合同纠纷裁决:主要解决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纠纷裁决:主要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如环保、土地使用等。

3.知识产权纠纷裁决:主要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如专利、商标等。

4.劳动争议裁决:主要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在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纠纷进行裁决。

2.行政裁决机构受理:行政裁决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裁决审理:行政裁决机构对受理的纠纷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查明事实。

4.作出裁决:行政裁决机构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5.裁决执行:当事人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裁决,如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四、国外行政裁决制度的优缺点分析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弊端。

具体来说:优点:1.提高效率:行政裁决制度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司法审判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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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国际法院与法庭激增,随着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司法化己经成为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下,约有儿十个国际司法机构受理国家和国际组织,甚至个人提起的诉讼。

国际司法机构在和平解决争端乃至国际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其作用的最终发挥取决于其司法过程的产品。

处决的执行与遵守。

虽然所有设立国际司法机构的相关国际文件均规定其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有关缔约国遵守并执行判决,但是如果没有执行监督机制的保障,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国际法范畴内,尽竹通常问题不在于如何在法律上回答一个问题,而是如何执行这个答案,但是对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执行监督机制的研究还是比较贫乏的。

本文拟从介绍判决执行监督机制的性质出发,比较研究儿个主要的国家、司法机构判决的执行监督程序与有关实践,分析判决执行监督机制对于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作用,进而揭示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得出一定的结论。

一、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执行监强制执行一词在国内法律制度的通常解释为通过国家强制力将国家机构的决定转化为现实。

但是在国际法层面,并不存在超越国家主权的军队、警察和监狱,因此并不存在强制执行制度。

虽然通常来说,自愿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是承认法院竹辖权的必然结果。

但是为了解决例外情形,有必要设立判决执行监督机制。

因为不遵守最终裁决与设立国际司法机构的宗旨对立冲突,有损于国际法院与法庭的权威。

而目不受惩罚的违反法律会削弱法律的效力权威,无法有效执行的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无法满足日益需要法律秩序的国际社会的要求。

另一方面,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他们能够受益于国际法的就是他们可以信赖其他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承诺和义务,包括遵守他们自愿接受竹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

因此各个国家共同努力,为国际司法机构制定、设计了很多利用外交、政治、经济、舆论压力促进遵守的措施,既有说服或者帮助违反有关国家重返遵守的非惩罚性措施,也包括一定程度和意义上的惩戒性措施,例如欧法院框架内的罚款机制。

虽然莱斯曼教授将这些措施也界定为强制执行国际判决的措施但鉴于其与国内法意义上强制执行的区别,特别是各个国际司法机构的有关机制设计的强制性存在天壤之别,本文将其统称为判决执行监督机制。

判决执行监督机制大多利用其所依附的国。

组织对成员国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将监督执行判决的权力交给这些国际组织的权力,例如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监督权力是在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分庭的判决执行监督权力是在国际海底局,欧盟将该项权力赋予了欧盟委员会,二个国际人权法院的判决监督也需要借助有关的部长委员会或者大会的影响力,因此从根本上说判决的监督执行更多的是国际政治力量的角逐,而不是纯的法律问题。

二、主要国际司法机构判决执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遵守比例是其运作成功与否的最直接衡量标准,对其作用和声誉也具有决定性影响。

例如虽然国际法院作出的判决只有两二个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执行,跟判决总量相比绝对是例外情形,跟国内法院的判决执行比例相比也堪称典范,但是国际法院仍然被形容为只会吠却没有牙的。

因此关于国际法院与法庭的权威和有效性的一个标准就。

是在有关国家不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以及如何有效地督促有关国家。

1国际法院联合国在国际联盟的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监督机制。

仗吠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联合国的每一会员国在其为当事国的任何案件中承诺遵守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如果案件当事国不履行依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时,其他当事国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述,安理会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考虑到安理会享有的广泛和充分的权力,可以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联合军事行动,该条规定足以保证当事国履行判决授予其的义务。

但是安理会的表决制度限制了其采取有效行动的能力。

截至日前,国际法院己经运行了半个多世纪,但安理会从未行使过第94条赋予其的职权。

一方面说明国际法院大部分判决执行状况良好,另一方面也说明安理会儿乎不可能对不执行判决采取任何行动。

1984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件中,美国拒绝履行其在判决项下的义务,失望的尼加拉瓜向安理会提出申述,虽然有11个国家投票赞成美国应当遵守判决,但是美国的否决权使得安理会无法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这一结果说明联合国框架内更多的是强权政治,而不是法治,极大损害了第94条的重要性,也阻碍了胜诉当事国启动这个监督执行程序的积极性。

关于如何改进这个程序,有学者提出改进安理会表决机制,任何理事国不得对此事行使否决权,目在作为该判决的当事国时,应当回避投票。

或者在联合国框架内成为独立的判决执行监督理事会,以行使第94条项下的权力,其表决以简单多数为基础,由230个成员国组成,包括安理会成员国,并保证广泛和均衡的地域代表性。

2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判决对当事国具有终局约束力,目必须遵守,但是并未规定任何判决执行监督机制。

但海底争端分庭判决的监督执行适用特殊的规则,符合国海洋法公约定在缔约方国境内,海底分庭的判决应当以在其境内执行的缔约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执行方式,在该缔约国领土内加以执行。

①而目在执行分庭判决的某些方面赋予了国际海底局一些职能:首先在代表海底局的诉讼程序中,经海底局理事会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建议,理事会可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其次,如果分庭判定某个缔约国广泛目持续地违反了有关规定,经理事会建议,海底局大会可以暂停该国会员的权利和特权的行使。

3 WTO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联合制定的《关于争端解决之规则和谅解解备忘录》第22条规定了对抗措施,或称报复。

对抗措施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四个阶段:(1)瑞合理期限届满,败诉方仍未履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建议和裁定,也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赔偿,胜诉方可以请求争端解救机构(简称DSB)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有关陇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限制该国的产品或者服务进入其市场;如果中止同一陇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并不切实可行,目情况十分严重,则可以中止另一有关陇议项的义务,即交义报复。

(2)如果败诉方反对报复的水平,或者交义报复领域的选择可以提交仲裁,在仲裁员作出裁决前,D SB不会授权报复。

(3)种裁的任务是确定报复的水平是否与利益受损的水平相等以及有关陇定是否允许这种报复。

(4)中裁裁定是终局的,不得上诉至上诉机构。

胜诉方可根据该裁定重新向D SB申请报复授权。

其中授权请求和仲裁是两个关键点。

虽然需要DSB这个多边机构的授权,但由于反向陇商一致机制,对抗措施仍是单边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对报复措施唯一的控制就掌握在仲裁员手中。

报复制度遭到了很多批评,认为提高关税或者其他进日限制的意义有限,因为报复是双刃剑。

自该机制运行以来,各界人士,包括乌拉圭的谈判者都提出了各种替代报复机制制的方案,但是其他选择,比如罚金也有不同程度的缺陷。

在“WTO警察”缺位,也不存在更高级别的国际机构之前,报复措施仍然是唯一有效的选择。

4欧共体法院欧共体条约嵘244条和第256条规定,各成员国有关国内机构必须陇助欧共体法院判决的执行。

寻求判决执行的当事方可以根据该国的国内程序向有关法院提交诉状,只要出示经过公证的欧共体法院判决的复印件即可。

判决是有约束力的,但是执行的具体方式保留给各成员国,这充分显示了欧盟在维持法律秩序与顾及少戊员国间寻求平衡的技巧。

欧盟委员会负责监督判决的执行,可以通过扣留经济支持等方式对不执行判决的成员国施加压力。

尽竹如此,20世纪90年代,判决的遵守和执行还是有很多问题的,尤其是有些执行拖1990年到1995年,未执行的判决约有80到90个,其中十分之一甚至在作出了第一次判决后仍未执行。

这个局势是促使《马斯特赫特条约》作出改革的主要原因之一,《马约》171条引入了不执行判决处以罚款的新机制:经欧共体法院同意,欧盟委员会可对不执行欧共体法院判决的被告成员国处以罚款。

《欧盟宪法条约》规定,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有关国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遵守法院判决,在给该国提交备忘录的机会后,可起诉至欧共体法院,并明确它认为在该情景下该会员国应当支付的罚款数额。

《单斯本条约》一此规定未作大的修改。

5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刑事法院,此外包括安理会临时设立的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家刑事法院,以及联合国设立或者帮助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法院混合的国际化。

事司法机构,例如柬埔寨混合法庭、科索沃混合法庭、东帝汉地区法院内的特别分庭、塞拉利昂特别法院以及波黑国家法院内的战争罪特别分庭等。

国际刑事法院沿袭这些临时法庭和混合型法庭的经验,并未设立自己的监狱用于判决执行,而是由其指定一个或者儿个缔约国来执行判决。

根据《罗马规约》第103条,任何缔约国都可以自动宣布或者应司法机构的要求答复,愿意接受被判的人在自己国内监狱中服刑。

国际刑事法院在行使指定国家的酌定权时,要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在缔约国之间分配执行的责任,适用囚徒待遇方面广为接受的国际条约标准,被判个人的意见和国籍,以及犯罪情节和其他可能影响判决有效执行的因素。

另外法院可以决定,罪犯也可以申请改变指定的执行国。

法院负责监督徒的执行,以保证人道主义原则在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履行。

6国际人权法院缺少执行程序保障的人权是虚幻的。

国际人权法最重要的发展是日前世界上有两个趋势,在运行和一个筹建中的区域性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中美洲人权法院和非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不是终点,而目未来变化的承诺,是将权利和自由付诸实践过程的起点。

欧洲人权公约嵘s4条授予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监督判决执行的职权。

这种权力分化是欧洲人权保护系统的基础。

部长委员会制定了处决执行监督规则浪过去十年间历经儿次修改,最新的2006年版本赋予了予部长委员会的新职能,例如监督和平解决争端执行的责任。

部长委员会主要通过人权特别会议履行监督职能,邀请有关国家通告其根据判决采取的措施,直到部长委员会对执行表示满意。

由于《欧洲人权公约》没有规定具体措施,因此委员会在采用何种监督方式上相对比较自由。

通常是跟有关成员国开展建设性对话,帮助其寻找执行判决的有效途径,偶尔也施加政治和外交压力,甚至可以将拒不执行判决的少数员国从欧洲理事会开除。

中美洲人权保护体系中,根据欧洲人权公约65条规定,中美洲人权法院本身负责监督判决的执行,有权向美洲国家组织大会报告未遵守判决的案例,并对此提出意见。

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亦可讨论此事,并采取恰当的措施,通过施加政治压力督促有关国家执行判决。

虽然镁洲国家组织宪章肿没有开除成员国的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外交部长会议种以不符合美洲国家组织的日的和宗旨为原则,将占巴政府开除。

另外,虽然通常赔偿判决都得到了遵守,但是中美洲人权法院作出的关于在国内司法体系内追究有关个人侵犯人权的刑事责任的判决通常都没有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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