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私法第18章 专利权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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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自考题-17

国际私法自考题-17

国际私法自考题-17(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20.00)1.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的做法是______∙ A.通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 B.适用专利接受国的法律∙ C.适用专利保护国的法律∙ D.适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上,有专利授予国法说、行为地法说和综合适用法律说等多种学说和实践。

适用专利授予国的法律是最普遍的做法。

2.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权的法律适用,采用______∙ A.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 B.被请求保护国法说∙ C.行为地法说∙ D.综合适用法律说(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在商标权的法律适用上有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说、被请求保护国法说和行为地法说等多种实践,最常用的是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说。

3.对著作权的法律适用,被很多国家的立法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采用或倾向采用的原则是______∙ A.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C.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 D.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许多国家均作统一规定,但也有不同的立法例,其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是最常采用的原则。

4.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各国一般采用______∙ A.原始国法律说∙ B.被请求保护国法律说∙ C.行为地法律说∙ D.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知识产权的转让,因其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它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应适用合同准据法的选择规则。

5.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成员国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是______∙ A.《巴黎公约》∙ B.《马德里协定》∙ C.《专利合作条约》∙ D.《世界版权公约》(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1884年开始生效。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亲属关系;法定继承;婚姻效力。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规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最基本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决定物 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婚姻的效力问题,如是否有效、可否撤销等,通常适用婚姻当事人 的属人法。
离婚的法律适用
跨国婚姻的离婚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 中一方的属人法。
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收养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
01
跨国收养的成立要件通常适用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公共秩序保留;不动产所有权;合同缔结形式;履行细节问题;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03
冲突规则
识别与反致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 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引哪 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反致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反致(2)间接反致(3) 转致(4)双重反致(5)完全反致(6)狭义反致。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 律,但选择应合理且与合同有实际 联系。
最密, 则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法律支配。
跨国侵权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侵权行为地法
跨国侵权通常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际私法第18章专利权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第18章专利权法律冲突

案例1 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专利的法律适用 某市某研究所研制第×代电脑人工智能课题组,由于 缺乏法律知识,对专利法的规定不熟悉,未经其上级部、 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打算擅自向国外申请发明专 利。因该发明很重要,并且有关国计民生,这件事被该 研究所领导发现后制止,并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 利。本案的处理结果是: 由于被该研究所领导发现,查明该研制第×代电脑人 工智能课题组,确系缺乏法律知识,于是责令其先申请 中国专利。至于能否申请国外专利,必须经过上级有关 部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绝不允许擅自向国外 申请专利。提问: 1.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专利应适用什么法律? 2.申请外国专利为什么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3.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就专利的申请而言,对外国国民在内国申请专利问 题,各国专利法一般实行国民待遇,但仍存在一定差 别,有的国家要求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有的国 家则实行无条件的国民待遇。 对于本国国民向外国申请专利问题,有些国家并无 特殊规定,有些国家则规定必须首先在本国申请。如 我国《专利法》就是如此。 就专利的审查而言,国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制度,即 形式审查或登记制、实质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 制,不同的国家的审查制度可能不同。 4.专利的保护期限 (1)保护期限长短不一;(2)保护期限的计算方 法不一;(3)关于是否允许续展的规定不一。
案例2:
尼康株式会社于1991年对商标局(1991)商标异字第159号关于对NIKKO商 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申请复审。被异议商标为宝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 “NIKKO”商标。 商标局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IKKO使用商品是进口零件,异议人商标 NIKON、NIKKOR使用商品是照相机、各类精密仪器,两种商品的用途、功能 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尼康株式会社对NIKKO商标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尼康株式会社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是:(1)两商标指定的商品类似。(2) 商标也近似。本方的NIKKOR商标仅比NIKKO在最后多了一个“R”字母,其 余的字母及排列完全一样,NIKKO和NIKKOR发音相同。NIKKO与本方另一商 标NIKON发音也极为近似。(3)本株式会社的NIKON、NIKKOR及其中文译 音“尼康”都已为世界著名商标,在中国也公认为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 第6条规定,请求对本方商标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 宝捷重机有限公司答辩认为,精密仪器、测量仪器属高科技产品,其销售对 象为具有一定科学技术知识的人。而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对象则为一般汽车制造、 维修行业的厂商。两者之间的用途、销售对象均有很大差别,因此不属类似商 品。另外,NIKON、NIKKOR商标并未在汽车零部件或所属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故不应成立。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尼康株式会社对宝捷重机有限公司NIKKO商标 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该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提问:1、商标注册应适用什么法律? 2、本案应适用《巴黎公约》还是中国商标法?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冲突的案例国际私法(3篇)

法律冲突的案例国际私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法律冲突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跨国婚姻法律冲突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私法在解决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张某相识相爱,两人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于甲国。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乙国工作,夫妻双方遂决定将家庭居住地迁至乙国。

然而,在迁居过程中,夫妻双方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冲突问题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财产各自独立。

2.子女抚养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

甲国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而乙国则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由法院决定抚养权归属。

3.离婚法律冲突:甲国和乙国对离婚条件的规定不同。

甲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一方有重大过错才能判决离婚;而乙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即可判决离婚。

四、国际私法适用在国际私法领域,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因此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甲国登记结婚,并在甲国共同生活多年,因此甲国法律与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

3.法院地法原则:法院适用本国法律解决法律冲突。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因此乙国法律可以适用。

五、案例分析及判决根据以上分析,乙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可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院地法原则。

1.财产分割:乙国法院可以适用甲国法律,即实行法定财产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国际私法第18章 专利权法律冲突演示教学

国际私法第18章  专利权法律冲突演示教学

四、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1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①关于著作权的主体。有的国家认为著作权的主体首先是作 为自然人的作者,法人、国家及国家的代表或作者之外的其 他自然人可以通过著作权的转让而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另一 些国家则认为著作权的主体既可以首先是作者,也可以是作 者之外的著作权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关于著作权的客体。各国立法的差异在于一是各国关于著 作权客体的范围不一,二是各国法律对于著作权客体所包含 的具体内容规定又不一致。 2.著作权的保护内容:财产权、人身权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此外,如有的国家既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又是《世 界版权条约》的成员国,而这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的规定并不 相同,对此,应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适用《伯尔尼 公约》
思 考题
1.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两个部分。 2.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 性特点。 3.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我国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制。 5.对于专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6.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授予采取使用在先原则。 7.在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对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一般适 用商标注册国法律。 8.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大类。 9.《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主张兼用作品来 源国法和作品保护国法。 10.如果有关国家同时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 缔约国,《伯尔尼公约》应优先得到适用。
专利授予国法律。这是因为专利权的授予和保护都 有赖于专利授予国法律,同时这也是专利授予国为 维护本国利益及其专利制度的独立性的需要。
我国《草案》58条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和专利权 的内容,适用专利授予地法律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本文以各国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为视角来透视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国外对跨境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最新研究成果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标签:知识产权;冲突法;CLIP原则;ALI原则近几年,知识产权的跨境诉讼引起的国际私法问题越来越引起法律实务界的重视。

为了更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的跨国纠纷以及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各国或者区域共同体纷纷出台相应的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

2007年美国法学会结合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和相关司法实践,出台了《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原则》(简称《ALI原则》),其中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2011年12月31日,欧洲马克思普朗克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MPI)知识产权冲突法小组也公布了《知识产权冲突法原则》(简称《clip原则》)。

《clip 原则》旨在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私法争端问题,其是由欧洲马普所研究项目的工作人员耗费巨大的工作量制作完成的研究报告。

以上是近年来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和区域共同体对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领域冲突法制定的最新规则。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本来,知识产权以其“严格的地域性”而被认为与冲突法无缘。

在传统国际私法中,即使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也都是从所谓“统一实体规范”的角度来说明对它采取的国际保护措施,而不是从所谓“冲突规范”的角度来说明对它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

然而,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议论日渐增多,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也已开始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甚至还有人认为,产生于19世纪末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也有冲突法的规定。

国际私法第四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四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四次形考任务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

注册在先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6个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自动获得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

国民待遇《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专利申请案实行“早期公布”的办法,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案()内予以公布。

18个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

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

当事人属人法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

法院地法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其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

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购买一批音像设备,与日方当事人发生纠纷,该公司在日本()。

不能享受豁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

属地管辖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依()确定。

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协议选择仲裁裁决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中级人民法院对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 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 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 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 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 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 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 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 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一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是指经一国的有关机构依照法 定程序审查批准受专利法保护的发 明创造。 专利权是指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 或者他们的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依 法享有的对该专利的制作、销售或 使用的独占权。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一)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的权 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是专 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实用性
是指一项发明必须能在产业上制造和适用,并能产生积 3极的效果。对此,中英法德等国家都规定这是获得专利的 第三项必备条件。
(三)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就专利的申请,有的国家采用五条件的国民待遇, 如美国;有的国家则要求存在条约关系或是互惠 关系。
我国《专利法》第18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20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执行。 就专利的审查,主要有(1)形式审查制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2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私法,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例如,在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方面,各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在处理跨国民商事纠纷时,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 法律原则差异各国法律在原则、价值观念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例如,在合同法中,有的国家强调合同自由原则,而有的国家则强调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这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3. 司法实践差异不同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法律问题的理解、解释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国法院在认定侵权行为、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

4.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在规定上可能存在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例如,在跨国继承案件中,国际私法公约与国内法在继承法律适用上可能存在冲突。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途径1. 协议管辖权协议管辖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从而避免法律适用冲突。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处理。

3.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解决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的重要依据。

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明确跨国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减少法律适用冲突。

4.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规则。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四、著作权旳法律合用
(一)著作权旳概念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 著作权人依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 科学作品所享有旳各项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旳法律冲突பைடு நூலகம்
➢1.著作权旳客体旳冲突 ➢2.著作权内容旳冲突 ➢3.著作权内容旳限制冲突 ➢4.著作权保护期限旳冲突
(三)著作权旳法律合用
五、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旳立法
六、有关国际公约
(一)专利权类 1.《巴黎公约》
(1883年签订,我国于1985年加入) 注意掌握《巴黎公约》拟定旳基本原则
①国民待遇原则 ②优先权原则 ③强制许可原则 ④独立性原则 ⑤ 临时保护原则
2.《专利合作公约》 (1970年制定,我国于1993年加入)
为简化专利申请手续,确立了一项发明一 次申请旳制度。“专利合作公约”是一种 非开放性公约,只有“巴黎公约”组员国 才可加入。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旳法律 冲突法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本章基本内容
一、专利权旳法律合用 二、商标权旳法律合用 三、著作权旳法律合用
一、知识产权旳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亦称智 力成果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科学、技术、 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发明旳精神财富,即对其智 力发明性活动成果所享有旳专有权。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旳侵权责任,合用被祈求保 护地法律,当事人也能够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 选择适使用方法院地法律。
三、专利权旳法律合用
(一)专利与专利权
专利是指经一国旳有关机构根据法定程序 审查同意受专利法保护旳发明发明。
专利权是指专利旳全部人或持有人或者他 们旳继受人在一定时限内依法享有旳对该专利 旳制造、销售或使用旳独占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
表现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以 下几种形式
法律冲突的类别和表现
跨国侵权行为
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程度和方式的保护,导致跨 国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适用困难
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 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司法管辖冲突
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司法管辖权的管辖,导致司 法管辖冲突的发生。
保护范围冲突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在不同 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程度和方式的保 护。
法律冲突的类别和表现
权利行使冲突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 行使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知识产 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行
使方式的保护。
保护标准冲突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标 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知识产权在 不同国家或地区受到不同保护标准 的保护。
国际组织在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中的作用
国际组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为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提供平台和机制,促 进争议的和平解决。
国际法律服务的提供
国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
国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申请、维权 、诉讼等,为解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提供支持。
诉讼程序
按照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包括起诉、庭审、判决等 。
判决执行
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 需要履行判决,解决知识 产权法律冲突。
04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国际协 调
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协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WIPO负责协调各国在 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制定国际公约和条约,促 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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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尼康株式会社对宝捷重机有限公司NIKKO商标 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该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提问:1、商标注册应适用什么法律?
2、本案应适用《巴黎公约》还是中国商标法?
尼康株式会社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是:(1)两商标指定的商品类似。(2) 商标也近似。本方的NIKKOR商标仅比NIKKO在最后多了一个“R”字母,其 余的字母及排列完全一样,NIKKO和NIKKOR发音相同。NIKKO与本方另一商 标NIKON发音也极为近似。(3)本株式会社的NIKON、NIKKOR及其中文译 音“尼康”都已为世界著名商标,在中国也公认为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 第6条规定,请求对本方商标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
案例2:
尼康株式会社于1991年对商标局(1991)商标异字第159号关于对NIKKO商 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申请复审。被异议商标为宝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 “NIKKO”商标。
商标局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IKKO使用商品是进口零件,异议人商标 NIKON、NIKKOR使用商品是照相机、各类精密仪器,两种商品的用途、功能 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尼康株式会社对NIKKO商标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由于被该研究所领导发现,查明该研制第×代电脑人 工智能课题组,确系缺乏法律知识,于是责令其先申请 中国专利。至于能否申请国外专利,必须经过上级有关 部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绝不允许擅自向国外 申请专利。提问:
1.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专利应适用什么法律? 2.申请外国专利为什么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宝捷重机有限公司答辩认为,精密仪器、测量仪器属高科技产品,其销售对 象为具有一定科学技术知识的人。而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对象则为一般汽车制造、 维修行业的厂商。两者之间的用途、销售对象均有很大差别,因此不属类似商 品。另外,NIKON、NIKKOR商标并未在汽车零部件或所属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故不应成立。
案例1 我国当事人申请外国专利的法律适用 某市某研究所研制第×代电脑人工智能课题组,由于
缺乏法律知识,对专利法的规定不熟悉,未经其上级部、 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打算擅自向国外申请发明专 利。因该发明很重要,并且有关国计民生,这件事被该 研究所领导发现后制止,并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 利。本案的处理结果是:
四、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1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①关于著作权的主体。有的国家认为著作权的主体首先是作 为自然人的作者,法人、国家及国家的代表或作者之外的其 他自然人可以通过著作权的转让而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另一 些国家则认为著作权的主体既可以首先是作者,也可以是作 者之外的著作权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关于著作权的客体。各国立法的差异在于一是各国关于著 作权客体的范围不一,二是各国法律对于著作权客体所包含 的具体内容规定又不一致。 2.著作权的保护内容:财产权、人身权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国际私法第18章 专利 权法律冲突
一、知识产权及其法律适用的特征

工业产权

其他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财产权 人身权
财产权 财人产身权 财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特点:专属性、时间性、地域性 (二)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特点:
1.起步较晚,19世纪末开始; 2.知识产权的独立性; 3.缔约国依照条约彼此承认在对方国家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 的域外效力; 4.不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而是依照条约承认依 外国法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既得权说体现)
我国《草案》57条规定:著作权的取得和著作权的内容效力, 适用作者本国法律。
从实践来看,对于著作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大多数国家采取 的都不是单一的法律适用原则,而是多元的法律适用原则。具 体而言: (1)对有关著作权实质内容方面的问题,多适用被请示保护国 法律; (2)若有国际条约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被请求保护 国法律低于其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适用国家条约的规定: (3)对于著作权的某些内容,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作品 最初发表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 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 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我国指定的组织代理,即中 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理。
《草案》59条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和商标权的内容效 力,适用商标注册登记地法。
(二)著作权பைடு நூலகம்法律适用 著作权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目前有四种不同的主张: 1.适用作品来源国法。 2.适用作品保护国法。即适用被请求对某国作品给予域外保
护的国家的法律。 3.兼用作品来源国和作品保护国法。
即对于权利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来源国法,而对权利 的行使问题适用作品的保护国法。《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 权公约》及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立法及实践所采纳。 4.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此外,如有的国家既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又是《世 界版权条约》的成员国,而这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的规定并不 相同,对此,应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适用《伯尔尼 公约》
思 考题
1.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两个部分。 2.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 性特点。 3.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4.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我国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制。 5.对于专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6.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授予采取使用在先原则。 7.在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对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一般适 用商标注册国法律。 8.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两大类。 9.《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主张兼用作品来 源国法和作品保护国法。 10.如果有关国家同时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 缔约国,《伯尔尼公约》应优先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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