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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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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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丧葬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公墓的公共利益,确保公墓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墓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丧葬习俗、地形地貌、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公墓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环境优美。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

第三章公墓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公益性公墓的使用需遵循以下规定:1. 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放,须遵守当地殡葬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公益性公墓内骨灰安放实行实名制,墓位信息须准确登记。

3. 公益性公墓内不得擅自修建、扩建坟墓,严禁擅自改变墓位用途。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墓位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对墓位出售、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内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文明祭祀。

第四章公墓环境卫生与安全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杂草,维护绿化景观。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内禁止乱扔垃圾、焚烧祭祀品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应加强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防火规定,确保墓区安全。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行为,祭祀时不得使用明火。

第五章公墓维护与更新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公墓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的更新改造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公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占用、修建、扩建坟墓,或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一、公益性公墓的定义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目标1.保障逝者合法权益:确保逝者及其家属享有葬礼和安葬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优质的公墓服务。

2.推动文明殡葬:弘扬文明、人道的殡葬观念,打破陋习,提倡绿色、环保的葬礼方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3.提升公众满意度:通过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公墓的满意度,增强社会信任和支持。

4.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规划公墓,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降低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原则1.公正透明原则:公墓管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逝者及其家属享有平等的葬礼权利,避免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便捷高效原则:公墓管理要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目标,通过使用科技手段简化管理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遵守法律原则:公墓管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4.生态优先原则:公墓管理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合理规划、节约用地、推广绿色葬礼方式等措施,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措施1.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标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2.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殡葬文明知识,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公墓的认识和理解,倡导绿色、环保的葬礼方式。

3.政府支持: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的投入和支持,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协调解决公墓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

4.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监督力度,对不合规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保障逝者和家属的利益。

综上所述,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对于保护逝者和家属权益、推动文明殡葬、提升公众满意度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与政府、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葬礼和墓地服务。

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

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

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保障墓地使用者合法权益,促进文明祭扫风俗,树立文明新风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依法成立,以公益为宗旨,对社会开放的墓园,以提供殡葬服务为主要职能。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对象为城市居民,可以提供合理价格的墓地、殡葬服务等。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利益。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应当以人为本,以文明祭扫为宗旨,倡导生态、绿色、低碳的殡葬方式。

第二章公益性公墓的权限和义务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有权利依法享有公益地位,开展公墓业务。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有责任定期维护和管理墓地,提供良好的墓园环境。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有义务按照殡葬管理相关法规提供殡葬服务,接受各类监督。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有权利对未遵守公墓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有义务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保障公益性公墓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开展规范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规范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公墓环境整洁、安全。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公益性公墓的经营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合理的价格标准。

第十七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的殡葬服务。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公布墓园规章制度,告知墓地使用者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墓地使用合同,保障墓地使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公益性公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能力。

第五章公益性公墓的服务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建议等。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墓的运营与管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墓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而设立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对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探讨和分析。

一、公益性公墓的定义和意义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建设并运营的墓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旨在解决城市墓地资源紧张、墓地乱象频发等问题,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保证墓地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法律依据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公墓建设和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规范管理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采取规范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墓地划分、墓碑建设、殡葬仪式等,保证墓地的有序和整洁。

4. 安全环保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要注重安全和环境保护,合理规划防火、防汛等措施,严禁非法填埋和污染行为。

三、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公益性公墓的设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公益性公墓。

2. 公益性公墓的运营与管理:公益性公墓的运营与管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包括墓地划分、墓碑建设、殡葬仪式等方面的规定。

3. 墓地使用管理:公墓管理部门应制定墓地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条件、收费标准、用墓期限等规定,确保公正公平。

4. 公墓安全管理:公益性公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墓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墓地安全和秩序稳定。

5. 环境保护与治理: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加强对土地、水源、空气等环境的保护,采取合理的环境治理措施,减少对周边生态的影响。

四、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的推进与完善1.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墓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监督,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公墓的安全和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提高公墓管理水平,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运营,包括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益等。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建设和管理,以提供墓地、丧葬服务为目的的公共设施。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公益性、均衡适度、规范运营、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公墓的规划应当根据当地人口和墓地需求情况,合理布局和规划墓地区域,确保足够的墓位供应和扩建空间。

第六条公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标准和建设程序进行,确保墓碑、墓道、停车场、绿化等设施建设完备,并配有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

第七条公墓的建设应当突出人文关怀,为丧葬服务提供场所和设施,并配备出入口便利、照明充足、通风良好的场所,以方便市民祭扫和丧葬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公墓的运营与管理第八条公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墓的运营与管理。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墓位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以及市民对公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第十条公墓应当根据需求提供合适的墓位选择,包括土葬和骨葬两种形式,并设立相应的价格标准,公示收费项目,确保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第十一条公墓应当提供墓地维护和清洁服务,检查和修复墓碑、围墙等设施,确保墓地的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公墓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识,落实防火、防盗、防腐等措施,加强对墓地的巡查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公墓的公益性第十三条公墓应当按照公益性原则运营,除了收取合理费用外,应当提供适当的免费或优惠服务,如老年人、残疾人丧葬补助等。

第十四条公墓应当促进环保理念的传播和实践,推广绿化、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措施,鼓励市民选择环保型骨葬方式。

第十五条公墓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扶贫助残等,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公益性墓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墓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益性墓地,是指由政府或者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用于安葬遗体或者骨灰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公益性墓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惠民,确保公益性墓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墓地的监督管理,建设、土地、规划、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墓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布局设计、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土地使用证明;(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益性墓地建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益性墓地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墓地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公益性墓地;(二)爱护墓地设施,不得破坏墓地环境;(三)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四)不得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墓地使用权;(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公益性公墓制度范本

公益性公墓制度范本

公益性公墓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内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节地生态、文明环保、公益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建设第五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美化景观的原则,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资源。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死亡率、安葬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

墓穴尺寸应当符合节地生态的要求,鼓励建设立体式、集中式墓穴。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便利,便于群众祭扫;(二)墓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较高;(三)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四)墓碑样式简洁大方,禁止豪华墓碑。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来源:(一)政府投资;(二)社会捐赠;(三)其他合法资金。

三、管理第九条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公墓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墓区环境整治和绿化养护,保持墓区整洁、优美。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殡葬服务管理,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群众需求。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殡葬政策,禁止非法经营和乱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墓区进行巡查,确保墓区安全和服务质量。

四、使用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使用权应当依法合规取得,居民可以根据规定选择合适的墓位进行安葬。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为永久,使用者享有合理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公益性公墓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墓穴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公益性公墓使用者应当遵守公墓管理制度,爱护公墓环境和设施。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丧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为本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公墓的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

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址应当避开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二)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单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_____平方米。

(三)公墓应当设置合理的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不低于_____%。

(四)建设必要的道路、排水、消防等基础设施。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公墓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章公墓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本地村民死亡后,骨灰应当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

第九条符合使用条件的村民,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公墓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安葬手续。

第十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墓穴规格和安葬顺序安排墓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墓穴使用年限为_____年,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当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二条严禁在公墓内修建家族墓、豪华墓、活人墓等违规墓穴。

第十三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墓穴使用档案,对墓穴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的收费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墓穴建设成本费、维护管理费等。

第十六条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3]18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7
【实施日期】201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3〕1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墓建设管理,在倡导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
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二、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到2016年,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公墓占地面积。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公益性公墓管理是保障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措施,旨在规范公墓建设与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展开论述,包括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管理措施等方面。

1.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目标公益性公墓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确保公墓服务公平公正、高效便捷。

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推动公益性公墓的健康发展,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提高公墓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全面满足社会公众的合法需求。

2.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葬礼权益,消除管理中的不合理差异对待。

(2)便民利民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充分顾及公民的利益,提供便捷的服务,方便公众葬礼需求的满足。

(3)生态环境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公墓建设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4)法制规范原则:公益性公墓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措施(1)合理规划布局: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应根据人口分布和需求预测,科学规划墓穴布局,建设合适的公墓配套设施,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2)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规范管理流程,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各个管理环节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3)加强安全监管: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墓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墓地安全稳定,防止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4)提供优质服务: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便捷的葬礼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亲属提供周到的服务支持,满足公众的合法需求。

(5)加强宣传教育: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祭扫的理念,引导公众文明葬礼,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认知和支持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和《***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县民政局是本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

县宗教局及道教协会做好丧葬宣传,负责本区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引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安葬。

第四条县城城区内的城乡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五条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

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六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

第七条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

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

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

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

第九条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墓碑制作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

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

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皖政办秘[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墓建设管理,在倡导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经营性公墓价格虚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强化城乡居民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益性公墓(含公益性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设施。

各地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捐助。

二、推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到2016年,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公墓占地面积按照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不得超过200亩。

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提供骨灰格位安放服务,可以采用骨灰堂(楼、廊、墙、亭)建筑形式,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单体建筑的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新建、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避免大规模土方改造工程。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六政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六安市殡葬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殡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六安城区的殡仪服务站进行规划布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城(包括城关镇)的殡仪服务站进行规划布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民政、公安、工商、卫生、文化、城市综合执法、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组建殡仪服务站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仪服务活动。

第五条各地医疗机构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尸体的管理和接运。

死亡病员的遗体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接运,不得私自处理遗体。

禁止将火葬区死亡人员的遗体非法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堂;不得在市区沿街、沿路抛散冥钱、燃放鞭炮及电子礼炮。

第七条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合法手续、合法经营,不得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

第八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属地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范本

安徽省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范本

安徽省公益性公墓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安徽省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省)
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
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0亩(公祭堂2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区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祭堂的定价与管理比照上述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一、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服务先行、公正管理、节约管理、开放管理、创新管理、监督管理。

二、公墓管理体制公墓管理体制是指公墓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权责关系等。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设立,具有相应的管理资质、人力资源和物质条件,能够开展公墓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合理的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一定数量的全职管理人员,保证公墓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职责分工和协同作业机制,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的有效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公墓管理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安全采集、存储、处理和传递。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经费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机制,确保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专业化和稳定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定量化、定质化和定标化。

公墓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机制,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

三、公墓管理规范公墓管理机构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准则,遵守公墓管理相关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规范管理。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并确保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墓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墓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公墓管理事项和服务内容,并确保管理事项和服务内容的合法合规,及时公开、透明、公正。

公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墓维护管理制度和公墓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公墓的维护维修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保障墓地安全和墓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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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现将《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五日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 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乡镇,可申请
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20亩(公祭堂2亩)以内。

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区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可分中、低档墓区,低档墓区应不少于墓穴总数的70%。

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对农村困难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严禁建造豪华墓穴。

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三)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最高限价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物价局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区民政、物价部门共同核定,不得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村民提供墓穴
用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价格投诉电话。

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第十二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

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

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并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

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公祭堂的定价与管理比照上述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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