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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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范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办〔2008〕5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市教委各处室:为了加强公文规范化建设,提高公文质量,便于公文查询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主题词的标引要求,结合本市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以下简称词表)。

现将词表使用说明(试行)(附件1)、词表(附件2)及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附件3)印发给你们。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委在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我委行文时,均需按照本文件要求标引主题词。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办公室联系,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试行)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汉语拼音音序索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陶文捷;电话:23116626)主题词:教育文秘工作公文主题词通知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本市各中等职业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7月17日印发(共印320份)附件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使用说明(试行)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公文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主题词标引工作,便于公文检索和查询,市教委编制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供市教委印发除上行公文之外的公文标引主题词使用,同时供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向市教委行文时标引主题词使用。

一、词表结构词表共分14类,设类别词32个,类属词595个。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篇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XX?6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现将《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自20XX学年起,本方案将在部分区县试行。

非试行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3所学校(1所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为试点学校,开展试行工作(请于9月10日之前,将试点学校名单报我委基础教育处)。

各区县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科室和单位(中小教、督导、德育、教研、科研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试行和推广工作。

在试行工作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前期调研、人员培训、经验总结等工作。

请你们将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及对评价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委相关处室和部门,以便在试行中不断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六年九月五日(联系人:竺建伟、焦小峰联系电话:23116704、23116703)主题词:教育中小学素质评价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9月7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以下简称《成长记录册》)的日常性记录基础上进行。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学年评价。

在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时,以各学年评价为基础,再做出学段评价。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8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XX]26号)的精神,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引导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沪教委基〔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各区县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校。

主要包括学籍建立、学籍变动、学籍注销以及学生奖惩和学籍电子化管理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本市全面实行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为全国中小学信息系统的子系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科…2007‟3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结项、经费使用等各项工作,特制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高校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七年九月五日主题词:教育创新项目管理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共印100份)— 1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为承担更高层次及国家级项目起到培育作用。

第三条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大类,并分别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

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2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评审结果经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08〕3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托幼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提高早期教养指导工作的质量,特修订《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育学前教育方案通知抄送:教育部基教司、市卫生局、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中福会、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农场局、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行建职业技术学院、市教科院、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5月8日印发(共印70份)附件: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0-6岁儿童教育整体化、系统化、科学化,提高学前教育机构的3岁前婴幼儿教养工作水平和家庭教育指导水平,特制订《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本方案是本市托幼园所实施3岁前教养工作的指南,也为家庭教养提供参考。

一、教养理念1.关爱儿童满足需求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关怀,强调以亲为先,以情为主、关爱儿童、赋予亲情,满足婴幼儿成长的需求。

创设良好环境,在宽松的氛围中,让婴幼儿开心、开口、开窍。

尊重婴幼儿的意愿,使他们积极主动、健康愉快地发展。

2.以养为主教养融合强调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是发展的基础。

在开展保教工作时,应把儿童的健康、安全及养育工作放在首位。

坚持保育与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

促进婴幼儿生理与心理的和谐发展。

3.关注发育顺应发展强调全面关心、关注、关怀婴幼儿的成长过程。

在教养实践中,要把握成熟阶段和发展过程;关注多元智能和发展差异;关注经验获得的机会和发展潜能。

学会尊重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顺应儿童的天性,让他们能在丰富、适宜的环境中自然发展,和谐发展,充实发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为了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均衡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二○○三年二月十五日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为了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本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4)条地方人大法规(1)条第二条工读教育性质的学校,简称工读学校。

分别招收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和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工读学校还应配合做好普通学校中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主动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工读学校必须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教育、行为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达到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为合格公民。

第四条工读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工读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工读教育的指导和督导工作。

开展工读教育的学校,其校名可以不冠以“工读学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中应充分考虑工读学校特殊的办学要求和办学功能,加强工读学校的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工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沪教委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学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推进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精神,全面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和《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和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教育类网站的规范管理。

附件: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三日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的管理,规范其进行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保证上海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教育系统进行网站(教育类)的审批和年度审核适用本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沪教委基〔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22〕28号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经)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委、规划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市新一轮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建设、教育装备配置、信息化环境建设、教师队伍配置、生均经费标准,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围绕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全面实现本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配套措施,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持续提高。

二、基本原则(一)服务内涵全面对接国家新课程新教材要求,以培养学生素养为导向,优化学生学习空间和资源环境配置。

适应“五育”融合新要求,注重软环境建设与优质师资均衡配置,保障教育教学以及学生各类活动有效开展。

(二)补齐短板适应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参照上海市民家庭生活条件的平均水平,改善学生在校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注重人文关怀,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打造温馨校园。

(三)注重效益坚持使用和配置并重,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提高使用效益,增强学生、教师的感受度。

促进学校数字化转型,实现学校管理效能提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5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08【实施日期】2016.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55号)各区县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图书馆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助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基〔2015〕9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请转发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我委将根据《规程》,另行制定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检查评估方案和具体内容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6年9月8日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2016年修订)第一章性质和任务第一条中小学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图书馆,是依法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资源中心,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服务、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自主、持续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小学图书馆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的需求,利用馆舍资源、设施资源、人才资源和文献资源等,完成以下任务:1.提供文献资源的检索、利用、开发、整理和参考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信息〔2019〕3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数据采集管理,推动归集整合,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价值,并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市教委研究制定了《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0月11日附件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数据采集第四章数据归集第五章数据共享第六章数据开放第七章数据使用第八章数据安全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手段。

教育数据的有效利用是实现大规模因材施教、推动教育信息化转段升级的关键环节和根本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教育数据采集管理,推动归集整合,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开放,发挥数据价值,并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教育数据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上海教育数据包括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教育局及其辖区内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各市属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等学校”)和各市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各中职校”)等教育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各类教育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和使用的各类非涉密数据。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德[2013]4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布日期】2013.12.27【实施日期】2013.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印发《“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德〔2013〕48号)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本市自2009年起设立“阳光计划”项目,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成果。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对《“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2013年12月27日附件“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党建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宣传思想文化和思政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阳光计划”。

“阳光计划”项目承担人称为“阳光学者”。

第二条“阳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倡议、出资,与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阳光计划”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含政风行风)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50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沪教委法[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沪教委法〔2011〕12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0年6月1日前由市教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本次清理共清理出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135件,宣布失效的29件,决定废止的11件,共计175件。

特此通告。

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上海市教委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上海市教委宣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计135件)1.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政〔1991〕8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实行新标准工时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办〔1995〕5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改变考试方法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4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中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乱招生乱办班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36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1995〕67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普通高校师生参加各项传销活动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68号)7.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沪教委人〔1996〕53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80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师进修学院和中小学、幼儿园“自培”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师〔1997〕1号)10.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营养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托〔1997〕2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帮困)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3号)12.本市普教系统干部、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分核定意见(沪教委师〔1997〕3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家教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1997〕14号)14.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沪教委人〔1997〕71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教委《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7〕7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1998〕4号)17.上海市盲、聋、弱智幼儿学前班办班基本要求(沪教委托〔1998〕8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通知(沪教委办〔1998〕15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教系统学校创建合格退休教工之家的若干意见(沪教委人〔1998〕33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老年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55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法〔1999〕01号)22.关于在本市普通幼儿园中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托〔1999〕5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镇)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9〕2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4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1999〕119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沪语委〔2000〕6号)27.托儿所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沪教委托〔2000〕6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健康促进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0〕7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高〔2000〕13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非教育部门托幼机构教师(保育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沪语委〔2000〕15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高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语〔2001〕7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性服药和推销保健品的紧急通知(沪教委体〔2001〕29号)33.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01〕40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2001〕48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中等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语〔2002〕2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沪教委人〔2002〕24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03〕1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试行《上海市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6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高校后勤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后〔2003〕11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办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3〕14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3〕2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3〕35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3〕37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中小学接受捐资助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03〕99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04〕2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建站规定》(沪教语委〔2004〕3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5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工读学校跨区收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04〕8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校安全责任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教委青〔2004〕9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保〔2004〕12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4〕30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40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卫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4〕41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50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示范性幼托园所收费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4〕62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教师服务期满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85号)60.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内学校周边环境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5号)61.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校综治办〔2005〕6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青〔2005〕10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05〕16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对本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66.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6号)67.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沪教委人〔2005〕28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6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初中毕业生中等学校考试收费及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7号)7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7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65号)7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办〔2005〕100号)7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7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5号)75.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7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沪教委青〔2006〕17号)7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7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1号)79.上海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5号)8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46号)8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3号)8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8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06〕78号)8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8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86.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沪教委德〔2007〕2号)87.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7〕4号)8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8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等级考试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8号)90.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学位〔2007〕10号)91.上海市基础教育特聘教授评聘试行办法(沪教委人〔2007〕12号)9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21号)9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07〕24号)9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9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25号)9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27号)9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2007〕37号)9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9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51号)10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58号)10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8号)10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3号)10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5号)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7号)10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8〕16号)10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高〔2008〕18号)10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镇(乡)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教委终〔2008〕19号)10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50号)10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56号)1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基〔2008〕58号)1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学前教育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网络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59号)1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8〕67号)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民办学校建立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123号)1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财〔2008〕124号)1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117.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青保办〔2009〕6号)1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晨光计划”管理办法;“晨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3号)1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的通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19号)1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1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2009年度“曙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09〕45号)1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1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上海市教育系统网站(教育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53号)1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53号)126.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77号)1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及政府扶持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80号)128.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修订稿)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83号)1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外省市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9〕90号)1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6号)1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7号)1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13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1号)1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0〕23号)1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小学生放学后看护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7号)附件2:上海市教委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6月1日共29件)1.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托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幼字〔1994〕2号)2.上海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实施办法(沪教幼字〔1994〕2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竞赛管理办法(1995年4月份修订)》的通知(沪教委基〔1995〕第05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5〕第32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部分听力残疾教育学校跨区、县招生的暂行规定(沪教委基〔1995〕第33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外班(分校、分院)管理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43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在本市高校大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高〔1995〕第69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培训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招收优秀初中生运动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体〔1996〕第14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成〔1996〕第17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筹)实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方案(暂行)》的通知(沪教委高〔1996〕第2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1996〕72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1997〕8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科〔1998〕12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等学校教职工数据库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沪教委师〔1998〕43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各类成人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成〔1998〕44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999〕45号)19.上海市贯彻《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基〔1999〕6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2年2月11日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

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综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综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民[2015]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8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任务计划,为更好地推动落实既定的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任务,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并就本市民办教育编制实施深化综合改革方案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析现状及存在问题。

要认真分析本区县或本学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此作为谋划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聚焦重点难点,采取针对性措施破解瓶颈问题,为民办教育新一轮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细化落实《指导意见》。

要参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改革思路,结合本区县或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

原则上各民办高校均需编制本校综改方案,鼓励各区县编制本区县民办教育综改方案。

鼓励各区县、各民办高校申报《指导意见》附表所列各试点项目,在表中列出的区县和高校已在区县综改方案或上海市综改方案中明确为试点单位的,应申报有关项目。

三、时间节点与报送要求。

请各民办高校在2016年3月底之前向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发布实施本校综改方案。

请申报综改项目的各区县和各民办高校在2016年1月15日前向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提交有关项目建设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沪府办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0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2.取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的确认。

3.取消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4.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取消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6.取消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登记备案。

7.取消高等学校内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调整审批。

8.取消专科高职指导性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的调整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审批。

2.增加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3.增加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

4.增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5.增加根据国家部署深化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指导协调市、区县教育规划的编制实施;统计、分析和发布教育基本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沪教委基[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59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关于“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研究,结合本地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指导普通高中学校深化课程改革,通过特色办学实现育人模式改革和学校可持续发展,并将推进过程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报送我委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金莉莉;联系电话:23116707附件:上海市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6月20日附件上海市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化本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促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化发展,促进高中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本市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上海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为指导,引导普通高中贯彻“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的理念,根据自身办学基础和学生实际情况,以深化课程教学改革为主要抓手,着力构建富有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以及相应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推动高中学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逐步形成全市普通高中教育“百花齐放”的发展格局,促进高中教育从分层教育逐步向分类教育转型。

二、建设愿景上海市特色普通高中是指能主动适应上海城市功能定位、社会和地域经济发展以及学生发展的需求,有惠及全体学生、较为成熟的特色课程体系及实施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稳定独特办学风格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中、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下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沪教委法〔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23〕44号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服务和保障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和发展,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实施新一轮“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教育立法基地”)建设项目,现就做好项目申报评选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充分发挥本市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联合建设“教育立法基地”,聚焦上海教育立法项目、重大教育改革和教育治理,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开展前瞻性理论研究与实务性实践研究,致力于打造一流的上海教育立法与重大决策咨询、服务研究平台,为国家和上海教育立法与教育决策实践提供智识支撑,助力推进教育系统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与决策。

二、建设任务和举措(一)建设任务凡被确定为教育立法基地的单位,需立足于基地的特色定位,开展有组织的研究工作,具体承担以下任务:1.开展教育立法调研、起草和论证;2.开展政府规章制定、调研、起草和论证;3.开展市教委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起草和论证;4.开展教育重大政策前瞻性研究、论证和专题政策项目咨询;5.组织开展教育政策法规培训;6.承担市教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建设举措1.市教委对确定为教育立法基地的单位下达研究任务清单,并通过市级统筹引导项目经费渠道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2.基地单位应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年度实施方案;3.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市教委每年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投入经费进行合理的调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后[201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后〔2013〕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月24日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09
•【字号】沪教委办〔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
要点》的通知
沪教委办〔2024〕1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2024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要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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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2011-05-10 作者(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 件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教委体〔2011〕2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精神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要求,本市研究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行过程中的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2.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联系人:丁中华;联系电话:23116751;传真:23116836)(共印300份)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试行)根据《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精神,为保障本市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及学校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上海市中小学校卫生条件设施设置及建设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本《要求》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为依据,结合国家和上海市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从本市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以满足学生基本的预防保健和急救服务需求为原则,提出建设及配备要求。

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

本《要求》适用于上海市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

本《要求》从学校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机构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设标准及要求,是学校卫生工作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一、中小学校教学卫生要求(一)普通教室1.生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60m2/生,初中不低于1.51 m2/生,高中不低于1.36m2/生。

2.最前排边座学生与黑板远端的最小水平视角为30°。

3.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教学黑板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50米;最后一排课桌的后沿与黑板的最大水平距离,小学宜为8.00米,中学宜为9.00米。

4.教室内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小于0.60米,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0米的横行走道。

(二)课桌椅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所选课桌椅应符合《GB/T 3976-2002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的规定。

每间普通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3.所选课桌椅尺寸应符合本年级学生身高范围,课桌椅型号应匹配,不得混用。

4.课桌椅材料应符合《GB 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5.教室讲台的高度不影响前排学生观察黑板。

(三)黑板1.教室选用黑板应符合《WS99-1998黑板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

2.教师课堂教学用黑板的书写面的色彩以绿色为主色调,具体颜色范围为:色调(H)7.5GY-5BG,明度(V)1.0-3.0,彩度(C)1.0-4.0。

3.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

4.黑板反射系数<20%。

(四)教室采光1.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

2.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

3.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

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不应低于900mm。

4.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5.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6.采光系数≥2.0%,后(侧)墙壁的反射系数≥70%。

(五)教室照明1.教室应采用配有保护角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得用裸灯,选用的灯具和其布置应确保眩光指数UGR控制在16以内。

2.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须满足均匀度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标准。

3.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宜为1900mm。

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

各类用房平均照度不应低于《各类用房平均照度值参照表》(见表1)的规定。

4.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

表1:各类用房平均照度值参照表表1:各类用房平均照度值参照表(六)教室微小气候(六)教室微小气候1.教室应设通风窗以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同时应设置吊扇。

2.安装空调的教室,空调的过滤网及出风口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3.教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相关规定。

新装修的教室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还应保持通风换气。

4.化学实验室内有毒有害化学品应存储于独立设置的安全空间。

化学实验室、药品储藏室及通风柜、毒气柜、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有效的强制性排气装置。

5.二氧化碳浓度≤0.15%。

二、中小学校生活设施设置要求(一)学生宿舍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

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3.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置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4.学生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二)食堂1.食堂包括教职工餐厅、学生餐厅和厨房。

教职工与学生餐厅宜合并使用也可独立设置。

应配有洗手设施。

面积指标参见表2。

表2 中小学校教职工和学生食堂使用面积表2.学生餐厅就餐人数宜按学生人数的40%(小学一、二年级按100%学生)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宜低于0.5m2。

3.厨房按使用要求宜分为主副食品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食库、副食库、调料库、消毒间、更衣室、办公室、杂物间、二次更衣室、卫生间等用房。

厨房的初加工、烹饪、备餐间面积指标参见表3。

表3 中小学厨房内(加工、烹饪、备餐间)使用面积参考表4.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堂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个人卫生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格执行晨检制度。

5.食堂应距离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堂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墙裙,厨房墙面瓷砖宜铺贴到顶;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清洗设施设备。

6.食堂应具有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容器)、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备混用。

7.食堂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的要求。

(三)生活饮用水1.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卫生安全的饮用水,饮用水的标准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照《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包括加盖、加锁,防止异物进入二次供水设施中,并每学期开学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自备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开放使用前必须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应当每学期一次将水质送有资质机构进行卫生检测,保证正常安全供水。

3.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4.教学楼内应每层设饮水处,并按每40-45人设置一个饮水器或饮水龙头。

5.学校选购专业单位生产销售的桶装水供学生饮用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桶装水生产单位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同批次的桶装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饮水机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留档备案。

桶装水饮水机在用期间至少每月由持有健康证并经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学校应有独立的桶装水存放间且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同时安排专职人员管理和运送桶装水。

设置在教室等各场所的桶装水饮水处应有电源插座,并做好通风防尘,保持环境整洁,避免阳光照射”。

6.学校烧煮开水供学生饮用时,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水必须烧开。

保暖桶、电加热器和锅炉等相关贮水容器应加盖上锁,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记录,其中对保暖桶应至少每周进行一次消毒并做好记录,消毒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方式。

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开水烧煮、运送和灌装,及时清除贮水容器中的隔夜水和水垢。

7.学校使用水处理设施设备向学生供应净化水、沙滤水和现制现售水等各类直饮水时,水质必须经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供学生饮用。

对水质处理器、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等相关涉水产品应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并留档备案。

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管道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同时在用期间应至少每月一次将水质送有资质机构进行卫生检测,并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

8.学校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制订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配备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开展饮用水卫生自查。

应当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学生饮用水卫生安全须知。

同时必须做好节日长假或寒暑假后相关饮用水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和维护工作,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供学生饮用。

对所使用的饮用水消毒产品应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并留档备案。

9.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包括负责桶装水运送人员、开水烧煮、运送和灌装人员、各类饮用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人员以及水处理材料更换人员等)应经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相关规定外,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直接供、管水人员上岗工作应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

(四)学校厕所1.教学楼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

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饮水处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厕所内的无障碍设施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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