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2012年修订)(深证上[2012]206号)

合集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深证上[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1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二月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6页精选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6页精选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2019-8-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上市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8.2条、第11.8.3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二)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三)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五)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六)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5040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5040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5年4月7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创业板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本所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20:30;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2:00~16:00,除定期报告外,上市公司也可提交直通披露申请。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本部监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39号)(以下简称《公告格式》)等备忘录及其他相关规则,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创建新的信息披露申请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业务专区”后,点击“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栏目,选择“新建申请”,系统将弹出信息披露申请页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2年度报告”或“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2〕4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2.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编制2012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上市公司披露2012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3年4月30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2013年4月30日披露2012年度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法规类别】境内上市信息公开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08]161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8.12.05【实施日期】2008.12.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08〕161号)各上市公司: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第三条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为基础(不含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含该年度年度报告),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二)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上市公司【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但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在本所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截止2012年4月30日仍不能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各板块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及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大陆一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深交所引入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相关指引。

2.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概述2.1 业务目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旨在为深交所上市公司提供一个集中、高效、便捷的渠道,供其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大会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及时获取到上市公司的关键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2.2 业务流程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 上市公司准备好待披露的信息。

2. 登录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选择相应的信息披露类型。

3. 填写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并相应的文件。

4. 核实信息披露内容和文件,并进行数据比对。

5. 完成信息披露,并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信息披露文件。

6. 上市公司将电子版信息披露文件签署并加盖公章。

7. 上市公司将纸质版信息披露文件邮寄或送交深交所。

2.3 业务要求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要求上市公司遵循以下原则:准确性和及时性:上市公司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

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避免利用信息披露获取不当利益。

公开透明: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治理、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保持市场的公开透明。

3. 使用指南3.1 登录和注册上市公司需要先登录和注册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才能进行信息披露操作。

注册需要提供相关公司信息和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登录权限。

3.2 信息披露类型深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系统提供多种信息披露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每年根据规定时间披露上一财年的财务报告、报告摘要、董事会报告等。

重大事项披露: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重大合同、重大投资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搭建了更为高效和便捷的桥梁。

本文将对这一业务指引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意义。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主要目标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一业务模式,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将拟披露的信息提交至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无需经过交易所的事前审核,大大缩短了信息披露的时间,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快地获取到关键信息,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都适用于直通车业务。

一般来说,常规性的公告,如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合同签署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

然而,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较为复杂和敏感的事项,仍需要交易所的事前审核。

同时,深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对适用范围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流程1、信息编制与提交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认真编制拟披露的信息,并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提交。

在提交前,上市公司需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

2、公告披露深交所的信息披露系统在接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后,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披露。

投资者可以通过深交所的官方网站、交易终端等渠道及时获取到相关公告。

3、事后监管虽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减少了事前审核环节,但深交所会加强事后监管。

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问题,如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深交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补充或更正公告、给予纪律处分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上[2013]40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通知【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1.28【实施日期】2013.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13]40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本所结合试点业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2年6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深证上〔2012〕2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月28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深交所晚间公告

深交所晚间公告

深交所晚间公告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本所结合前期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一步扩大了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XX年1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证上〔20XX〕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XX年5月25日2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概要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概要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披露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决定在部分上市公司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着起步平稳、风险可控的原则,本所决定选取最近一年信息披露考核优秀的155家上市公司(试点公司名单详见附件)进行试点。

试点阶段,对于部分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别,上市公司通过本所的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而无须经交易所事前审核。

(二)本所定于2011年10月17日组织专门培训,指导试点上市公司进行直通式披露,并预计10月下旬正式启动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

具体时间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直通披露试点公司名单主板:万科A、深康佳A、深赤湾A、招商地产、深圳能源、中粮地产、中航地产、中兴通讯、盐田港、深圳机场、中联重科、冀东水泥、金融街、合肥百货、东阿阿胶、徐工机械、粤高速A、红太阳、美的电器、穗恒运A、云南白药、中原环保、江铃汽车、宏源证券、泸州老窖、威孚高科、黔轮胎A、兴蓉投资、韶能股份、长安汽车、顺发恒业、名流置业、山推股份、厦门信达、国元证券、燕京啤酒、山西三维、新兴铸管、长江证券、盐湖股份、江淮动力、太钢不锈、中信国安、新希望、同力水泥、峨眉山A、厦门港务、嘉凯城、冀中能源、东方钽业、天保基建、桂林旅游、西山煤电、广州友谊中小板:新和成、伟星股份、华兰生物、天奇股份、盾安环境、永新股份、苏宁电器、丽江旅游、宁波华翔、三花股份、中工国际、德美化工、得润电子、粤水电、软控股份、苏州固锝、中材科技、江苏国泰、山河智能、莱宝高科、沧州明珠、三维通信、科陆电子、新民科技、东华科技、宁波银行、广电运通、石基信息、红宝丽、芭田股份、华天科技、海隆软件、华锐铸钢、海利得、三全食品、鱼跃医疗、合兴包装、科大讯飞、大华股份、天威视讯、歌尔声学、九阳股份、通产丽星、滨江集团、联化科技、步步高、上海莱士、川大智胜、利尔化学、美邦服饰、东方雨虹、万马电缆、新世纪、博深工具、天润曲轴、世联地产、禾盛新材、星期六、信立泰、圣农发展、洋河股份、南国置业、北新路桥、威创股份、中利科技、海大集团、焦点科技、众生药业、普利特、富安娜、新纶科技、海宁皮城、太极股份、七星电子、伟星新材、亚厦股份、新北洋、四维图新、远东传动、海康威视、科伦药业创业板:特锐德、汉威电子、上海佳豪、立思辰、爱尔眼科、北陆药业、华星创业、天龙光电、星辉车模、华力创通、台基股份、三聚环保、国民技术、奥克股份、国腾电子、向日葵、顺网科技、智飞生物、汇川技术、易世达——结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南(2011年10月17日发布,2013年1月28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的一般规定1、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网上业务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以下简称“业务专区”)报送信息直通披露申请。

我部只接受上市公司从“业务专区”申报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不接受人工方式、纯传真方式报送的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

上市公司可以将附件资料(如相关决议、中介机构报告、合同文件、协议或批文等签字件、批复件、盖章件等)转换成电子文件与直通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一同上报,也可仍通过传真系统提交。

上市公司应保证该电子文档与原件完全一致。

2、上市公司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于交易日18:00。

3、上市公司应当对直通披露的公告文件的登载情况予以关注,发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及时与我部分管人员联系处理。

二、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办理流程1、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查阅《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相关部分,了解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的内容和时间的具体要求。

2、准备信息披露公告文件与附件资料上市公司应按要求编写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并准备附件资料。

3、通过业务专区完成直通披露申请(1)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业务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业务专区”。

有关数字证书的申请、变更等业务,请参见《关于向上市公司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的通知(2007年修订版)》,登录“业务专区”的方式详见附件1。

(2)进入“业务办理”子专区上市公司经办人登录“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后,点击“业务办理”,将显示“‘业务办理’子专区使用协议”,点击页面下方的“同意”按钮。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12〕20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本所结合试点业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11年10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深证上〔2011〕31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的规定,将应该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直通车方式披露的信息,事后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公告或更正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范围
第七条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原则上为最近一个年度在本所信息披露考核中被评定为A类的公司。

本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规范运作程度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司范围。

第八条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原则上限于业务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不需停牌的公告类型。

本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试点公告范围。

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的公告范围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上市公司披露本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公告,应当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试点上市公司单次披露申请中含有多项公告的,每项公告均需符合本指引第八条规定,该次披露方能采用直通车方式进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一般规定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本所披露业务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提交直通披露申请,提交时间不晚
于交易日18︰00。

本所技术平台在下列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一)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前完成公告提交,且拟披露日期为当日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1︰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给指定网站披露;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11︰30后完成公告提交的,技术平台于当日15︰30后自动发送相关公告在指定网站披露。

上述相关公告均将同时发送给其他指定媒体。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进入业务专区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应当使用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应该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保持直通披露的信息在报刊登载的内容与在网站披露的内容一致。

某些业务类别的公告在指定报刊上的披露要求与在指定网站的要求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各自要求。

第四章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办理的流程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其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按照本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等要求准备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然后按照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操作指南办理直通披露业务。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直通披露申请的基本流程如下:(一)上市公司使用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网上“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板业务专区”或者“创业板业务专区”。

(二)上市公司在交易日通过业务专区创建直通披露申请。

上市公司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检查报备材料完备性,并对照公告类别业务关注点检查公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上传待披露文件和报备文件。

(三)上市公司确认并将该次信息披露申请提交本所技术平台。

(四)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不符合直通披露标准,仍按传统方式,该信息需经过本所事前审核通过后方予以披露。

(五)如果该信息披露申请符合直通披露标准,技术平台将提示上市公司直通披露。

(六)本所技术平台在规定时间段将直通披露信息自动发送给指定披露媒体。

(七)上市公司应及时与指定媒体确认接收。

(八)指定网站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立即予以刊载,指定报刊在收到直通披露信息后次日予以刊载。

(九)在上市公司通过指定媒体发布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的同时,本所技术平台将已直通披露的信息公告自动载入本所公司管理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供本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特别关注直通披露的公告类别选择,所选公告类别应当全面、完整,包含事件涉及的所有公告子类,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车公告类别代替事前审核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公告类别选择的准确率将纳入信息披露考核的指标。

第十六条在本所对直通披露信息的事后审查过程中,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我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答(或回复)本所的问询,提交补充材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时违反本指引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本所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1年10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深证上〔2011〕31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