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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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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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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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中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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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等工作。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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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或依法晋级的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撤销、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未划定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划定功能0 / 12区;撤销,是指依法撤销已建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护区类型改变、主要保护对象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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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和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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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立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县可设立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建立和调整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级以上市、县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自然保护区功能规划技术流程

自然保护区功能规划技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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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日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政令〔20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城市主城区、建制镇或其他较大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号来源:省政府办公厅阅读:191 次 2016-07-07分享:A+A-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2日陕西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陕政令〔2001〕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划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划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城市主城区、建制镇或其他较大人口密集区,且不具备保护价值;(三)国家及省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国家重大工程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

省级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列入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四)确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名称。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流程、空间分布示意图、自然生态空间与各保护区保护地关系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流程、空间分布示意图、自然生态空间与各保护区保护地关系

附录 C
(规范性)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流程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的技术流程图具体见图C.1。

图C.1 自然生态空间划定技术流程
附录 D
(规范性)
空间分布示意图
自然生态空间与其他空间关系示意图具体见图D.1。

图D.1 自然生态空间与其他空间关系示意图
附录 E
(规范性)
自然生态空间与各保护区保护地关系
依据GB/T 14529和GB/T 51046,对依法设立的各类保护区保护地与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对应关系表具体见表E.1和图E.1
表E.1 依法设立的各类保护区保护地与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对应关系原则表
注:(1)“√”代表左边有关区域应划入表头所示空间类型;(2)“-” 代表左边有关区域可不划入表头所示空间类型;(3)“/”代表左边生态空间类别全部区域;(4)地方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可结合实际对表中各类保护地分级进行调整。

图E.1 自然生态空间示意图。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流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流程

全国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晋升 及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进行评 审,合格的保护区由国家林 业局上报国务院审批。
业局保护司,进行资格审查。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于宁楼
资格审查
审核自然保护区是否具备晋升资格
建设时限要求
晋升省级自然保护区二年以上(含二年)
利益主体要求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获得法律认可的保护区全部面 积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并与其他行政区域不存 在边界争议。对保护区范围内集体林,应有集体林所有 者同意交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经营管理权证书或协 议等确认文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主讲人:于宁楼
自然保护区概念
国家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将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划分出来, 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根据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个类型
类别
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类型
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法律法规要求
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和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管理机构要求
自然保护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并有稳 定的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
示范性要求
在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关键性作用
面积要求
保护区总面积应该在一万公顷以上(中东部省区)或 二万公顷以上(西部省区)
复印件2份
县级以上地方编制委员会的批文
复印件2份
湿地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须提交县级 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管理办法
复印件1份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于宁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4•【文号】环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现就变更自然保护区有关审查事项,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建设项目审核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的审查,一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中“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同意”的规定不再执行。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时,可以征求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有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开展跟踪评价,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动态监测,如发现项目建设和运行对自然保护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国务院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龙源期刊网
国务院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12期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自批准建立或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当避免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范围上产生新的重叠。

《规定》强调,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环保总局:国务院批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由你局组织实施。

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国务院 2002年1月29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环保总局2002年1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换。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调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增减。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及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

严格控制缩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应鼓励扩大其必要的保护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应确保重点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及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保护区性质和主要保护对象。

第六条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出具文件程序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出具文件程序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出具文件程序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调整出具文件程序:1、建管处出文到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林业局;2、县林业局出文到市林业局,同时抄报县政府;(县林业局和建管处签订补偿协议,价格可商议,一般在40万左右,如县政府支持也可10万左右)3、县政府出文到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林业局;4、市林业局出文报省林业厅,同时抄报市政府;5、市政府出文到省林业厅;(上报文件要附上湿地功能调整报告,及建管处和县林业局签订的补偿协议,补偿费用直接给县林业局)6、省林业厅出文报省政府;(林业厅保护处召开评审会,并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评审报告,将修改后的报告报省政府)7、省政府批转至省环保厅;8、省环保厅出具意见上报省政府;(环保听生态处代表省政府再次召开评审会,根据意见修改后报省政府)9、省政府根据省环保厅和林业厅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的批复。

(批复给林业厅,林业厅批给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批给县林业局及建管处)注:如是国家级的湿地则要环保部评审批复,最重要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时需开展的其他工作:1、县林业局出文前需要与其签订保护区补偿协议;2、市政府出文前需要编制完成保护区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3、省林业厅出文前需要对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并核实是否签订了保护区补偿协议;4、省环保厅出文前需要代表省政府对林业厅提交的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报告进行再次评审。

环评程序(国家级)环评单位出具环评报告——交通厅附报告报给环保部交通厅附报告报给交通部,交通部队报告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环保部委托水利厅技术单位出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评审批复——将结果报环保部如有农业部划定的保护区也需农业部批复并报环保部最终环保部收到所有文件后评审批复。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

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

附件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粗体下划线部分为主要修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为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评审、论证和审查等工作,现对我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修订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工作程序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一)申报1.申请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范围重叠。

(二)申报材料及编制要求1.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环境保护部《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3.拟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总体规划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要求编制,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4.拟建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附图包括:位置图、地形图、遥感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功能区划图、旅游规划图(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保护区提供)等图件。

相关图件应以最新的行政区划图为底图,必须注明经纬坐标网,标记并反映出保护区内及周边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交通线路、土地利用现状和其他保护区域。

5.拟建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主要保护对象及保护管理概况等的照片集和音像材料。

6.拟建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林地或海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7.自然保护区现级别的批建及调整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流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流程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于宁楼
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 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
设立
(一)申请人资格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 和使用者。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按《中国森林公园 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评定分值在40分 以上(一); 2、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 3、森林风景资源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4、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 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3 申报书╳40 电子版╳2
《建立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申报书》、《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 调整、功能区调整及 更改名称申报书》, 申报书模板可在国家 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研 究中心网站下载
4 科考报告╳40 电子版╳2
《自然保护区综合 科学考察报告》应 该在有关学科专家 参与和指导下完成, 要客观反映自然环 境、生物多样性、 经营管理和周边社 区等方面的真实现 状;野生动植物名 录须标明各物种是 现存还是历史上曾 经有过
不符合条件
不予行政许 可
符合条件但需要 专家评审
符合条件且不需要专家评审 国家林业局20日内 出具行政许可
国家林业局10内出 具评审通知书
专家评审
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于宁楼
材料清单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原件) 1、由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被许可人提交。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印章内容应 与被许可人名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致。 属国家级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实施前批准的,由批复文件列明的建设单位提交。 2、文件标题:关于撤销***(公园名称)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申请 3、文件主送:国家林业局 4、文件内容应包含: (1)该森林公园设立后的保护建设情况。 (2)撤销该森林公园的理由。 (3)申请人的负责人姓名、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原件)。用以证明该国家级森林公园符合撤销条件的文字材料,包括: 1、主要景区林地变更为非林地的法律性文件。 2、申请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经营管理者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证明。 3、申请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证明。 (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一式2份,原件)。带文头的正式文件或普通文字材料均可,但必须标明日期并加盖公章。 1、文件标题:关于对撤销***(公园名称)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审查意见 2、文件主送:国家林业局 3、文件内容应包括: (1)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理由。 (2)对撤销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意见。

广州荔湾区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办理流程

广州荔湾区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办理流程

⼴州荔湾区申请在地⽅级⾃然保护区建⽴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办理流程对于⼴州荔湾区申请在地⽅级⾃然保护区建⽴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办理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登录“⼴东⽹上办事⼤厅省林业厅窗⼝”,选择⽹上申请事项,以“个⼈注册”⽅式⽹上注册,并按页⾯提⽰输⼊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

⽹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次性在⽹上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应在5个⼯作⽇内⼀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经办⼈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依据审查意见签署⾏政许可决定。

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核发《⾏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窗⼝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通过现场⽅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起5个⼯作⽇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次性告知申请⼈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应在5个⼯作⽇内⼀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经办⼈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依据审查意见签署⾏政许可决定。

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核发《⾏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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