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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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豫政办[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1号2000年5月29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人的职能l、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职能。

2、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l、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l、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有关精神,为有效提升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高校主体责任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基础上,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要在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实行评聘结合,在单位岗位空缺内开展职称评审,将评审通过的教师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要健全职称评审校内监督制度,建立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参与并负责高校职称评审全程监督,负责受理高校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二、进一步完善岗位类型根据国家有关改革要求,高校教师岗位类型一般设置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不再设置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岗位,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不再执行。

高校也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原有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教师在职称晋升中,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科学研究系列或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选择晋升高校教师系列其它岗位类型职称的,不用转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人社事业[2014]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4]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规定,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总量控制和条件控制相结合的办法管理。

第四条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按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确定。

结合我省实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人才数量等因素,实行宏观调控,逐年逐步到位。

第五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核准认定后,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聘用,享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相关待遇。

第六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豫人社办〔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开发利用,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促进河南民营企业发展是实现河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现代化河南的坚实支撑。

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对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要适应新形势,聚焦服务社会经济创新、转型及健康发展,将职称工作作为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抓手,围绕民营企业实际,完善人才评价体系,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要坚持开拓创新,紧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新业态、新专业、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评价,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全面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5年上半年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5年上半年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5年上半年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郑州市2015年上半年技师考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驻郑企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郑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2〕78号),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2015年上半年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评对象及职业(工种)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龄段内(2015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范围),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申报条件的从业人员。

此次考评工作涉及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工种)共计20个:车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维修电工、焊工、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美发师、美容师、保健按摩师、数控加工中心操作工、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磨工、铣工、管工。

二、考评标准及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

三、申报程序(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单位统一组织报名的,由所在县(市、区)、单位填报《河南省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人员名册》(附件4)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核。

(二)个人申报技师的,可到郑州市技师报名点进行报名,由各技师报名点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核。

(三)申报所需材料:1.《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件2)一式3份(A4纸正反两面打印);2.《河南省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简表》(附件3)一式3份(复印要求B4纸);3.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级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经现场初审后交还本人);4.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寸1张,2寸6张(黑白照);5. 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论文3份(2000字左右,用A4纸打印)。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豫政办[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5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移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质量许可工作,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全省质量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201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河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201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河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201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河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豫人社职业[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201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河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豫人社职业[2014]20号2014年3月26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办〔2007〕6号)文件精神,实施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我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和行业部门开展了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涌现出一大批优秀选手。

为表彰在2013年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根据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决定授予周涛等238名同志河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名单附后),并颁发证书和奖章。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能,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能创造新业绩的能力,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主动发挥传帮带的示范引领作用。

希望广大劳动者向河南省技术能手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水平,争做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

希望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不断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广泛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河南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实现中原崛起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3年职业技能竞赛获河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人员名单(238名)一、河南省一类竞赛(45名)(一)河南省餐饮行业职业技能竞赛(15名)周涛中式烹调郑州煜丰美食沈鹏飞中式烹调河南省黄河迎宾馆王包兴中式烹调济源晋卿美食李向辉中式面点郑州市庖丁堂酒店伍春根中式面点信阳市浉河宾馆高丽科(女)中式面点平顶山香山大酒店李剑飞西式烹饪信阳中乐百花酒店魏子然西式烹饪平顶山塞纳左岸西餐厅曹思东西式烹饪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张强西式面点洛阳雅香金陵大饭店张范(女)西式面点安阳宾馆何喆西式面点郑州市黄河饭店陈丹红(女)餐厅服务河南省黄河迎宾馆郑亚军(女)餐厅服务郑州鲁班喜悦酒店孙成华(女)餐厅服务河南省黄河迎宾馆(二)河南省第四届职工技能竞赛(30名)张建车工济源市高级技工学校王海峰车工洛阳LYC轴承公司陈晓亮车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吴玉国车工济源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吕亚辉车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李会东钳工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平中甫钳工平顶山市高级技工学校吴红坡钳工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郭国华钳工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李传钳工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焊工中原油田采油六厂高阳焊工中原油田采油四厂董保军焊工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刘先军焊工中原油田采油二厂李宁焊工大唐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王夏星铣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李超平铣工平高集团有限公司金艳丽铣工一拖集团公司张顺军铣工中信重工公司黄满意铣工河南神火集团新利达有限公司寇爽维修电工开封市高级技工学校王愈凌维修电工新乡职业技术学院程延军维修电工南车洛阳机车公司郝鑫虎维修电工开封市高级技工学校周晓明维修电工南车洛阳机车公司朱开武叉车工一拖(洛阳)柴油机公司胡跃峰叉车工洛阳豫港龙泉铝业有限公司任晓伟叉车工三门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魏玉国叉车工中铝洛铜公司秦利军叉车工一拖集团公司二、河南省二类竞赛(193名)(一)河南省交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15名)夏卫平公路运政人员信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王天正公路运政人员郏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冯勇刚公路运政人员临颍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宁丽(女)公路水运检测河南省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陈红奎公路水运检测河南交院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唐海燕(女)公路水运检测安阳市恒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史学强客车驾驶员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李利强客车驾驶员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拥军客车驾驶员漯河市宏远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翟艳珂(女)高速公路养护工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洛阳管理处海良高速公路养护工省交通厅高速少林寺至新乡管理处王应龙高速公路养护工河南万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杨丹(女)农村公路养护工遂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李锦(女)农村公路养护工泌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朱晓琦(女)农村公路养护工遂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二)河南省第二届卷烟商品营销职业技能竞赛(3名)朱瑾(女)卷烟营销员三门峡市烟草公司陕县分公司栾慧芳(女)卷烟营销员商丘市烟草公司民权县分公司徐英杰(女)卷烟营销员许昌市烟草公司鄢陵县分公司(三)河南省第三届烟叶分级职业技能竞赛(3名)李小永烟叶分级工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孔令聪(女)烟叶分级工南阳市烟草公司邓州市分公司王德战烟叶分级工许昌市烟草公司禹州市分公司(四)河南省陶瓷设计职业技能竞赛(3名)刘琪(女)陶瓷设计禹州坪山实业集团贾晓丽(女)陶瓷设计洛阳牡丹瓷股份有限公司霍小剑陶瓷设计郑州市商贸管理学校(五)河南省石油流通行业首届加油站员工技能竞赛(6名)张艳丽(女)加油站操作员中石化股份河南周口项城分公司李洪涛加油站操作员中石化股份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司志菁(女)加油站操作员中石化股份河南郑州石油分公司高娟(女)油品计量员中石化股份河南濮阳分公司闫卫宁(女)油品计量员中石化股份河南新乡石油辉县公司顾卓良(女)油品计量员中石化股份河南驻马店分公司(六)河南省国防科工系统职业技能竞赛(9名)范存辉数控车工郑州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何明辉数控车工郑州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张杰春数控车工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李卫国军品铜焊工新航集团军品134厂崔燕(女)军品铜焊工新航集团军品134厂白占敏(女)军品铜焊工新航集团军品134厂孙庆伟显示瞄准系统光机装调中航集团公司第613研究所赵建辉显示瞄准系统光机装调中航集团公司第613研究所王鹏显示瞄准系统光机装调中航集团公司第613研究所(七)河南联通公司光缆维护技能竞赛(3名)李镜碧光缆维护联通河南分公司郑州维护中心高建宗光缆维护联通河南分公司郑州维护中心马翔龙光缆维护联通河南分公司郑州维护中心(八)河南邮政公司投递员技能竞赛(3名)文雅(女)投递员南阳市邮政局吴海英(女)投递员焦作市邮政局慧丽菊(女)投递员焦作市邮政局(九)河南电信公司宽带线务员技能竞赛(3名)蔡治中宽带线务员中国电信河南省洛阳市电信分公司朱旭峰宽带线务员中国电信河南驻马店市电信分公司王志峰宽带线务员中国电信河南省洛阳市电信分公司(十)河南移动职工技能竞赛(6名)李双喜数据传输设备维护员移动河南有限公司网络管理中心程志垚数据传输设备维护员移动河南有限公司网络管理中心郭志超数据传输设备维护员移动河南有限公司网络管理中心刘鑫杰计算机系统维护员移动河南有限公司信息与业务支撑中心叶紫光计算机系统维护员移动河南有限公司信息与业务支撑中心白琳(女)计算机系统维护员移动河南有限公司信息与业务支撑中心(十一)河南省水泥行业技能竞赛(6名)李占立设备巡检工登封中联电水泥有限公司柴俊卿设备巡检工卧龙中联水泥有限公司郭少果设备巡检工郏县中联天广水泥有限公司符建强混凝土检验员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付永勇混凝土检验员登封中联混泥土有限公司黄小庆混凝土检验员河南康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十二)河南省装备制造行业技能竞赛(6名)王忠义行车工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史东兴行车工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卫华行车工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景梅产品检验工中拖一拖有限公司马朝霞产品检验工中拖一拖有限公司贾丽萍产品检验工中拖一拖有限公司(十三)河南省铁路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24名)许建军救援机械司机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李军救援机械司机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钮玉明救援机械司机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何鹏举机车电工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张长机车电工郑州铁路局洛阳机务段王来忠机车电工郑州铁路局新乡机务段高安兴电力机车钳工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周建军电力机车钳工郑州铁路局新乡机务段高敬民电力机车钳工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李国防车站值班员郑州铁路局郑州车站宋修峰车站值班员郑州铁路局商丘车站王俊鹏车站值班员郑州铁路局南阳车务段辛红山铁路探伤工(钢轨)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陈金堂铁路探伤工(钢轨)郑州铁路局南阳工务段张红勋铁路探伤工(钢轨)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张炎峰货车检车员郑州铁路局郑州北车辆段张建伟货车检车员郑州铁路局焦作车辆段郭志刚货车检车员郑州铁路局郑州北车辆段蒋宏安铁路通信工(无线维护)郑州铁路局郑州通信段李立铁路通信工(无线维护)郑州铁路局郑州通信段张磊铁路通信工(无线维护)郑州铁路局郑州通信段郑书君轨道车司机郑州铁路局新乡供电段李清毅轨道车司机郑州铁路局洛阳供电段白彬轨道车司机郑州铁路局郑州供电段(十四)河南包装行业凹版印刷职业技能竞赛(3名)王东京凹版印刷工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令康凹版印刷工河南金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东伟凹版印刷工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十五)河南省服装制版技能大赛(3名)樊小妮(女)服装设计制版工郑州兴依璐服饰明飞制版工作室司海锋服装设计制版工郑州兴依璐服饰明飞制版工作室王兰石(女)服装设计制版工郑州兴依璐服饰明飞制版工作室(十六)河南包装行业职业技能竞赛(6名)范战旗玻璃熔化工济源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员国军玻璃熔化工河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李志强玻璃熔化工濮阳市阳晨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虎林玻璃配料工金星啤酒集团秦华玻璃配料工河南华兴玻璃有限公司李建新玻璃配料工濮阳市顺达集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十七)河南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12名)张萌燃气具安装维修工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科燃气具安装维修工平顶山燃气责任有限公司郑瑞波燃气具安装维修工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李强煤气调压工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孙定心煤气调压工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王进煤气调压工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陈占岭收银审核员许昌市房屋产权与交易处田军辉收银审核员平顶山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所李柳燕(女)收银审核员新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刘志远花卉工郑州市园林科技所陈秀清(女)花卉工洛阳市广场绿化中心申林义(女)花卉工郑州市碧沙岗公园(十八)河南省白酒品评酿造职业技能竞赛(6名)杨国强白酒品评河南省仰韶就业有限公司王红梅(女)白酒品评河南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魏玉伟(女)白酒品评河南赊店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张保卫白酒酿造装甑河南省仰韶酒业有限公司高平原白酒酿造装甑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治国白酒酿造装甑河南省仰韶酒业有限公司(十九)河南电力行业职业技能竞赛(12名)裴全萌配电安装南阳供电公司张朝配电安装南阳供电公司武跃永配电安装新乡供电公司李斌电网调度运行国网洛阳供电公司韩安源电网调度运行国电商丘供电公司李银峰电网调度运行国网郑州供电公司登封县调王秀欣信息系统运修国网商丘供电公司刘伯宇信息系统运修国网河南信通公司孔祥晨信息系统运修国网洛阳供电公司吴海波变电检修工南阳供电公司王玉忠变电检修工商丘供电公司张大伟变电检修工安阳供电公司(二十)河南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竞赛(12名)郭晓广综采维修电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马朝阳综采维修电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高帅伟综采维修电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董红强安全仪器监测工河南能源集团李志伟安全仪器监测工河南能源集团张富力安全仪器监测工河南神火集团芦军胜矿井维修电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王海峰矿井维修电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王春龙矿井维修电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杜保国矿井通风工河南能源集团曹新亮矿井通风工河南能源集团高向东矿井通风工河南能源集团(二十一)河南省箱包皮具设计技术大赛(3名)周纲箱包皮具设计工郑州市双凤鞋业有限公司程远强箱包皮具设计工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牛剑箱包皮具设计工郑州市双凤鞋业有限公司(二十二)河南省新华书店职业技能竞赛(3名)李九云(女)出版物发行员新乡市辉县市新华书店范友清(女)出版物发行员新乡市辉县市新华书店岳丽英(女)出版物发行员南阳市新华书店(二十三)河南省衡器计量检定工技能大赛(3名)林明伟衡器计量检定工封丘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郝恩明衡器计量检定工林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李向阳衡器计量检定工禹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十四)河南省水利系统河道修防工技能大赛(3名)李洪涛河道修防工河南省沙颍河流域管理局魏进升河道修防工许昌市双至河管理所张兆明河道修防工襄城县水利局北汝河管理段(二十五)河南省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6名)张俊峰地籍测绘河南省遥感测绘院孙光文地籍测绘河南省地图院胡惊鹏地籍测绘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梁海云(女)地图制图河南省测绘工程院王园足(女)地图制图河南省遥感测绘院徐海珍(女)地图制图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二十六)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技能竞赛(3名)刘泽新固体矿产钻探河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勘查院李向阳固体矿产钻探河南省地局第三地质勘查院金光辉固体矿产钻探河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勘查院(二十七)河南省石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15名)张军明化工仪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中原大化张哲化工仪表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杜庆福化工仪表工中国石化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朝阳卷绕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帘子布公司韩艳军卷绕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帘子布公司陈海军卷绕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帘子布公司赵耀化工电气维修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中原大化公司付一战化工电气维修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中原大化公司梁延召化工电气维修电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中原大化公司李晓迎油品检验工中国石化洛阳石化分公司刘亚红油品检验工中国石化洛阳石化分公司刘月萍油品检验工中国石化洛阳石化分公司姚智国探伤工中石油第一建设公司孙伟民探伤工石油第一建设公司陈磊探伤工中石油第一建设公司(二十八)河南省第二届玉石雕刻技能大赛(3名)马彩虹(女)玉石雕刻工新密市聚宝楼玉器厂张玺月(女)玉石雕刻工南阳拓宝玉器有限公司朱新超玉石雕刻工新密市锦隆阁玉器厂(二十九)河南省职工建功十二五技术创新竞赛(10名)郭跃东变电检修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宋平安机车电工郑州铁路局郑州机务段陈建丽(女)焊工中国一拖集团开创科技公司吴存田钢结构制造工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朱学红污水处理工漯河市沙南污水处理厂王志杰汽轮机检修工国电濮阳热电有限公司胡彦兵井下作业工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六厂董春山空调保全工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强采油工河南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卢晓平维修钳工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豫人社职业〔2015〕 3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业〔2015〕3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要求,结合我省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为进一步提升各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增强办学实力,经研究,从今年9月起,在全省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全面推进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范围(一)课改专业汽车维修专业、数控加工专业、机床切削加工专业、钳加工专业、电气自动化设备安装与维修专业、数控机床装配与维修、焊接加工、汽车钣金与涂装、楼宇自动控制设备安装与维修、电子技术应用、计算机网络应用、计算机广告制作、服装制作与营销、烹饪、通用职业素质课共15个专业。

(二)课改院校全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具备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条件的技工学校。

(三)课改对象1新启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的院校,可依据自身条件,从2015年秋季入校新生中选择不少于3个专业、每个专业按照不少于2个班级的规模开展中级工或高级工的教学工作。

2我省国家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5所院校和17所省级试点院校原则上应创造条件全面推进15个专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

二、课改内容(一)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

各课改院校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制定的15个专业的《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标准(试行)》要求,做好课程教学安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豫人社办〔2020〕 79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7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8】11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目录总则分则附则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总则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发【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结合我省市场监督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省内各单位各组织从事特种设备、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医药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豫人社职建函[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度检查结果的通知(豫人社职建函〔2010〕4号)省直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关于开展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职技函〔2009〕18号)要求,在书面审查各鉴定所(站)提供的年度检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省直109家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将年检结果公布如下: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等91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年检合格单位(见附件1);河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公室职业技能鉴定站等18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年检不合格单位(见附件2)。

年检合格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严格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切实提高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年检不合格单位自公布之日起整改1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联系人:王浩*************聂蕾*************附件:1、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合格单位名单2、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不合格单位名单(略)二○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1省直鉴定所(站)年检合格单位名单(共91家)1、河南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2、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3、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4、河南省医药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5、河南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6、河南省医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7、河南省民政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8、河南省工艺美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9、河南省财经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10、河南省旅游局职业技能鉴定所11、郑煤机职业技能鉴定所12、河南省职介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13、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14、河南省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站15、河南省摄影家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16、郑州机械研究所职业技能鉴定站17、河南教育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18、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19、三门峡水利枢纽局职业技能鉴定所20、河南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21、郑州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22、郑州轻工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23、河南小九美容美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24、河南中医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25、河南省针灸推拿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26、河南工业大学职业技能鉴定所27、郑州科技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28、河南电力工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29、河南机电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30、洛铜集团职业技能鉴定所31、河南省新华书店职业技能鉴定站32、中州铝厂职业技能鉴定所33、河南黄河河务局职业技能鉴定所34、河南青少年素质发展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35、铁道部十五工程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36、河南省民用爆破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37、河南省电力行业鉴定中心38、河南省供水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39、河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40、河南省园林绿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41、河南省经济贸易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42、河南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43、河南省工业贸易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44、河南职工医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45、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46、河南省化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47、河南工业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48、郑州水利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49、河南科技大学职业技能鉴定站50、河南省政法干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51、中原石油勘探局职业技能鉴定所52、河南省足底健康研究会职业技能鉴定所53、河南省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室职业技能鉴定所54、河南育新职业技能鉴定所55、河南省计算机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所56、郑纺机职业技能鉴定所57、河南省插花花艺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58、河南第一新华印刷厂职业技能鉴定站59、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60、河南省纤维检验局职业技能鉴定站61、卫华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62、叶县奥大工业有限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所63、河南省交通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64、郑州铁路技师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65、河南经贸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66、中原工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67、河南省信息管理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68、郑州交通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69、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70、河南省轻工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71、河南省卫生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72、河南省煤炭技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73、河南省体育局职业技能鉴定站74、河南省家电与网络信息产品维修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所75、河南省宝玉石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76、河南省洗涤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77、河南省有色金属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78、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站79、安钢集团职业技能鉴定站80、河南省信息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81、河南省农业职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站82、河南煤炭郑州矿区职业技能鉴定所83、河南煤炭焦作矿区职业技能鉴定所84、河南煤炭义马矿区职业技能鉴定所85、河南煤炭平顶山矿区职业技能鉴定所86、河南煤炭鹤壁矿区职业技能鉴定所87、河南煤炭永夏矿区职业技能鉴定所88、郑州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89、郑州铁路局郑州职业技能鉴定所90、郑州铁路局洛阳职业技能鉴定所91、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改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大龄教师考核认定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管县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18日前反馈省人社厅职称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8月11日邮箱:***************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0811网上征求意见稿)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2014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经过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结合2014年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我省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经过深入调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拓展优秀教师职称晋升绿色通道为鼓励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对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六名);(三)中原名师;(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职称初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在当地自愿参加职称初定,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

二、改进评价方式初级职称(员级、助理级)、博士研究生初定中级职称、乡镇及以下单位硕士研究生考核认定中级职称,全面采用考核认定、考试等方式进行,不再采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方式。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三、落实评价自主权坚持单位自主、分级负责、备案监管的原则,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主导作用。

按照管理权限,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职称初定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主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工作。

四、完善评价标准(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豫质监法发〔201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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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二级机构: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文件要求,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2013年10月底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06份,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7份,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3份,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份(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
管理的依据。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处室应当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尽快完成修订任务。

附件:1.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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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省局法规处督办:省局法规处————————————————————————————————————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1
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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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5〕3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审核(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5〕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结构比例年度审核一次完成原则。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每年2%(其中小学为1%)、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

现聘高层级结构比例超过最高控制标准的,审核时应适当减少低一级层级职数。

(三)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4日至10日15日,需提供的材料有:编制部门批文、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最新《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单位人员变动的有效证件、《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表》一式3份、上年度结构比例审核表。

审核工作结束后,省直事业单位审核职数将于10月20日前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根据要求安排当地审核时间,并于9月30日前将审核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审核备案情况将在河南职称网予以公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豫人社办〔2023〕124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2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决策部署,积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河南建设人才支撑,决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市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力量,加快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新动能,促进劳动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为全面建设现代化河南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超过4000家,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从业人员数量达到4万人以上。

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5家以上。

(一)服务能力持续增强。

人力资源服务产品更优、质量更高。

匹配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的效率更高。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互补充、并行发展。

行业整体竞争力和资源配置能力明显增强。

(二)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

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行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市场环境日益优化。

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服务体系体系健全完善。

市场监管更加有力。

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重点工作(一)做大做强做优产业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豫人社函〔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3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指导,统筹推进继续教育工作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提高各类人才素质”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各项决策部署,发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作用,统筹指导各地、各行业分级分类开展好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正确认识,增强其主动参与意识,实施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创新继续教育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多样化学习需求,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塑造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突出重点,开展继续教育科目学习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3.23•【文号】人社厅发〔2015〕39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2015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二、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一)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

“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5日、11月20日进行,并于2015年4月3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四)参加2014年秘书和网络编辑员两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豫人社办函〔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35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7〕87号)精神,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学生(注册学籍,下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2018年12月28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统称为“xxx技工学校(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以下简称技工院校认定中心)。

技工院校认定中心可对本校学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技工院校要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培训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和实行一体化教学的专业,可采取教学过程认定的方式对毕业生进行技能等级认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豫人社[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豫人社[2013]1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7日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把基金监督检查落到实处,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规范基金管理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基金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可直接或联合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检查,也可授权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受益人应遵守社会保险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基金监督检查。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可行使的职权、应承担的义务及回避制度。

(一)可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4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

豫人社[2015]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97号)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更多地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如下意见:一、政策适用范围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

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统筹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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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5.02.15
【实施日期】2015.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计量师资
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级别、科目及考点设置
6月13日
上午9:00-11:30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一级)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二级)
下午14:00-16:30 测量数据处理及计量专业实务(一级)
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二级)
6月14日
上午9:00-12:00 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一级)
考点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免试人员条件:
1.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7.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为工程类或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2.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止为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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