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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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
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建设为主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加强部门和市、县工作协调联动,统筹安排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着力完善户籍、土地、财政、投融资等政策措施,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加快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我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问题。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情况专项检查,清理限制户口迁移的“门槛”和障碍。推进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领域配套改革,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机制,推动“三权”与户口脱钩,调动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积极性。(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
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各项服务指标达到国家规范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范围,提高服务标准,防止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制度脱钩。(省公安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部门配合)
(三)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每年培训40万人次以上。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一体化经办运行机制。完善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体系,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2016年继续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自2017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逐步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范围,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立一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引导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将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补范围。待国家出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指导意见后,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指导意见。积极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争取更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优先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配套资金。(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全面提升城市功能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用足用好城镇棚户区改造政策,将城中村、城郊村及易地搬迁进入城镇的村庄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推动棚户区改造与名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各地新启动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
例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每年开展两次省级工程质量巡查,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行重点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等配合)
(二)加快城市综合交通网络建设。重点推进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3号线一期工程力争2017年投产运行。启动石家庄市郊铁路规划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工作,推进石家庄、保定“公交都市”建设,在百万人口城市构建快速公交系统(BRT)。优化街区路网结构,打通城市“断头路”,增加街巷支路密度,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推广国家自行车和步行道系统示范项目。严格落实充电设施配置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0%、10%、10%。(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加快实施既有道路城市电网、通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五年项目滚动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强综合管廊开工项目督查,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编制河北省城镇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供水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指导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雨污分流改造和供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合)
(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制定省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划和工程图集,指导各市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等建设,到2017年底,迁安市完成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任务,达到国家试点要求。推进唐山湾生态城、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黄骅新城、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和承德北部新区生态城海绵城市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五)推动新型城市建设。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制定编制导引和技术规范。与总体